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把化解和减生政府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作为主攻方向
化解社会矛盾,首先要化解政府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这是因为以下几点。
第一,一方面政府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总责任主体、总指挥。政府要化解千头万绪的社会矛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就要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率先把自己施政行为造成的社会矛盾化解好。
第二,政府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占比居高不下,把这部分社会矛盾化解了,社会矛盾就大大减少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2016年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省区市及国务院部门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64190件;我国省区市及国务院部门行政应诉案件达165439件。最高人民法院也对外公布,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新收行政案件2841件,创历史新高。这些数据反映的仅仅是一个侧面。由政府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是突出的,如果这部分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其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第三,政府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具有引导或触发其他社会矛盾的效应。从比较早期的贵州“瓮安事件”到近期广受关注的“比特币”事件,政府第一时间对事件采取的态度直接影响事件演变的趋势走向。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要改变对社会发展“短视”、对群众维权“敌视”、对矛盾苗头“漠视”的政绩观、维稳观、治理观,从矛盾化解的过程和结果中积累经验,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一味采取实用主义、权宜之计、“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矛盾处理方法,不但会助长社会不良示范效应、累积社会负能量,还可能产生并触发更严重的社会矛盾。
减生社会矛盾,一方面,要减生政府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减生的办法,就是地方各级政府都要公平行政、诚信行政、依法行政。公平行政就是要做到公平分配和使用公共资源,公平处理政府与群众、群众与群众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平提供利益受损方主张合法权益的途径。诚信行政就是要提高信息发布、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全面性;提高路线、方针、政策的科学性、连续性,做到政府工作人员求真务实、诚实守信。依法行政就是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行使法定职权、遵守法定程序、承担法定责任,克服政府职能的错位、越位、缺位,杜绝领导意志、随意决策、任意执法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敢于担责、善于问责、严于追责。
另一方面,一切行政行为都要以“实现公平正义、增进人们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行为的追求,杜绝一切与民争利、随意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如果都这样施政了,还会有多少社会矛盾发生呢?还有什么社会矛盾化解不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