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吗?
情景再现
2015年1月,孟某应聘到某房地产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孟某的岗位为销售代表,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后,月工资4000元。可现在,孟某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一年了,却未曾拿到一分钱的工资。孟某每次找领导要求支付工资,领导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无奈之下,2016年2月,孟某只好以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且作出相应的赔偿。那么,孟某的要求合理吗?
依法解答
孟某的要求是合理的,房地产公司应该就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赔偿。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可见,付出劳动并依法取得劳动报酬,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但是,拖欠工资的情况在我国依然存在,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自孟某入职以来一直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孟某支付工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支付孟某的劳动报酬,而且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孟某加付赔偿金。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一款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总结提示
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的标准为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