第三节 相关说明
一、本研究的类型及资料收集的方法
在类型上,本研究是一项关于禁毒非营利组织的个案研究。这种微观的个案研究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理论解释的概括力和普遍性有所限制,但同时对“社会事实”却具有较强的洞察力与深刻性,即笔者可以通过全方位、多层次资料的收集,借助于“投入理解”和“同感解释”,来阐述和分析上海市Z社工机构——中国内地首家专门从事社区禁毒工作的非营利组织的出现、生存、运作和发展的内在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揭示“政府购买服务、非营利组织承接与落实服务”这一表象背后所隐藏的政府与Z社工机构之间复杂而又微妙的互动关系,进而探讨和总结在Z社工机构具体运作的过程中出现“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安排向“我出了钱,你就要办事”现实逻辑的蜕变,以及Z社工机构呈现出性质变异、目标置换等诸多现象的深层次原因。
在研究资料的收集方面,笔者主要采取了以下的方法:
一是观察法。这其中包括参与式和非参与式观察法。例如,笔者以“旁观者”的角色参与了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禁毒办在Z社工机构所召开的“关于联合开展吸毒人员清理整顿统计工作”会议,切身感受到了Z社工机构与国家执法机关或禁毒管理机构在工作理念方面所存在的紧张与冲突,以及它们在禁毒社工职责定位上的分歧与争论;还多次旁听了Z社工机构及其下辖工作站的经验总结会、任务安排会、员工培训会,以及一线禁毒社工主持开展的“女子戒毒沙龙”、“OK男子汉”等同伴教育活动,了解社区禁毒工作的主要流程与专业方法;还通过“禁毒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式观察的方式跟随一线禁毒社工直接上门为案主提供戒毒康复指导、生活关心、就业援助等回归社会方面的服务,洞察禁毒社工与街道干部、居委会工作人员、社区吸戒毒人员及其家属之间盘根错节的互动关系。
二是深度访谈法。作为一种定性研究的方法,深度访谈在社会研究的资料收集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在访谈过程中通过对被访者话语以及访谈场景(包括被访者当时的衣着、神情、行动和居家环境)意义的探究,来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进而归纳和总结个案的普遍性意义。从这角度讲,深度访谈发生的过程,同时也是被访者行动发生的过程,因此深度访谈不仅仅是一个单纯搜集资料的过程,而实际上已成为研究的一个重要环节。笔者在实施深度访谈的过程中,首先根据问题意识的指引设计出针对不同访谈对象的开放式访谈提纲,并进行预访谈,然后根据预访谈所反馈的情况不断修正和调整访谈结构与内容,再进行正式全面的访谈。在访谈过程中,还注意发现新线索,补充新内容。另外,鉴于若单从一方(如仅仅从Z社工机构及禁毒社工角度)来获取资料,不容易如实反映和揭示出“社会事实”的全貌,故又选择与Z社工机构紧密相关的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居委会及其干部)进行访谈,借以弥补单独一方访谈的不足,尽力做到从多元化角度来观察与分析问题。在具体访谈方式的选择上,笔者主要以直接的面谈为主,在与被访者之间相互熟悉和了解之后还经常辅以电话采访,这样既提高了访谈的效率,也节约了访谈的时间与成本。
本研究的主要访谈对象有:在市级层面,有市禁毒办的官员、Z社工机构前任副总干事、现任总干事、干事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区(县)层面,有工作站的正、副站长;在街(镇)层面,则有社工组大、小组长,以及若干一线禁毒社工。除此之外,访谈对象还包括社区居委会治保主任、Z社工机构赞助商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等。
三是文献法。为推动上海市“预防和减少犯罪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同时为政府的这一制度与实践创新营造更大的“合法化”空间,上海市各大新闻媒体对Z社工机构的组建、运作及禁毒社工的工作实践做了大量的宣传与报道;同时,为了提高组织自身的社会知晓度与公信度,Z社工机构也制作了《快讯》、《年报》、《社工与戒毒》以及其他各种宣传手册、折页、单页等,还建有自己的专门网站。在日常工作中,Z社工机构还经常以征文、竞赛等方式激励一线禁毒社工撰写《工作札记》、《经验交流》等文章。尤其是2005年和2006年底,Z社工机构还专门编写了内容翔实的“年报”,对过去的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对未来的发展进行了精密部署;另外,Z社工机构还创立了目前国内规模较大、专业性较强、人气较旺的社会工作专业网站——“青翼社会工作网”,也为上海的禁毒社工提供了良好的网络交流平台与空间,他们经常以发帖、跟帖、展开专题讨论等方式畅谈自己的工作进展、从业感受与职业期望……以上这些都为本研究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文献资料与信息,使笔者能够及时把握Z社工机构的产生、运作及发展等动态。另外,这些文献与信息也对笔者通过观察、访谈所获取的资料起到有效补充与相互佐证的作用。
二、关于本研究中特殊概念的说明
(一)社区禁毒
社区禁毒是指一种将禁绝毒品和社区建设紧密结合进行的综合性社区资源运作,它通常是在有关部门或组织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在社区层面上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充分整合和利用社区管理、教育、医疗、劳动等资源优势,强化社区防控毒品侵害的功能,建立和健全多元化、多层次的戒毒社会帮教机制,最终以实现“无毒社区”的目标。
“社区禁毒”的理念是随着社区治理和社区建设的发展而逐渐为社会所认同的。1999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做出了在全国创建“无毒社区”的统一部署,正式拉开社区禁毒工作的帷幕。但长期以来由于受“全能政府”、“保姆政府”等思想意识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和禁毒执法机关习惯于依靠政策、命令等行政的力量来解决毒品和吸毒问题,从而使社区禁毒工作呈现出较强的行政色彩,社区禁毒也主要是以街道、派出所和居委会为工作主体,而忽视了民间组织、社区居民、家庭、义工等社会资源的开发利用。这种政府全面介入、对禁毒工作一揽到底的做法,客观上使得社区禁毒工作成为政府禁毒工作的简单延伸,社区禁毒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其实际成效也难以体现。
为了加强对社区内吸戒毒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教育、管理和转化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上海市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于2003年11月正式组建了中国内地首家专门从事社区禁毒工作的非营利组织——上海市Z社工机构,并初步形成“以Z社工机构为运作主体、政府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广泛吸纳社会志愿人员参与”的社区禁毒工作格局。与传统的行政化社区禁毒工作相比,上海的社区禁毒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充分发挥社会工作类非营利组织及其专业社工在社区禁毒工作中的作用。其中,社会工作类非营利组织作为社区禁毒工作的运作实体,是经依法注册登记和正式成立的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则指具有一定禁毒和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及技能,并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的专业人员,他们既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也非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而是经由社会招聘的合同制人员。政府通过主导推动非营利组织的创建,并以政府购买服务、非营利组织承接与落实服务的方式扶持和鼓励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禁毒工作,这既使政府机构的规模不至于因职能增加而扩大,又使政府的主要责任得到了实现,同时还促进了社会力量的发育与成长。
二是对吸毒人员的人本化定位。与以往的处遇方式不同,上海的社区禁毒工作坚持“优势视角”,秉承“平等、尊重、接纳”的专业理念,将吸毒者视为一个有需要、完整的个体,认为他(她)也应该有追求正当社会福利的权利,而不再将眼光仅仅注视在吸毒者的偏差行为上,并且坚信通过外界的努力和帮助,吸毒人员是可以转变的。这种“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处遇方式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传统的以社会控制为主导的思维模式,部分改观了社会对吸毒人员的不当歧视和不公待遇,彰显了政府和社会对吸毒人员的关爱,也代表了未来社会文明发展与进步的方向。
三是专业化的“社会诊断”策略。在对吸毒人员进行诊治的策略选择上,上海的社区禁毒实践与传统的工作方式也存在明显的区别,我们可以通过比较来认识这一点:同样是帮助一名吸毒人员戒毒,警察会把他(她)关押在接触不到毒品的地方;医生会用其他替代性药品帮他(她)脱瘾;心理医生会对他(她)进行心理辅导以解决一些心理问题(如中毒性精神症:幻听、迫害症等);而禁毒社工则坚信每个人吸毒都有其特殊的原因,并且吸毒行为的发生往往是与一些日常生活问题(如工作、家庭、情感等问题)紧密相关,如果不去具体探究和分析这些诱发个体吸毒的深层次原因,那么吸毒问题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因此,禁毒社工的使命就是采用专业化的社会诊断策略,从案主的吸毒动机(或称原因)入手,在解决其实际生活困难的基础上,调动案主自身的毅力和潜能(必要时可借助于其他专业人士的配合),寻根探源式地帮助案主逐步改变不良的生活与行为习惯,最终帮助其戒除毒瘾和重返正常社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禁毒法》是新中国首部具备统一禁毒法典形式的禁毒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既是对上海社区戒毒的实践探索及其所取得成效的肯定,也为今后社区戒毒和禁毒社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而言,其重大意义有三:一是重构了我国现行的戒毒体系,取消劳教戒毒,同时确认了“社区戒毒”的法律地位,明确提出戒毒工作应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采取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工作体系;二是新的戒毒制度以“戒毒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为宗旨,在执法理念上由最初强调对吸毒者的司法惩治,逐步转变为更加注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对吸毒人员的治疗,表明了政府的宽容和接纳,并以更科学、更人性化态度审视戒毒的特殊性;三是为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此,一些上海社工深有感触,他们说回顾五年多来禁毒社会工作的艰难历程,尽管在运用专业理念和方法、为戒毒人员提供服务、使他们早日融入社会、早日戒断毒瘾和积极参与禁毒公益活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工作的过程相当艰难,对许多工作感到力所不及,诸如对象不接受帮教、检测工作没有法律支撑、对象回归后没有固定住所等棘手问题。《禁毒法》颁布以后,这些平时束手无策、难以解决的问题,都将迎刃而解;很多热点、难点问题都已由法律条文予以界定,并给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禁毒非营利组织
即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相对正规的组织形式,运用专业的知识、技能和方法,在社区内从事禁毒的宣传与教育、吸戒毒人员的矫治以及其他相关事务,在体系上不属于政府机构和市场部门的组织。
本研究的个案——上海市Z社工机构作为中国内地首家禁毒非营利组织,它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第一,在组织性质上,Z社工机构属于非政府部门。它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身份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登记和注册,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聘用的禁毒社工既不是国家公务员,也不是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另外,无论是在组织的决策与管理,还是日常活动的开展方面,Z社工机构均有显著程度的志愿参与,特别是组建了由一批热心公益、免薪兼职人士所组成的董事会和广泛使用志愿工作人员。
第二,在资金来源上,由于Z社工机构服务的对象主要是社区吸戒毒人员及其家庭,它并没有采取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的方式来维持其机构的正常运转,而主要是通过承接政府指定的服务项目,取得政府第三方购买服务的费用,以确保其日常运作和支付所聘用禁毒社工的薪酬福利。在这点上,Z社工机构与以营利和追求利润分配为主要目的的市场组织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三,在工作职责上,Z社工机构根据业务主管部门设定的总体工作目标,按照其所承担的工作项目的总体要求,负责做好吸毒预防的宣传、教育,并组织和安排专业的禁毒社工深入社区,帮助吸戒毒人员重树信心、自主就业、勇敢回归社会,从根源上预防和减少犯罪。从表面上看,Z社工机构及其社工目前所做的大多是“戒毒”方面的工作,如为服务对象提供戒毒康复指导、帮助他们巩固戒毒疗效和恢复社会功能等,但这并不影响本研究将Z社工机构界定为“禁毒非营利组织”的准确性,其原因有三:(1)戒毒、防复吸本身就是禁毒概念的应有之义,并且它们对禁毒工作的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它们不仅直接切断了毒品消费的链条,有效萎缩了毒品消费的黑市和遏制了吸毒行为的滋生与剧增,还从源头上减少了因吸毒而诱发的抢劫、抢夺、盗窃、卖淫、艾滋病传播等社会问题的发生;(2)除了从事社区戒毒工作之外,Z社工机构及其社工目前也承担了一些吸毒预防的宣传与教育工作,并且这些工作越来越为禁毒主管部门及Z社工机构所重视;(3)在实践中,Z社工机构及其社工还要经常接受国家执法部门的委派去执行一些行政性禁毒工作,如对社区内吸戒毒人员进行清理统计、督促和带领戒毒人员定期进行尿检等。
第四,在活动空间上,Z社工机构不是在一个模拟社会或与外界完全隔绝的封闭环境中运转的,而是在一个现实的、开放的社区中实践的,从而部分克服了戒毒人员因长期与外界社会相隔离而产生社会逆反性强、适应能力差和回归社会后很容易复吸等难题。在这点上,Z社工机构充分体现出非营利组织立足社区、服务基层的特点。
第五,在工作方法的选择上,Z社工机构更多的是依靠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技能与方法,为社区吸戒毒人员提供就业指导、生活关心和情感扶持等服务,协助他们积极改变不良的生活态度和行为习惯,促进其社会功能的康复,并最终戒除毒瘾和顺利回归社会。因此,Z社工机构的工作方式既与国家执法机关所推行的以惩治和威慑为主要特征的禁毒模式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也与以往街道和居委干部所采用的通过简单道德说教、仅凭热心与奉献精神来开展社区禁毒工作的做法表现出明显的不同。
(三)禁毒社会工作
在界定禁毒社会工作之前,首先有必要界定什么是社会工作。而所谓社会工作是指遵循专业伦理规范,坚持“助人自助”宗旨,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也是确保现代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它通常涉及以下基本要素:
第一,社会工作者。2004年6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对社会工作者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等级划分、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等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并明确界定社会工作者是指“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个案、小组、社区、行政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专业工作者”。该《标准》是国内社会工作职业化与专业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开创性文件,是社会工作者职业地位得以确认的重要标志。
第二,服务对象。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一般是指由于生理、心理或者个人无法抵御的社会和自然原因等而陷于极度生活困难的群体,但随着社会问题的复杂化、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已逐渐从物质生活上最困难的人扩展到所有基本生活遇到困难而难以自拔,并因此需要帮助的人,从贫困的个体和家庭到有问题、欠发展的社区,从困难民众到广大公众,即已经不再仅限于社会公认的弱势群体,而是可能涉及所有社会成员,也涉及一些公共服务、环境问题、公共安全问题等。有学者则按照社会工作的价值原理,根据对社会工作对象核心性的理解,将社会工作对象划分为三个层次,即以弱势群体为中心的基本层次、以社会公益服务业为中心的专业技术层次和以高质量的人文社科技术服务为中心的扩展层次。通过对社会工作发展的三个层次的判定,可以分析现代社会工作发展的趋势:(1)社会工作从最初以直接解决贫困弱势群体为主逐步指向到特殊需求群体,由特殊需求群体扩大到大众需求群体,这表明社会工作的对象在逐步扩大;(2)从最初的偏于基本财物提供到基本条件支持下的对话、沟通与矫治,再扩展到一定高度的人性化的人文社科技术应用服务,这表明社会对社会工作的专业层次和技术要求在不断提升;(3)从以救助和救济为主要内容到社会公益服务再到普遍社会公益服务为主要内容,这表明社会工作的领域和范围在不断扩展。
第三,服务目标。在服务对象个体层面上,社会工作的服务目标就是帮助人们解除危机、维护基本的生命权利,在此基础上实现助人自助,恢复社会功能,并挖掘个人潜力,增强社会功能。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解救危难(维护基本生存、寻求资源、提供物质支持和心理支持);(2)缓解困难(助人自助、恢复社会功能);(3)促进发展(挖掘个人潜力、增强社会功能)。在社会层面上,社会工作的服务目标则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及推动社会进步等。
第四,服务方法。社会工作在其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独特的、专业化的工作方法,一般分为直接服务方法和间接服务方法两大类,其中直接服务方法主要为受助者直接提供社会服务,通常包括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间接服务方法则指对受助者实施帮助前的社会工作活动形式,通常包括社会工作行政、社会工作督导、社会工作咨询和社会工作研究等。
新中国成立后的近三十年里,由于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单位制”、“街居制”的城市基层管理模式,政府通过其代表者——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依靠行政程序和行政手段向人们提供生存资源和福利救助,从而形成一种行政性、非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模式。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社会工作教育的蓬勃发展,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和社会工作教育者也开展了一系列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服务,从而导致我国的社会工作迈入行政性、非专业化的社会工作与专业社会工作的并存、互构与共生发展的阶段。目前中国内地的社会工作一般可分为两种类型:
(1)实际社会工作。在我国政府部门和群众组织中,有一些专门以社会福利服务活动为己任的职业或岗位,它们承担着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职能,如民政部门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工会、妇联的保护职工、妇女的合法权益,劳动部门对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和医疗的保障,共青团对失学儿童及问题青少年的爱护等。这些工作的特点是:工作人员基本上属于国家行政人员,他们利用正式的组织、按照行政程序来开展工作。这种社会工作兼有服务和行政管理的性质,因此它被称为实际社会工作或准社会工作,也叫行政性、半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在国际上通行的专业社会工作“影响”(进入)中国内地之前,这类工作是我国社会工作的主体。
(2)专业社会工作。它指受过社会工作专业训练培训的人员,按照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技能与方法所进行的服务活动。这种社会工作的特点是:首先,它是一种专门的职业化助人活动,与无组织、随意的助人活动存在明显区别;其次,它是一种经过系统专业训练的助人活动,与我国传统的那种强调热心与奉献、不讲究专业知识的实际社会工作也存在区别。专业社会工作的从业人员一般不是政府职员,其所在的服务组织多是各种社会团体或民间机构。尽管专业社会工作在我国内地还处于发展初期,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建立在旧体制之上的社会工作模式会越来越无法满足人们多样化的社会服务需求,传统的行政性、半专业化社会工作向专业社会工作的过渡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趋势。
上海通过政府的主导推动,把专业的社会工作引入禁毒实践,是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重大举措,这一举措也明显加快了中国内地社会工作专业化与职业化的进程。因此,本研究中的禁毒社会工作主要是指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即是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指引下,依靠专业社会工作者,综合运用多种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开展吸毒行为干预,为吸毒人员提供个性化的戒毒康复指导、生活关心、情感支持、法律咨询、就业援助等服务,积极协助他们改变不良心理、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巩固戒毒效果,从而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禁毒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工作方法在禁毒领域的具体应用。
(四)禁毒社工
禁毒社工是指具有一定禁毒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方法及技能,并经过严格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在一定时期内,为工作对象提供生活关心、戒毒指导、就业援助、法律咨询服务和必要的心理行为干预,以帮助工作对象恢复正常社会功能的非政府部门从业人员。
由于吸毒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要帮助工作对象戒除毒瘾并使之顺利重返正常社会,往往需要全面而又专业化的知识与技巧,这对禁毒社工的从业资格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正因为如此,在西方和我国香港等地,受过严格专业训练的社工,在社会上拥有类似于医师、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一样的声望与地位,受到社会人士的普遍尊重。而在中国内地,专业化、职业化的禁毒社工产生之前,城市社区内吸戒毒人员的帮教安抚工作一般都是由基层民政部门、街道综治办(科)和居委会的干部来担任,而这些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职能非常繁杂,不可能做到对社区内吸戒毒人员教育转化工作的专职化,并且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大多没有接受过正规的社会工作专业训练,他们普遍缺乏专业社会工作的理念、知识与技能,而习惯于以行政干部或准行政干部的身份、按照行政化的方式来从事吸戒毒人员帮教安抚工作,因此,他们工作的性质应属于一种实际社会工作或准社会工作,也叫行政性、半专业化的社会工作。
但笔者通过实地调查发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社会工作者”这一称谓的使用相当混乱。例如,上海一些街道的居委会在办公室门上都赫然张挂着“社工室”字样的牌子,居委会干部对外也经常自称为“社会工作者”;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街道还建有专门的“社区工作站”,尽管其专职人员通常是由街道或居委会所聘用,有的还具有事业单位编制,他们的职责也主要在于协助政府和居委会完成各项行政性社区事务,但他们也被称为“社会工作者”。
在本研究中,笔者则按照“专业社会工作”的界定标准,仅将禁毒非营利组织中具有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的专业人员称之为“禁毒社工”,而对民政部门、街道或居委会的工作人员,通常仍然沿用以前的民政干部、街道干部、居委干部的称谓,即使他们可能同样也在从事社区吸戒毒人员的帮教、转化和服务工作。只是在本专著中第五章第三节的“禁毒非营利组织与居委会之间的互动关系”部分,为便于将Z社工机构的“禁毒社工”与居委会中兼管社区禁毒工作的干部进行对比分析,进而阐述二者之间所存在的业务合作与利益冲突关系时,才将后者称之为“社区社工”。
三、本书篇章结构的安排
在篇章结构的安排上,全书共分为七章:
第一章为导论部分。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笔者选择以上海Z社工机构为研究个案的原因;然后在对国内外禁毒和非营利组织方面研究进行梳理和总结的基础上,归纳出它们目前所存在的不足,并指出本研究可能具有的创新与亮点;最后对本研究的类型、资料收集的具体方法及与研究对象相关的一些特殊概念进行简要的说明,从而为后文的论述与分析做铺垫。
第二章则在对Z社工机构的组织性质、管理结构、人员构成、资金来源等方面做简要介绍之后,提出本研究的主要问题,进而阐述后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的视角、纬度及具体框架。
第三至第六章为本研究的核心部分,这几章分别从禁毒非营利组织创建的宏观背景与现实环境、运作环境与资源输入、组织结构与运作、运作的约束及自我调适四个方面,来具体分析Z社工机构在实际运作中存在诸多与其章程、既定的运作程序与逻辑不相一致的地方,以及出现性质变异、目标置换等现象的深层次原因,进而揭示“政府购买服务、Z社工机构承接服务”这一表象背后所隐藏的政府与Z社工机构之间复杂而又微妙的互动关系。
第七章为本研究的“总结与讨论”部分,主要是对前章节的分析及已表明的重要观点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并对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成长及我国社区禁毒工作的完善做一些简要的讨论与前瞻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