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读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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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何为独立法人

公司作为拟制的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所谓独立的民事主体,是指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拥有自己的名称、住所、资产、人员、机构、债权、债务,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甚至可以独立承担刑事责任,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所谓独立就是独立于股东,其独立的意思表示机关就是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就像我们自然人的大脑,为公司重大事项做出决策,然后授权经理层实施。独立性是公司全部法律意义的基础,即公司有限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偏离了独立性这一原则,公司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公司法》关于公司自设立至终结的全过程,无一不体现了这一原则。

(1)法律层面规定的公司、公司债权人和股东三方的利益序列是,在保证公司独立性的前提下,债权人利益优先,股东劣后。如禁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禁止大股东滥用控股权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最容易受到股东的侵犯,如果股东损害了公司利益,就是间接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在实施减资、分立、合并等可能影响公司清偿能力的重大行为时需要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允许债权人提出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要求,主要债权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实施上述行为。

(3)启动公司清算和破产清算程序时对剩余财产的分配序列是,在支付职工费用和上缴国家税款后,优先向债权人清偿,如有剩余再向股东分配。

(4)公司财务处理和利润分配也体现这一原则:销售收入扣除制造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营业税后为主营业务利润,再扣除所得税后才是可分配利润,可以在股东之间分配。

(5)公司诉讼中的处理原则是尊重公司自治以及穷尽内部救济,司法不轻易介入公司内部事务。

违背独立性最严厉的处罚是“揭开公司面纱”,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于这一点,公司股东、董事和职业经理人需要充分认识并在实践中自觉贯彻和实施。实践中大家关心的IPO项目被否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公司的独立性,即委员们认为公司缺乏独立性从而不能独立地担当,也就不具备独立上市的条件。

为什么要做公司?这是每个新成立公司的股东都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说到底,成立公司的目的是营利,公司作为财团法人,不是社团法人,也不是为了公益。当然,我们不排除有的公司会在赢利的过程中实现股东的理想、创始人的理想、职业经理人的理想,从而为社会更多地担当,最终更好地回报股东。那些所谓的“分分钟就可以让公司赢利,但就是不实现盈利”的模式短期内可行,但长期看还是不可行的,因为这违背了公司设立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