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明略论
(1.井冈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吉安343009;
2.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100732)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人们的公共交往日益频繁,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公共文明已经成为当代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为此,如何认识公共生活,建设公共文明,就成为我国面临的紧迫的理论课题和实践任务。
一 公共文明的基本内涵
所谓文明(civilization),乃是指与“野蛮”相对的一种状态,人们一般将其视为人类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积极成果,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如果从主体及其行为的影响范围来划分,“文明”主要体现为三个层面:个体文明、集群文明和公共文明。
作为人类发展过程中特有的现象,从一定意义上看,自人猿相揖别之时起,文明就开始萌芽了。此时,文明是指人与动物的差别。人所具有的社会禀赋使人脱离动物而成为人,使人具有了人与人之间相差别的个体素质,由此而形成个体文明。当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人们组成一定的集群(氏族、团体、阶级、国家),具有了社会属性,由集群所表现出来的进步状态就是集群文明。
公共文明是公共生活领域中的进步状态,如良好的公共秩序、整洁的公共卫生、优质的公共服务、规范的公共管理、优美的公共环境、积极的公共参与等。人们的生活领域主要表现为个体生活、集群生活和公共生活。所谓个体生活,即私人生活,是指具体的个体在封闭性、隐私性空间的行为活动,主要是指私人的交往和婚姻家庭生活等。生产力越是落后,私人生活就越是成为人们的主要活动。在落后的生产方式中,人们的道德生活主要聚集在“熟人”之间。个人身上所表现的道德素质、精神状态就是个体文明,其评价尺度主要是“德性”。所谓集群生活,是指特定的、有组织的、长期的、固定的生活,即在一定组织下依靠规章制度而建立的交往活动,如政治生活、经济生活、职业生活等。从某种意义上说,集群生活包括哈贝马斯所说的形成公共意见的领域,或阿伦特所指的由个人行为和实践所创生的政治生活的共同世界。集群所体现出来的制度取向、管理水准、服务质量就是集群文明,其评价准则主要是“公正”。所谓公共生活,是指非特定的人们在公共场所的生活,这种生活是非特定的、偶然性的、临时性的,公共生活交织着个体与集群的行为表现,由此而展现的道德状况和精神风貌就是公共文明,其评价要素主要是“合宜”。公共生活不仅是指相对于个体生活而言的生活,而且它还是相对于集群生活而言的。
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的生产方式和人们的生活方式更多地需要公共性的交往来完成,仅仅依靠熟人之间的交往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人们的生活圈子不断由熟悉圈走向陌生圈,由私人性走向集群性,由定向性走向非特定性,由偶然性走向普遍性,“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相互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1]。当然,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这种交往还不是我们所说的日常公共生活,而是集群与集群的交往,是特定主体有意识、有组织、有规约的交往。公共文明是随着个体生活、集群生活与公共生活划界之后而出现的非特定主体在公共区域之中所表现的秩序状况。因此,个体文明状况与集群文明状况影响着公共文明的状况,一方面,当个体素质越是具备德性,集群取向越是公正,公共文明则越发突出其合宜性;反之,当个体的修养低下,集群的治理无序,则公共文明便愈加落后。另一方面,当公共文明越是被遮蔽,越是混乱,个体的德行则在该场所越是容易藏匿,集群的治理则更加无力。它们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个体文明、集群文明与公共文明的关系
与个体文明突出的是个体修养、集群文明突出的是集群的价值取向不同,公共文明反映的是这个社会的普遍个体、社会集群在公共生活中的行为表现、服务意识,它是社会文明的组成部分,甚至是透视一个地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文明整体状况的窗口。因为在公共场所见到的陌生人的表现,其实是这个地区、民族、国家文明的真实表现。
二 公共文明的主要特征
公共生活超越了私人生活的界限,便具有了空间的开放性和时间的随意性——它开放给任何一个意愿进入该场所的人,任何进入该场所的人仅仅与进入该场所的人构成一种暂时性的关系。公共生活的这些特征决定着公共文明的以下特征。
其一,行为主体的非特定性,即行为主体可以是一定公共场所的任何人。与私人交往、家庭生活是由特定主体与特定对象的生活不同,也与职业生活是由确定的主体在特定的行业生活不同,公共生活是在一定公共场所的非特定主体组成的临时性生活。在家庭生活中,行为主体和家庭环境是特定的,而且一定程度上是比较稳定的,家庭成员因血缘而成为一个有着诸多利益相关性的“整体”;在职业生活中,行为主体和交往对象在一定程度上是比较固定的,相互之间比较熟知,有一定互信的基础,行业和工作环境也是比较稳定的。而在公共生活中,非特定的行为者彼此之间都是陌生的面孔。行为主体和交往对象之间具有极大的偶然性,都是非特定的,彼此互相不了解,公共环境也是非常广泛和陌生的,在这种生活中,行为者可以是需要该场所的任何人群,他们不分性别、种族、籍贯、年龄。“我”所知道的“他者”只是与场所有关的人群,而不是“我”所熟悉的对象。
场所的确定性和进入场所的行为主体的非确定性决定着公共文明是由任意主体来建构的。维系公共文明所需要的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其适用范围主要是公共场所,人们在这个范围内的身份是由场所的性质所赋予的,而不是由原来的职业、身份或地位所决定的。由于在这样的场所,人们之间的关系是由场所性质决定的,是最一般的关系,而不是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阶级关系,因此,道德调节的对象也就是同处于这种场所的任一主体。与其说公共文明是主体的需要,不如说是场所的需要,是由场所与生俱来的性质决定进入该场所的规则需要来确立的。
其二,行为者身份的平等性,即在公共生活中,“我”与“他者”都是这个场所的一个平等成员。人们所具有的职业角色、社会身份、政治地位、经济状况、学识水平,在这里都是隐匿和遮蔽的,这一特点使人与人之间的本来区别被“悬置”。在医院,面对医生的都是患者;在公园,面对管理员的都是游客;在图书馆,面对图书管理员的都是读者;在公共交通车上,面对司乘人员的都是乘客;在剧院,面对检票员的都是观众……彼此之间不管任何身份,都需要遵守这些场所建立正常公共秩序所需要的某些规则,否则,不管是哪个阶级、哪个党派、哪个行业,不管是达官贵人还是平头百姓都无法在这样的场所得以按其本来的性质生活,公共秩序必然受到影响而无法维持。人们的身份差异在这里无足轻重,所有进入这个场所的人都是平等的,公共生活规则对于进场者一视同仁。
在公共场所,这种平等性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上,任何一方的言行都不能损害另一方或多方的公共权益或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公共生活不仅仅是为“我”的生活,也是为“他者”的生活,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这一点与私人生活有很大不同,私人生活不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父母与子女之间,由于身份的不平等,角色的责任内涵不相同,存在着“奉献”、“牺牲”等高尚的道德生活,即使私人生活也可能涉及家人或亲属的权益,但毕竟是在属于“我”的私人空间,其影响也是在有血缘的私人关系圈中,属于个体道德和家庭道德所规范的领域,也就是说,私人生活不强调对“他者”权益的尊重和维护。但是,这并不表明私人生活可以不顾及对他人、对社会所造成的影响,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每个人都应该具备起码的“公德心”或“责任感”,因为私人生活或多或少会涉及公共领域。既然人们需要一个属于“我”的私人生活,那就在享有这份权利的同时,也将其影响适当地控制在私人领域。
其三,公共规则的简易性。作为公共生活准则的公共文明是一种低层次的道德要求,反映的是社会公共生活中人们共同相处、彼此交往的最一般的关系,维持必不可少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这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最起码的分界。这种公共生活规则是千百年来逐步积淀下来的、为公共生活所必需的、最简单、最起码的生活规范。任何一个社会都有它最简单、最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不仅肯定了公共生活规则的真实存在,而且也揭示了它的主要特点。马克思称之为应当成为各民族之间关系中至高无上准则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2],恩格斯说它是“用来调节人对人的关系的简单原则”[3],列宁把它叫作“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4]247或“公共生活的简单的基本规则”[4]259。这些论断说明,人类公共生活规则是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随着共同生活的发展逐渐积累起来和流传下来的,反映了人类维持公共生活秩序的愿望和要求。它是评价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在道德上的起码标准,也是对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在道德上的一般要求。
这些规则不需要作高深的论证,人们就可以明白,执行起来也不复杂,这就是公共文明的简易性,即简单易行。乘车坐船,排队等候,遵守先后次序不“加塞”,见了老人要让座;影剧院里不吸烟不打闹不喧哗;听报告时不接打电话不说话;不践踏不攀折花草树木,等等。对这些要求,妇孺皆知,成年人更是不费劲就能够做到。由于公共文明的内容具体,道理明了,可操作性强,无须复杂的意志活动就可以发动行为,因此,它被认为是最基本的个人素质,也被看作是一个社会文明状况的基本标识。但是,“应该做到”并不等于“能够做到”。公共文明要求人们对他人、对社会、对自然有一定的责任感,特别是“公共空间的责任感”,否则,即使是这些简单易行的行为规则,人们也做不到。人们常见的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穿马路、乱闯红灯、车辆乱停乱放、乘车乱拥乱挤、公共场所高声喧哗、宠物随地便溺、践踏公共绿地、不文明用厕、在旅游景点乱刻乱画等现象,说明了公共文明的规则虽然简易,却并非人人“可为”。因此,一方面,由于守护公共文明规则的简易性,它易知易行,容易内化为个体的行为习惯,而化作了一个人行为习惯的公共规则执行起来不需要什么强大的利益驱动,就能自觉地遵守;另一方面,由于守护公共文明规则的简易性,它又容易被忽视和被破坏,人们几乎在一念之间就会“忘记”公共场所需要德性才能守护,才能建构公共文明。
三 公共文明建设的路径
维系公共文明的公共规则主要依赖于人们的自觉、舆论的力量和传统的惯性。从表现形式上看,公共规则的要求有成文的和不成文的两种类型。成文的,如各种场所的法规、公约、规则、须知等;不成文的,有各种风俗、习惯、传统等。不管是哪一种类型,都是对生活在公共场所里的人们的一种约束力量,谁违反了都毫无例外地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同时也应受到个人道德良心的自我谴责。从性质上看,有的公共规则的要求,如交通规则,既具有道德性质,又具有法律性质,它的贯彻实施既靠社会舆论力量的作用,又靠法律强制力量的作用;有的公共规则则是人们在长期工作、学习、生活中形成的,主要依靠个人道德良心实施,如给老人、孕妇让座,搀扶盲人过街等。
但是,为什么这样一种普遍性、简易性和群众性的公共规则容易成为易碎品?其内在原因在于公共意识薄弱。在我国,长期以来,家国同构的生活方式使得国家制度把家族意志包含在国家伦理之中,家族制度又把个体意志包容在家族伦理之中,具有强烈的血缘色彩的家族制度成为道德维系的“平台”。个体生活与集群生活(家族是缩小了的国家,国家是放大了的家族)占据了人们生活的全部空间,取代了公共生活,公共生活与个体生活、集群生活之间完全没有界限,公共生活所具有的开放性、透明性消失在个体生活的封闭性、隐秘性之中。这样一来,公共时空本应具备的公共利益意识、公共责任意识、公共价值意识和公共伦理意识便很难生成。人们在道德生活中只问“此举于我何利害”, “此举于我家族何利害”, “此举于皇权何利害”,而不管那些与己无关的规则如何存在。道德规范一旦超越私人领域和熟人社会,其作用便被消解,所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在当代社会,公共生活越来越扩大,而人们的公共意识却发育迟缓,二者之间的张力必然使公共文明遭遇失落。
其外在原因是道德评价机制的弱化,监督的空场。道德的维系需要依靠外在的舆论监督和合理的评价机制,公共生活规则也是这样。当代公共文明之所以屡屡缺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评价机制的松散、弱化,监督的空场,即守矩者难以受到合理的鼓励,违规者不会受到严厉的谴责。面对公共场所的各路陌生人,人们对他人的行为举止不做评价,也不会因为这种道德冷漠而自我谴责,但没有道德评价的善行恶举却难以在合理的舆论氛围中寻找到自己的正确方向,善不受赏、恶不受惩推动着恶的张扬、善的塞滞。而在熟人社会,惩恶扬善的评价机制基本得到建立,人们或为善或为恶总是受到一定的监督。这就是为什么在公共场所会形成恶多善少、恶涨善失的晕圈现象,为什么相同的行为主体在不同的生活领域可能会表现出不同的文明程度,特别是在公共领域会表现出与私人生活领域截然不同的道德水准的原因所在。
由此可见,改善公共文明,首在培育公共意识,次在健全评价机制,强化监督制约。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76.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07.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99.
[4] 列宁选集:第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原载《武陵学刊》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