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国参加联合国人权条约的情况
中国历来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截止到2005年底,中国已经加入了20项国际人权公约和议定书。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7年10月签署,对第八条第一款(甲)项等提出了3项声明。2001年3月27日批准,同年6月27日对中国生效]。
(2)《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1年12月29日加入,对第22条作了保留。1982年2月28日对中国生效)。
(3)《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83年4月18日批准,对第九条作了保留。同年7月17日对中国生效)。
(4)《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83年4月18日加入,同年5月18日对中国生效)。
(5)《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1987年10月21日签署,1988年4月3日对中国生效)。
(6)《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1990年9月7日批准,同年11月2日生效)。
(7)《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11月4日加入,对第29条第1款作了保留。同年12月4日对中国生效)。
(8)《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1月31日批准,对第六条作了保留。同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
(9)《〈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12月3日交存批准书,2003年1月3日对中国生效)。
(10)《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2002年8月8日交存批准书,2003年8月8日对中国生效)。
(11)《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6年12月12日批准,对第20条和第31条第1款作了保留。1988年11月3日对中国生效)。
(12)《就业政策公约》(1997年12月17日交存批准书,1998年12月17日对中国生效)。
(13)《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82年9月24日交存加入书,1982年12月23日对中国生效)。
(14)《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1982年9月24日加入,对第四条作了保留。同年12月23日对中国生效)。
中国还批准了国际人道法领域的4个日内瓦公约及两个附加议定书。
(1)《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书,对第10条作了保留。1957年6月28日对中国生效)。
(2)《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书,对第十条作了保留。1957年5月28日对中国生效)。
(3)《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书,对第10、12、85条作了保留。1957年6月28日对中国生效)。
(4)《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书,对第11、45条作了保留。1957年6月28日对中国生效)。
(5)《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1983年9月14日加入,对议定书第88条第2款作了保留。1984年3月14日对中国生效)。
(6)《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1983年9月14日加入,对议定书第88条第2款作了保留。1984年3月14日对中国生效)。
此外,中国政府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公约尚未对我国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