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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化妆品引起的皮肤病

GB 17149.1—1997《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中定义,化妆品皮肤病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化妆品皮肤病是一组有不同临床表现、不同诊断和处理原则的临床症候群。定义范围包括6类: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化妆品光感性皮炎、化妆品痤疮、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化妆品毛发损害、化妆品甲损害。

3.4.1 化妆品引起的典型皮肤病

3.4.1.1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contact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指化妆品引起的刺激性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1)刺激性接触性皮炎(irritant contact dermatitis,ICD)指无变应原存在的由化妆品理化性质刺激引起的皮肤局部、表浅的渗出性炎症反应,最常见。

常见原因:头发烫直剂因含有氢氧化锂而使pH值>9,易引起皮肤通透性增加而产生皮肤刺激作用。指甲油含有机溶剂,可溶解皮肤脂肪层,增加皮肤的敏感性。祛斑美白类化妆品可含有刺激性较强的氢醌类物质,易产生皮肤刺激。

临床表现:皮损限于接触部位,边界清楚,皮炎呈急性或亚急性反应,表现为红斑、丘疹、水肿,水疱破溃后可有糜烂、渗液、结痂。自觉症状有:瘙痒、灼热或疼痛。

(2)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变应性接触性皮炎(allergic contact dermatitis,ACD)指化妆品中含有的变应原物质经机体免疫系统,产生以T细胞介导的皮肤迟发型变态反应性组织损伤。

临床表现:ACD一般在接触变应原物质5~7天后出现,皮损形态多样、边界不清楚,可超出接触部位,呈湿疹样变,瘙痒明显。如再次接触,出现症状的时间缩短,皮损更严重。

最常引起此类皮炎的组分依次为:香料、防腐剂、乳化剂以及羊毛脂等(护肤膏霜类);染发剂中的对苯二胺。

影响因素:特异性体质是发生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主要原因,此外,机体本身因素(年龄、接触部位皮肤状态)、变应原性质、浓度和化妆品组分中是否含表面活性剂和佐剂等也是影响因素。

特异性体质是引起ACD的主要原因。刺激性接触性皮炎与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临床鉴别方法见表3-4。

表3-4 刺激性接触性皮炎与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临床鉴别

来源:化妆品的不良影响与危害。

化妆品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是化妆品皮肤病的主要类型,占化妆品皮肤病的50%~70%。我国5家医院2003年报告的565例化妆品皮肤病中,化妆品接触性皮炎486例,占86.02%。可分为刺激性接触性皮炎和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两种。其定义和分类与一般的接触性皮炎相同。常见的致病物质有各种香料、防腐剂、抗氧化剂、乳化剂和遮光剂等。

3.4.1.2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photosensitive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指由化妆品中某些成分和光线共同作用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皮炎。分为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和光毒性皮炎。

(1)光毒性皮炎(phototoxic dernatitis):指化妆品中某些物质能增加皮肤对光的敏感性,而产生光毒性反应导致皮肤损伤。光毒性反应是由于化妆品中的某些成分(如香豆精类化合物、染料、硫化镉等)能增强皮肤对紫外线和(或)可见光的反应性,为非免疫性反应。

临床表现:红斑反应和消退后的色素沉着。

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和光毒性皮炎的区别:是否属于过敏性体质。

(2)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photoallergic contact dermatitis,PCD):指使用含有光变应原物质的化妆品后,在接触日光的部位出现皮肤炎症反应,而在不接触光的皮肤则不出现此种反应,属于T细胞介导的湿疹样反应。光变态反应只是在少数事先接触了光敏物质(如香料、唇膏中所含的伊红、遮光剂中的对氨基苯甲酸衍生物、香皂中的硫氯酚等)并光照而致敏的个体中发生,属于Ⅳ型变态反应。

临床表现:湿疹,慢性:苔藓样皮肤增厚。

组分:含有光变应原的化妆品,主要是防晒剂(对氨基甲酸及其酯类物质)、染料(煤焦油,色素性化妆品皮炎)和香料(葵子麝香,持久性光敏反应)类。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占化妆品皮肤病的0.5%~1.15%。我国5家医院2003年报告的565例化妆品皮肤病中,化妆品光感性皮炎8例,占1.42%。

3.4.1.3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skin discolouration induced by cosmetics)指接触化妆品的局部或其邻近部位发生的慢性色素异常改变,或在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光感性皮炎消退后局部遗留的皮肤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包括:

①化妆品直接染色;

②化妆品刺激皮肤色素增生;

③继发于化妆品接触性皮炎或光感性皮炎,在皮损过程黑色素细胞的结构和分布改变引起的沉着。

临床表现:色素异常大多局限于化妆品涂抹区,呈不规则斑片或点状色素沉着。

常见部位:眼睑和颧颈部。

致病成分:化妆品中的颜料、香料、防腐剂等。

国外的一项调查显示,全球因滥用色素而导致脸部“斑点丛生”的“毁容美女”高达100万人以上。一些医学专家称,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占皮肤病的50%以上,化妆品色素异常占30%以上,因此,对于滥添色素的危害要充分重视和预防。因使用化妆品引起的面部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占化妆品皮肤病的10%~50%。我国5家医院2003年报告的565例化妆品皮肤病中,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27例,占4.78%。以色素沉着多见,单独发生或继发于接触性皮炎、光感性皮炎后。常由一些劣质化妆品引起,如含有不纯的石油分馏产品、某些染料和感光的香料等。

3.4.1.4 化妆品痤疮

化妆品痤疮(acne induced by cosmetics)经一定时间接触化妆品后,在局部发生的痤疮样皮损。化妆品对毛囊口的机械性堵塞可引起痤疮样皮损,或加重原有的痤疮,或造成毛囊炎症。其是仅次于接触性皮炎的常见化妆品皮肤病。

临床表现:多发生于面部,以炎性毛囊性丘疹及白头粉刺较多见,黑头粉刺较少见。此类皮肤反应多见于20~30岁年龄组人群,50岁后仍可发生。尤其油性皮肤的人,如经常施用面霜类化妆品,可因皮肤皮脂腺和汗腺阻塞,影响皮脂从皮脂腺导管排出致皮脂积聚于毛囊形成乳酪样物质,出现痤疮。

易引起此类皮炎的化妆品:护肤类的面霜、粉底、油彩、增白霜等。

组分:基质,如凡士林、石蜡油、矿物油等。如果矿物油将皮肤的细孔堵塞,影响皮肤呼吸。

我国5家医院2003年报告的565例化妆品皮肤病中,化妆品痤疮23例,占4.07%。多因油性皮肤选用了油性化妆品,或使用了劣质的油性或粉质化妆品等原因引起。

3.4.1.5 化妆品毛发损害

化妆品毛发损害(hair damage induced by cosmetic)指应用化妆品后出现的毛发干枯、脱色、折断、分叉、变形或脱落(不包括以脱毛为目的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洗发剂、护发剂、染发剂、烫发剂、生发水、发胶、眉笔、眉胶、睫毛油等均可能引起毛发损害。表现为脱色、变脆、分叉、断裂、失去光泽和脱落等改变。我国5家医院2003年报告的565例化妆品皮肤病中,化妆品毛发损害20例,占3.54%。与化妆品中所含的染料、去污剂、表面活性剂及其他添加剂有关,特别是劣质化妆品。

3.4.1.6 化妆品甲损害

化妆品甲损害(nail damage induced by cosmetics),长期应用化妆品引起的甲剥离、甲软化、甲变脆及甲周皮炎等。甲用化妆品(如指甲油、指甲清洁剂等)中的有机溶剂所致甲板脱脂而引起甲损害,表现为甲板粗糙、失去光泽、变形、软化、脆裂、剥离、增厚等,甲油和清洁剂中含有的染料或有机溶剂可引起甲周皮炎。我国5家医院2003年报告的565例化妆品皮肤病中,化妆品甲损害1例,占0.18%。多由仿纤维甲、丝绸甲、彩绘甲及艺术嵌甲、清洁甲板用的有机溶剂等破坏甲板及刺激甲沟而引起。

3.4.1.7 化妆品眼损害

眼部皮肤和黏膜是特别敏感的部位,一些在皮肤不引起损害的化妆品,在眼部可引起不同程度的损害,如刺激性接触性皮炎和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由非眼部化妆品(洗发剂、染发剂、发胶、香水、香粉)和眼部化妆品(睫毛油、眼影膏、眼线膏等的碎片、细颗粒或纤维等)引起。

3.4.2 几种常见化妆品的安全隐患

3.4.2.1 增白面霜

据医学美容专家介绍,一些皮肤增白剂对人的面容有潜在的危险。特别是许多祛斑化妆品中含有无机汞和氢醌等有毒的化学药品。增白剂中的汞是氟化汞和碘化汞,也很容易被皮肤吸收导致慢性积聚,会引起局部或全身性的毒副作用。如皮炎、肌肉萎缩、粟粒疹,甚至变态反应(过敏反应)。专家建议女性在使用增白剂的同时,应随时观察皮肤的反应,以便甄别品牌的好坏。最实际的是要选择适合自身的品牌,并非价钱越高对健康的危害就越小。

3.4.2.2 指甲油

指甲油是以硝化纤维为基料,并配上丙酮、乙酸乙酯、苯二甲酸丁酯等化学溶剂来合成的化妆品,其中所包含的化合物属于脂溶性化合物,很容易溶解在油脂中。这些化合物一旦进入到人体之中,就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生物毒性。人的指甲表层有密密麻麻的一层微细小孔,这些小孔是供指甲“呼吸”的,如果常年都涂着指甲油或者一年内涂指甲油的时间超过4个月,就会出现不良影响。手指是人的神经末梢部位,指甲下面的皮下组织的血液充沛,当指甲由于涂油而处于一种封闭状态时,最先影响的是人体的微循环,其次是造成指甲根部位的低度中毒。时间长了,就会出现指尖麻胀以及手指感应力下降等,甚至使肝部受损。

3.4.2.3 香水

从化学角度讲,香水中含有多种易挥发的有害化合物,它对人体神经系统产生的毒副作用不可小视。已经有研究发现芳香剂的化学成分对健康有害,对皮肤、肺脏和大脑的危害尤为显著。很多人投诉用过芳香剂后产生荨麻疹、皮炎等不良反应。芳香剂对慢性肺病特别是哮喘患者的影响很大。香味的化学成分可以通过口、鼻以及皮肤吸收进入人体。这些成分可以通过血液循环到达全身各部位。敏感人群极易引发头痛(特别是偏头痛),打喷嚏、流眼泪、呼吸困难、头晕、喉咙痛、胸闷、活动过度(在儿童中尤为显著)等症状。因此,女性在使用香水时,喷射的浓度尽可能低一些,并且不要让香水过多接触皮肤,特别是劣质的香水。此外,我们的日常用品中,比如洗发水、化妆品、婴儿护肤品、空气清新剂、洗涤用品中也多有香水的成分。

3.4.2.4 睫毛笔(膏)

国外一些学者通过抽样调查证实,睫毛笔中常发现有茄病镰刀菌污染。一支新的睫毛笔在使用前,其污染率仅占1.5%左右,而在使用过程中就会使其污染率急剧上升。这种茄病镰刀菌极易引起人们的角膜真菌病。

3.4.3 我国化妆品引起的皮肤病的发病特点

(1)接触性皮炎仍占主要地位,接触性皮炎占52.92%,刺激性接触性皮炎占47.08%。

(2)美白祛斑类化妆品引致皮肤不良反应较多,这可能与这一类化妆品多数含有果酸等刺激性强的化学物质有关。因为,此类物质一旦浓度控制不严格,或使用不当,易造成皮肤的不良反应。

(3)美容院自制产品造成的化妆品皮肤病。美容院自制产品多数为“三无产品”,少者使用三五种,多者同时使用十多种。因此,发生皮肤不良反应,给对致病产品的判断造成较大的困难,加之美容院就业人员未能及时停用致病产品,从而易造成难以恢复或不可逆性的皮肤损害。

(4)进口或合资企业高档化妆品引起皮肤不良反应。以往众多人认为进口或合资企业高档化妆品致皮肤损害少。经分析在化妆品皮肤不良反应中有部分为进口化妆品引起的。

赵康峰等在2005~2007年采用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对洁面类、面膜类、芳香类、发用类、浴液类、卸妆类、按摩类、磨砂祛角质类共计917种化妆品样品进行测试。发现各类受试化妆品有不同程度的急性皮肤刺激性损害效应。洁面类、发用类、浴液类、按摩类和磨砂祛角质类在试验中出现较高的皮肤刺激性样品检出率(轻刺激性为58.8%~69.3%,中刺激性为0%~5.9%)和引发皮肤红斑损伤(明显红斑占5.7%~9.8%,中度及以上红斑占0%~4.3%);面膜和芳香类化妆品样品试验中引发皮肤刺激性损伤以在72h内恢复者为主(>90%),洁面类(0.8%)、发用类(0.7%)和浴液类(5.9%)样品中各有不同比例样品引发皮肤刺激性损伤可延续至14天以上。同时,赵康峰等采用急性眼刺激性试验对发用类、眼霜类、面膜类、肤用清洁类、彩妆类共计846种化妆品样品进行测试,发现受试的各类化妆品均有不同程度的眼刺激性。发用类(47.5%)、肤用清洁类(20%)中检出一定比例具有轻刺激性及以上刺激性的样品;除发用类中有20种样品(均为染发剂)眼损伤持续21天以上外,其余化妆品引起的眼损伤能够在观察期限内恢复。以发用类、肤用清洁类急性眼刺激作用较明显。

曲永红对门诊128例化妆品不良反应患者临床分析,并对患者做了可疑致病化妆品斑贴试验。患者中以中青年女性居多,临床表现主要为接触性皮炎(95%),大部分是由一般化妆品引起,其次为祛斑增白类,16例患者做了可疑化妆品斑贴试验,有8例阳性。

张倩分析2005、2006年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资料,发现在各化妆品不良反应类型中,以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发病情况为严重,以化妆品痤疮、化妆品毛发损害、化妆品光感性皮炎、化妆品指甲损害为中等,以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发病情况较轻。各化妆品种类中,各普通型化妆品中,以彩妆类化妆品引起的不良反应发病情况为严重,护肤类、发用类发病情况中等,指(趾)甲用品类、芳香类的情况较轻。各特殊化妆品中,以除臭类、烫发类化妆品引起的发病情况为严重,防晒类、祛斑类、染发类、健美类、美乳类化妆品引起的发病情况为中等,脱毛类、育发类化妆品引起的发病情况为较轻。

引起皮肤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各国统计结果不一致。美国、法国、荷兰、英国最常见为护肤化妆品。西班牙以指甲化妆品最为常见。瑞士以眼用化妆品最为常见。可能与使用化妆品的习惯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