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未履行完的服务期怎么办?
情景再现
杨先生与某软件开发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杨先生担任该公司研发部经理。合同履行一年后,公司派杨先生出国培训半年,培训费10万元,双方签订了培训和服务期协议,协议约定杨先生回国后须在公司继续服务5年。半年后,杨先生回国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公司告知杨先生续订劳动合同。杨先生表示,自己承担了较重的研发项目,要求公司提高自己的职位和待遇。公司未予满足,杨先生便在合同期满后离开了公司,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那么,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发生冲突,该怎么办呢?
依法解答
杨先生应与公司将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律之所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费用,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接受了培训后可以更好地为单位提供服务。如果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便使用人单位的期待落空,甚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因此,为平衡双方利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双方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本案中,软件开发公司为杨先生支付10万元培训费,并要求杨先生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因此,双方约定的服务期符合法律规定。签订服务期协议后,员工为公司服务的期限就不仅仅受劳动合同期限约束,也受服务期协议期限的约束。如要在服务期内提前离职,就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本案中,杨先生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时,服务期尚未履行完毕,其应当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总结提示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付出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劳动者给予一定时间的服务,如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离职就违反了服务期协议,因此需要交违约金。对于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