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与作用
(一)要以无产阶级法律代替资产阶级法律
因为工人并不尊重法律,而只是在无力改变它的时候才屈服于它,所以,他们至少也要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他们力求以无产阶级的法律来代替资产阶级的法律,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12月第1版,第516页。
我们已经谈过,大工厂怎样把资本对劳动的压迫发展到了顶点,怎样建立起一整套剥削方式,工人起来反对资本时又怎样必然地把全体工人联合起来,怎样必然地引起整个工人阶级的共同斗争。工人在反对资本家阶级的这个斗争中,同庇护资本家及其利益的一般国家法令发生了冲突。
但是,既然工人联合起来能够强迫资本家实行让步,能够反击他们,那么工人联合起来同样也能够影响国家法令,争取修改这些法令。其他各国的工人正是这样做的,但是俄国工人却不能直接影响国家。
列宁:《社会民主党人纲领草案及其说明》,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无产阶级政党》,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4页。
社会民主工党要求马上完全废除连环保和限制每个农民支配自己土地的一切法律。1903年2月26日沙皇的诏书答应废除连环保。现在,废除连环保的法律已经颁布了。可是这还不够。除了这一点,还应当马上废除限制农民支配自己土地的一切法律。
列宁:《给农村贫民》, 《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10月第2版,第432—433页。
现代俄国社会运动的主要形式依旧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革命运动,它要打破旧法律,摧毁压迫人民的机关,夺取政权,创立新法制。
列宁:《立宪民主党人的胜利和工人政党的任务》, 《列宁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12月第1版,第245页。
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时时刻刻都要记住,它所面临的、必然面临的是一场群众性的革命斗争,这场斗争将捣毁注定要灭亡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全部法制。党过去极好地利用了资产阶级的50多年的法制来反对资产阶级,现在,当敌人被自己的法制捆住,不得不“先开枪”,不得不撕破自己的法制的时候,党也没有任何理由放弃斗争中的这种便利条件,放弃搏斗中的这种有利地位。
列宁:《两个世界》, 《列宁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4月第1版,第309页。
资本的枷锁,“神圣的私有制”的压迫,市侩的愚蠢,小有产者的自私,就是这些东西阻碍了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去干预那些卑鄙龌龊的法律。
苏维埃共和国,工人和农民的共和国,一下子扫光了这些法律,彻底毁掉了制造资产阶级谎言和体现资产阶级伪善的一切东西。
列宁:《苏维埃政权和妇女的地位》, 《列宁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11月第1版,第102页。
我们的“批评家”还因为我们要求临时革命政府实现我党最低纲领而焦急不安,于是大声叫道:“这是完全不明事理;问题在于我们纲领上的各种政治要求和经济要求只能用立法手续来实现,而临时政府并不是立法机关。”当你阅读这篇反对“违法行为”的检察官式的演词时,你会怀疑:这岂不是以为崇拜法治的自由资产者献给“社会民主党人报”的一篇论文吗?否则,认为临时革命政府似乎无权废除旧法律和施行新法律的这种资产阶级妙论,又应作何解释呢!难道这种议论不是含有庸俗自由主义的意味吗?从革命者口中发出这种议论,岂不令人奇怪吗?这就好像一个判了死刑的囚犯,脑袋将被砍掉的时候,却恳求别碰着他脖子上的疙瘩。……他们不知道临时革命政府和普通的内阁有什么区别。内阁是什么呢?它是正式政府存在的结果。而临时革命政府是什么呢?它是正式政府被消灭的结果。前者依靠常备军来执行现行的法律。后者则废除现行的法律,依靠起义的人民把革命的意志变成法律。试问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共同点呢?
假定说,革命获得了胜利,而且胜利的人民成立了临时革命政府。这里就发生了一个问题:如果这个政府无权废除法律和施行法律,那它将怎么办呢?
斯大林:《临时革命政府和社会民主党》, 《斯大林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9月第1版,第139—140页。
(二)社会主义的法是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只有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
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第1版,第184页。
我们布尔什维克曾是反对土地社会化法令的。但我们还是签署了这个法令,因为我们不愿违背大多数农民的意志。对我们来说,大多数人的意志永远是必须执行的,违背这种意志就等于叛变革命。
列宁:《对莫斯科省贫农委员会代表的演说》, 《列宁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第1版,第157页。
我深深知道,在小农经济的国家中,不经过一系列的逐步的预备阶段,要过渡到社会主义是不可能的。由于认识到这一点,十月革命给自己提出的第一个任务只是扫除和消灭地主权力。2月颁布的关于土地社会化的基本法,如你们大家知道的,是由共产党人和那些不是站在共产党人观点上的苏维埃政权参加者一致表决通过的,这个法令同时也表现了大多数农民的意志和意识,并且证明:工人阶级、工人的共产党意识到了自己的任务,坚持地耐心地用各种逐渐的过渡办法使劳动农民觉醒起来,而且只是随着这种觉醒程度,只是随着农民的独立组织程度前进,沿着新的社会主义的建设道路前进。
列宁:《在全俄土地科、贫农委员会和公社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演说》,《列宁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第1版,第322—323页。
我们不承认任何“私人”性质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畴,而不是什么私人性质的东西。……因此必须:对“私法”关系更广泛地运用国家干预;扩大国家废除“私人”契约的权力;不是把罗马法典,而是把我们的革命的法律意识运用到“民事法律关系”上去。
列宁:《关于司法人民委员部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任务》,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310页。
(三)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当然这并不是说,社会主义者拒绝提出一定的法权要求。一个积极的社会主义政党,如同一般任何政党那样,不提出这样的要求是不可能的。从某一阶级的共同利益中产生的要求,只有通过下述办法才能实现,即由这一阶级夺取政权,并用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因此,每个正在进行斗争的阶级都必须在纲领中用法权要求的形式来表述自己的要求。
恩格斯:《法学家的社会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9月第1版,第567—568页。
……但是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说,都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
恩格斯:《致奥古斯特·倍倍尔》,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528页。
如果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要任何权利准则而为社会劳动,况且资本主义的废除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经济前提。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35页。
自由民族的各个单独的联邦将会愈来愈多地团结在革命的俄罗斯周围。这种联邦既不靠欺骗又不靠铁棍,而将完全自愿地发展起来,因此它是不可摧毁的。这种联邦所以不可摧毁,其最好的保证就是我们给自己创造的那些法律和国家制度。你们刚刚听取了土地社会化的法令。难道这种法令不是一种保证吗?它保证工农现在团结得亲密无间,保证我们依靠这种团结就能够克服走向社会主义道路上的一切障碍。
列宁:《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 《列宁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3月第1版,第451页。
如果没有统一的意志把全体劳动者团结成一个像钟表一样准确地工作的经济机关,那么无论是铁路、运输、大机器和企业都不能正常地进行工作。社会主义是大机器工业的产物。如果正在实现社会主义的劳动群众不能使自己的机关像大机器工业所应该工作的那样进行工作,那么也就谈不上实现什么社会主义了。
列宁:《〈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的初稿》, 《列宁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10月第1版,第194页。
随着政权的基本任务由武力镇压转向管理工作,镇压和强制的典型表现也会由就地枪决转向法庭审判。
列宁:《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04页。
必须使我们自己夺得的东西,使我们自己颁布过的、确定为法令的、讨论过的、拟订了的东西巩固下来,用日常劳动纪律这种稳定的形式巩固下来。这是一项最困难而又最能收效的任务,因为只有解决这项任务,我们才能有社会主义的秩序。
列宁:《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09—110页。
我们的目的是要吸收全体贫民实际参加管理,而实现这个任务的一切步骤——其形式愈多愈好——应该详细地记载下来,加以研究,使之系统化,用更广泛的经验来检验它,并且定为法规。我们的目的是要使每个劳动者做完8小时“分内的”生产劳动之后,还要无报酬地履行对国家义务。过渡到这一点特别困难,可是只有实现这种过渡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彻底巩固。
列宁:《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11页。
对每个有产者进行登记,制定迫使富人持有劳动纳税登记簿的法律,——这就是我们首先应该解决的任务。
列宁:《在全俄苏维埃财政部门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列宁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10月第1版,第360页。
假使我们以为写上几百个法令就可以改变农村的全部生活,那我们就会是十足的傻瓜。但假使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这些在实际上不能立刻完全实行的法令,在宣传上起了很大的作用。以前我们是宣传一般真理,现在我们是用工作来宣传了。这也是一种宣传,但这是用行动来宣传,不过这不是某些出风头的人的单个行动,对这种人,我们在无政府主义和旧社会主义盛行的时代曾多次加以嘲笑。我们的法令是一种号召,但不是以往的那种号召:“工人们,起来推翻资产阶级!”不是的,这是号召群众,号召他们去做实际事情。法令,这是号召人们去做大量实际事情的指令。重要的是这一点。即使这些法令有许多不合适的东西,有许多在生活中行不通的东西,可是这些法令中有对实际工作的指示,而法令的作用在于使跟着苏维埃政权走的千百万人去执行实际步骤。这是在农村社会主义建设方面的实际行动的试验。如果我们这样看问题,我们就可以从法律、法令和决议中得到很多很多的东西。我们不能把它们当作无论如何都要立刻一下实现的绝对的决议。
列宁:《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 《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7月第1版,第180页。
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像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所有制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
列宁:《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 《列宁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11月第1版,第433页。
……政府的全部工作也是为了把叫作新经济政策的东西以法律形式最牢固地确定下来,以免发生任何偏向。
列宁:《答“观察家报”和“曼彻斯特卫报”记者法尔勃曼提出的问题》,《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8月第1版,第350页。
我们有一段时期把法令当做宣传的形式。人们嘲笑我们,说布尔什维克不知道人民并不执行他们的法令;所有白卫分子的报纸也充满了这种嘲笑,但是这个阶段是合理的,布尔什维克夺取政权以后,只能向普通的农民和工人说:我们想这样来管理国家,这是法令,请试试看吧!我们关于政策方面的一些想法是立刻用法令的形式告诉普通的工人和农民的。结果我们在人民群众中过去和现在都获得了高度的信任。
列宁:《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会》, 《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8月第1版,第268—269页。
无产阶级专政有其各个时期、各种特别形式和各种不同的工作方法。在国内战争时期最明显的是专政的暴力方面。可是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在国内战争时期不进行任何建设工作。不进行建设工作就无法进行国内战争。反之,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最明显的是专政的和平工作、组织工作、文化工作、革命法制等等。可是同样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在建设时期专政的暴力方面已经消失或可能消失。现在,在建设时期中,也像在国内战争时期一样,镇压机关、军队和其他组织都是必要的。没有这些机关,专政就不可能稍微有保证地进行建设工作。
斯大林:《论列宁主义的几个问题》, 《斯大林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54年8月第1版,第31页。
有人说,目前的革命法制和新经济政策初期的革命法制毫无区别,目前的革命法制是新经济政策初期的革命法制的恢复。这是完全不对的。新经济政策初期的革命法制的锋芒主要是指向战时共产主义的极端现象,指向“非法的”没收和捐税。新经济政策初期的革命法制在私有主、个体农民和资本家严格遵守苏维埃法律的条件下保障了他们财产的安全。而目前的革命法制就完全不同了。目前的革命法制的锋芒并不是指向战时共产主义的极端现象,因为这种这种现象早已不存在了,而是指向公共经济中的盗贼和暗害分子,指向流氓和侵吞公共财产的人。由此可见,目前的革命法制关心的主要是保护公有制,而不是其他什么事情。
因此,为保护公有制而斗争,用苏维埃政权的法律给我们规定的一切方法和一切手段去进行斗争,——这就是党的基本任务之一。
斯大林:《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总结》, 《斯大林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4月第1版,第189页。
(四)法消亡的历史必然性与长期性
我们的最终目的是消灭国家,也就是消灭任何有组织有系统的暴力,消灭任何加在人们头上的暴力。我们并不期待一个不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的社会制度。但是,我们在向往社会主义的同时深信:社会主义将发展为共产主义,而对人们使用暴力,使一个人服从另一个人、使一部分居民服从另一部分居民的任何必要也将随之消失,因为人们将习惯于遵守公共生活的起码规则,而不需要暴力和服从。
为了强调这个习惯的因素,恩格斯就说到了新的一代,他们是“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能够把全部国家废物完全抛掉”, ——这里所谓国家是指任何一种国家,其中也包括民主共和制的国家。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马克思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53—254页。
只有共产主义才能够完全不需要国家,因为没有人需要加以镇压了,——这里所谓“没有人”是指阶级而言,是指对某一部分居民进行有系统的斗争而言。我们不是空想主义者,我们丝毫也不否认个别人采取极端行动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同样也不否认有镇压这种行动的必要性。但是,第一,做这件事情用不着什么实行镇压的特殊机器,特殊机构,武装的人民自己会来做这项工作,而且做起来非常简单容易,就像现代社会中任何一群文明人强行拉开打架的人或制止虐待妇女一样。第二,我们知道,产生违反公共生活规则的极端行动的根本社会原因是群众受剥削和群众贫困。这个主要原因一消除,极端行动就必然开始“消亡”。虽然我们不知道消亡的速度和过程怎样,但是,我们知道这种行动一定会消亡。而这种行动一消亡,国家也就随之消亡。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31页。
当社会全体成员或者哪怕是大多数成员自己学会了管理国家,自己掌握了这个事业,对极少数资本家、想保留资本主义恶习的先生们和深深受到资本主义腐蚀的工人们“调整好”监督的时候,对任何管理的需要就开始消失。民主愈完全,它成为多余的东西的时候就愈接近。由武装工人组成的、“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的“国家”愈民主,则任何国家就会愈迅速地开始消亡。
因为当所有的人都学会了管理,都来实际地独立地管理社会生产,对寄生虫、老爷、骗子等等“资本主义传统的保持者”独立地进行计算和监督的时候,逃避这种全民的计算和监督就必然会成为极难得逞的、极罕见的例外,可能还会受到极迅速极严厉的惩罚(因为武装工人是重实际的人,而不是重感情的知识分子;他们未必会让人跟自己开玩笑),以致人们对于人类一切公共生活的简单的基本规则就会很快从必须遵守变成习惯于遵守了。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41—42页。
我们为热情的浪潮所激励,我们首先激发了人民的一般政治热情,然后又激发了他们的军事热情,我们曾计划依靠这种热情直接实现与一般政治任务和军事任务同样伟大的经济任务。我们计划(说我们计划欠周地设想也许较确切)用无产阶级国家直接下命令的办法在一个小农国家里按共产主义原则来调整国家的产品生产和分配。现实生活说明我们错了。为了作好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准备(通过多年的工作来准备),需要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这些过渡阶段。不能直接凭热情,而要借助于伟大革命所产生的热情,靠个人利益,靠同个人利益的结合,靠经济核算,在这个小农国家里先建立起牢固的桥梁,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走向社会主义;否则你们就不能到达共产主义,否则你们就不能把千百万人引导到共产主义。现实生活就是这样告诉我们的。革命发展的客观进程就是这样告诉我们的。
列宁:《十月革命四周年》,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