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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产出资,房屋降价时,该出资人需要补足出资吗?

现实困惑

2013年5月11日,陈某、李某投资组建的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600万元。股东陈某出资350万元,其中包括现金出资180万元,房屋出资170万元 (陈以其所有房产进行出资,经评估价值170万,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2015年,因深圳房地产市场不景气,陈某出资的房屋价值贬损20%。在这种情况下,陈某需要补足出资吗?

律师答疑

陈某不需要补足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非货币财产因市场变化产生的贬值不属于未依法足额出资,陈某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不需要补足出资,但是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是关于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财产贬值而出资人是否承担补足出资的问题。市场经济是变幻莫测的,如果规定在非货币财产出现贬值的情况下,该出资人就应补足出资,势必会造成非货币出资人的恐慌,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出资人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