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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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一)法是经济基础决定的

其实,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8月第1版,第121—122页。

“任何商品,即使不是在事实上,至少是在法律上具有交换能力”,金银所起的作用便是根据;其实这是不了解金银的作用。金银之所以在法律上具有交换能力,只是由于它们具有事实上的交换能力,而它们之所以具有事实上的交换能力,那是因为当前的生产组织需要普遍的交换手段。法律只是事实的公认。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8月第1版,第124页。

旧法律是从这些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它们也必然同旧社会关系一起消亡。它们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不顾社会发展的新的需要而保存旧法律,实质上不是别的,只是用冠冕堂皇的词句作掩护,维护那些与时代不相适应的私人利益,反对成熟了的共同利益。这种保存法制基础的做法,其目的在于使那些现在已经不占统治地位的私人利益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利益;其目的在于强迫社会接受那些已被这一社会的生活条件、获取生活资料的方式、交换以及物质生产本身宣判无效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使那些专门维护私人利益的立法者继续掌握政权;其结果会导致滥用国家权力去强迫大多数人的利益服从少数人的利益。因此,这种做法时刻与现存的需要发生矛盾,它阻碍交换和工业的发展,它准备着以政治革命方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危机。

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8月第1版,第292页。

法律可以使一种生产资料,例如土地,永远属于一定家庭。这些法律,只有当大地产同社会生产处于和谐中的时候,如像在英国那样,才有经济意义。在法国,尽管有大地产,但经营的是小规模农业,因而大地产就被革命打碎了。但是,土地分成小块的状态是否例如通过法律永远固定下来了呢?尽管有这种法律,财产却又集中起来了。法律在巩固分配关系方面的影响和它们由此对生产发生的作用,要专门加以规定。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2页。

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我在巴黎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后来因基佐先生下令驱逐而移居布鲁塞尔,在那里继续进行研究。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591—592页。

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435页。

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占有者。商品是物,所以不能反抗人。如果它不乐意,人可以使用强力,换句话说,把它拿走。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

马克思:《资本论》,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03页。

很清楚,在这种社会生产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所借以建立的自然形成的不发达的状态中,传统必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次,很清楚,在这里,并且到处都一样,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习惯和传统对现状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撇开其他一切情况不说,只要现状的基础即作为现状的基础的关系的不断再生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有规则的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情况就会自然产生;并且,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要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在生产过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的停滞状态中,一种生产方式所能取得这个形式,只是由于它本身的反复的再生产。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但是,因为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即徭役劳动,是建立在一切社会劳动生产力的不发展,劳动方式本身的原始性的基础上,所以和在发达的生产方式下特别是资本主义生产下相比,它自然只会在直接生产者的总劳动中,取走一个小得多的部分。例如,我们假定为地主进行的徭役劳动原来是每周两天。这每周两天的徭役劳动因此会固定下来,成为一个不变量,而由习惯法或成文法在法律上规定下来。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11月第1版,第893—894页。

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等,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都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586页。

因为在资产阶级统治下和在其他一切时代一样,财产是和一定的条件,首先是同以生产力和交往的发展程度为转移的经济条件有联系的,而这种经济条件必然会在政治上和法律上表现出来……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12月第1版,第412页。

新的事实迫使人们对以往的全部历史作一番新的研究,结果发现:以往的全部历史,除原始状态外,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些相互斗争的社会阶级在任何时候都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物,一句话,都是自己时代的经济关系的产物;因而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的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544页。

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

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601页。

我们视之为社会历史的决定性基础的经济关系,是指一定社会的人们生产生活资料和彼此交换产品(在有分工的条件下)的方式。因此,这里包括生产和运输的全部技术。这种技术,照我们的观点看来,同时决定着产品的交换方式以及分配方式,从而在氏族社会解体后也决定着阶级的划分,决定着统治关系和奴役关系,决定着国家、政治、法律等等。

恩格斯:《致瓦尔特·博尔吉乌斯》,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667页。

实现“工业自由”决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改革,而且是深刻的经济改革。要求“工业自由”,这就表明法律规范(它反映着已经过时的生产关系)与新的生产关系之间是常常不相适应的,新的生产关系的发展是同旧的规范相违背的,它们从旧的规范中产生,但现在却要求取消旧的规范了。

列宁:《1894—1895年皮尔姆省手工业调查以及“手工”工业中的一般问题》, 《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5月第1版,第397页。

如果我们把物质方面、外部条件、存在以及诸如此类的现象叫做内容,那么我们就可以把观念方面、意识以及诸如此类的现象叫做形式。由此就产生了一个著名的唯物主义原理:在发展过程中,内容先于形式,形式落后于内容。

因为在马克思看来,经济发展是社会生活的“物质基础”,是它的内容,而法律、政治的和宗教、哲学的发展是这个内容的“思想形式”,是它的“上层建筑”,所以马克思作出结论说:“随着经济基础的改变,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会相当迅速地发生变革。”

斯大林:《无政府主义还是社会主义?》, 《斯大林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9月第1版,第291页。

生产方式的变化又必然引起全部社会制度、社会思想、政治观点和政治设施的变化,即引起全部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的改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人们利用不同的生产方式,或者说得粗浅一些,过着不同方式的生活。在原始公社制度下有一种生产方式,在奴隶制度下有另一种生产方式,在封建制度下又有一种生产方式,如此等等。与此相适应,人们的社会制度他们的精神生活、他们的观点、他们的政治设施,也是各不相同的。

社会的生产方式怎样,社会本身基本上也就怎样,社会的思想和理论、政治观点和政治设施也就怎样。

斯大林:《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斯大林文选》,人民出版社1962年8月第1版,第196页。

基础是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社会经济制度。上层建筑是社会的政治、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的观点,以及同这些观点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等设施。

任何基础都有同它相适应的自己的上层建筑。封建社会的基础有自己的上层建筑,自己的政治、法律等等的观点,以及同这些观点相适应的设施;资本主义的基础有自己的上层建筑;社会主义的基础也有自己的上层建筑。如果基础发生变化和被消灭,那么它的上层建筑也就会随着发生变化和被消灭。如果产生新的基础,那就会随着产生同它相适应的上层建筑。

斯大林:《马克思主义和语言学问题》, 《斯大林文选》,人民出版社1962年8月第1版,第520页。

基础的专门特点就是:基础在经济上为社会服务。上层建筑的专门特点就是:上层建筑以政治、法律、美学等思想为社会服务,并且为社会创造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和其他的设施。

斯大林:《马克思主义和语言学问题》, 《斯大林文选》,人民出版社1962年8月第1版,第544页。

(二)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这是两种不相等的力量的相互作用:一方面是经济运动,另一方面是追求尽可能大的独立性并且一经确立也就有了自己的运动的新的政治权力。总的说来,经济运动会为自己开辟道路,但是它也必定要经受它自己所确立的并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运动的反作用,即国家权力的以及和它同时产生的反对派的运动的反作用。……

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以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像现在每个大民族的情况那样,它经过一定的时期都要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止经济发展沿着某些方向走,而给它规定另外的方向——这种情况归根到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中的一种。但是很明显,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害,并造成大量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法也与此相似:产生了职业法学家的新分工一旦成为必要,就又开辟了一个新的独立领域,这个领域虽然一般地依赖于生产和贸易,但是它仍然具有对这两个领域起反作用的特殊能力。

恩格斯:《致康拉德·施米特》,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596—598页。

经济关系反映为法的原则,同样必然是一种头足倒置的反映。这种反映是在活动者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发生的;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的,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这样一来,一切都头足倒置了。而这种颠倒——在它没有被认识以前构成我们称之为意识形态观点的那种东西——又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种限度内改变经济基础,我认为这是不言而喻的。以家庭的同一发展阶段为前提,继承法的基础是经济的。尽管如此,很难证明:例如在英国立遗嘱的绝对自由,在法国对这种自由的严格限制,在一切细节上都只是出于经济的原因。但是二者都对经济起着很大的反作用,因为二者都影响财产的分配。

恩格斯:《致康拉德·施米特》,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598页。

对德国的许多青年著作家来说,“唯物主义”这个词大体上是一个套语,他们把这个套语当作标签贴到各种事物上去,再不作进一步的研究,就是说,他们一把这个标签贴上去,就以为问题已经解决了。但是我们的历史观首先是进行研究工作的指南,并不是按照黑格尔学派的方式构造体系的诀窍。必须重新研究全部历史必须详细研究各种社会形态存在的条件,然后设法从这些条件中找出相应的政治、私法、美学、哲学、宗教等等的观点。在这方面,到现在为止只做了很少的一点工作,因为只有很少的人认真地这样做过。在这方面,我们需要很大的帮助,这个领域无限广阔,谁肯认真地工作,谁就能做出许多成绩,就能超群出众。

恩格斯:《致康拉德·施米特》,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587页。

……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政治形式及其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确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的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这里表现出这一切因素间的相互作用,而在这种相互作用中归根到底是经济运动作为必然的东西通过无穷无尽的偶然事件(即这样一些事物和事变,它们的内部联系是如此疏远或者是如此难于确定,以致我们可以认为这种联系并不存在,忘掉这种联系)向前发展。否则把理论应用于任何历史时期,就会比解一个最简单的一次方程式更容易了。

恩格斯:《致约瑟夫·布洛赫》,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591—592页。

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并非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这是在归根到底总是得到实现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互相作用。例如,国家就是通过保护关税、自由贸易、好的或者坏的财政制度发生作用的,甚至德国庸人的那种从1648—1830年德国经济的可怜状况中产生的致命的疲惫和软弱(最初表现于虔诚主义,尔后表现于多愁善感和对诸侯贵族的奴颜婢膝),也不是没有对经济起过作用。这曾是重新振兴的最大障碍之一,而这一障碍只是由于革命战争和拿破仑战争把慢性的穷困变成了急性的穷困才动摇了。所以,并不像人们有时不加思考地想象的那样是经济状况自动发生作用,而是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他们是在既定的、制约着他们的环境中,在现有的现实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创造的,在这些现实关系中,经济关系不管受到其他关系——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多大影响,归根到底还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它构成一条贯穿始终的、唯一有助于理解的红线。

恩格斯:《致瓦尔特·博尔吉乌斯》,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668页。

上层建筑是由基础产生的,但这决不是说,上层建筑只是反映基础,它是消极的、中立的,对自己基础的命运、对阶级的命运、对制度的性质是漠不关心的。相反地,上层建筑一出现,就要成为极大的积极力量,积极促进自己基础的形成和巩固,采取一切办法帮助新制度去根除,去消灭旧基础与旧阶级。

不这样是不可能的。基础创立上层建筑,就是要上层建筑为它服务,要上层建筑积极帮助它形成和巩固,要上层建筑为消灭已经过时的旧基础及其就上层建筑而积极斗争。只要上层建筑拒绝履行这种服务作用,只要上层建筑从积极保卫自己基础的立场转到对自己基础漠不关心的立场,转到对各个阶级同等看待的立场,它就会丧失自己的本质,不再成为上层建筑了。

斯大林:《马克思主义和语言学问题》, 《斯大林文选》,人民出版社1962年8月第1版,第521—522页。

(三)同一种经济关系可能产生多种法律形式

如果说国家和公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那么不言而喻,私法也是这样,因为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但是,这种确认所采取的形式可以是很不相同的。人们可以把旧的封建的法的形式大部分保存下来,并且赋予这种形式以资产阶级的内容,甚至直接给封建的名称加上资产阶级的含义,就像在英国与民族的全部发展相一致而发生的那样;但是人们也可以像在西欧大陆上那样,把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以及它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的关系(如买主和卖主、债权人和债务人、契约、债务等等)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作为基础。这样做时,为了仍然是小资产阶级的和半封建的社会的利益,人们可以或者是简单地通过审判的实践贬低罗马法,使它适合于这个社会的状况(普通法),或者是依靠所谓开明的进行道德说教的法学家的帮助把它加工成一种适应于这种社会状况的特殊法典,这种法典,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从法学观点看来也是不好的(普鲁士邦法);但是这样做时,人们也可以在资产阶级大革命以后,以同一个罗马法为基础,制定出像法兰西民法典这样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因此,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么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307页。

(四)违背经济发展的法只是一纸空文

但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现在我手里拿着的这本Code Napoleon(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相反地,产生于十八世纪并在十九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你们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正像这些旧法律不能创立旧社会关系一样。

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8月第1版,第291—292页。

蒲鲁东从他的法学观点出发,不是用社会生产的条件,而是用这些条件借以获得普遍表现的国家法律来解释利率以及一切经济事实。从这种看不见国家法律和社会生产条件之间的任何联系的观点看来,这些国家法律必然是纯粹的随心所欲的命令,随时可以用直接相反的东西来替代。因此,在蒲鲁东看来,最容易不过的就是颁布法令——如果他拥有这种权力的话——把利率降低为一分。可是,如果其他一切社会条件照旧不变,蒲鲁东的这个法令也就只是一纸空文。不管颁布怎样的法令,利率照旧将由现在支配它的经济规律来调节。能借到钱的人还会像以前那样视情况按两分、三分、四分和更高的利率借钱,不同的地方只是食利者会非常谨慎,只把钱借给那些不会去打官司的人。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66页。

只要还存在着市场经济,只要还保持着货币权力和资本力量,世界上任何法律也无力消灭不平等和剥削。

列宁:《土地问题和争取自由的斗争》, 《列宁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12月第1版,第407页。

从经济的观点来看,对土地转移的任何禁止和限制都有莫大的害处。在生活条件还勉强过得去的时候,农民决不会出卖自己的土地。如果在贫困或者其他情况(迁移、能劳动的人死亡等等)下不得不出卖时,任何法律也制止不住。人民会随时规避法律,禁止只有使出卖土地的条件更加恶化。

列宁:《农民土地的转移》, 《列宁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6月第1版,第537页。

(五)不适合新经济关系的法律观念不可能长期存在下去

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说什么自然正义,这是荒谬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11月第1版,第379页。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这个原理非常简单,它对于没有被唯心主义的欺骗束缚住的人来说是不言自明的。但是,这个事实不仅对于理论,而且对于实践都是最革命的结论。

恩格斯:《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597页。

如果说我们的法律的、哲学的和宗教的观念,都是一定社会内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近枝或远蔓,那么,这些观念终究不能抵抗因这种经济关系的完全改变所产生的影响。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521页。

既然人们的意识、人们的风俗习惯是由外部条件决定的,既然法律形式和政治形式的不适用是决定于经济内容的,那就很明显,我们应当促进经济关系的根本改造,以便使人民的风俗习惯及其政治制度也随之根本改变过来。

斯大林:《无政府主义还是社会主义?》, 《斯大林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9月第1版,第293—294页。

形成社会的精神生活的源泉,产生社会思想、社会理论、政治观点和政治设施的源泉,不应当到思想、理论、观点和政治设施本身中去寻求,而要到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存在中去寻求,因为这些思想、理论和观点等等是社会存在的反映。

斯大林:《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斯大林文选》,人民出版社1962年8月第1版,第1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