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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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参考4 承保前保险事故已经发生

投保人吕某于1996年7月29日,向保险公司填写了投保单,投保主险20万元人寿保险,附加意外伤害20万元。次日,吕某交纳了300元的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

因保险标的金额较大,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告知吕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300元体检费可以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同年8月7日,吕某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吕某,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吕某即告诉业务员,如果加费承保的,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

按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吕某按标准体承保应交纳保费15460元。吕某与业务员约定,8月9日晚6时30分,业务员在吕某家收取保费。8月9日,业务员到吕某家,吕不在,遂从其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据吕母讲,这笔钱是吕某下午出门时交给她的,并说明已约好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来取。业务员收款后,开具了编号为0088737的“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并收回了先期开出的300元的体检押金收据。

同年8月10日和11日,公司休息。8月12日,业务员将吕某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提出“右肾积水,EM: +75%承保”的结论,并发出了《新契约投保事项审核通知书》,指出吕某因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业务员为吕某垫交了这笔加费400元。8月14日,保险公司签发了吕某的正式人寿保险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20万元,附加人身意外险20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黄某(未成年人),投保人吕某,保险责任自1996年8月12日中午12时起。

1996年8月15日,保险公司业务员送达正式保单时,得知被保险人吕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被保险人吕某被人杀害,死亡时间为8月9日晚8时许。保险公司于1996年9月3日发出“撤保通知”。受益人的监护人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付保险金40万元。参见邹海林《保险法教程》(修订第二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第256页。

案例分析指引

1.本案中,吕某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哪些法律事实足以认定涉案人身保险合同成立?

2.本案中,被保险人吕某的死亡是否发生在涉案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之前?

3.保险合同成立前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如何对待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

4.本案中,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发出“撤保通知”具有什么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