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中的劳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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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的合同签订

在现代法治社会,劳动合同是合法劳动关系的法定文件,其签订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正式纳入了法律调节和规范的范围。依据《国务院关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官方表述,劳动合同是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载体。法律作为一种由官方主导和推动的强势规范,具有事本主义的特征,适合解决功利性、工具性、一次性的次级社会关系问题(郭星华,2011)。而劳动关系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重要的次级关系,十分需要法律的介入和调节。法律调节劳动关系的重要环节之一,就是劳动合同的签订。

鉴于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是衡量劳动法律行动效果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是反映劳动者劳动就业现状的一个基础性指标。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在不确定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和职业发展也因此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徐道稳,2011)。签订劳动合同将会显著提升农民工的工资率,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农民工,尤其是中低收入农民工的工资促进效应更为突出(林伟、李龙、宋月萍,2015)。劳动合同的缺失,使劳动者未能被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所覆盖(修耀华,2010),同时在工作稳定性和工时安排等方面都会带来负面影响(季洁,2010)。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助于劳动者避开失业、贫困和残疾等生活风险(吴伟东、郭腾军,2012)。而不稳定的劳动关系,一方面给劳动者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阻碍其对工作的专注和投入,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发展。

促进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中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与劳动者权益维护方面的重点工作之一。2006年,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署和开展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明确了2006~2008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目标。依据《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中国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继续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在2011年年末达到86.4%。同时,经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当期有效集体合同达96.2万份,覆盖职工1.22亿人。劳动合同签订率,在2015年年末达到了90%,当期有效集体合同176万份,覆盖企业356万户职工1.7亿人。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从2011年开始成为每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必备内容之一。同时,依据2008年的统计公报,2008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令用人单位与1561.7万名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这一数据在此后开始下降,2010年为937.8万,2011年为880.1万,2012年为805.5万,2013年为511.7万,而2014年则进一步下降到409.5万。到了2015年,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督促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签的劳动合同份数为307.1万份。这些数据充分表明,劳动合同签订的问题仍然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存在。一些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此逃避对劳动者的义务和责任,例如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时解雇劳动者,解雇时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林嘉,2006)。在中国工业化与城市化急速发展的转型阶段,出现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转移的现象,中国劳动力市场上因而存在着数量众多的农民工(劳动供给过剩),再加上他们在求职时的决策是分散的个人决策,所以,其谈判工资、个人劳动收入较低,而且这个规模庞大的群体缺乏有效的集体行动组织,从而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或者终止方面的谈判能力远远不如企业方,导致农民工在被雇用时合法权益或工资收入得不到保障和实现(何一鸣、罗必良,2011)。《劳动合同法》的直接目标就是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短期化、内容不规范等问题,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实现劳动合同关系的长期化、稳定化与和谐化(常凯,2008)。

对于劳动合同签订的影响因素,国内学者已经取得了一些有益的实证研究成果。刘林平和陈小娟(2010)发现企业的制度是劳动合同签订的关键变量,同时劳动者人力资本因素也会影响劳动合同签订。姚裕群和陆学彬(2010)发现劳动者的工作变换情况、就业形式、工会参与、企业规模等因素对劳动合同签订具有显著影响。刘辉和周慧(2007)的研究则验证了企业的性质、规模、所属行业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影响。具体到劳动合同的签订意愿,魏建和肖永泼(2013)聚焦于农民工群体,将签订意愿作为“愿意签订”和“不愿签订”二分变量,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分析,发现学历、企业规模、企业工作时间以及对《劳动合同法》的熟悉程度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意愿正相关,而农业劳动收入和农村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则与农民工的签订意愿负相关。

中国自2008年起实施《劳动合同法》,该法的立法目标之一就是通过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提升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水平。“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文本的重要条款和内容。这一法律的文本规定,在实践中的行动结果是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如果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可以认为劳动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的文本内容得到了遵守和实现。但如果劳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认为法律的文本内容没有得到遵守和实现。由此出发,本章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资源依赖,是否会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劳动法律文本的行动结果)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