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中的劳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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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理论视角:场域理论与交换理论

布迪厄(Bourdieu)的场域理论指出,社会空间由人的行动场域所组成,其中经济市场是场域的一种典型表现(高宣扬,2004)。同时,场域是一种具有自我重构能力的结构空间,所有外部权力的渗入,只有通过场域特征的调整之后,才会间接地影响行为者(Bourdieu and Wacquant, 1992)。由此,劳动关系构成了一个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组成的社会场域,而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劳动关系的外部权力,需要通过劳动关系所处的场域的调解,才会对劳资双方的行为产生影响。紧随而来的问题是:劳动关系所处的场域,其特征是什么,这种特征又是如何对法律的干预进行调整的。

从概念上讲,劳动关系是在一定形态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础上,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总称,主要指的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或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袁方、姚裕群,2003)。劳动关系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解决人与物的关系,即解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问题(常凯,2012)。布迪厄指出,社会空间中各个特殊的社会场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条件下,都有自己特殊的运作逻辑(高宣扬,2004)。在奴隶社会的劳动关系中,农奴主对农奴拥有绝对的权力,农奴缺乏个人选择的自由。而在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制度中,劳动关系的独特运作逻辑之一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作为独立的行为主体,相互之间通过劳动力市场和雇佣关系,进行自由的资源交换。在这种制度下,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一种社会交换关系的形成过程(Rhoades and Eisenberger, 2002)。劳动关系之中的资源交换,主要是以“劳动力资源与货币资源”交换的形式进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从而获得用人单位提供的货币资源。同时,在市场竞争和自由选择的一般框架下,双方依据资源交换的具体情况及其变化和发展趋势,选择各自的互动策略,务求在资源交换中处于有利的位置。在布迪厄的论述中,场域是行动者运用各种资本进行相互比较、交换和竞争的一个场所(高宣扬,2004)。

交换理论是理解现代社会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分析框架(Cropanzano and Mitchell, 2005)。在交换理论的视野中,交换双方的地位取决于其所拥有资源的稀缺程度以及对对方资源的依赖程度。交换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艾默生认为,行动者A对行动者B的权力,等同于或取决于行动者B为了他所珍视的资源对行动者A的依赖程度。依赖是权力之源,而依赖由下列两个因素决定:一是行动者向他人寻求的资源的价值,二是这些资源的替代性资源的稀缺程度和价格高低(Emerson, 1962)。艾默生指出:①在这些条件下,如果行动者B希望得到行动者A的资源,而且难以获得替代性的资源,那么B将高度依赖A, A拥有很大的权力;②如果同时A也希望得到B的资源,并缺乏替代物,那么A和B之间则表现为高度的相互依赖,相互之间存在对等和平衡的权力,从而提高了结构性凝聚力,推动双方关系的长期维系和发展;③如果某个行动者比其交换对象拥有更大的权力,这个行动者就会进行权力运用,利用其交换对象的依赖获得附加性权力,或降低其从交换对象那里获得资源时本来必须支付的成本,相互的交换关系处于一种权力不平衡的状态(Turner, 1998)。从资本的概念出发,布迪厄也强调资本对行动者地位的决定作用。他认为,社会场域可以被描述成一种由各种社会地位所构成的多维度空间,行动者不同的社会地位依据的是他们所掌握的资本的总量和结构(Bourdieu, 1991)。行动者所掌握的资本总量越大,在社会场域当中所处的地位也就越高。

由上述理论视角出发,劳动关系所处的场域,其特征主要是基于资源交换和资源依赖所形成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力格局。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干预,首先将受到这一权力格局的调整,之后才会间接地影响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推动双方的行为演变。换言之,行为主体进行行为演变的可能性和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现行的权力格局的影响。在某一行为主体拥有更大权力的情况下,该行为主体至少有两种可能的行为选择:①拒绝进行行为演变,而是运用自身的附加性权力,促使或迫使劳动关系中的另一方做出特定的妥协,从而规避法律的约束;②遵守法律规定,进行权力退让和行为转变。而行为主体最后的行为选择,受到其所处的特定的权力格局的影响。这一格局形成了劳动关系中行为主体进行行为演化的内在逻辑机制,影响行为主体在劳动法律干预下的行为选择与演化。

如果把法律过程看作是博弈过程,那么博弈的双方或多或少存在经济地位、社会声誉和关系网络等资源或能力上的差异,并构成了“强者”和“弱者”的区分(郭星华,2011)。在中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对对方资源的依赖程度是不同的,双方的权力存在不平衡。在现代社会中,雇佣就业是大部分社会成员获得货币资源的最主要途径。伴随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大量社会成员选择脱离传统的农业生产,进入城市,以雇佣劳动获得货币资源,并通过商业买卖获得生活所需的物品。农业生产的脱离以及对商业市场的依赖,显著地降低了他们自给自足的能力,从而加剧了他们对货币资源和雇佣就业的依赖。与此相对,用人单位寻求的是劳动者的人力资源。中国目前庞大的人口基数和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使用人单位在现阶段面对的是一个相对充裕的劳动力供给市场。个体劳动者的人力资源的可替代性很高。同时,生产设备的自动化和经济全球化,都降低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依赖程度。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人力资源存在较少的依赖。这使得用人单位在资源交换中获得较高的权力,从而具有更大的空间去争取自身的利益。反映到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用人单位很可能主要是基于自身的需要,而不是劳动者的特征,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劳资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将劳动者的独立转化为对资本的依附,劳动者相对于资本处于弱势地位(林嘉,2006)。劳动法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劳动合同的原型就是民法所调整的雇佣契约,之所以分离既是地位强弱之势不同所致,也是劳动力的特性使然(黎建飞,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