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剥削阶级的法
(一)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本质
爱德华六世在即位的第一年(1547年)颁布的法令规定,拒绝劳动的人,如被告发为游惰者,就要判为告发者的奴隶。……
伊丽莎白执政时期的1572年的法令规定,没有得到行乞许可的14岁以上的乞丐,如果没有人愿意使用他一年,就要受猛烈的鞭打,并在右耳打上烙印;如果有人再度行乞而且年过18岁,又没有人愿意使用两年,就要被处死;第三次重犯,就要毫不容情地当做叛国犯处死。类似的法令还有伊丽莎白十八年所颁布的第3号法令和1597年的法令。
詹姆斯一世时期,游荡和行乞的人被宣布为流浪者。即决法庭的治安法官有权叫人当众鞭打他们,把第一次被抓到的监禁六个月,第二次被抓到的监禁两年。在监禁期间,治安法官认为适当就可以随时鞭打他们,要打多少就打多少……不可救药的危险的流浪者,要在左肩上打上R字样的烙印,并要从事强制劳动;如果他再度在行乞时被抓到,那就要毫不容情地处死。这些条例直到18世纪初还有效,到安女王十二年颁布第23号法令时才被废除。
法国也有同样的法律,因为17世纪中叶在巴黎曾经建立了一个流浪者王国。在路易十六初期(1777年7月13日的敕令)还规定,16岁到60岁的身体强壮而没有生存资料或职业的人,都要罚做苦工。1531年10月查理五世对尼德兰颁布的法令,1614年3月19日荷兰各州和各城市的第1号告示,1649年6月25日联合省的公告等,都有类似的规定。
这样,被暴力剥夺了土地,被驱逐出来而变成了流浪者的农村居民,由于这些古怪的恐怖的法律,通过鞭打、烙印、酷刑,被迫习惯于雇佣劳动制度所必需的纪律。
马克思:《资本论》,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843—846页。
处于所有这些阶级(平民反对派除外)之下的,就是这个民族中遭受剥削的广大群众——农民。压在农民头上的是社会的各个阶层:诸侯、官吏、贵族、僧侣、城市贵族和市民。无论农民是属于一个诸侯、一个帝国直属贵族、一个主教、一个寺院,还是属于一个城市,他们都毫无例外地被当做一件东西看待,被当做牛马,甚至连牛马都不如。如果他们是农奴,那就得无条件地听从主人支配。如果他们是依附农,契约规定的法定负担已经压得他们透不过气了,可是这些负担还在一天天加重。他们必须以绝大部分时间在主人的田庄上劳动;而他们在少量的自由时间里的劳动所得,还要用来缴纳什一税、地租、土地税、财产税、远征税(战争税)、邦税和帝国税。农民若不向主人送钱,非但不能结婚,连死也不行。除了常规徭役以外,农民还要为老爷采集干草、草莓、越桔、蜗牛壳,驱赶野兽以供打猎,为主人砍柴等等。捕鱼和打猎都是主人才可以干的事;如果野兽践踏了农民的庄稼,农民只许眼睁睁地看着。农民的公社牧场和林地几乎到处都被主人强占。主人像支配财产一样任意支配农民及其妻女的人身。主人享有初夜权。主人可以任意把农民投入监牢;在监牢中,正如今天一定有预审法官等着一样,当时一定有刑具等着农民。主人可以任意把农民打死,或者把农民斩首。加洛林纳法典中的那些含有惩戒意义的条款提到了“割耳”、“割鼻”、“剜眼”、“断指断手”、“斩首”、“车裂”、“火焚”、“夹火钳”、“四马分尸”等等,其中没有一项不被这些尊贵的老爷或保护人随心所欲地用来对付农民。谁来保护农民呢?法庭上坐着的都是权贵、僧侣、城市贵族或律师,他们深知拿了钱就该办什么事。帝国官场中各等级本来就是靠从农民身上吮血吸髓过活的。
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31—232页。
中世纪完全是从野蛮状态发展而来的。它把古代文明、古代哲学、政治和法学一扫而光,以便一切都从头做起。它从没落的古代世界接受的唯一事务就是基督教和一些残破不全而且丧失文明的城市。其结果正如一切原始发展阶段的情形一样,僧侣获得了知识教育的垄断地位,因而教育本身也渗透了神学的性质。在僧侣手中,政治和法学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不过是神学的分支,一切都按照神学中适用的原则来处理。教会的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个法庭都具有法律效力。甚至在法学家已经形成一个等级的时候,法学还久久处于神学控制之下。神学在知识活动的整个领域的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威,同时也是教会在当时封建统治下万流归宗的地位的必然结果。
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35页。
在最古老的自然形成的公社中,最多只谈得上公社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妇女、奴隶和外地人自然不在此列。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的作用比任何平等要大得多。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该词是在广义上使用的),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在罗马帝国时期,所有这些区别,除自由民和奴隶的区别外,都逐渐消失了;这样,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罗马法发展起来了,它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的最完备形式。但是只要自由民和奴隶之间的对立还存在,就谈不上来自一般人的平等得出的法的结论,这一点我们不久前在北美的合众国各蓄奴州里还可以看得到。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09页。
以后的雅典政治史,直到梭伦时代,人们知道得很不完全。巴赛勒斯一职已经废除;国家首脑人物已由贵族中所选出的执政官来充任。贵族的统治日益加强,到了公元前600年前后,已经变得令人不能忍受了。这时,货币和高利贷已成为压制人民自由的主要手段。贵族们的主要居住地是雅典及其近郊,在那里,海上贸易以及附带的有时仍然进行的海上掠夺,使贵族们发财致富,并使货币财富集中在他们手中。由此而日益发达的货币经济,就像腐蚀性的酸类一样,渗入了农村公社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的生活方式。氏族制度同货币经济绝对不能相容;阿提卡小农的破产是与保护他们的旧的氏族联系的松弛同时发生的。债务契约和土地抵押(雅典人已经发明了抵押办法)既不理会氏族,也不理会胞族。而旧的氏族制度既不知有货币,也不知有贷款,更不知有货币债务。因此,贵族的日益扩展的货币统治,为了保护债权人对付债务人,为了使货币所有者对小农的剥削神圣化,也造成了一种新的习惯法。在阿提卡的田地上到处都竖立着抵押柱,上面写着这块地已经以多少钱抵押给某某人了。没有竖这种柱子的田地,大半都因未按期付还押款或利息而出售,归贵族高利贷者所有了;农民只要被允许做佃户租种原地,能得自己劳动生产品的六分之一以维持生活,把其余六分之五作为地租交给新主人,那他就谢天谢地了。不仅如此,如果出卖土地所得的钱不够还债,或者债务没有抵押保证,那么债务人便不得不把自己的子女出卖到国外去做奴隶,以偿还债务。父亲出卖子女——这就是父权制和专偶制的第一个果实!要是吸血鬼还不满足,那么他可以把债务人本身卖为奴隶。雅典人民的文明时代的欢乐的曙光,就是如此。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28—129页。
什么是专制制度?专制制度(专制政体,极权君主制)是一种最高权力完全地整个地(无限制地)由沙皇一人独占的政体。沙皇颁布法律,任命官吏,搜刮和挥霍人民的钱财,人民对立法和监督管理一概不得过问。因此,专制制度就是官吏和警察专权,而人民无权。全体人民备受无权的痛苦,有产阶级(特别是富裕的地主和资本家)却可以任意左右官吏。
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党中的倒退倾向》, 《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10月第1版,第231页。
享受新法律的只是一些显贵的官员以及同宫廷有关系的人物,他们在客厅里同省长或大臣谈上一两句话,就能毫不费力地得到这些优待和特权。
列宁:《农奴主在活动》, 《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1月第1版,第77页。
新法律直接关心的就是要尽快地为地主建立新的天堂,为农民建立新的地狱。
列宁:《农奴主在活动》, 《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1月第1版,第78页。
沙皇专制制度就是沙皇的权力要多大有多大。人民根本不能参加国家的机构和管理国家。沙皇一个人有独揽的无限专制的权力,什么法律都由他颁布,什么官吏都由他派。
列宁:《给农村贫民》, 《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10月第2版,第393页。
不管是谁讲古代史课,你们都会听到君主制国家和共和制国家斗争的情况,但基本的事实是奴隶不算是人;奴隶不仅不算是公民,而且不算是人。罗马的法律把奴隶看成一种物品。关于杀人的法律不适用于奴隶,更不用说其他保护人身的法律了。法律只保护奴隶主,只把他们看做是有充分权利的公民。不论当时所建立的是君主国还是共和国,都不过是奴隶占有制君主国或奴隶占有制共和国。在这些国家中,奴隶主享有一切权利,而奴隶按法律规定却是一种物品,对他不仅可以随便使用暴力,就是杀死奴隶也不算犯罪。奴隶占有制共和国按其内部结构来说分为两种:贵族共和国和民主共和国。在贵族共和国中参加选举的是少数享有特权的人,在民主共和国中参加选举的是全体,但仍然是奴隶主的全体,奴隶是除外的。我们必须注意到这种基本情况,因为它最能说明国家问题,最能清楚地表明国家的实质。
列宁:《论国家》,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89—290页。
地主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为了保持自己的权力,必须有一种机构能使大多数人统统服从他们,服从他们的一定的法律、规则,这些法规基本上是为了一个目的——维持地主统治农奴制农民的权力。
列宁:《论国家》,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91页。
(二)资产阶级法的本质
1.资产阶级法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
狄东的海盗抓到俘虏后,就打断他们的手脚,以便保证自己控制他们。为了保证自己对森林条例违反者的控制,省议会不仅打断了法的手脚,而且还刺穿了它的心。我们认为省议会在恢复我们的诉讼法的某些部分方面,是毫无功绩的。相反地,我们对于省议会在把不自由的形式赋予不自由的内容时所采取的那种公开和彻底的态度,必须给以应有的报答。
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第1版,第178—179页。
个人消费一方面保证它们维持自己和再生产自己,另一方面通过生活资料的耗费来保证它们不断重新出现在劳动市场上。罗马的奴隶是由锁链,雇佣工人则由看不见的线系在自己的所有者手里。他的独立性这种假象是由雇主的经常更换以及契约的法律拟制来保持的。
从前,资本在它认为必要的时候,就通过强制性法律来实现它对自由工人的所有权。例如1815年以前,英国禁止机器工人移居国外,违者予以严惩。
马克思:《资本论》,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662页。
由于封建家臣的解散和土地断断续续遭到暴力剥夺而被驱逐的人,这个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阶级,不可能像它诞生那样快地被新兴的工场手工业所吸收。另一方面,这些突然被抛出惯常生活轨道的人,也不可能一下子就适应新状态的纪律。他们大批地变成了乞丐、盗贼、流浪者,其中一部分人是由于习性,但大多数是为环境所迫。因此,15世纪末和整个16世纪,整个西欧都颁布了惩治流浪者的血腥立法。现在的工人阶级的祖先,当初曾因被迫变成了流浪者和需要救济的贫民而受到惩罚。
马克思:《资本论》,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843页。
现代的工业劳动,现代的资本压迫,无论在英国或法国,无论在美国或德国,都是一样的,都使无产者失去了任何民族性。法律、道德、宗教在他们看来全都是资产阶级偏见,隐藏在这些偏见后面的全都是资产阶级利益。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42页。
对于他,事情的本质并没有改变,这种表面的自由一方面虽然也一定会给他带来某些真正的自由,可是另一方面也有它的坏处,即没有人保障他的生计。他的主人(资产阶级)如果对他的工作、对他的生存不再感到兴趣,就随时可以把他赶出去,让他去饿死。可是,对资产阶级来说,现在的情况比起旧的奴隶制来却是无比地有利:他们可以随便在什么时候辞退自己的工人,同时并不因此使投下的资本受到损失,工人劳动的代价无论如何要比奴隶劳动的代价便宜得多,这是亚当·斯密为了安慰他们而给他们算清了的。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12月第1版,第364页。
而资产阶级为工人考虑的唯一的东西就是法律,当工人向资产阶级步步进逼的时候,资产阶级就用法律来钳制他们;就像对待无理性的动物一样,资产阶级对工人只有一种教育手段,那就是皮鞭,就是残忍的、不能服人而只能威吓人的暴力。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428页。
趁这个机会来谈谈在英国是怎样神圣地看待法律的。对资产者来说,法律当然是神圣的,因为法律是资产者本身的创造物,是经过他的同意并且是为了保护他和他的利益而颁布的。资产者懂得,即使个别的法律对他特别不利,但是整个立法毕竟是保护他的利益的,而最重要的是,法律的神圣性,由社会上一部分人积极地按自己的意志规定下来并由另一部分人消极地接受下来的秩序的不可侵犯性,是资产者的社会地位的最强有力的支柱。英国资产者把法律看做自己的化身,正如他把自己的上帝看做自己的化身一样,所以他认为法律是神圣的,所以警察手中的棍子(其实就是他自己手中的棍子)对于他具有极大的安抚力。而在工人看来当然就不是这样。工人有足够的体验,并且十分清楚地知道,法律对他来说是资产者给他准备的鞭子,因此,不是万不得已工人是不会诉诸法律的。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462页。
现在我们来看看资产阶级如何作为政党、甚至作为国家政权来反对无产阶级的种种情况。整个立法首先就是为了保护有产者反对无产者,这是显而易见的。只是因为有了无产者,所以才必须有法律。这一点虽然只是在少数法律条文里直接表现出来,例如取缔流浪汉和露宿者的法律就宣布无产阶级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敌视无产阶级却是法律的重要基础,因此法官,特别是本身就是资产者并且和无产阶级接触最多的治安法官,立刻就会看出法律本身所包含的这种意图。……治安法官的偏袒行为,特别在乡间,实在是任何人都无法想象的,而且这种行为已司空见惯,以致所有不是过分耸人听闻的事件都被报纸毫不在乎地而且不加评论地刊登出来。也不可能指望有别的做法。一方面,这些“道勃雷”只是按照法律的原意来解释法律,另一方面,他们本身就是资产者,他们首先认为本阶级的利益是一切真正的秩序的主要基础。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481—482页。
此外,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这直接地宣告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阶级的组织。在按照财产状况划分阶级的雅典和罗马,就已经是这样。在中世纪的封建国家中,也是这样,在那里,政治的权力地位是按照地产来排列的。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的选举资格,也是这样。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92页。
罚款的目的不在于赔偿损失,而在于建立纪律,也就是使工人服从厂主,强迫工人执行厂主的命令,上工的时候听从厂主。罚款法就是这么说的:罚款是“工厂经理为维护制度而以私人权力所施的现金处分”。因此罚款的多少不是由损失的大小,而是由工人工作草率的程度决定的:工作愈草率,对厂主的反抗愈厉害,对厂主的要求违抗得愈厉害,罚款也就愈多。如果谁替厂主做工,那么很清楚,他就成了不自由的人;他必须听从厂主,而厂主可以惩罚他。农奴给地主干活,受地主惩罚。工人替资本家做工,受资本家惩罚。所有的差别只是在于,不自由的人从前是挨棍子打,而现在是受卢布的鞭笞。
列宁:《对工厂工人罚款法的解释》, 《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5月第1版,第14页。
我们来看看,旷工罚款法公正吗?如果一个工人一两天不去做工就被认为旷工,要处罚他,而一连旷工3天以上还要开除他。但是,如果厂主停止工作(例如因为没有订货),或每星期不按规定开工6天,只开工5天,那会怎样呢?如果工人和厂主真是平等的话,那么对待厂主的法律也应当像对待工人的一样。如果工人停止工作,他不但得不到工资而且还要付出罚款。那么,如果厂主任意停工,第一,他应当付给工人在工厂停工期间的全部工资;第二,也应当付出罚款。但是不论哪一点在法律中都没有规定。这一个例子可以清楚地证明,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罚款是表示资本家对工人的奴役,表示工人是一个下等、不自由的阶级,注定终生替资本家工作,给他们创造财富,而工作所得到的只是还不够维持最起码的生活的几文钱。至于要厂主付出任意停工的罚款,那就更谈不上了。厂主甚至在不是由于工人的过失而停工时都不付给工人工资。这是极为令人愤恨的不公平的现象。
列宁:《对工厂工人罚款法的解释》, 《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5月第1版,第25—26页。
我们已经说过,根据法律,罚款是由工厂经理“以私人权力”的。关于对经理的处置提出申诉的问题,法律规定:“对工厂经理课处工人罚款之处置,不得提出申诉。但在工厂视察处之官员巡视工厂时,若从工人之申述中发现违法课收工人罚款之情形,应追究经理之责任。”谁都看得出,这种规定是非常含糊和自相矛盾的:一方面跟工人说,被课处罚款不许提出申诉。另一方面又说,工人可以向视察员“申述”罚款是“违法”的。“对违法现象提出申述”和“对违法现象提出申诉”——一个没有机会读到俄国法律的人一定会问,这有什么分别呢?分别是没有的,不过法律咬文嚼字地规定这么一条,其目的倒也非常明显:是想限制工人对厂主无理的违法罚款提出申诉的权利。现在如果哪个工人向视察员申诉违法罚款的事件,那视察员就可以对他说:“法律不许对罚款提出申诉。”未必会有多少工人能够看透这种暗怀鬼胎的法律,并且回答说:“我不是申诉,我只是申述。”
列宁:《对工厂工人罚款法的解释》, 《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5月第1版,第32页。
如果这样的法律和条例施行起来,如果工人熟悉了它们,并在和当局的冲突中认清了法律怎样压迫他们,工人就会逐渐意识到自己不自由的地位。他们就会懂得,只是贫困才逼他们去替富人做工,才逼他们满足于他们的沉重劳动的微薄代价。他们就会懂得,政府及其官员是袒护厂主的,而定的法律也是便于厂主压榨工人的。
列宁:《对工厂工人罚款法的解释》, 《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5月第1版,第51—52页。
工厂则集中了这样大量的工人,压榨工人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至无法弄清每个具体案件。于是订立了一般条例,制定了所有的人都必须遵守的关于工人对厂主的关系的法令。在这个法令中,对雇主利益的庇护已被国家政权固定下来。个别官吏的不公道已被法令本身的不公道代替。譬如,有这样的条例:工人不上班不但领不到工资,而且还要缴付罚款,但是雇主使工人不上班时,却什么也不付给工人;雇主因为工人粗暴可以解雇工人,但是工人却不能以同样的理由离开雇主不干;雇主有权擅自向工人勒取罚款、扣款、或者要求工人加班等等。
列宁:《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及其说明》,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无产阶级政党》,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1页。
为了改善自己的处境,工人现在不得不对付以资本剥削劳动为方针的整个社会结构。与工人对立的已经不是个别官吏的个别不公道,而是国家政权本身的不公道,这个政权把整个资本家阶级置于自己庇护之下,并发布对这个阶级有利而大家都必须遵守的法令。
列宁:《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及其说明》,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无产阶级政党》,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2页。
这种情况的产生,是由于俄国(所有的欧洲国家中也只有俄国)直到现在还保存着专制政府的无限权力,也就是保存着这样一种国家机构,沙皇一个人能够任意发布全国人民必须遵守的法令,而且只有沙皇任命的官吏才能执行这些法令。公民被剥夺了参与发布法令、讨论法令、提议制定新法令和要求废除旧法令的一切可能。他们被剥夺了要求官吏报告工作、检查官吏的活动和向法院提出控诉的一切权利。公民甚至被剥夺了讨论国家事务的权利:没有这些官吏的许可,他们不能集会结社。可见,官吏是完全为所欲为的。他们好像是一个骑在公民头上的特殊等级。官吏的为所欲为、横行霸道和人民本身的毫无发言权,使这些官吏穷凶极恶地滥用职权和侵犯平民百姓的权利达到了任何一个欧洲国家几乎都不可能有的地步。
列宁:《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及其说明》,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无产阶级政党》,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5页。
在法律上,俄国政府是完全不受限制的,它好像是完全独立于人民的,凌驾于一切等级和阶级之上的。但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法令也好,政府也好,为什么在工人同资本家发生的一切冲突当中,总是占到资本家方面去呢?为什么资本家随着自己人数的增加和财富的增多而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而工人却遭到越来越多的反对和限制呢?
实际上,政府并不是凌驾于阶级之上的,而是维护一个阶级来反对另一个阶级,维护有产阶级来反对穷人阶级,维护资本家来反对工人。不受限制的政府如果不给有产阶级种种特权和优待,就不可能管理这样一个大国。
列宁:《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及其说明》,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无产阶级政党》,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5页。
虽然在法律上政府是一个不受限制的、独立的政权机关,但实际上资本家和土地占有者却有千百种手段影响政府和国家事务。他们有法律所承认的自己的等级机关、贵族和商人协会、工商业委员会等组织。他们选出的代表,或者直接充当官吏,参加国家管理(譬如贵族代表),或者被邀担任一切政府机关的委员,譬如厂主按照法律可以选出自己的代表出席工厂事务会议(这是工厂视察机关的上级机关)的会议。但是他们并不限于这种直接参加国家管理。他们还在自己的协会里讨论国家法令,拟定草案,而政府每件事情也往往征求他们的意见,送给他们某种草案,请他们提出意见。
列宁:《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及其说明》,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无产阶级政党》,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5—16页。
现在每一个工人都知道,新法律是否实行完全取决于谁对政府的压力更大:是厂主还是工人。只是用斗争,用自觉的、坚强的斗争,工人才争取到颁布这个法律,并且实行得对工人有利。没有团结一致的工人进行顽强的斗争,没有他们给厂主的每一个野心以坚强的回击,新法律还是一纸空文,是一块漂亮而虚伪的招牌,我们的政府正是竭力用这块招牌来粉饰那幢充满了警察暴力、工人无权和受尽压迫的完全腐朽的建筑物。
列宁:《新工厂法》, 《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5月第1版,第248页。
工人由此看出,政府对待厂主和工人是多么不同。例如,颁布工人不得在满期前离厂的法令时,马上就规定了离厂的惩罚,甚至还规定了象逮捕这样严厉的惩罚。再如法律规定,工人罢工要受逮捕甚至监禁的惩罚,而厂主违背条例引起罢工,只不过罚款而已。现在的情况也是如此。法律要求厂主在星期日和节日让工人休息,一昼夜不得要工人工作11个半小时以上,但是没有规定不履行这些要求要受什么惩罚。厂主破坏这一法律会引起什么后果呢?至多是被拖到治安法官那儿去,课以50卢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工厂管理局自己决定惩罚,那也只是罚款而已。难道50卢布的罚款就会吓住厂主吗?要知道,他强迫工人为他多做一夜或者一个节日的工作,他所得到的利润可就不是50卢布!违反法律而交付罚款对厂主是直接有利的。
列宁:《新工厂法》, 《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5月第1版,第254—255页。
对工人最为重要的,不单是要从书本上获得法律知识,而是要在生活中熟悉法律,这样他们才会了解,这些法律是为谁制定的,那些运用法律的人是为谁服务的。
列宁:《论工业法庭》, 《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10月第1版,第265页。
任何一个工人一旦熟悉了法律,就会很清楚地看出,这些法律代表的是有产阶级、私有者、资本家、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工人阶级,在他们还没有权利选举自己的代表参加法律的制定和监督法律的执行以前,永远也不能根本改善自己的境况。
列宁:《论工业法庭》, 《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10月第1版,第265页。
法律只是为富人的利益制定的,当官的也是保护富人的利益的,工人大众不能随便讲话,不能说出自己的疾苦,工人阶级必须争取到罢工、出版工人报纸和参加人民代表机关的权利,由这个代表机关颁布法律和监督法律的执行。
列宁:《谈谈罢工》, 《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10月第1版,第279页。
工人要想成为社会民主主义者,就应当明确认识地主和神甫、显宦和农民、学生和流氓的经济本性及其社会政治面貌,就应当知道他们的强处和弱点,就应当理解每个阶级和每个阶层用来掩饰它自私的企图和真正的“心意”的流行词句和各种诡辩,就应当懂得哪些法律制度和法律反映着和如何反映着这些或那些人的利益。而这种“明确的认识”无论从哪一本书里也学不到,只有根据具体的情况,只有把现在在我们周围发生的、大家都按自己的方式谈论着或者只是私下谈论着的、表现于某些事件、某些数目字、某些法庭判决词等等之中的一切情形都就地立刻揭露出来,才能使人们获得这种认识。这种全面的政治揭露工作,是培养群众革命积极性的必要条件和基本条件。
列宁:《怎么办?》, 《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1月第1版,第382页。
弗兰克为什么这样激动呢?因为他对资产阶级“法制”和资产阶级“平权”信服得五体投地,而不懂得这种法制的历史局限性,不了解事情一旦关系到保存资产阶级所有制这个基本的和主要的问题时,这种法制就一定会而且必然会化为乌有了。弗兰克浑身浸透了小资产阶级的宪制幻想;所以他不懂得,即使在德国这样的国家中,实行立宪制度也有历史局限性;他相信德国资产阶级宪法(更确切地说:资产阶级的封建的宪法)的绝对作用和绝对效力,所以当立宪大臣不愿承认他弗兰克这位奉公守法的议员的“平权”时,他是那样从内心感到受侮辱。弗兰克陶醉于这种法制,他已忘记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是不可调和的,他不自觉地站到那些认为资产阶级法制永世长存、认为社会主义可以装在资产阶级法制框子里的人的立场上去了。
列宁:《两个世界》, 《列宁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4月第1版,第304页。
德国统治阶级曾经建立了19世纪下半叶最强大的国家,造成了最迅速地发展资本主义的条件和使宪制长久存在的条件,而现在,十分明显,他们就要走到事情的反面,就要为了保存资产阶级的统治而不得不毁掉他们的这种法制了,历史真会捉弄德国统治阶级。
近50年来,德国社会民主工党极好地利用了资产阶级的法制,建立了最优秀的无产阶级组织,创办了卓越的刊物,把社会主义无产阶级先锋队的觉悟程度和团结精神提到了最高的水平(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平)。
现在,德国历史上的这个时代(近50年),由于客观原因很快就一定要被另外一个时代所代替了。利用资产阶级建立的法制的时代将由伟大的革命斗争的时代所代替,而且这些革命斗争在实际上将摧毁全部资产阶级法制,摧毁整个资产阶级制度,而在形式上将以资产阶级企图摆脱法制的慌张挣扎而开始(现在已开始)。法制为资产阶级所建立,如今却成为它所不能忍受的东西了!“资产者老爷们,你们先开枪吧!”——1892年恩格斯用这几个字说明了形势的特点和无产阶级策略任务的特点。
列宁:《两个世界》, 《列宁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4月第1版,第309页。
当运动还是软弱无力的时候,当它还没有带群众性的时候,反动派对付无产阶级只有一种手段,那就是监狱、西伯利亚、皮鞭和绞架。……
但是当运动带有群众性的时候,情形就完全不同了。现在的反动派所碰到的已不只是一些“祸首”,现在站在他们面前的,已是具有浩大革命声势的不可胜数的群众了。所以他们应当重视的正是这种群众。而群众是不能尽行绞杀、尽行流放到西伯利亚、尽行投入监狱去的。用皮鞭抽打群众,对那基础早已动摇的反动派并不总是有利的。很明显,除了旧的手段以外,还必须采取新的“较文明”手段。在反动派看来,这种新手段会加深无产阶级阵营中的意见分歧,引起落后工人的幻想,迫使他们放弃斗争并把他们联合在政府的周围。
“工厂立法”正是这样一种新手段。
这样,沙皇政府既不放弃旧的手段,同时又想利用“工厂立法”,就是说,想依靠皮鞭和法令来解决“迫切的工人问题”。他想用各种诺言,如缩短工作日,保护童工和女工的劳动,改善卫生条件,施行工人保险,废除罚款制以及诸如此类的福利的诺言,来博得落后工人的信任,从而破坏无产阶级的阶级团结。……
……至于产业无产阶级,反正是不信任政府的,“工厂立法”对他们起不了什么作用,也许只有枪弹才能开导他们。法令办不到的事情,就得由枪弹来弥补!……
沙皇政府就是这样想的。
但是,不仅我国政府是这样想的,其他一切反无产阶级的政府,——不管这个政府是封建专制的也罢,资产阶级君主制的也罢,资产阶级共和制的也罢,——也是这样想的。到处都利用枪弹和法令来和无产阶级作斗争,并且在社会主义革命没有爆发以前,在社会主义没有建立以前,情形总是这样的。请回忆一下立宪制的英国1824年至1825年的情形吧。那时一面在制定罢工自由法,一面监狱里却关满了罢工的工人。请回忆一下共和制的法国十九世纪四十年代的情形吧。那时一面在谈论“工厂立法”,一面巴黎街头却洒满了工人的鲜血。回忆一下这些事实和许多其他类似的事实,你就会知道,情形也正是如此。
斯大林:《“工厂立法”和无产阶级斗争》, 《斯大林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9月第1版,第264—266页。
2.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者有种种办法使自己规避法律
因此,在1867年的这次英国立法中引人注意的地方是:一方面,统治阶级的议会不得不压迫在原则上采取非常的和广泛的措施,来防止资本主义剥削的过火现象;另一方面,议会在真正实现这些措施时又很不彻底、很不自愿、很少诚意。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9月第1版,第542页。
你们看,法律规定了很多可以受理控诉的人。而且无论厂主或工人都同样有控诉权。可惜的是这样的法律保障只是一纸空文而已。厂主有提起诉讼的一切条件,他又有空闲的时间,又有请律师的钱等等,所以厂主真的常常去控告视察员,去说服大臣,而且也争到过各种不同的方便。而对工人来说控诉权只是一句毫无意义的空话。首先,他没有时间去拜访视察员,去跑衙门!他要作工,一“旷工”就要出罚款。他没有钱请律师。他不懂法律,所以也不能保卫自己的权利。而官老爷们不但不关心使工人了解法律,相反地,倒尽力使工人不懂法律。
列宁:《对工厂工人罚款法的解释》, 《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5月第1版,第34—35页。
最后,工人将认识到,只要工人对资本家的依赖关系还存在,法律根本不会改善工人的处境,因为法律总是偏袒厂主资本家的,因为厂主总会想出一些诡计来规避法律。
列宁:《对工厂工人罚款法的解释》, 《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5月第1版,第52页。
资本家和土地占有者举行全俄代表大会,讨论自己的事情,寻求对本阶级有利的各种措施,代表所有贵族地主、代表“全俄商界”请求发布新法令,修改旧法令。他们可以在报上讨论自己的事情,因为不管政府怎样通过自己的书报检查钳制言论,但是剥夺有产阶级讨论自己事情的权利,那它是连想也不敢想的。他们有各种各样的门路和途径通向国家政权机关的最高代表,可以比较容易地谴责下级官吏的专横行为,可以容易地废除限制特别苛刻的法令和条例。如果说,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有这么多的法令和条例,有这样空前未有的政府的警察式的监护来干预一切琐事、使一切活生生的事情失掉固有的特点,那么,世界上也没有一个国家可以仅仅根据高级领导的恩准就这样轻易地违反这些资产阶级的条例和这样轻易地回避这些警察式的法令。而且从来也不拒绝给以这种恩准。
列宁:《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及其说明》,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无产阶级政党》,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6页。
3.资产阶级法与封建制法相比较是一大进步
无论是国王或市民,都从新兴的法学家等级中找到了强大的支持。随着罗马法被重新发现,教士即封建时代的法律顾问和非宗教界的法学家之间出现了分工。不言而喻,这批新的法学家一开始在实质上就属于市民等级;而且,他们本身所学的、所教的和所应用的法律,按其性质来说实质上也是反封建的,在某些方面还是市民阶级的。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立法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但是,中世纪的市民阶层所有制还同封建的限制密切交织在一起,例如,这种所有制主要由特权构成。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罗马法比当时的市民阶层的关系要先进得多。但是,市民阶层所有制在历史上的进一步发展,只能使这种所有制变成纯粹的私有制,而实际情况也正是如此。这种发展理应在罗马法中找到强大的助力;因为在罗马法中,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现成地存在了。
诚然,在很多情况下,罗马法为贵族进一步压迫农民提供了借口,例如,当农民不能提出书面证明使自己免除普通的义务的时候就是这样。但这并没有使问题的实质有所改变。即使没有罗马法,贵族也能找到各种各样的借口,并且每天都在找这样的借口。不管怎样,实施这种绝对不承认封建关系和充分预料到现代私有制的法律,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20—221页。
(三)资产阶级法院、法官的阶级本质
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法官只能够丝毫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它。在这种情形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内容早被法律所规定。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第1版,第178页。
……像现在这样组织的陪审法庭,我们绝不能把它看做是某种保障。资格限制使一定的阶级享有从自己的人当中挑选陪审员的特权。编制陪审员名单的方式使政府有权操纵垄断,从特权阶级中挑选出自己惬意的人。
马克思:《对哥特沙克及其同志们的审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8月第1版,第151页。
被告们所体现的手无寸铁的革命无产阶级站在由陪审法庭所代表的统治阶级面前;因此,这些被告的罪是老早判定了的,因为他们是站在这样一种陪审法庭面前。……
……
这样一来,在莱茵普鲁士还存在的那种对陪审法庭的迷信就一扫而光了。显而易见,陪审法庭是特权阶级的等级法庭,建立这种法庭的目的是为了用资产阶级良心的宽广来填补法律的空白。
马克思:《揭露科伦共产党人案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10月第1版,第535—536页。
法官的虚假的独立性被取消,这种独立性只是他们用来掩盖自己向历届政府奴颜谄媚的假面具,而他们对于那些政府是依次宣誓尽忠,然后又依次背叛的。
马克思:《法兰西内战》,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55页。
资本家越是把管理国家的权力抓到自己手里,法律和警察的保障就越增加。
马克思:《资本论》第4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4年12月第1版,第495页。
陪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究竟是什么样的资格,这从下面的事实中就可以看出来:在都柏林这样一个拥有25万人口的城市,合格的陪审员名单上只有800个人。在郎卡斯特、瓦瑞克和斯泰福的最近几次关于宪章派的诉讼案件中,审讯工人的是地主和租佃人(他们多半是托利党人),厂主或商人(他们多半是辉格党人),但前者和后者都是宪章派和工人的敌人。然而这还远不是全部情况。所谓“不偏不倚的陪审团”,根本是胡说。四星期前在都柏林审讯奥康奈尔时,每一个陪审员,不管是新教徒或托利党人,都是他的敌人。“和他同类的人”应该是天主教徒和合并取消派,但这些人也不会是不偏不倚的,因为他们是他的朋友。
恩格斯:《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第1版,第697页。
陪审法庭就其实质来说是一个政治机关,而不是法律机关;但是,既然一切法律设施本来都是具有政治性质,那么陪审法庭也就体现了司法制度的真正本质。臻于最高发展的英国陪审法庭,在制造法律谎言和不道德行为方面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恩格斯:《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第1版,第697页。
人们甚至要求法官不管怎样都要采取某种特别方式尽量不影响陪审员的判断,不暗示陪审员如何裁定,也就是说,法官必须按照为做出结论所要求的方式来说明前提。但是他甚至在自己心中也不应该做出结论本身,因为这好像会影响他对前提的说明。人们就要求这一切以及其他千百种不可能的、不合人性和愚蠢的事情,不过是要堂而皇之地掩盖作为这一切现象的根源的愚蠢和不合人性。但是实践是不会让自己上当的,在实践中人们很少顾及这一套胡说,法官十分明显地授意陪审员应做出怎样的裁定,而唯命是听的陪审员也照例是规规矩矩地做出这样的裁定。
恩格斯:《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第1版,第698页。
如果说这些严厉的刑罚和政治罪概念的不精确在实践中没有达到法律所预期的结果,那么这一方面也是由于法律本身有缺陷,因为法律中的混乱和含糊之处非常之多,高明的律师随时都能找到有利于被告的漏洞。英国的法律有习惯法(common law)和成文法(statute law)。习惯法也就是不成文法,它现在还象人们开始搜集法规以及后来由法律权威加以汇编时一样;自然,这种法的最主要的条文都是模糊不清语义含糊的;成文法是由五百年来搜集的无数个别的议会法令、条例组成的,这些法令和条例彼此矛盾,结果让完全不法的状态代替了“法治状态”。在这里,律师就是一切;谁对这一堆乱七八糟矛盾百出的法律杂烩确实花费了足够的时间,谁在英国的法庭上就能全能。由于法律不确定,人们自然就把从前的法官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奉为权威;这样一来,法律的不确定性就只有愈益加深了,因为这些判决也同样是彼此矛盾的,而且审讯的结构又是由律师的学识和机警来决定的。另一方面,英国刑法的意义微小又只是赐予恩惠等的结果,迁就社会舆论的结果,虽然按照法律,政府根本不一定要顾及舆论;而且立法机关又根本不打算改变现存的秩序,这从它激烈反对任何立法改革的态度中就可以看出来。
恩格斯:《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第1版,第702页。
《law grinds the poor and rich men rule the law》[“法律压迫穷人,富人管理法律”] 和《there is one law for the poor and another for the rich》[“对于穷人是一条法律,对于富人是另外一条法律”] ——这是两句早已家喻户晓的至理名言。可是,难道能够不是这样吗?
恩格斯:《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第1版,第703页。
虐待穷人庇护富人是一切审判机关中十分普遍的现象,这种做法肆无忌惮,报纸上对这类事件的描述也十分厚颜无耻,所以人们读报时很少能不感到内心的激愤。
恩格斯:《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第1版,第703页。
任何富人随时都能受到异常客气的对待,不管他们的罪行如何卑劣,在不得不处他以罚款时,“法官还总是感到非常抱歉”,虽然这种罚款通常都是微乎其微的。在这方面,法律的运用比法律本身还要不人道得多。
恩格斯:《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第1版,第703页。
如果富人被传唤,或者更确切些说,被请到法庭上来,法官便会为打搅了这位富人而向他深致歉意,并且尽力使案件变得对他有利;如果不得不给他判罪,那么法官又要为此表示极大的歉意,如此等等,判决的结果是让他交一笔微不足道的罚款,于是资产者轻蔑地把钱往桌上一放,就扬长而去。但是,如果是一个穷鬼被传唤到治安法官那里去,那么他几乎总是被带到拘留所,和其他许多这样的人一起过一夜,他一开始就被看做罪犯,受人叱骂,他的辩护被一声轻蔑的“啊,我们懂得这些借口”制止,最后被处以罚款,他付不出这一笔钱,于是只好在监狱里做一个月或几个月的苦役来抵罪。即使不能给他加上任何罪名,他还是会被当做流氓和流浪汉(a rogue and a vagabond——这两个词几乎总是连在一起用)送去做苦役。治安法官的偏袒行为,特别在乡间,实在是任何人都无法想象的,而且这种行为已司空见惯,以致所有不是过分耸人听闻的事件都被报纸毫不在乎地而且不加评论地刊登出来。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482页。
任何受雇的人,往往都不满意自己的雇主,常常向法院或主管当局控告。而当局或法院,在解决纠纷时,总是袒护雇主,总是给雇主撑腰。但是他们这样庇护雇主利益,并不是根据一般的条例或法律,而是根据每个官吏效劳的程度,有时庇护得多些,有时就少些。它们处理案件不公道,袒护雇主,或者是由于同雇主有交情,或者是由于不熟悉工作情况,不了解工人。
列宁:《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及其说明》, 《列宁专题文选》之《论无产阶级政党》,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1页。
(四)关于资产阶级的法学
如果说把哪一种财产称为盗窃更确切的话,那么不列颠贵族的财产就是名副其实的盗窃。掠夺教会的财产,掠夺公社的土地,通过欺诈和消灭兼施的办法把封建的宗法的财产变为私人财产,——这就是不列颠贵族占有领地的法律根据。在这不久以前发生的过程中,奴颜婢膝的法学家阶级为贵族卖了多大力气,这从上世纪一位英国法学家达尔林普尔那儿就可以看到,他在自己的著作“封建所有制”中以极其坦率的态度证明:在为所有权进行的诉讼中,在资产阶级大发横财时期的英国,法学家对于有关财产的每一条法律和每一份文件就作有利于资产阶级的解释;在贵族阶级发财致富的苏格兰,则作有利于贵族阶级的解释,而在这两种场合下,都充满着敌视人民的精神。
马克思:《选举——财政困难——萨特伦德公爵夫人和奴隶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10月第1版,第575页。
随着立法进一步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家阶层形成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法学在其进一步发展中把各民族和各时代的法的体系互相加以比较,不是把它们视为相应经济关系的反映,而是把它们视为自身包含自我根据的体系。比较是以共同点为前提的:法学家把所有这些法的体系中的多少相同的东西统称为自然法,这样便有了共同点。而衡量什么算自然法和什么不算自然法的尺度,则是法本身的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于是,从此以后,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他们的人们眼中,法的发展就只不过是使获得法的表现的人类生活状态一再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平。而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专区法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这种东西正如米尔柏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加以判断的各种情况很简单,公正、不公正、公平、法理感这一类说法甚至应用于社会事物也不致引起什么误会,可是在经济关系方面的科学研究中,如我们所看到的,这些说法却会造成一种不可救药的混乱,就好像在现代化学中试图保留燃素说的术语会引起混乱一样。如果人们像蒲鲁东那样相信这种社会燃素即所谓“公平”,或者像米尔柏格那样硬说燃素同氧气一样是十分确实的,这种混乱还会更加厉害。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322—323页。
资本主义国家那班十足资产阶级而且大部分是反动的法律家,在几百年或几十年中周密地制定了极其详尽的条规,写了几十本几百本的法律和解释法律的书来限制工人,束缚穷人的手脚,对人民中的每个普通劳动者百般刁难和阻挠,呵,资产阶级自由派和考茨基先生却不认为这是“专横”!这是“秩序”和“法制”!这里的一切都想得周到,规定得完备,目的是要尽量把穷人的血汗“榨干”。这里有成千上万的资产阶级的律师和官吏(考茨基根本不提这些人,想必是因为马克思非常重视打碎官吏机器的意义吧……),他们能把法律解释得使工人和一般农民永远逃不出法网。这不是资产阶级的“专横”,这不是自私自利、卑鄙龌龊、榨取民脂民膏的剥削者的专政。绝对不是。这是“纯粹民主”,一天比一天变得更为纯粹。
列宁:《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10月第2版,第6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