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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情景再现
北京某大型快递公司,为了应对店方做活动期间的集中快件投递工作,招聘了一批非全日制快递员。工作时间为每天的上午10点到下午2点。公司与应聘者口头协议,公司需要对他们约定两个星期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果投递快件及时、准确,公司将会录用他们,并且发放工资。如果投递快件比较慢,经常出错,公司将会直接辞退。那么,该快递公司可以对非全日制快递员约定试用期吗?
依法解答
快递公司不得对非全日制快递员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快递公司的用工方式即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另据本法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可知,快递公司不能与快递员约定试用期。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总结提示
《劳动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明确提出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这在非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问题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