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服务期内辞职,必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吗?
情景再现
2015年1月,沙某进入上海一家娱乐公司当主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3年。2015年6月,沙某在被公司送出国培训前和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培训回国后在公司服务5年。2016年1月,沙某偶然发现,自己自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于是解除了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公司以沙某仍处于服务期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那么,该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沙某支付违约金呢?
依法解答
娱乐公司无权要求沙某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以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给劳动者造成侵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任何违约金。
本案中,沙某因单位不给上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其依法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不用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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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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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提示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