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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未达录用标准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吗?
情景再现
2015年6月初,某企业招聘人力资源主管一名,周某前去应聘。经面试合格后,周某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两个月后,公司领导认为周某不能胜任工作,便以周某未达录用标准为由,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依法解答
该企业可以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初到一家用人单位,双方往往会先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约定试用期的目的,是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充分了解后,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周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总结提示
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谓证据,实践中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来体现:(1)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2)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