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司法机关的性质、任务与活动原则
(一)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1.法庭是政权的工具
法律是普遍的。应当根据法律来确定的案件是单一的。要把单一的现象归结为普遍的现象就需要判断。判断还不是最后肯定。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动运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第1版,第76页。
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第1版,第76页。
法庭是政权的工具。自由派有时忘记了这一点。对马克思主义者来说,忘记这一点就是犯罪。
列宁:《关于布尔什维克领袖出庭受审的问题》, 《列宁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5月第1版,第164页。
苏维埃政权遵循历次无产阶级革命的指示,立即废除了旧法庭。这样,我们就为创造真正的人民法庭扫清了道路,少用高压的力量,多用群众的实例,多用劳动者的威信,不拘形式地把法庭这一剥削的工具改造成为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巩固基础上施行教育的工具。
列宁:《关于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10月第2版,第426—427页。
革命群众在1917年10月25日以后,也走上了正确的道路,证明了革命的生命力,在解散资产阶级官僚司法机关的任何法令颁布以前就已经开始组织自己的即工农的法院。可是,我们革命的人民的法院还是非常非常的软弱。还可以感觉到,群众把法院看作一种同自己对立的衙门,这种由于地主阶级压迫而流传下来的观点,还没有彻底打破。人民还没有充分意识到,法院正是吸引全体贫民参加国家管理的机关(因为司法工作也是国家管理的职能之一),法院是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的权力机关,法院是纪律教育的工具。
列宁:《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04—105页。
在我们结束全俄肃反委员会、建立国家政治法院的时候,我们在代表大会上应该指出,我们不承认有超阶级的法院。我们的法院必须是经过选举产生的,是无产阶级的,所以法院应该知道,我们容许的是什么。
列宁:《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会》, 《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8月第1版,第277页。
2.法官要选举产生,来自人民,接受群众监督
用最简单的概念来说,公社意味着在旧政府机器的中心所在地——巴黎和法国其他大城市——初步破坏这个机器,代之以真正的自治,这种自治在工人阶级的社会堡垒——巴黎和其他大城市中就是工人阶级的政府,由于被围,巴黎摆脱了军队,而代之以主要由巴黎工人组成的国民自卫军。只是由于这一情况,3月18日的起义才成为可能。必须使这件事实成为一种制度;必须以各大城市的国民自卫军,即武装起来反对政府僭权的人民来代替保护政府反对人民的常备军。公社必须由各区全民投票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因为巴黎是公社的首倡者和楷模,我们应引为范例),这些市政委员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会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它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而应成为公社的勤务员,像所有其他行政部门的公务员一样由公社任命,而且随时可以罢免;一切公务员像公社委员一样,其工作报酬只能相当于工人的工资,法官也应该由选举产生,可以罢免,并且对选民负责。一切有关社会生活事务的创议权都由公社掌握,总之,一切社会公职,甚至原应属于中央政府的为数不多的几项职能,都要由公社的勤务员执行,从而也就处在公社的监督之下。硬说中央的职能——不是指政府统治人民的权威,而是指由于国家的一般的共同的需要而必须执行的职能——将不可能存在,是极其荒谬的。这些职能会存在;不过,行使这些职能的人已经不能够像在旧的政府机器里面那样使自己凌驾于现实社会之上了,因为这些职能应由公社的勤务员执行,因而总是处于切实的监督之下。社会公职不会再是中央政府赏赐给它的爪牙的私有财产。随着常备军和政府警察的废除,物质的压迫力量即被摧毁。宣布一切教会不得占有财产;从一切公立学校中取消宗教教育(同时实施免费教育),使其成为私人生活范围之内的事,靠信徒的施舍维持;使一切教育机构不受政府的监护和奴役——随着这一切的实现,精神的压迫力量即被摧毁,科学不仅成为人人有份的东西,而且也摆脱掉政府压制和阶级偏见的桎梏。市税由公社规定和征收,用于全国性的公共需要上的税款由公社的公务员征收,并由公社自己支付于各项公共需要(用于各项公共需要上的开支由公社自己监督)。
马克思:《法兰西内战》,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21—223页。
法官和军政负责人员都由人民选举,并可以按照大多数选民的决定随时撤换。
列宁:《修改党纲的材料》, 《列宁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4月5第1版,第439页。
你们说,你们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还没有准备好做这种工作。(指对从事粮食投机的富农分子适用苏俄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编者注)但是,为什么其他地区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已经准备好并且工作得十分顺利,而在你们这里,这些机关却还没有准备好对投机分子使用第一百零七条呢?这是谁的过错?看来,这是你们党组织的过错,你们党组织的工作显然做得不好,没有设法使我们国家的法律得到切实的执行。我看到了你们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好几十个干部。他们几乎都住在富农家里,在富农家里做食客,所以他们自然要竭力同富农和睦相处。我问过他们,他们回答说,富农的住宅干净些,吃得好些。很明显,决不能指望这样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干部会给苏维埃国家做出什么好的和有益的事情来。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直到现在这些先生还没有被清洗掉,还没有由另外一些诚实的工作人员来代替。
斯大林:《论粮食收购和农业发展的前途》, 《斯大林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7月第1版,第5页。
3.法院不能取消镇压,也要成为教育人民的机关
新的法院之所以必要首先是为了反对那些企图恢复自己的统治,维护自己的特权或者用明骗暗窃的手段来取得某些特权的剥削者。除此以外,如果法院真正是按照苏维埃机关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它就应当担负起另一个更重要的任务。这个任务就是保证劳动者最严格地执行纪律和自我纪律。如果我们设想,这个任务在资产阶级政权垮台的第二天,即在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第一阶段内就能实现,或者不用强制就能实现,那我们就是可笑的空想家。这个任务不用强制是根本不能完成的。我们需要国家,我们需要强制。苏维埃法院应该成为无产阶级国家实行这种强制的机关。法院还应当担负起教育居民遵守劳动纪律的巨大任务。在这方面我们还做得很不够,确切些说,几乎没有什么。我们应当大规模地建立这样的法院,并且使它们的活动扩展到国内的整个劳动生活中去。只有这样的法院,才能在最广大的被剥削劳动群众的参加下,通过同苏维埃政权的原则相适应的民主形式,使遵守纪律和自我纪律的愿望不致成为空洞的愿望。
列宁:《〈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的初稿》, 《列宁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10月第1版,第199—200页。
法院不应该取消镇压;答应这样作是自欺欺人,法院应该在原则上明确地毫无掩饰地说明镇压的道理,并使它具有法律根据。这一点应该尽量广泛地表述出来,因为只有革命的法律意识和革命的良心,才能提出使它实施得比较广泛的条件。
列宁:《给德·伊·库尔斯基的信》, 《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8月第1版,第320页。
我国的法院是无产阶级的法院,他能够监督每一个私营企业主,使我们订的法律对于这些人决不像资产阶级国家里所订的那样;不久前莫斯科就有过这样一个例子,你们大家都很知道,我们还要增加这样的例子,要严厉惩办私营企业主先生们的违法行为。
列宁:《全俄苏维埃第九次代表大会》, 《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8月第1版,第143页。
共和国人民法院要严格监督私营工商业者的活动,但对他们的活动不得有任何限制,同时对他们的任何违法行为都要严格惩罚,教育广大工农群众独立地、及时地、严格地监督他们遵守法制。
列宁:《全俄苏维埃第九次代表大会》, 《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8月第1版,第151—152页。
人民法院要更加注意对官僚主义、拖拉作风和经济方面的失职事件加以法律制裁。审判这类案件是必要的,这样可以提高人们的责任心,反对目前很难消灭的坏事,可以引起工农群众对这一重要问题的注意,可以达到实际目的:取得更大的经济成就。
列宁:《全俄苏维埃第九次代表大会》, 《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8月第1版,第152页。
去做生意吧,发财吧!我们允许你这样做,但是我们将加倍严格地要求你做老实人,呈送真实准确的报表,不仅要认真对待我们共产主义法律的条文,而且认真对待它的精神,不得有一丝一毫违背我们的法律,——这就应当是司法人民委员部在新经济政策方面的基本准则。如果司法人民委员部不能够使我们这里的资本主义成为“训练有素的”、“循规蹈矩的”资本主义,如果司法人民委员会部不能用一批示范性审判证明它善于抓住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并且不是用罚款一两亿这样一种蠢得丢人的“共产党人的愚笨”办法,而是用判处枪决的办法来进行惩办,那么,司法人民委员会部就毫不中用,那时我就认为自己有责任要求中央委员会撤换司法人民委员部的全体负责工作人员。
列宁:《关于司法人民委员部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任务》,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312页。
(二)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
应该记住,检察机关和任何行政机关不同,它丝毫没有行政权,对任何行政问题都没有表决权。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作的事情只是一件:监视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检察长的唯一职权是把案件提交法院判决。
列宁:《论“双重”领导和法制》, 《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8月第1版,第326页。
工农检察院审查时不仅要根据法制,而且要看是否适当。检察长的责任是任何地方政权的任何决定都与法律不发生抵触,检察长必须仅仅从这一观点出发,对一切非法的决定提出抗议,但是他无权停止决定的执行,而只能设法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绝对一致的了解。
列宁:《论“双重”领导和法制》, 《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8月第1版,第327页。
我们无疑是生活在违法乱纪的汪洋大海里;地方影响对于建立法制和文明制度是最重要的障碍之一,甚至是唯一的最严重的障碍。未必有人没有听说过,地方上清党时揭发出来的主要事实是,大多数地方审查委员会在清党过程中有向个人和地方挟嫌报复的行为。这一事实是无可争辩的,也是十分突出的。未必有人会否认,我们党要找十个对法律有充分研究、能够对抗一切纯粹地方影响的可靠的共产党员还容易,可是要找几百个这样的人就困难了。在人们谈论检察机关受“双重”领导还是只受中央领导的时候,问题也就归结到这一点上。在中央,我们应当找到十来个人来行使总检察长、最高法院和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会的中央检察权(是总检察长单独行使,还是同最高法院和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会一同行使,这个问题我暂且撇开不谈,因为这是一个完全次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解决,要看党是把大权托给一个人,还是分托给上述三个机构)。这十来个人在中央工作,受中央组织局、中央政治局和中央监察委员会这三个党机关的最密切的监督,同它们保持最直接的联系,而这三个党机关是反对地方影响和个人影响的最可靠的保证,而且最后这个机关,即中央监察委员会,它只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它的任何委员都不得在任何人民委员部、任何个别主管机关及任何苏维埃政权机关中兼职。显然,在这种条件下,我们就有了过去所设想过的一切保证中最大的保证,使党能够建立一个不大的中央机构去实际地反对地方影响,反对地方的和其他一切的官僚主义,促使全共和国、全联邦真正统一地实行法制。因此,这个中央司法机构可能发生的错误,可以立刻就地由这几个党的机关加以纠正,这些党的机关为我们全共和国的党的苏维埃的全部工作,一般地规定出一切基本的原则和基本的规章。
列宁:《论“双重”领导和法制》, 《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8月第1版,第327—328页。
最后,我得出结论:主张检查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取消它对地方政权的任何决定表示抗议的权力,这就不仅在原则上是错误的,不仅妨碍我们坚决实行法制这一基本任务,而且反映了地方官僚主义、地方影响的利益和偏见,这是使劳动者同地方和中央苏维埃政权之间,使劳动者同俄共中央机关之间形成最有害的隔阂。
列宁:《论“双重”领导和法制》, 《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8月第1版,第328页。
因此我建议中央:否决这种“双重”领导;规定地方检察机关只受中央领导;保留检察机关根据法制对地方政权的一切决议提出抗议的权力和职责,但没有停止执行决议的权力,只有权把案件提交法院判决。
列宁:《论“双重”领导和法制》, 《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8月第1版,第328—329页。
(三)司法机关的活动原则
1.要吸收广大劳动者参加法院工作
官僚主义的经济根源是什么呢?这种根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已发展起来的资产阶级正是为了反对工人的(局部地也是为了反对农民的)革命运动而需要官僚机构,首先是军事的、其次是法庭等等的官僚机构。这种现象我们这里是没有的。我们的法庭是反资产阶级的阶级法庭,我们的军队是反资产阶级的阶级军队。
列宁:《论粮食税》,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26页。
2.适用法律要平等
纪律审判会应当不断地加强劳动纪律,不断改进加强劳动纪律和提高生产率的文明工作方法,但决不可干涉人民法院和管理机构的职权。
列宁:《关于工会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作用和任务的提纲草案》,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303页。
向所有省委重申,凡有一丝一毫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人罪责的人,中央都将开除出党。
通令司法人民委员部(抄送各省党委),法庭对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
列宁:《给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信》, 《列宁文稿》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8年8月第1版,第3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