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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单方提前解除合同须交违约金吗?

情景再现

2014年3月,殷某被某杂志社聘为美术总监,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殷某在行业中比较优秀,为防其跳槽,杂志社在劳动合同中附加了一条:无论是杂志社还是殷某,如果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均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

工作了一年后,殷某感觉杂志社的发展前景不符合自己的职业规划,向单位提交了辞职报告,却遭到了杂志社的拒绝。杂志社称,如果想离职就按双方约定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那么,杂志社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依法解答

杂志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违约金,是指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明确规定:(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案中杂志社未对殷某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也并没有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其与殷某约定的支付违约金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需要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当属无效条款,殷某辞职无须向其支付违约金。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总结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径自约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须承担违约金责任的,该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要将专项培训费用和保密条款进行约定,避免劳动者流失给单位带来损失,也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因为劳动者只要依据劳动法规定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就不用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