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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试用期内请假,用人单位可重新计算试用期吗?
情景再现
某电子商贸公司面向社会招聘一批业务人员。陈某从事电子产品销售工作多年,经验丰富,曾多次当选为行业销售冠军。陈某到该电子产品商贸公司应聘,公司为其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陈某的工作表现一直很好,就在还有十天试用期即满的时候,陈某的丈夫从自家楼上摔下,腿部严重受伤,陈某请假回家照顾丈夫半个月。半个月后陈某回到公司,公司总经理告诉陈某,她的试用期因事假归零,试用期两个月重新计算。那么,该电子商贸公司的说法有道理吗?
依法解答
该电子商贸公司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劳动合同不论发生何种变化,均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试用期限。
可见,所谓重新计算试用期,实际上是变相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这样的约定与法律强制规定相悖,当然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该电子商贸公司归零试用期的做法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总结提示
用人单位不能任意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限,若要延长,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协商结果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