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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成立公司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谁来赔偿?
现实困惑
邓某等人拟投资成立一家食品加工公司。邓某作为发起人为设立中的公司准备工作场地,在场地修建过程中,建筑工人在清除一根废用的电线杆时,不小心将张某停在附近的小轿车砸坏。保险公司对小轿车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后,认为汽车维修需要花费3万元左右。请问,发起人因成立公司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谁来赔偿?
律师答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五条的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具体到本案中,发起人邓某在为公司修建工作场地时,建筑工人不小心将张某的小轿车砸坏。张某作为受害人可以向成立后的公司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向未成立时的全体发起人主张连带赔偿责任。而在公司和发起人内部责任分配按照过错分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是关于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在职务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公司成立后,作为法人,有资格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发起人的职责过失,理当由其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公司未成立,那么,发起人自己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