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研究引发社会矛盾的主体以便对症下药
研究社会矛盾,我们首先要研究引发社会矛盾的主体有哪些,原因何在,以便区别对待,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研究时我们很容易发现,从引发主体看,社会矛盾有以下几类。
一是企业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包括企业非法集资行为、拖欠工资行为、就业歧视行为、环境违法行为、虚假宣传行为等引发的社会矛盾。例如,近期由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的“e租宝”平台及其广州分支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对外以“e租宝”为平台在全国范围内非法集资超过3亿元人民币,侵害了5200多名投资者的利益,从而引发了大量受害者聚集,表达诉求。
二是群体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包括由复退军人、电影放映员、赤脚医生等群体的政治、经济诉求行为等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例如20世纪70年代加入人民公社电影放映队的老农村电影放映员,随着近年来电影行业受到电视、互联网的冲击越来越大,他们无用武之地又没有明确政策解散,而引发的相继上访,就属于这一类。
三是个人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包括由个人狭隘偏执、无理取闹、贪得无厌等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例如,某些网民时常发表片面的、带有个人偏见的“地域黑”言论,引发不同地域网民的不满情绪和网络骂战。
四是政府施政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包括由政府发展行为、政府管理行为、政府资源配置行为、政府执法行为、司法机关司法行为等引发的社会矛盾。例如,南京梧桐树事件就属于这种社会矛盾。2011年,南京市政府为建设地铁3号线,计划移栽南京市主城区内许多历史悠久的法国梧桐等树木,引发部分南京市民的强烈不满,他们发起了要求政府保护市内行道两旁树木的绿丝带活动。最终,在市民的呼声中,这些梧桐树得以保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面对复杂形势和繁重任务,首先要有全局观,对各种矛盾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又要优先解决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此带动其他矛盾的解决。当前这些社会矛盾纠纷的焦点往往直接或间接地集中到政府。而在种种类型的社会矛盾中,由有关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施政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占主要方面,例如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国企改制、社会保障、司法判决等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这些行为绝大多数都属于政府行为;有些虽然不是政府直接所为,但却是得到政府同意、支持或默许的,例如企业组织实施的征地拆迁行为。
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主要有哪些施政行为引发社会矛盾呢?这就是不公正行为、不诚信行为、不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可以统称为“乱作为”。一是不公正行为,例如征地补偿费严重偏低,而转手出让却翻了几倍;在处理土地纠纷过程中,个别公安机关不考虑实际情况,所作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等。二是不诚信行为,例如新官不理旧事、新官否定旧账;朝令夕改,政策缺乏连续性;政府招商引资、快出政绩心切,手续不全甚至手续未办就要求企业项目开工、工程上马,然后又以此为由恶意处置企业。三是不依法行为,例如个别地方政府追求快出成绩、快速发展,在非常规手段上动脑筋,试图“闯不合时宜的法律禁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对合法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驳回;政府不要地块时长期不要求地上建筑物办理合法手续,看中地块时则以非法建筑物强行拆除。四是违法行为,例如对老百姓动辄随意抓人、暴力拆迁、粗暴执法等。这些乱作为引发的社会矛盾是常见的、大量的。
由此可见,引发社会矛盾的主体众多,但首要着力解决的,是由政府行为特别是基层政府施政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