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情景再现
2013年5月,大货车司机张某应聘到某运输公司做长途货运司机。入职后公司提出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不确定该公司的发展前景如何,想干一段时间了解一下再定,便以种种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张某在工作期间经常私自拉货赚钱,被公司予以严重警告,但张某始终未收敛。于是,公司经理打算辞退张某,但人事主管告诉经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员工双倍的工资。那么,如果是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否支付其双倍工资呢?
依法解答
本案中运输公司无须支付张某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即在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而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本案中由于劳动者张某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双方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可以在支付其正常工资的情况下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而无须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总结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期限为1个月,从实际用工之日起算。在该合理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也应当配合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都会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拒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免除自己的责任,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向劳动者给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