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中国与“国际人权宪章”
联合国“国际人权宪章”由三部分组成,包括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个任择议定书。中国政府的相关立场可以从《人民日报》在2005年发表的几篇相关文章中了解。
(一)中国与《世界人权宣言》
2005年3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世界人权宣言〉是一个什么样的文件》的文章来介绍这一国际人权文件。文章提出,宣言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一个文件。它明确提出了联合国系统人权活动的基本原则。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提出了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奋斗目标。宣言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都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受歧视。这些权利和自由可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中国人在人权问题上的传统理解非常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篇文章强调,宣言同时规定,每个人都对社会负有义务,个人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应依法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并服从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需要。
在评论中,该文指出,宣言是当时国际上各种力量斗争和妥协的产物,其核心思想仍然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论。由于当时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尚处在殖民主义统治之下,宣言没有反映它们的思想观点和要求,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参加了宣言的制定,这使它包含了一些新的进步的内容,如第二条非歧视条款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条款等,都超出了资产阶级人权观的范畴,这对世界各国人民进行反帝、反殖、反霸斗争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无论如何,在整体上,中国政府对宣言有非常积极的评价。
(二)中国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97年10月27日,中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声明台湾当局于1967年10月5日盗用中国名义对该公约的签署是非法的和无效的。2001年3月27日,中国政府批准了该公约。同年6月27日,公约对中国正式生效。
2003年6月27日,中国政府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如期向委员会提交首次履约报告。2005年4月27~29日,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对该报告的审议。委员会在5月13日通过了审议中国报告后形成的《结论性意见》。该意见积极评价了中国在履行公约方面取得的成就,并提出了促进公约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人民日报》在2005年3月9日发表的文章评价说:“《公约》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形式确立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并第一次援引《世界人权宣言》,强调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的同等重要性和不可分割性,确立了民族自决的权利,对于维护和促进发展权和建立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中国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民日报》在2005年3月11日专门发表文章介绍该公约的主要内容,但是没有提及中国政府何时会批准该公约。
文章全面介绍了公约的基本内容,指出公约规定了公民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同时提到公约中关于权利的限制和克减的规定。文章认为,公约存在历史的局限和不足,如公约将其规定的权利视为天赋的权利,过分渲染了个人权利的普遍性和绝对性,不过,仍然认为公约对人权的发展有重要意义。首先,该公约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法律化,使之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标志着国际人权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其次,公约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样特别强调民族自决权在人权中的地位。再次,公约规定的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报告及和解程序,符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这对国际社会共同维护人权、防止借人权干涉别国内政以及对违反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进行国际监督都非常有利。最后,公约还规定,保护男女平等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法律上一律平等,种族、宗教或语言上属于少数者,拥有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语言的权利等等。这些规定在促进男女平等、消除歧视、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等方面起了很大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9月6日,中国领导人在北京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表态说,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就将履行批准公约的程序。
2005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官员访华期间,中国外交部领导与其举行工作会谈,并在8月31日签署了双方合作谅解备忘录。内容包括促进中国早日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要缔约国立即实现的权利,不同于可以用渐进方式“逐步实现”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因此必须做好包括完善国内立法在内的充分准备。有一点是非常肯定的,就是中国政府对该公约的批准采取了非常严肃和认真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