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非营利组织研究:以上海市Z社工服务机构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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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先行性研究述评

由于本研究的对象是专门从事社区禁毒工作的非营利组织,这实际上涉及两个领域的研究,即禁毒领域的研究与非营利组织领域的研究,因此相关的先行性研究也分别以禁毒和非营利组织为主线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关于禁毒研究的述评

(一)国外相关研究的现状

长期以来,国外关于禁毒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吸毒成瘾的归因、吸毒行为的定性、禁毒政策的分析等方面,并且在这些方面,学者们的观点一直分歧较大,争论也颇多。

1.吸毒成瘾的归因

关于吸毒成瘾的原因分析,历来是禁毒研究的基础与前提。自从毒品滥用现象出现以来,人们一直在努力探究吸毒成瘾的原因,并提出了众多不同的解释与看法。据美国心理健康研究所的一项统计,关于吸毒原因的理论总数超过了40种。E.Goode, “Theories of Drug Use”, in E.Goode ed., Drugs in American Society, New York:McGraw-Hill, Inc.,1989, p.54.这些理论解释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四类:

(1)药理学解释。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吸毒成瘾的根源在于毒品本身所具有某种药理特性,这种特性使人易形成对毒品的依赖,并产生难以自控的强迫性觅毒和吸毒行为。较之于其他毒品(如大麻),某些毒品(如海洛因和可卡因)更容易使人成瘾。多年来,这种观点不仅在舆论上竭力将毒品诋毁为诱人堕落的“妖魔”,而且在将某些物质界定为毒品并严禁滥用的立法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一些调查结果也表明,尽管毒品本身易成瘾,但并非所有使用它的人最终都会形成依赖性,显然毒品本身不能成为人们吸毒上瘾的全部原因。

(2)生理学解释。这种解释又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路径:一是认为个体的基因构成影响其滥用毒品的倾向性,并且这种基因偏好可通过繁殖传递给下一代。对单卵和双卵双生子的研究支持了这一观点;二是以吸毒成瘾后的神经生化反应来说明其生物学基础,如目前比较流行的多巴胺理论、新陈代谢平衡说、A10神经说等;三是认为大脑中存在一个愉快中枢,吸食毒品后会在该区产生一种“奖赏”效应,从而迫使个体反复吸毒以寻求快感。

(3)心理学与行为学解释。面对同样的外部诱惑、心理或精神压力,为什么有的人不吸毒,而另一部分人却要从毒品中寻求解脱?一种“人格个性缺陷理论”认为,吸毒者与非吸毒者在人格个性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正是这些差异才使他们做出了迥然不同的选择;另一种“行为强化学说”认为,个体在吸毒—成瘾—戒毒—复吸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积极强化和消极强化两种机制的作用。所谓积极强化是指吸毒所带来的“欣快感”和强烈的情绪体验驱使吸毒者不断去觅毒吸毒;而消极强化则指为减轻或消除戒断症状所带来的痛苦迫使吸毒者重复去吸毒。针对不同的吸毒者以及不同时期,这两种强化机制所起的作用是不尽相同的,比如初次吸毒,积极强化占据优势,而戒断后又复吸的,则消极强化通常起主要作用。

(4)社会学解释。与药理学、生理学、心理学和行为学的解释主要强调微观层面的因素不同,社会学的解释则将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宏观的层面上,认为影响人们使用和滥用毒品的决定性因素并不在于个体自身,而在于个体所处的外界环境、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

①亚文化理论。如美国社会学家霍华德·贝克尔在其《变为吸大麻者》一文中认为,个体之所以成为吸毒者,是因为其背后存在一个违抗社会准则、赞赏和推崇吸毒行为的亚文化及其群体,该文化和群体的作用主要在于为个体提供毒品与尝试的机会、对吸毒“高峰”体验的文化诠释、社会压力的消解与吸毒行为的认同等方面。杰克·D.道格拉斯、弗兰西斯·C.瓦克斯勒:《越轨社会学概论》,张宁、朱欣民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60—262页。

②社会学习理论。该理论认为,像守法行为一样,吸毒等越轨行为也是从社会中习得的。尽管一个人的社会化是通过不同的群体来完成的,但是个人只接受那些对他(她)影响最大的人或群体的规范。如果在与个人关系最密切的群体中,有人是吸毒者,尤其当吸毒者是个体的重要他人时,则极有可能导致个体认同吸毒者的价值观念和处世态度,学习并模仿其吸毒行为,最后走上吸毒的道路。

③社会控制理论。该理论认为,在一般社会里,吸毒作为一种不符合社会准则的越轨行为,可能会损害个体与家庭、朋友、邻居、学校、工作单位等社会群体或组织之间的正常关系,危及自己在社会中的声誉和地位,因此一般人不会冒着疏远和失去对其意义重大的社会关系、职业和地位的风险去吸毒。个体选择去吸毒主要是因为他们缺乏以上正常联系,或者这些联系过于松散,以至失去了对个体应有的监督与制约作用。

2.吸毒行为的定性

对吸毒行为该如何定性,目前在国外仍然没能形成统一的认识,并且在理论和实践上呈现出以下三种不同的定性倾向:

(1)司法惩治倾向:吸毒是一种违法犯罪。该倾向认为,吸毒是一种自甘堕落的行为与习惯,它不仅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严重危害,也在客观上给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与健康造成不良后果。因此吸毒者需要通过接受国家法律的强制与惩罚,为其行为付出代价,为社会的损失做出补偿。

(2)医学治疗倾向:吸毒是一种容易反复发作的脑部疾患。现代科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吸毒成瘾后,人脑的一个特定部位会发生器质性病变,这种器质性病变与成瘾有关,并且这种病变通过个人意志与力量很难逆转。这种新的研究成果提示人们,应该重新审视将吸毒视为违法犯罪的政策与策略,要把吸毒者作为病人来看待与治疗。

(3)社会工作倾向:吸毒是一种社会失范行为。该倾向由社会工作组织或其他专业人士所倡导,它强调急剧的社会变迁,来自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的外在压力,以及社会机制不完善所引起的功能障碍等是个体吸毒行为发生的决定性因素。该倾向认为吸毒者本人也是毒品的受害者,也需要得到他人与社会的帮助与关心。

以上三种关于吸毒行为的不同定性,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与交锋:如果吸毒行为被定性为“疾病”,那么政府政策的目标与内容就应该侧重于治疗;如果吸毒被认为是“违法犯罪”或一种“堕落的习惯”,那么政策就应该强调执法;如果吸毒被看作是一种“社会失范行为”,政府政策就必须着重于社会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譬如,在美国的历史上,这些对吸毒行为的不同定性(尤其是前两种定性)在不同的年代交替地占据着社会的主流,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禁毒立法与政策的取向。

3.禁毒政策的分析

长期以来,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偏重于采取强制性措施,如使用逮捕和刑罚等手段来解决毒品问题。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惩治性方法的成效非常有限。对此,有学者就批评说,把吸毒行为归结为犯罪并没有减轻吸毒问题,对贩卖或拥有违禁毒品处以强行监禁的做法也没能解决毒品问题。相反,毒品非法化的过程,又人为制造了一个毒品黑市,使得有组织的贩毒大获其利。这种地下垄断加之法律风险使得毒品的价格远远超出了它的正常水平。为了满足毒瘾,大多数吸毒者需要筹措资金来购买这种高价毒品,这在客观上就相应地增加了吸毒者从事抢劫、盗窃和卖淫等活动的可能性。另外毒品的非法化,也使吸毒者只能盲目地使用各种药性与纯度不明的毒品,以及与他人共用不洁针具,从而很容易使他们的健康和生命陷于危险境地。文特森·帕里罗等:《当代社会问题(第4版)》,周兵等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页。因此一些学者断言,毒品的危害实际上是围绕它们而设的政策造成的,极少有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毒品本身严重有害。罗伊·波特、米库拉什·泰希:《历史上的药物与毒品》,鲁虎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55页。罗布森(Philip Robson)在《禁毒:理解毒品以及为什么人们吸毒》一书中则更加尖锐地指出,西方国家的“反毒品战争”是失败的,维护目前对毒品态度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太高,建议有必要改变监禁、处罚和侮辱吸毒者的政策等。philip Robson, Forbidden Drugs:Understanding Drugs and Why People Take The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 p.71.

在对国家执行的司法惩治模式进行批评的同时,一些团体与个人也提出了以下改进主张,这些主张在客观上也一定程度影响了某些国家的禁毒立法与政策:

(1)毒品合法化。该观点批评了现行国家禁毒政策代价太高、效果不佳、限制人权、产生新的罪恶等弊端,建议国家在强化法律与法规监管的前提下来实行毒品合法化,这样不仅可以节省政府禁毒的巨额开支,还可以明显降低毒品的市场价格,大幅度减少与毒品相关的犯罪。

(2)“减少伤害”策略。该策略认为根治吸毒固然重要,但并不现实,目前较为理性、实用的做法是竭力采用各种措施和方法以减少药物滥用及相关行为不良后果,如防止和减少因吸毒而诱发的违法犯罪及艾滋病等的传播与蔓延。具体做法是通过官方指定的医疗机构为使用者提供低价、纯度有保证或毒性较低的毒品,向吸毒人群免费提供清洁针具等。

(3)毒品防范计划。一些学者批评,政府试图依靠限制诸如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的可获得性以阻止毒品滥用的做法,无视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即只要存在庞大的毒品需求就会产生无法杜绝的供给。我们生活在一个毒品永远无法消失的世界,因此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开展各种毒品防范计划(如“无毒品学校和社区”计划、“无毒品劳动场所”方案等),以劝导人们不要尝试或停止使用毒品。然而对于实践中推行的各种毒品防范计划,另一些学者则批评它们毫无成效。例如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汉森(David J.Hanson)通过对130种毒品防范方案进行了调查评估,发现它们对人们的教育效果很小,或根本没有效果,有时甚至会激发人们好奇而增加他们的吸毒概率。David J.Hanson, “The Effectiveness of Alcohol and Drug Education”, Journal of Alcohol and Drug Education 27(Winter 1982), pp.1-13.理查德·克莱顿(Richard R.Clayton)等人对目前美国应用最广泛的“毒品滥用抵制教育”(DARE)所做的一项跟踪性调查,结果也显示该项教育对参与学生后来的毒品使用行为的影响非常小。Richard R.Clayton, Anne Cattarello, and Bryan M.Johnstone, “The Effectiveness of Drug Abuse Resistance Education(Project DARE):5 year Follow-Up Results”, Preventative Medicine 25:2(May-June1996), pp.307-318.

(4)社会工作的介入。基于人道主义的理念和信念,以及为更好地教育和转化吸毒人员,一些专业的社会工作者还积极介入戒毒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协同其他专家运用特定的文化、价值、资源和手段来改变案主的行为及习惯,并努力使司法矫治机构的教育与管理逐步走向人性化;同时为确保案主应得的福祉与权利,社会工作者还尽力消除或减少这些司法矫治机构中人为的不平等歧视,避免或减轻社会对案主的非正义损害,使案主在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时,积极地进行思想、行为和能力的重建。

(二)国内相关研究的进展

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毒品和吸毒问题在我国的死灰复燃,国内从事禁毒研究的学者及论著也逐渐增多,研究的领域广泛涉及到医学、生物学、遗传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等诸多方面。归纳起来,这些研究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类群体及地域吸毒现象的研究

如关于青少年、女性等群体吸毒和国内某地区或省市吸毒现象的分析调查等。此类研究大多以某类人群和地区为个案,广泛采用社会学方法,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性分析,来探讨不同人群、不同地域吸毒现象的发生原因、特点及趋势,并针对性地提出防治对策,但此类研究描述现象、介绍经验的多,理论创新的少。此类研究目前在国内较为普遍。

2.毒品及禁毒史研究

如马模贞的《中华百年禁毒历程》(1993)和《中国禁毒史资料》(1999)、苏智良的《中国毒品史》(1997)、王景荣的《中华禁毒史略》(1997)、胡杉等人的《中国禁毒风云录》(1997)、王金香的《中国禁毒史》(2005)、于海洋的《建国初期禁毒斗争述评》(2008)等。此类论著通过回顾我国毒品由“滥—治—毒潮再兴—重新治理”的艰难历史,从中总结吸毒治理的经验和教训。

3.吸毒原因的流行病学研究

如杨良主编的《海洛因成瘾的临床诊断及治疗》(1998)、魏玉芝主编的《毒品学》(2003)、陈峰等人的《毒品成瘾与脑组织基因表达谱的研究进展》(2008),以及《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上刊登的大量论文。这类研究更多的是关注吸毒的流行病学特征、强迫性觅药用药的生物化学原因、戒断综合症的临床反应,从而探索治疗和康复吸毒者的药物及技术。

4.禁毒的法学研究

如赵秉志的《毒品犯罪研究》(1993)、郭翔等人的《中国当前的毒品问题与治理对策》(1997)、苏智良和赵长青的《禁毒全书》(1998)、崔敏主编的《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1999)、蔺剑著的《毒品犯罪的定罪与量刑》(2000)、李波阳的《西部地区毒品犯罪对全国禁毒工作的影响研究》(2004)、张理恒的《毒品犯罪立法例中的理论问题评介——以大陆法系国家(地区)为视角》(2008)、褚宸舸的《中国禁毒立法三十年——以立法体系的演进与嬗变为视角》(2008)等。此类研究总结了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特征、发展趋势、危害,以及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治理对策与存在的不足,也相应地提出了一些吸毒的预防措施。

5.戒毒体系研究

如姚建龙的《我国现行戒毒体系的反思与重构》(2003)、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综合处的《云南省禁吸戒毒工作新途径——浅谈对吸毒人员收戒方式由“外循环”向“内循环”转变的重要性和可行性》(2003)、张军的《对我国戒毒工作的思考》(2004)、司法部劳教局课题组的《劳教戒毒模式研究》(2005)、陈彧的《问题与启示:标签理论视野下的戒毒工作》(2008)等。这类研究主要分析了当前我国戒毒方式和体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构想与建议。

6.禁毒对策研究

如郭建安和李荣文主编的《吸毒违法行为的预防与矫治》(1999)、陈谞的《吸毒预防论》(2004)、杨茂彬的《云南戴托普治疗社区在中国的实践》(2004)、杜新忠的《美沙酮戒毒疗效研究》(2004)、庄孔韶的《“虎日”模式——小凉山彝区防治艾滋病和禁戒毒实践》(2004)、徐波和周之江的《民间自发戒毒行为:用谈心忘掉吸毒的快感》(2004)、李湘萍等人的《吸毒人群预防艾滋病教育模式的探索》(2005)、王瑞鸿的《戒毒社会工作:理念、原则及其方法》(2006)、张昱的《构建吸毒人员的社区康复社会工作体系——对上海市禁毒工作经验的思考》(2008)、吴铁钧等人的《吸毒预防的理论与实践》(2008)等。这类研究有的尝试全面分析总结了吸毒行为的防治对策,也有的只是介绍地方特色的戒毒方法及实践经验。

(三)国内外禁毒研究的简评

尽管目前国内关于禁毒的理论研究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宽广,内容也日渐丰富,但在以下方面仍然有待于进一步拓展与完善:

第一,在充分借鉴国外禁毒研究成果的同时,也要注意其适用性。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国外禁毒研究对理论的探讨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国内研究偏重于个案分析、经验描述的不足;国外以司法惩治为主的禁毒政策及实践的成功得失,也有助于我们反思与完善国内禁毒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国外社会工作者在帮助吸毒人员戒毒、康复、维权、融入社会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还让我们认识到引入社会工作制度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但由于具体国情、法规制度、社会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我们在学习与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同时,一定要加以详细分析,充分考虑到它们在中国的适用程度。例如西方一些国家对毒品的界定比我们更为宽泛;各个国家毒品滥用的种类、程度也不一致,如美国的毒品问题主要是大麻问题。

第二,要突破学科瓶颈,坚持多元视角对禁毒问题进行综合研究。现代研究越来越倾向于认为,毒品问题的产生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和社会根源,是以上诸多因素与力量相互交织、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毒品问题绝不是哪一个学科所能够涵盖和解决的。因此要研究和分析毒品问题,绝不能将视野仅局限于某一学科领域,而应该广泛借鉴医学、药物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犯罪学等学科或理论流派的有益观点,并将它们有机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深入、全面和科学地研究毒品问题,在实践中更有效地为禁毒工作服务。

第三,应加强吸毒预防方面的研究。广义上的行为预防既包括行为发生前的预防,也包括控制、制止行为的全部过程,但这其中又以行为发生前的预防最为重要,正如东汉的荀悦在其《申鉴·杂言》中所言:“进忠有三术:一曰防,二曰救,三曰戒。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就我国目前的现实而言,要想从根本上治理吸毒问题,可供选择的也是切实可行的途径就是在“堵源截流”的同时,大力开展吸毒预防的研究与实践,尽量减少新生吸毒人员的出现和戒毒人员复吸行为的发生,从而有效控制和减少对毒品的潜在需求,遏制毒品消费市场的蔓延与扩大。另外鉴于目前在戒毒康复方面还有很多难题尚未攻克,吸毒的预防比禁毒戒毒更具可行性,也更容易有成效。因此,认真做好吸毒预防工作既可以减轻毒品堵源截流方面的压力,又能改变我国禁毒工作长期以来一直面临的被动局面。而目前我国在吸毒预防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实践中也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传统的恐吓教育方式来开展工作。

第四,应大力开展禁毒社会工作方面的研究。为了加强对吸戒毒人群的管理、教育、转化和拯救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上海市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于2003年11月正式组建了中国内地首家禁毒非营利组织——Z社工机构,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由社工组织承接服务,并组织和安排专业的禁毒社工秉承“平等、尊重、接纳”、“助人自助”等理念,深入社区为吸戒毒人员提供个性化的戒毒康复指导、生活关心等服务,积极协助他们改变不良心理、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巩固戒毒效果,使他们能够顺利融入正常社会。经过五年多的实践,这一模式已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国传统戒毒工作只偏重于生理脱毒、而对戒毒人员的心理康复及回归社区后照管不力的缺陷,减少了他们复吸以及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然而针对这一重大制度创新,理论研究还缺少及时的回应,明显滞后于实践的发展。由于该模式目前还处于初创阶段,在如何规范民间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社团自主运作、将专业社会工作的理念与方法引入禁毒领域等方面,迫切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系统研究与理论探索,从而更好地指导和推动这一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非营利组织研究的述评

(一)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非营利组织是由众多不同于政府与企业的庞杂社会组织所构成的集合体,社会工作机构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类型,例如: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ISIC体系)就曾将非营利组织分为3大类和15小类,社工服务机构是其中三大类之一。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ISIC体系)将非营利组织划分为3大类15小类,具体包括:(1)教育。包括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大学教育,成人教育和其他;(2)医疗及社会工作,包括医疗保健,兽医及社会工作;(3)其他社区社会和个人服务,包括环境卫生,商会与专业组织,工会及其他会员组织。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还将非营利性组织划分为12大类和24小类,专门从事社会服务的社工服务机构也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邓国胜:《非营利组织评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通过政府的资助或购买服务,由社工服务机构来具体开展和落实对老弱病残、吸毒、犯罪等特殊群体的生活关心、困难救助等服务工作,这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已有几十年的实践。例如,在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社工服务机构不仅数量众多、分工细致,而且由于其卓有成效的服务,使得在当地,无论是政府还是市民,主动去寻求社工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帮助都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社工服务机构的迅速发展及其在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越来越突出的地位和作用,也引起了西方学者的普遍关注和研究兴趣,不过他们的研究更多的是在“非营利组织(NPO, nonprofit organization)”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称谓,因国家不同和研究领域的差异而存在着多样性,其中较为常见的有非政府组织(NGO,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慈善组织(charity organization)、志愿组织(voluntary organization)、免税组织(tax-exempt organization)、第三部门(three-sector)、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草根组织(grass roots organization)等,并且这些概念经常被交替使用。的话语体系下展开的,这些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营利组织兴起的原因

传统的观点认为,社会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市场,另一是政府。一般来说,市场可以满足人们的大部分需求,而市场满足不了的部分则可以通过政府来弥补。然而人们发现,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市场和政府之外,还存在大量既非企业也非政府的组织,即使是像美国这样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也是如此。这些既非企业又非政府的组织——非营利组织为何普遍存在,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此做了理论上的解释,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以下几种理论:

(1)公共物品理论。这一理论把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归因于市场和政府组织提供公共物品的失败,即“政府失效”和“市场失灵”之后的替代衍生物。Burton Weisbrod, “Toward A Theory of the Voluntary Nonpofit Sector in Three-Sector Economy”, in E.Phelps.ed., Altruism Morality and Economic Theory, New York:Russel Sage,1974.但在该理论中,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特点、运作方式及缺陷仍然是一个“黑箱”。

(2)合约失灵理论。该理论从非营利组织所具有的“非分配约束”特性的角度,来论证了为什么某些特定物品只能由非营利组织而不是营利性的市场组织来提供。Henry B.Hansmann, “The Role of Nonprofit Enterprise”,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89,April,1980, pp.840-843.与公共物品理论的解释相比,该视角注意到了非营利组织所具有的“非分配性约束”特性,并深入分析了这种特性使非营利组织在提供某些物品时的优势,从而论证某些物品只能由非营利组织而不是营利组织来承担的原因,但这种理论视角也带有浓厚的功能分析色彩,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做出专门论述。

(3)第三方政府理论。这种理论并非从剩余式角度来解释非营利组织存在的原因,即将非政府组织视为弥补政府和市场不足的产物,而是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在组织特点、运行方式、活动成本等方面的优劣互补性角度,来论证了二者建立伙伴关系的可能性和重要性。L.M.Salamon, “Rethinking Public Management:Third-Party Government and the Changing Forms of Government Action”, Public Polic y,29(3),1981.因此与前两种解释相比,第三方政府理论显得更为全面和有说服力。

(4)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社会传统文化因素也是非营利组织产生的重要原因。文化的异质性、宗教发展的活跃程度等因素,往往决定了不同社会条件下的非营利组织存在不同的发育水平。James Estell, “The Nonprofit Sector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chap.22, in Walter W. Powell.ed., The Nonprofit Sector:A Research Handbook, 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7.

2.非营利组织的功能及缺陷

很多学者充分肯定了非营利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领域所起到的作用,如赫尔(Hall)从政府、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三大部门互动的角度,认为非营利组织具有三种补充性功能:执行国家委派的公共任务;提供国家和营利组织都不愿意提供的社会需求和公共服务;影响国家、营利组织或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政策方向。密勒弗斯基(Milofsky)则从社区的层面上把非营利组织的功能总结为:促进社会公正;整合社区资源和满足人类最高层次的需求等。史密斯(Smith)也将非营利组织的功能归纳为十大方面:提供社会创新的实验场;弥补社会道德的不足、提供娱乐的场所;提高社会整合的水准;发挥社会缓冲器的作用;提倡志愿精神;为个人潜能的发挥提供机会;监督社会整体结构的发展;对经济体系提供支持;为社会发展储备能量。邓国胜、何建宇:《非政府组织的理论研究》,载王贻志、周锦尉主编:《国外社会科学前沿(2002)》,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页。

还有一些学者在肯定非营利组织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尖锐地指出其在运作中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如美国非营利组织研究专家萨拉蒙(Salamon)就认为,人们在强调非营利组织高效、反应灵敏等优点的同时,也应当破除有关非营利组织的三个神话,即非营利组织“德行完美的神话”、“志愿主义的神话”和“完美无瑕的概念的神话”莱斯特·萨拉蒙:《第三域的兴起》,载李亚平、于海编选:《第三域的兴起:西方志愿工作及志愿组织理论文选》,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22页。。赫尔也认为,非营利组织绝不是完全独立于国家和市场的,而是对国家和市场有一定程度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不仅体现在财政需要和其他资金需求方面,还表现在其对政府机构和市场组织成熟的结构与运作方式的模仿和学习上,其结果必然会使非营利组织出现官僚化倾向和目标的转移。Hall.P.D., “A History Overview of the Private Nonprofit Sector”, in Walter W.Powell ed., The Nonprofit Sector:A Research Handbook, 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7.丹尼斯(Dennis)还对非营利组织以向公众负责、高效提供服务为主要宗旨表示了怀疑,他认为非营利组织的出现仅仅是解决福利国家职能危机的一种辅助手段,通过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的解决,转移了福利国家的职能危机,减轻了这一危机对民主政治系统的威胁。Young Dennis, “Alternative Model of the Government-Nonprofit Sector relations:Theoretical and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Nonprofit and Voluntary Sector Quarterly, Vol.29, No.1, March, 2000.

3.非营利组织在运作中所形成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一直是非营利组织研究的核心问题,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模式,西方学者之间存在一些争议,其中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1)冲突或“零和博弈”关系模式。由于受传统的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关系模式的影响,一些学者认为,非营利组织绝不是单纯为了解决效率问题而出现的,它作为公民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起到了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持自由制度的设计以及政治文化传统等作用。因此在政府活动受到很大限制的地方,非营利组织就很活跃;而在非营利组织受到极大限制的地方,政府就非常活跃。从这角度讲,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必然存在一种彼此对立的内在冲突或“零和博弈”关系。莱斯特·萨拉蒙、赫尔穆特·安海尔:《公民社会部门》,载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66页。

(2)“四模式”理论。针对以上那种认为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存在彼此对立的内在冲突或“零和博弈”关系的假设,纪德伦(Gidron)、克拉莫(Kramer)、萨拉蒙等人提出了强烈的批评。他们认为这一假设只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层面的争论,而非基于历史传统与现实的考察,也忽略了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中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差异性。他们认为尽管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一致,但二者之间的相互依赖与普遍合作、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力度要远大于私人或其他组织也是不争的事实,尤其在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表现得尤为明显。他们在对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进行国际比较研究之后,总结出四种基本关系模式,即政府主导模式、非营利组织主导模式、并存模式和合作模式。这四种模式可概括为下表1-1:

表1-1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四种基本关系模式

资料来源:Benjamin Gidron, Ralph Kramer, L.M.Salamon, Government and the Third Sector, San Francisco:Jossey-Bass Publishers,1992, p.18.

(3)“三模式”理论。丹尼斯借助经济学的理性选择模型对“四模式”理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正,他将四模式简化为三种:合作互补模式(complementary model),指政府提供资助,非营利组织提供服务;补余模式(supplementary mode),即非营利组织自行筹措资金,满足政府未能满足的公共物品需求;对抗模式(adversarial mode),指非营利组织推动政府改革公共政策,以保证政府能够对公众负责;而政府也通过管制非营利组织的服务和回应非营利组织的倡导,以影响非营利组织的行为。丹尼斯在对比美国、英国、以色列和日本等国的个案后,还尝试运用其理论模式来总结不同历史条件下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多样性关系及其动态变化过程。邓国胜、何建宇:《非政府组织的理论研究》,载王贻志、周锦尉主编:《国外社会科学前沿(2002)》,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112页。

在非营利组织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研究上,一些学者将关注点不仅仅局限在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的关系上,还注重探讨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以及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在理论上,非营利组织、政府和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一般比较容易梳理,但在实践中,由于它们之间存在着越来越频繁的互动与交换,这三者的关系正变得日益复杂。Robert Wuthnow, Betweeen States and Markets:The Voluntary Sector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1.他们之间不仅既竞争又合作,在组织结构、运作方式、管理方式、成员角色认知等方面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趋同(isomorphism)现象。江明修、郑胜分:《全球性公民社会组织发展之探析》,载范丽珠主编:《全球化下的社会变迁与非政府组织(NGO)》,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8—69页。

(二)国内的相关研究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这些广泛活跃于政府与个人、家庭、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在各个领域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它们是否代表着一种西方语境下的“公民社会”在中国本土的萌芽?它们能否在实际生活中形成一个与政府部门、企业组织等量齐观的“第三部门”?它们在实际运作中又呈现出怎样的特性,遭遇到哪些困境与现实问题……中国非营利组织的蓬勃发展及其所存在的诸如此类的问题,逐渐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并激发了他们的研究兴趣。尽管这些研究有着不同的切入点、进路和学理结论,但它们所关注的对象与现实却基本上是相同的。

1.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概念界定与分类

对概念进行精确、清晰的界定是科学研究的基础与前提。然而对于“非营利组织”这个最早形成于美国并向世界流传的概念,目前即使在西方也缺乏一个明确的内涵与外延界定,相反不同国家和不同领域的学者在具体操作时往往根据研究需要或个人偏好而有不同的侧重,从而导致“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在实践中常常与“非政府组织”、“志愿组织”、“第三部门”、“慈善组织”、“中介组织”、“免税组织”等提法交替混用。另外由于目前我国现存的、在运作机制上既不同于政府又迥异于企业的大量社会组织,与西方语境下的非营利组织具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如果严格遵循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所推荐的“结构—运作定义”邓国胜:《非营利组织评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认为只有符合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五个特性的组织,才可被视为非营利组织,那么中国并不存在典型意义的非营利组织。

为克服非营利组织概念引介过程中所存在的上述瓶颈问题,以便于西方研究成果的借鉴和国内外的比较研究,学者们大多倾向于从中国实际以及推动和促进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立场出发,将西方界定非营利组织的“五特征说”进行本土情境化的修订。例如:康晓光主张,只要是依法注册的正式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满足志愿性和公益性要求,具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即可被称为非营利组织;康晓光:《NGO扶贫行为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王名等人认为,非营利组织是指在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市场部门)之外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王名、刘国翰、何建宇:《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郑杭生也认为,凡符合组织性、民间性、非利润分配条件的均为非营利组织,自治性和志愿性则因非营利组织的种类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异。郑杭生:《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的运用——当代中国社会的热点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4页。但以上这种“修订”大多仅停留在狭隘的经验层面,不仅没有从理论上真正归纳出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本质特征,反而有“削足适履”之嫌,以致使非营利组织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初涉入者常常感到无所适从。

由于学者们对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概念界定、研究视角并不一致,非营利组织内部也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分类研究因缺乏一个整体性框架而显得格外纷繁复杂。例如,有学者根据服务对象将非营利组织区分为“互益型”和“公益型”,或依据是否拥有会员以及组织目标的性质而将其区分为“会员互益型”、“会员公益型”和“运作型”康晓光:《NGO扶贫行为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也有学者依据组织的生成路径将非营利组织分为“自上而下型”、“自下而上型”和“外部输入型”康晓光:《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页。,或根据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密切程度将其区分为“官办”、“半官方”和“民办”非营利组织王颖、折晓叶、孙炳耀:《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社团组织》,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版,第28页。;还有学者为消除目前中国非营利组织研究的官、学“两张皮”现象,而将中国非营利组织划分为两大类:一种是经由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其中又可细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另一种是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它至少包括经工商注册的非营利组织、城市社区基层组织、单位挂靠社团、农村社区发展组织、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社区的其他公益或互助组织、海外在华资助组织、海外在华项目组织、海外在华商会和行业协会、宗教社团十种类型。王名:《关于中国NGO发展的总体看法和政策建议》,见http://www.chinareformorg.cn/cirdbbs/dispbbs.asp?boardID=4&ID=67370。

2.中国非营利组织研究的理论视角

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研究从一开始就是在西方相关语境的关照和指引下展开的,因此它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西方研究进路的影响,只不过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这种影响将逐渐式微,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研究也会由单纯的西方概念引介和国外研究视角的模仿逐步转向本土现实的实证研究与理论思考。归纳起来,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视角:

(1)市民社会的视角

在中国非营利组织研究中,市民社会是最先流行的分析框架。该理论认为,当前中国的社会转型导致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新变化,这一变化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国家与社会的分化,以及“准”市民社会和“半”市民社会的成分正在生成。如英国学者怀特(White)在对中国浙江萧山地区非营利组织的研究中发现,与改革所引发的社会经济变化相契合,在国家和经济行动者之间,大量迥异于政府和企业的组织正在出现,它们与国家体制的界限日益明显,它们的活动空间也日益扩大。虽然这些组织仍需进入国家指导的运行网络,甚至还具有半官方地位,但是它们已经在利用体制提供的方便来促进民间的沟通,并为组织自身谋求利益。怀特声称这些非营利组织的出现体现了“市民社会”的萌芽,意味着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平衡发生了变化。随着经济改革的加快,非营利组织的扩张将逐渐削弱国家的主导地位,一个较为强大的市民社会将会出现。Gordon White, “Prospects Civil Society in China:A Case Study of Xiaoshan City”,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No.29,1993, p.68.在怀特的影响下,中国的一些学者也运用市民社会的理论来探讨在中国这样一个强国家、弱社会的现实中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特征,以及非营利组织的成长对改变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作用。

(2)法团主义的视角

与市民社会理论相反,法团主义的结论是:中国近年来的变迁不是分化了国家与社会,而是混淆并模糊了二者之间的界限与分野。从这一判断出发,对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关注重点,就不是新的社会行动者或组织的出现,以及它们如何从国家的支配下获取自主性的问题,而是原来体制中的不同部分如何重新整合的问题。这种法团主义的视角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共鸣与兴趣,他们通过对大量官方色彩较浓的非营利组织进行观察分析后发现,中国的非营利组织与国家体制有着紧密的制度化联结,并且一些非营利组织利用政府资源获取了行业垄断地位,从而造成非营利组织之间在发展起点及环境上的不平等,这些具有“官方背景”非营利组织的出现并没有带来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或社会的自治,而更多反映的是社会对国家的强依附。

(3)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视角

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主要是运用制度比较分析的方法,以交易本身为分析的基本单位,围绕交易成本节约这一主线来研究组织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很多学者将这一视角也引入到非营利组织的研究中,如于晓虹、李姿姿以海淀区个体劳动者协会为个案,运用“交易成本”这一概念来分析当代中国非营利组织“官民二重性”的缘起及其运作逻辑;于晓虹、李姿姿:《当代中国社团官民二重性的制度分析——以海淀区个私协会为个案》,见http://www.wiapp.org/wpapers/wpaper200107.html。贾西津等人也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分析转型时期行业协会的角色与功能。贾西津、沈恒超、胡文安等:《转型时期的行业协会——角色、功能与管理体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4)社会资本的视角

“社会资本”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社会网络研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概念,近年来它不仅被广泛应用于行动主体社会关系结构的微观考察,还被运用于组织或群体集体行动选择的宏观分析。有学者也援引了这一概念来研究中国非营利组织生成的合理性,如陈健民、丘海雄就从社会资本的视角对广州市社团进行实证分析,并指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有助于建立人际间的互信和互惠交换的规范,从而减少在公众事务和市场上的“搭便车”或利益互损行为。陈健民、丘海雄:《社团、社会资本与政经发展》,《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4期,第64—74页。吴军民、刘汉辉也引用“社会资本”的概念对广东南海行业协会的运作路径进行分析,并进而探讨社会关系网络、信任等因素对非营利组织运作方式、组织架构的影响。吴军民、刘汉辉:《社会资本与民间组织运作——以广东南海专业镇行业协会为例》,《华东经济管理》2005年第9期,第42—46页。

(5)合法性的视角

“合法性”在社会科学中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它不仅是指某一事物与法律的关系,还涉及它能否得到一定社会规则或秩序的承认等内容。因此有学者就认为这种“以获得承认为指标来分析合法性”的研究思路,对理解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生存现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例如,高丙中就引用了韦伯、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分别从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四个维度,来解释中国的非营利组织何以能够在与现行法规不相一致的情形下得以生存及运作的问题。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兴起及其合法性问题》,见http://www.cydf.org.cn/gb/confer-ence/speech/paper-c/1.htm。

(6)社会转型的视角

鉴于西方话语体系与中国本土现实在目前非营利组织研究中所存在的较大差异与张力,有学者就提出了“社会转型”的研究视角,并主张不能脱离社会结构转型这一宏观制度背景来分析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生、性质与功能,而应该从社会转型的速度、广度、深度和向度等方面对中国的非营利组织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郑杭生:《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的运用——当代中国社会的热点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4—66页。虽然目前这种社会转型的视角还有待于进一步充实与完善,但它至少预示着中国非营利组织研究日趋本土化的转向与努力。

3.中国非营利组织研究主要涉及的领域

(1)中国非营利组织兴起的原因及动力机制

关于中国非营利组织兴起的原因,很多学者都认为这首先应归功于中国经济和政治领域的改革为非营利组织的生存与发展所留下了广阔空间;吴锦良:《论政府机构改革与第三部门发展的互动关系》,《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2年第1期,第42页。其次,政治控制的松动和市场化带来的所有制结构的多样化,产生了政府控制以外的资源,使得非营利组织有可能不完全依赖于政府而独立生存与发展;康晓光:《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中国青年科技》1999年第10期,第13页。再次,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需求的多样性、社会中间层的形成以及国际交流合作增加也是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直接动因。邓国胜:《非营利组织评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3—33页。

对于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动力机制,学者们也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见解。如王名等人运用“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的观点来解释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形成,王名、刘国翰、何建宇:《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66页。他们认为在计划体制下,由于国家几乎掌握了所有稀缺资源的配置权,因此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最重要动力在于追求满足党和政府需求,以便从国家那里获取自身生存所需的资源,即以政府选择为主。而在市场体制下,社会成为国家之外能够提供资源和机会的重要力量,非营利组织发展的主要内在动力便演变成为追求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以从社会获取更多的资源,即过渡到以社会选择为主;而追求满足党和政府需求,以克服国家的制度约束,成为其生存的次要动力,即以政府选择为辅。在从计划到市场的转型时期,政府选择和社会选择两种动力往往同时并存,而且越是转型早期,政府选择的优势就越明显,这也是诞生于这个时期的中国非营利组织几乎都属于自上而下型的原因,因此中国非营利组织改革的总体方向也应该是由政府选择逐渐过渡到社会选择;邓国胜以1995年之后的中国非营利组织为关注焦点,分别用“供需理论”和“推拉理论”来动态地分析了该时期自下而上型非营利组织兴起与自上而下型非营利组织变革的动力,并指出当前中国自下而上型非营利组织发展所面临的困境,以及自上而下型非营利组织变革的被动状态;邓国胜:《1995年以来中国NPOD变化与发展趋势》,载范丽珠主编:《全球化下的社会变迁与非政府组织(NGO)》,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88—294页。香港学者金耀基也认为,非营利组织的产生有两个来源,一是来自供方,另一是来自求方,但目前中国大陆的非营利组织真正应需求而产生的并不多,主要是来自政府的供应。政府机构改革以后,政府就通过政策鼓励、资金扶助等方式推动非营利组织的成立,并安排其去做一些政府和市场都做不好的事情。金耀基:《从全球化与现代化看中国NGO的发展》,载范丽珠主编:《全球化下的社会变迁与非政府组织(NGO)》,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2)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性、成因、影响及发展趋势

有很多学者认为,“官民二重性”是对我国目前绝大多数非营利组织实际运作特性的最精确概括,这一概括最早源自王颖等人对浙江萧山非营利组织的研究。王颖、折晓叶、孙炳耀:《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社团组织》,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版,第8—9页。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还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如康晓光就认为“官民二重性”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它不仅意味着非营利组织的构成具有“半官半民”的“二元结构”,其行为受到“行政机制”和“自治机制”的“双重支配”,要依赖“体制内”和“体制外”的“两种资源”,或通过“官方”和“民间”的“双重渠道”去获取资源;还意味着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社会”和“政府”的“双重需求”,因而其活动领域也只能是“社会”和“政府”共同认可的“交叉地带”。康晓光:《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中国青年科技》1999年第10期,第11页。

中国非营利组织之所以具有这种“官民二重性”,有学者认为这是由中国政治社会转型的特点决定的:一方面当前中国不充分的经济改革和迟缓的政治改革,使国家在经济和社会领域依然保持着主导性地位;另一方面,新生或重建的民间组织绝大多数又是从国家机构中直接分化出来的,是国家行政改革的产物,走的是一种“体制内生成路径”,因此从“路径依赖”角度来看,这些民间组织必然会具有或多或少的“官方性”,或强或弱地依附于政府。毕监武:《社团革命:中国社团发展的经济学分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页。王颖、折晓叶和孙炳耀对浙江萧山社团所做的调研表明:社团的民办性来自成员自助、互益和自我管理的需要,而官办性则来自政府间接管理的需要;这种双重需要造就了中国社团的双重性格和行为方式,它的产生表现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过程。与格登·怀特不同的是,他们不是将这种“官民二重性”看成是社会与国家的结构性分离下的市民社会的萌芽,而是社团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下所呈现的一种状态;他们认为社团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中间层”,是政府实施社会控制的“第二纵向沟通渠道”。王颖、折晓叶、孙炳耀:《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社团组织》,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景跃进:《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下的中国社团——评〈社会中间层〉》,见http://www.sachina.edu.cn/Htmldata/article/2005/11/483.html。

关于这种“官民二重性”对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成长与发展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学者们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持肯定意见。例如,有学者基于交易成本及其相关分析的视角认为,这种官民二重性实际上是国家、社团以及个人三者博弈的结果,其中的“官方性”降低了个人之间组成社会团体的成本,与此同时“民间性”又使政府在社会管理中节约了大量的行政管理成本;同时这种“官民二重性”给社会团体自身的存在以及有效运转提供了便利,赋予中国社团组织以极大的活力,并有助于在政府、社团以及社团成员三方之间达致一种可欲的正和博弈状态。于晓虹、李姿姿:《当代中国社团官民二重性的制度分析——以海淀区个私协会为个案》,见http://www.wiapp.org/wpapers/wpaper200107.html。朱光磊、陆明远也指出“官民二重性”是任何一个中国非营利组织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它既是中国非营利组织最大的特点,也是其最大的优势。“官民二重性”并不一定制约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官方性”与“民间性”比例不合理才是其发展的障碍,克服这一障碍的方法不是盲目地呼吁减少官方投入或脱离政府的控制,而应是尽可能地结合政府的资源优势来发展自己,从而在职能上实现由政府向非营利组织的顺利让渡。朱光磊、陆明远:《中国非营利组织的“二重性”及其监管问题》,《理论与现代化》2004年第3期,第17页。另一种观点则批评前者过分夸大了“官民二重性”对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正向作用,而忽视了“官民二重性”中“官方性”与“民间性”不平等所造成的负面效应。他们认为正是这种“官民二重性”严重制约了中国非营利组织的自治与自主,妨碍了它们从官方性向民间性的结构性转换,降低了它们的社会合法性,从而影响了非营利组织的长远发展和政府职能的真正转变,最后造成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双损”的结局。毕监武:《社团革命:中国社团发展的经济学分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页;郭小聪、文明超:《合作中的竞争: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新型关系》,《公共管理学报》2004年第1期,第59—60页。

从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长远趋势来看,这种“官民二重性”究竟只是一种转型期的过渡性特征,还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持久现象?大多数学者对中国非营利组织自治发展的前景表示乐观。如王颖、折晓叶和孙炳耀认为中国非营利组织目前的这种“官民二重性”是双轨经济体制的直接产物,是现阶段政府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过渡的组织形式。随着双轨制的消失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社团的官方性将逐渐式微,民间性将逐步加强,“官办”特性将会向“官助”转变,即出现社团和政府共同管理社会的状况。王颖、折晓叶、孙炳耀:《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社团组织》,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版,第345页。康晓光也认为中国社团的地位是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紧密相关的。中国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演变有三个阶段,因此社团的地位在这三个阶段也会呈现三种不同的特征。这一演变过程具体见下表1-2:

表1-2 中国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演变阶段

资料来源:康晓光:《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8页。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除“官民二重性”以外,“法律地位的模糊性”、“有限合法性”、“精英主导”、“性质定位的不断互换与不稳定”、“重视社会资本的作用”也是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特性,这些特性都指向一个结论,即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尚处于转型过程中,组织的发育程度还很不成熟,其发展方向目前也尚无定数。郑杭生:《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的运用——当代中国社会的热点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6—75页。

(3)中国非营利组织的运作困境及解决对策

尽管中国非营利组织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一支重要力量,但就其能够和应当发挥的作用而言,还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和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中国正在兴起并日趋完善的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中社会变迁所带来的需求相比,中国非营利组织在获取和运用资源、协调关系、发挥作用等方面都显得先天的弱质和后天的发育不良。大多数非营利组织在政府规制和市场的“狭缝”中艰难地寻求生存和发展之路,难以展现像我们在国外非营利组织身上所看到的生机与活力。当前,中国非营利组织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资源不足、缺乏自治、能力不强、管理不善等方面,这些问题的出现并不完全是由非营利组织自身的原因所造成的,不健全的法律政策环境和相应的政府角色异位,也是制约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王名、贾西津:《中国非营利组织:定义、发展与政策建议》,载范丽珠主编:《全球化下的社会变迁与非政府组织(NGO)》,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78页。有学者把这些原因具体归纳为先天性和后天性两大方面,其中先天性原因包括社团缺乏个人利益所在、缺乏提高效率的竞争机制、缺乏显示绩效的有效方式,后天性原因则指行政干预严重、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缺乏社会公信度、缺乏明确的宗旨与使命。龚常、高义强:《当代社团发展的问题与路径探讨》,《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84—85页。

中国非营利组织如何走出目前的困境,更好地协调它们与政府等部门的关系,真正走上自我治理和良性发展之路,对此,学者们也提出很多建议和主张。如王名、贾西津建议郑杭生:《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的运用——当代中国社会的热点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8—283页。:第一,国家应尽快出台民间组织基本法并完善专项法规体系;第二,改革有关登记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第三,尽快落实有关公益捐赠减免税方面的法规政策;第四,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第五,加强政府采购对非营利组织的财政支持;第六,出台有关非营利组织员工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政策。

(4)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经验研究

关于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经验研究,首先值得一提的是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其作为国内规模最大、较早开展NGO研究的机构,自1998年成立以来就通过开展对中国NGO(NPO)的大型调研活动,陆续发表了大批有关非营利组织的研究报告、著作和论文,从不同的视角展示和总结了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现状、特点、规律及对策;其次,中国青少年发展青基会于1998年初所成立的“基金会发展研究委员会”,也组织了国内一批优秀的学者以中国青基会为个案,从募捐机制、资助方式、激励机制、监督机制、法律环境、文化功能、效益评估、发展模式、发展历史等方面对中国非营利组织进行了全面而有益的探讨与分析,并编辑出版了“第三部门丛书”。另外,沈原、孙五三亦以中国青基会对外交往活动为个案,用“同形异质”这一概念来描述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育状况,他们认为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可以借助国际交往来增强其自主性,进而完成由“官方性”向“民间性”的转化。沈原、孙五三:《“制度的形同质异”与社会团体的发育——以中国青基会及其对外交往活动为例》,见http://www.cydf.org.cn/gb/conference/speech/paper-c/17.htm。

杨团通过对天津鹤童老人院杨团:《从鹤童研究认识中国非营利机构》,见http://www.cydf.org.cn/gb/Conferene/speech/paper-c/28.htm。的研究,提出了对中国非营利组织如何评估和管理的问题;另外她还分别以上海浦东罗山市民会馆杨团:《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托管的新模式——以罗山市民会馆为例》,《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3期,第77—86页。、广州文昌地区慈善会杨团:《强化社区公共服务供给的经验研究——广州市文昌地区慈善会案例》,见http://210.52. 82.41/article-n/layer2/content.asp?id=1984。为例,分析了在社区建设中政府如何与非营利组织合作,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来完善和加强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邓莉雅通过对广东珠三角的民间维权机构——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邓莉雅:《制度创新:非政府组织生存与发展之路——以广东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为例》,《社会》2003年第10期,第32—35页。的研究,来透视中国目前的制度因素与资源因素对这种体制外的新型社会组织的生存与发展所造成的制约。田凯通过对中国某慈善协会生成机制和运作逻辑的分析,认为中国慈善组织的集中出现以及组织形式与运作的明显不一致,是非协调的制度环境对组织行动实施约束的结果,是组织面对制度环境的压力采用的理性的生存策略。政府的资源获得需求与社会控制需求之间的持久张力,是慈善组织的形式与运作脱离的制度根源。田凯:《非协调约束与组织运作:中国慈善组织与政府关系的个案研究》,商务出印书馆2004年版。

(三)关于国内外研究的总评

1.关于西方非营利组织研究的总评

从前面的文献综述可以看出,西方学者的研究成果为我们进行非营利组织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参照框架,例如他们关于非营利组织角色与功能的归纳,非营利组织与国家、市场之间复杂关系的总结,都告诫我们既要正视非营利组织这一新生力量在当今社会发展日益突出的地位与作用,同时也不能忽视其作为一个组织所不可避免的缺陷与不足。但这些学者的研究毕竟是基于西方的国情,他们的“公民社会”、“法团主义”等理论框架也源自西方的文化语境,因此这些理论并不一定完全契合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实际。比如公共物品理论从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角度论证了第三部门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性,但具体到我国实际,这些解释却存在问题。西方非营利组织是在国家福利体系比较健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市场和政府失灵的一种反应,而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有着与西方完全不同的发展路径。由于受中国后发外生、政府主导的现代化模式,以及社会对政府强依赖的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的非营利组织不可能在社会层面上自发生成,而是必须在政府的主导和支持下生成与发展,并且非营利组织也不是作为批评现实的工具或对抗国家的力量,而是作为政府的助手出现的。因此“如果我们一定要切割中国社会生活的现实,使之符合于‘公民社会’或‘法团主义’的模式,则不免有‘削足适履’之嫌,使人难以面对中国社会的‘真问题’之所在”沈原、孙五三:《“制度的形同质异”与社会团体的发育——以中国青基会及其对外交往活动为例》,见http://www.cydf.org.cn/gb/conference/speech/paper-c/17.htm。

另外关于非营利组织与国家的关系,纪德伦、丹尼斯等人分别提出了所谓的“四模式”理论和“三模式”理论,这些理想型的宏观分类虽然可以为我们认识二者关系提供一个简捷的途径,但也往往容易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况且由于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具有较之于其他国家更为复杂的社会历史传统,中国非营利组织在生成发育、资源获取、结构特性、管理体系等方面都与国家体制之间有诸多密切的联系,因此完全套用西方的这些理论来解释中国的现实,必然会出现“水土不服”。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研究更多地需要本土化的理论和解释。

2.关于国内非营利组织研究的评价

综上可见,虽然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与进展,但总体上它还处于起步阶段,尤其较之于近年来中国非营利组织迅速发展的现状而言,它仍然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1)系统性研究偏少。为什么针对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各个研究者经常得出的结论大相径庭,如关于中国非营利组织兴起过程中所呈现出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学者们就有“中国已出现市民社会的萌芽”、“中国正进入市民社会反抗国家的时代”、“中国属于法团主义模式”、“中国正在形成一个社会中间层”等不同的见解。这一方面固然是与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内部差异较大、具体发展路径及走向不明,还面临众多不确定因素有关,但另一方面也与目前学者们的研究大多仅停留在“局部观察”阶段、系统性研究较为欠缺有很大关系,有人将这种研究现状形象地称为“标签泛滥”或“盲人摸象”。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第74—75页。因此要真正改变这种现状,今后就应该在对中国非营利组织更多地进行整体性观察与分析的基础上,力求对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结构、生成、特性、与政府的关系及运作规律等方面有一个全面系统性把握。

(2)本土化分析欠缺。目前中国非营利组织研究大多蕴涵“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预设前提,把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视为市民社会成长的标志,进而探讨在中国这样一个强国家、弱社会的现实条件下,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改变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作用。这种取之于西方语境的分析框架,固然可以为我们研究中国的非营利组织提供重要启示与方法,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其对中国现实进行解释的失效性。由于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成长有着与西方完全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其在生成路径、资源获取、结构特性、管理体系等方面都与政府或国家体制之间有诸多密切的联系,从而导致中国的非营利组织从一开始就不是作为批评现实的工具或对抗国家的力量而出现和存在的。因此,我们不能过分地沉迷于寻找和简单套用西方的概念或理论工具以发现中国的“社会现实”,而应更多地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境以深化本土化的思考与研究。

(3)理论性研究与创新较少。在目前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研究中,经常可见“半官半民性”、“官民结合”、“平等协作”、“伙伴关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社会化、市场化、自主化运作”等用语,这些用语虽然通俗易懂,但它们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概念或语言。这些通俗化和口语化概念在学术领域中的流行,一定程度上凸显了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本土化研究更多的只是驻足在经验的表层,而没有上升到经验提升与理论概化的高度。另外,较之于部分地区政府的实践而言,目前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理论研究也明显地滞后。例如:自2003年8月开始,上海市政府就采取直接扶持和大力推动Z社工机构等非营利组织的创建,并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非营利组织承接与落实服务的方式来实现非营利组织的运作,从而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职能对接和有机联结等方面的制度创新,但它目前也面临着政府何时退出、怎样退出,以及政府退出以后非营利组织如何实现自主运作等瓶颈问题。然而针对上海的这一重大实践创新及其所存在的诸多问题,目前国内还缺乏对它的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从而无法为其提供必要的前瞻性指导。

(4)研究领域亟待拓展。以往的研究更多的是以行业协会、商会、工会、学会、妇联等社会管理类和慈善协会、基金会等社会福利类非营利组织为对象,而对中国目前正日渐增多的社会工作组织、乡村自治组织,及其他民间基于分享共同爱好、志趣而自发形成的草根型组织(如种花、养鸟、棋艺、集邮、健身等协会或俱乐部)关注得较少。虽然同为非营利组织,但社会工作组织、乡村自治组织及其他民间自发形成的组织,与前述的社会管理类和社会福利类组织在运作机制、组织结构、人员安排、工作职责与方法上都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在组织结构、运作机制、工作职责与方法、与政府的关系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学者们就不应该漠视这些组织的存在,而应该对它们进行必要的研究与分析。

(5)微观性研究不够深入。以往的中国非营利组织研究更多地倾向于从政府改革、社会变迁等宏观层面,采取“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从国家法团主义过渡到社会法团主义”之类的宏大叙事来分析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的产生与发展,更多地体现为一般性、程式化的逻辑思考,而对微观层面关注得不多,以及疏于对生动、复杂的经验事实的考察与分析。这种偏重于宏观层面的分析方式所导致的后果之一就是学者们的研究结论经常无益于现实问题的分析与解决,例如:针对中国非营利组织在发展中普遍存在的自治性不足现象,很多学者主张政府在大力扶持和资助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同时,应尽量避免过度介入,但这个至关重要的“度”如何确定和把握却经常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关于中国非营利组织在实际运作中所呈现出来的基本特性,尽管学者们普遍赞同“官民二重性”的描述与概括,但这种描述与概括并不能清晰地揭示出“官”与“民”两种异质性力量或因素正面交锋而又相互嵌入与交织的复杂过程与情境,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对上海市Z社工机构的个案分析能够加深此方面的微观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