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法治(200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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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述:国际人权法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国际人权法对整个国际社会和中国的国内生活都有影响。而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法律义务、道义责任和法文化资源。

首先,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它包括很多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现在,由于人权领域的国际法编纂比较发达,有了大量的多边人权公约或者相关文件,所以人们谈论公约较多。当然,对国家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法规则既包括国际条约规则,也包括国际习惯法规则。虽然国际习惯的证明问题比较复杂,但是国际习惯一经确立则对所有国家发生效力。在一国没有参加有关的国际公约时,有关国际公约中所表明的国际习惯法规则依然可以对该国发生法律约束力。所以国际习惯有不可忽视的意义。法律义务是要付诸行动的,它会直接对个人、组织和社会产生影响。

其次,作为法律文件的人权公约也会成为道义责任的渊源。人权法和人权思想本身都有其深刻的人文内涵和道义基础,国际人权法实施过程中的舆论影响、道德评价都会使其发生超越法律规则的效果。因此,在国际人权法中,《世界人权宣言》等重要联合国决议的影响甚至超出一些国家间公约。在社会生活中,常常会出现对人权公约具体条文并非依据法理的任意引用,而不问具体的法律程序。换句话说,公约是否生效,对相关国家是否构成约束,相关国际公约是否可以直接发生效力而被据以主张权利被置之度外了,相关的引用更多的是在道义上发生影响和作用。法律是法律价值的载体,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有道德的。国际人权法所彰显的人权理念是法治的价值目标之一。

再次,作为法文化资源,它意味着,国际人权法是各国实行法治的重要法文化资源。国际法提供一种国际社会的法律共识,或者说共同标准。如果说借鉴某一国家的法律经验,是借鉴某一外国的先进经验的话,那么对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公约的参考,则是对国际社会某种意义上的共同文明成果进行的借鉴。国际人权法的各个公约可能是区域性组织在其地区层次上达成的若干国家的共识,也可能是世界范围内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协调下通过国际会议等达成的共识,它们是在各国代表以及各种非政府组织参与和影响下达成的,反映各种法律观、文化观交流与碰撞后的结晶,往往是最低标准或者共同目标。作为一种法律资源,一个国家即使未参加某个公约,也可能参考或借鉴公约的有关规定。例如,中国虽然尚未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是中国在制定和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时,都会参考其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

可见,国际人权法的意义和影响要远远超过一般的国际法规则。随着2004年中国宪法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专门条款,国际人权法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越来越大。

本文将介绍中国参加联合国人权公约的情况,包括中国对“国际人权宪章”的立场和态度、2005年中国政府在国际人权法领域的重要活动以及在国内发生的与人权相关的重要事件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