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时间长,可以将试用期延长为一年吗?
情景再现
某公司招聘技工两名,小马和小宋经面试合格后被录用。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告诉二人:考虑到技工从事的工作比较特殊,要经过长时间的培训和实践才能胜任工作,公司要求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时按正式职工工资的80%计算薪酬。小马和小宋认为公司的这一要求将使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不想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该公司可以因技工工作特殊而延长试用期限吗?
依法解答
该公司无权要求延长试用期限,即使约定了,也属于无效条款。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考察期。对用人单位而言,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可以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劳动者而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但试用期限的长短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又进一步作了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可见,我国法律对试用期作出了上限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了六个月的上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约定的试用期也因违法而归于无效。
本案中,公司将试用期设定为一年,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即使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设定合理的试用期,不能因技工工作性质特殊就违法约定试用期。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总结提示
试用期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劳动者来说,试用期可以让其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试用期限的约定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