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灾害危机研究(第七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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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社会矛盾要化解更要减生

众所周知,我们在理论上长期偏好矛盾,认为矛盾在事物的存在和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我们套用这种理论偏好,把它变成我们对待现实社会矛盾的思维和态度,就会形成一些有害的心理。例如,既然矛盾是普遍的,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并且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即矛盾无处不在,矛盾无时不有。无论是政治、经济、文化,还是生态建设领域,没有矛盾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因此,有社会矛盾很正常,不必大惊小怪,从而自我消解了化解社会矛盾的紧迫性。例如,既然矛盾是绝对的、必然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要发展就会产生矛盾,有差异就会形成矛盾,尤其是改革进入深水区,我国的利益格局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价值观念深刻变化,多元利益主体相互博弈、多元意识形态彼此争锋,因此,想避免社会矛盾是不可能的,从而自我减轻了对形成社会矛盾所应承担的责任。再例如,既然矛盾的存在是常态,社会矛盾并不是某个特殊历史时期、特定社会条件下的特有产物,而是伴随着国家社会的进步发展,逐渐释放出来的。因此,社会矛盾的存在也将是常态,从而自我降低了社会治理的标准和目标。

社会建设的任务和目标,永远是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和人民幸福的任务和目标,永远要求我们尽可能地减生社会矛盾;社会矛盾发生之后,尽可能早地化解社会矛盾。“减生社会矛盾”和“化解社会矛盾”,虽然两字之差,但意义不同。“减生”是治本,“化解”是治标;“减生”要侧重找到产生社会矛盾的原因,对症下药;“化解”要侧重研究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息事宁人。

这些年,社会矛盾层出不穷,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产生了。面对已经出现的社会矛盾,我们首先应当力求化解,就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那样:“要学习掌握事物矛盾运动的基本原理,不断强化问题意识,积极面对和化解前进中遇到的矛盾。”因此,找准化解现有社会矛盾的方法,是摆在各级各类社会治理部门面前的重要工作,也是理论工作者要着力研究的重要课题。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考虑如何减生社会矛盾,否则,就会陷入一边在化解社会矛盾,一边在创生社会矛盾的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