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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情景再现

某公司招聘了三名软件设计人员,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生了分歧。公司方提供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每人每月工资4000元。劳动合同于三人将公司交代的电脑软件设计完成并经公司验收合格时自然终止。三人认为公司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公司方则认为如果不约定试用期,无法了解三人的真实水平,对公司方不公平。那么,公司方的做法对吗?

依法解答

公司方的做法不对。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开始之日即为合同开始之时,此项任务完成,合同即告终止。本案中,三名软件设计人员的电脑软件设计任务,是在其设计完成并验收合格时才结束,因此,三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另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所以,公司方与三名设计人员约定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后不能再约定试用期,该公司与三名设计人员约定试用期不合乎法律规定。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第三款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总结提示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