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百事通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以贪污受贿所得出资的,相应的股权如何处置?

现实困惑

现年42岁的王某是太原市某区的矿产煤炭管理局局长,因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4万元、受贿68万余元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案发后,侦查机关发现王某将其贪污、受贿所得的82万余元以妻子的名义 (妻子不知情) 和朋友投资成立了一家煤炭运输有限公司,王某拥有其25%的股权。那么,以贪污受贿所得出资的,相应的股权应如何处置?

律师答疑

王某以贪污受贿所得作为出资而获得的相应股权,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贪污受贿所得的财产属于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以贪污受贿所得作为出资而获得的相应股权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七条第二款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第二款是关于对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的股权,如何处理的问题。违法犯罪所得理应依法没收,不能归为自己所有。如果行为人再用违法犯罪所得进行投资入股,自然不能取得相应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