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律的文本内容
劳动合同是市场化劳动关系法律规制的首要和基础内容(常凯,2013),是劳资双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作为合法劳动关系的法定文件,劳动合同通过法定形式明确了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的中心制度(谢勇、丁群晏,2012)。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在第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2005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贯彻实施劳动法还存在许多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其中首要的问题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①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②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③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就不续用,以此盘剥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在建议部分,这份报告明确提出,应当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要把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明确用人单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行为。这份报告强调,要根据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需要,加快制订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
2008年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其法律条文的规定更加细致和全面。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所要承担的具体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劳动法》当中,只是较为简略地规定了“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未针对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处罚,同时也未对具体的赔偿金额进行规定。在实践操作中,这给用人单位留下了过多的空间,而《劳动合同法》对这一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强化。
在无固定期限合同方面,《劳动法》只是规定了“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则在这一基础上,增加了两种情形。在这两种情形下,劳动者也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两种情形分别是:①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些内容的增加,给劳动者提供了更全面的权益保护。
此外,《劳动合同法》强化了集体合同的内容,一方面延续了《劳动法》的内容,在第五十一条当中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同时,允许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