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地租理论的比较研究
一 马克思经济学的地租理论
马克思认为,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得的一种收入,是和土地所有制紧密联系的经济范畴。资本主义地租由于形成的原因和条件不同,可以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基本形式。此外,地租还有城市建筑地段地租、垄断地租和矿山地租形式。
(一)级差地租
级差地租是由农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构成的超额利润转化而成的地租。级差地租形成条件是土地质量优劣程度的差别,产生原因是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权垄断,来源是农业雇佣工人的超额剩余劳动。
级差地租根据形成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形态:
(1)级差地租Ⅰ,指由于土地的肥沃程度不同和土地地理位置差别而形成的地租,又分为由土地肥沃程度不同形成的级差地租Ⅰ和由土地地理位置差别形成的级差地租Ⅰ。
(2)级差地租Ⅱ,指由于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的资本生产率不同而产生的级差地租。
(二)绝对地租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农业资本家租种任何土地都必须缴纳的地租就是绝对地租。其形成条件是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的有机构成,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其产生的原因,来源则依然是农业雇佣工人的超额剩余劳动。
马克思指出,一旦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的条件不存在了,由超额利润转化而成的绝对地租就消失了。但只要土地私有制没有消灭,土地私有权垄断依然存在,绝对地租就依然存在,这时的地租“只能来源于市场价格超过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余额,即来自于产品的垄断价格”。
(三)城市建筑地段地租、垄断地租和矿山地租
城市建筑地段地租是建筑资本家为取得用地使用权而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由垄断价格带来的不归租地资本家占有而由资本家转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额利润便形成垄断地租。矿山地租是指工业资本家为采掘矿藏向矿山土地所有者租用矿山所支付的地租,它也有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三种形式。
(四)土地的价格
土地价格并不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土地的买卖实际上是地租的资本化。一定面积和丰度的土地价格相当于这样一笔货币资本:把这笔货币存入银行所获得的利息,等于这块土地出租所获得的地租。因此,决定土地价格的因素是地租额和利息率,土地价格与地租额成正比,与利息率成反比。
二 西方经济学的地租理论
(一)主流经济学的地租理论
1.租金、准租金与经济租
图1 经济租
租金指任何具有固定供给特征的要素服务价格,也泛指一般资源或要素的服务价格,而不管该资源或要素的供给如何。“经济租”是生产要素实际得到的报酬与使该要素被供给出来所必须支付的报酬之间的差额,即要素的实际收入超过其“机会成本”的余额。
2.土地的价格和地租的决定
图2 土地的均衡价格(即地租)
图3 地租的原因及其趋势
根据均衡价格理论,地租是由土地市场上的土地供给曲线和土地需求曲线的交点决定的。土地供给无弹性,其市场供给曲线为一条垂直线,因此决定地租的唯一因素便是土地的需求。地租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的稀少,供给无法增加;如果给定不变的土地供给,则地租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土地需求曲线的右移。
3.级差地租
土地的需求取决于它的边际收益产品,由于MRP=MPP(要素的边际物质产品)×MR(要素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边际收益),故导致MRP差异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MPP的差异。土地的地理位置不同就会导致土地的生产率不同,这是对工业而言;对于农业,由于土地的肥沃程度不同便会导致土地的生产率不同。由MPP的差异即由于土地的肥沃程度以及地理位置的不同而导致的生产力不同所产生的地租便是级差地租。边际生产力理论很好地解释了级差地租,如图4所示,FF1H1H所围成的扇环面积即为级差地租。
图4 优等地和劣等地的地租比较
(二)西方经济学中其他学派的地租理论
1.杜能的地租理论
图5 竞争曲线与地租水平(农地)
假定一个孤立的城市,城内各种土地的肥沃程度和劳动生产力相等,对任何一种农产品的单位面积产量和生产成本也相同。杜能指出某种产品的产地价格等于中心市场价格与产地至中心市场之间运费的差额,这个运费实际上就是位置地租。农民的竞争最终会使地租呈梯度状分布,依中心市场远近形成同一产品水准的均等价格区域,亦即区位地租分布的圈层。
2.阿隆索的地租理论
阿隆索提出了竞价曲线并对杜能模型加以重新解释,并将其引入城市,在严格的假设基础上分别考察了城市家庭和厂商区位选择的市场均衡。阐明城市内部土地价值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为城市土地利用和地租的决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三 马克思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地租理论比较分析
(一)二者的共性
(1)在来源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地租理论都源于古典经济学。马克思摈弃了古典经济学庸俗的成分,借鉴和吸收了其合理和科学的成分,深入阐述了地租的来源、形成条件等。西方经济学则借由克拉格的边际理论而建立起地租理论。
(2)在研究对象及其认识上,两者都是阐述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生产要素——土地的使用及其要素收益的分配问题,并认为地租是土地所有者的报酬。马克思指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西方经济学认为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向土地使用者收取而赚得的收入。
(3)在内容上,二者都有对地理位置不同,土地肥力不同而导致的级差地租的分析,以及对随着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需求增加而导致对土地需求的增加甚至连劣等地都不得不利用过程的分析。
(二)二者的区别
1.地租主要形式区别
马克思经济学在制度条件下从产权以及经济关系角度考察地租以及地租的形式。认为地租有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两种基本形式,还有城市建筑地段地租、垄断地租和矿山地租形式。西方经济学地租理论回避地租所反映的经济关系,撇开所有制来分析地租,巧妙地掩盖掉了资产阶级对雇佣劳动者的剥削。因此,其地租理论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绝对地租的考察,也不会有详细的划分和研究。可见前者分析更为深刻,为雇佣劳动者利益呐喊;而后者则是为资产阶级和地主的统治服务。
2.级差地租的区别
马克思经济学的级差地租又可进一步划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两种形态。考虑到了在同一块土地上因连续追加投资的资本生产率不同而产生的级差地租,并将其定义为级差地租Ⅱ。西方经济学无论是主流西方经济学还是其他流派都只有对级差地租Ⅰ的分析和解释,主流经济学主要是从边际产品收益的角度来分析级差地租,空间经济学家则更多的是从空间地理位置的角度来考察地租。也就是说马克思经济学在分析地租时充分考虑到了技术水平,不同劳动者劳动能力和努力程度的差别所引起的地租的差异,西方经济学则缺少对这一部分的考虑与研究。
3.地租产生原因和形成条件的区别
马克思经济学地租理论与所有制紧密联系在一起,说明农业资本家与其他资本家一起对整个工人阶级创造的剩余价值进行着共同的瓜分。认为绝对地租的产生是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级差地租产生的根本原因则是土地经营权的垄断。绝对地租产生的形成条件是农业的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有机构成,土地等级的差别是级差地租的形成条件或基础。从而深刻地揭示资产阶级的剥削性和对雇佣劳动者的压迫。西方经济学地租理论采用了边际分析方法从成本的角度,以供需平衡的理念,采用具体的图形来直观阐释地租的形成。其理论没有也不可能分别对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产生原因和形成条件的分析,只是笼统地以供给与需求关系的角度来说明。认为地租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土地资源稀少,而土地的供给却不能导致增加。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土地的整个需求的增加,即土地的需求曲线的整体右移导致。
4.土地价格问题的区别
马克思经济学认为自然土地没有价值,但有使用价值,表现在地租上即土地收益的资本化。土地的价格并不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一定面积和丰度的土地的价格相当于这样一笔货币资本:把这笔货币存入银行所获得的利息,等于这块土地出租所获得的地租。西方经济学以经济人为假设,分析指出地租的价格也是由土地的供给和需求曲线相交的均衡点或者说由土地的边际效用和边际成本来决定的。
四 启示与政策建议
通过比较分析,有助于我们对地租理论的理论本身及内容构成有一个比较全面、系统且深刻的认识,能够更为深入地把握二者地租理论在范围、划分、成因及构成等方面的本质差异。
此外,目前我国城镇化进程在悄然加快,各类开发建设涉及的对农民征地问题,以及国家、地方政府和农民的收益分配的矛盾与收益分配不公的现象普遍存在。不但国家与农民在土地收益分配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土地收益分配也存在着诸多矛盾与不公。对于解决现实存在的土地问题,我们应当以马克思经济学地租理论为指导,汲取西方经济学地租理论当中的合理成分,同时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和现实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启示与建议:
首先,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应收取绝对地租。依据马克思经济学地租理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价值增值的形式。无论什么形式的地租都是土地的所有者凭借其土地的所有权从土地的使用者收益中收取的一部分利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土地私有权已不存在,但土地的所有权依然存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向通过开发、利用而从土地上获得利润的任何土地使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绝对地租是合理的,这是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据此,建议中央政府依据一定时期各地区、各城市实际用地的有效水平制定总的租金水平,以保持国家总的土地租金收入。
其次,级差地租Ⅰ应当归地方政府所有。城镇化进程中,地方政府通过公共基础设施的投入建设,开发了土地,改善了周边的投资环境,从而使得原先的农业用地转变成适合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的城市工商业及住宅用地。一方面使得更改用途后的土地生产率有所提升,另一方面也由此形成了不同土地便利程度与地理位置的差异。依据马克思经济学地租理论,级差地租Ⅰ是由土地的肥沃程度不同和土地的地理位置的差别而形成的地租。因此,这种由于地方政府基础设施投资而产生的级差地租Ⅰ应该归地方政府所有。
再次,级差地租Ⅱ应当归属于农民。级差地租Ⅱ是由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的资本生产率不同而产生的级差地租。农民作为农地的使用者,会采用先进的生产机械,耕种更为优良的农产品品种,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程度等方式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由以上原因而产生的级差地租Ⅱ应该归农民所有。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农地征收面积一再扩大,农民失去了原本的生存依靠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应该规定土地使用者或受益者按土地流转前农民对土地的投资和提高土地生产率的实际耕作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农民自己建造的宅基地也是农民的投资和劳动创造,这部分收益也应当归农民所有,在征地时也应当考虑到这部分级差地租而给予相应的补偿。
最后,不同地区需根据土地供需情况区别对待。以马克思经济学地租理论为理论依据和指导的同时,西方经济学地租理论有助于我们具体、形象地分析和解释具体土地问题。我国国土辽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土地政策上不能搞“一刀切”。要综合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用市场供需机制来引导和调节地租,促进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例如上海城市每公顷土地的地租应该比新疆西北部地区地租水平高(见图6)。
图6 上海市和新疆西北部地区的地租比较
由于上海市的土地边际生产力相比新疆西北部地区明显要高(比如可建造高级写字楼),因此前者的土地需求曲线处在较高的位置;另外由于前者的土地数量十分有限,因此前者的土地供给曲线较后者来说更靠近纵轴。在需求和供给曲线的共同作用下,上海市的地租水平远远高于新疆西北部地区的地租水平。
总之,我们要以马克思经济学的地租理论为指导和理论依据,同时科学合理地解读和评价西方经济学的地租理论并借鉴其分析方法与合理成分。国家在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收益分配问题、土地合理利用问题以及制定有关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到市场机制的基础性配置作用,以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机制来引导地租和土地价格水平,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即应按照马克思主义研究方法,将马克思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地租理论与我国土地收益分配及土地利用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丰富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地租经济理论,以更好地解决我国的现实土地问题。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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