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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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社会主义法的执行、遵守与监督

(一)必须切实保证法律的执行

如果说资本家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在当时达到了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目的,那么我们共产党员就更加应当宣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来巩固一切生产部门和商业部门中的新的社会主义经济形式。容许盗窃侵吞公共财产(不管是国家财产或合作社财产和集体农庄财产),放过这种反革命的胡作非为,就是帮助敌人来破坏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苏维埃制度。我们苏维埃政府不久以前公布关于保护公有制的法律,就是从这一点出发的。这个法律是目前革命法制的基础。每个共产党员、每个工人和每个集体农庄庄员的首要职责就是必须极严格地执行这个法律。

斯大林:《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总结》, 《斯大林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4月第1版,第188—189页。

(二)干部与党员要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

一切公务人员在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方面都应当在普通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个公民负责。

恩格斯:《给奥·倍倍尔的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30页。

最值得注意的是非党群众有时还比党员更爱惜我们国家的资材。共产党员在这种场合的行动是更勇敢更坚决的。他毫不在乎地发给许多职员辅助金,称之为分红,虽然这里并没有什么红利气味。他毫不在乎地逾越法律,回避法律,违犯法律。非党群众在这方面倒是较为小心较为谨慎的。这大概是共产党员有时认为法律、国家等等东西都是家里是事情的缘故。正因为如此,有些共产党员有时就不费什么气力,像猪一样地(同志们,请原谅我这样说)跨进国家菜园,在那里饱吃一顿,或者是拿国家资产来表示自己的慷慨。同志们,应该消灭这种不成体统的现象了。如果我们想真正保存我们的积累以应我国工业的需要,那就应该展开坚决的斗争来反对我们管理机关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放荡行为和铺张浪费。

斯大林:《关于苏联经济状况和党的政策》, 《斯大林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54年8月第1版,第123—124页。

除了我们一致认为必须撤职的那些不可救药的官僚主义分子和文牍主义分子以外,我们还有两种工作人员阻挠着我们的工作,妨碍着我们的工作,不让我们前进。

一种工作人员是那些过去有过一些功劳而现在已经成为要人的人,他们认为党的纪律和苏维埃的法律不是为他们而是为傻瓜制定的。这些人并不认为执行党和政府的决议是自己的义务,因而破坏党和国家纪律的基础。他们违反党的纪律和苏维埃的法律是靠什么呢?他们只靠苏维埃政权会因为他们过去有功而不去触犯他们。这些妄自尊大的要人认为他们是了不起的人物,他们可以违反领导机关的决议而不受惩罚。对这种工作人员该怎么办呢?必须毫不犹豫地撤销他们的领导职务,不管他们过去有过什么功劳。(呼喊声:“对!”)必须把他们降职并把这件事在报纸上公布。(呼喊声:“对!”)所以必须这样做,是为了打掉这些妄自尊大的官僚主义要人的傲慢习气,叫他们安分一些。所以必须这样做,是为了在我们整个工作中加强党和苏维埃的纪律。(呼喊声:“对!”鼓掌。)

斯大林:《在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上关于联共(布)中央工作的总结报告》, 《斯大林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4月第1版,第326页。

(三)监督法律的实施

一般是用什么来保证法律的实行呢?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

列宁:《新工厂法》, 《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5月第1版,第253页。

只要工人知道了新法律,他们自己就会严格监督法律的实行,决不允许它有丝毫违反,法律的要求达不到,就拒绝工作。工人自己的监督要比任何工厂警官的监督更有效些。没有这种监督,法律就不会实行。

列宁:《新工厂法》, 《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5月第1版,第255页。

我们的法令太多了,而且像马雅可夫斯基所描写的那样,都是匆匆忙忙赶出来的,但对于法令的实际执行情况却没有加以检查。

列宁:《论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内外形势》,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无产阶级政党》,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325页。

(四)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法律实施

我们的法律在历史上第一次取消了一切使妇女没有权利的东西。但是,问题不在于法律。这种关于婚姻完全自由的法律在我们城市和工厂区实行得很好,而在农村则往往成为一纸空文。在那里,教堂结婚直到现在还占优势。这是受了神甫的影响,同这种坏现象作斗争比同旧法律作斗争困难得多。

同宗教偏见作斗争,必须特别慎重;在这一斗争中伤害宗教感情,会带来许多害处。应当通过宣传教育来进行斗争。斗争搞得过于激烈会引起群众愤恨;这样的斗争会加深群众在宗教问题上的分裂,而我们的力量则在于团结。宗教偏见的最深的根源是穷困和愚昧;我们也应当同这个祸根作斗争。

直到现在,妇女还处于被称为奴隶的地位;妇女被家务压得喘不过气来,能够把妇女从这种地位中拯救出来的只有社会主义。只有当我们从小经济过渡到公共经济和共耕制的时候,妇女才能完全解放和彻底翻身。这项任务是困难的,但是现在贫农委员会在建立起来,社会主义革命在巩固起来。

列宁:《在全俄女工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演说》, 《列宁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第1版,第162—163页。

我们深深知道,俄国文化不发达是什么意思,它对苏维埃政权有什么影响;苏维埃政权在原则上实行了高得无比的无产阶级民主,对全世界做出了实行这种民主的榜样,可是这种文化落后性却贬低了苏维埃政权并使官僚制度复活。苏维埃机构在口头上是全体劳动群众都参加的,而实际上远不是他们全体都参加的,这是我们大家都知道的。这根本不是法律妨碍了这一点,如在资产阶级时代那样;恰恰相反,我们的法律还促进了这一点。但只有法律是不够的。必须有广大的教育工作、组织工作和文化工作。这不能用法律迅速办到,这需要进行长期的巨大的努力。

列宁:《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 《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7月第1版,第152页。

我们所有经济机关的一切工作中最大的毛病就是官僚主义。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对国家银行来说,最危险的就是变成官僚主义机关。我们还在考虑指令、机关。错误就在这里。现在问题的全部关键在于要有实践家和实践。发现人才——精明强干的人(从共产党员中百里挑一,千里挑一,就这样也要请上帝保佑),把我们的指令(好指令,坏指令,反正都是一样)由肮脏的废纸变为生动的实践——关键就在这里。

列宁:《给财政人民委员会》, 《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9月第1版,第552页。

必须供应农村青年积极分子一些解释苏维埃政权维护贫农利益的法令的通俗小册子和参考书。必须使这些积极分子彻底了解这些法令,使他们善于向贫农解释这些法令,并且善于根据这些法令维护贫农的利益,反对富农的恶势力。我认为,不了解这些法令和农村“当权者”经常违反这些法令,是目前农村秩序的主要祸害之一。农村中的共青团积极分子应当捍卫革命的法制。他们应当尽力保护农村中的贫农。毫无疑问,这个任务是普通而平凡的。毫无疑问,空谈世界革命要比实现这项同苏维埃法令有关的普通而平凡的任务容易得多。但是同样毫无疑问,不实现这项任务,就不可能有任何的结合。

斯大林:《关于农村共产主义青年团积极分子》, 《斯大林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5月第1版,第67页。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法的一般原理(补充部分)该部分资料主要参考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法律和革命法制的理论》,法律出版社1958年10月第1版的内容,并将其按照经典作家分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三个部分。

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

马克思:《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第1版,第16页。

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可是追究倾向的法律不仅要惩罚我所做的,而且要惩罚我所想的,不管我的行为如何。所以,这种法律是对公民名誉的一种侮辱,是威胁着我的生存的一种阴险的陷阱。

……由于这种意见我要受到惩罚。法律惩罚我并不是因为我做了坏事,而是因为我没有做坏事。其实我受罚的原因是我的行为并不违法,正是由于这一点,我就迫使好心肠的法官只去审查我那非常慎重、不至于使自己在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恶劣的思想方式。

惩罚思想方式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而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追究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这不是团结的法律,而是一种破坏团结的法律,一切破坏团结的法律都是反动的;这不是法律,而是特权。

马克思:《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第1版,第16—17页。

不论历史或是理性都同样证实这样一件事实:不考虑任何差别的残酷手段,是惩罚毫无效果,因为它消灭了作为法的结果的惩罚。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第1版,第139—140。

把林木占有者的奴仆变为国家权威的代表的这种逻辑,使国家权威变成林木占有者的奴仆。整个国家制度和各种行政机构的作用都应该是脱离常规,都应该沦为林木占有者的工具;林木占有者的利益应该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一切国家机关都应成为林木占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占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第1版,第160页。

资产阶级的力量全部取决于金钱,所以他们要取得政权就只有使金钱成为人在立法上的行为能力的唯一标准。……这样,他们通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的限制,使选举原则成为本阶级独有的财产。平等原则又由于被限制为仅仅在“法律上的平等”而一笔勾销了,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简括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

恩格斯:《德国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12月第1版,第647—648页。

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以外的独立的存在;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目前国家的独立性只有在这样的国家里才存在:在那里,等级还没有完全发展成为阶级,在那里,比较先进的国家中已被消灭的等级还起着某种作用,并且那里存在某种混合体,因此在这样的国家里居民的任何一部分也不可能对居民的其他部分进行统治。德国的情况就正是这样。现代国家的最完善的例子就是北美。法国、英国和美国的一些近代著作家都一致认为,国家只是为了私有制才存在的,可见,这种思想也渗入日常的意识了。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548页。

为什么意识形态家使一切本末倒置。

笃信宗教者、法学家、政治家。

法学家、政治家(一般的国务活动家)、伦理学家、笃信宗教者。

关于一个阶级内的这种意识形态划分:职业由于分工而独立化;每个人都认为他的手艺是真的。他们之所以必然产生关于自己的手艺和现实相联系的错觉,是手艺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关系在法学、政治学中——在意识中——成为概念;因为他们没有超越这些关系,所以这些关系的概念在他们的头脑中也成为固定概念。例如,法官运用法典,因此法官认为,立法者是真正的积极的推动者。尊重自己的商品,因为他们的职业是和公众打交道。

法的观念。国家的观念。在通常的意识中事情被本末倒置了。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586—587页。

因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所以可以得出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由此便产生了一种错觉,好像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且是以脱离其现实基础的意志即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同样,法随后也被归结为法律。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584页。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31页。

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33页。

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它把宗教虔诚、骑士热忱、小市民伤感这些情感的神圣发作,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它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总而言之,它用公开的、无耻的、直接的、露骨的剥削代替了由宗教幻想和政治幻想掩盖着的剥削。

资产阶级抹去了一切向来受人尊崇和令人敬畏的职业的神圣光环。它把医生、律师、教士、诗人和学者变成了它出钱招雇的雇佣劳动者。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33—34页。

有人反驳说,私有制一消灭,一切活动就会停止,懒惰之风就会兴起。

这样说来资产阶级社会早就应该因懒惰而灭亡了,因为在这个社会里劳者不获,获者不劳。所有这些顾虑,都可以归结为这样一个同义反复:一旦没有资本,也就不再有雇佣劳动了。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48页。

我学的专业本来是法律,但我只是把它排在哲学和历史之次当做辅助学科来研究。……

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588—592页。

凡是宪法超出了改换服装的范围的地方,它就把已存在的事实记录下来。

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12页。

但是,这部宪法的主要矛盾在于:它通过普选权赋予政治权力的那些阶级,即无产阶级、农民阶级和小资产者,正是它要永远保持其社会奴役地位的阶级。而它认可其旧有社会权力的那个阶级,即资产阶级,却被它剥夺了这种权力的政治保证。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被宪法硬塞进民主主义的框子里,而这个框子时时刻刻都在帮助敌对阶级取得胜利,并危及资产阶级社会的基础本身。宪法要求一方不要从政治的解放前进到社会的解放,要求另一方不要从社会的复辟后退到政治的复辟。

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14—115页。

从前,通常是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已经达到了均势,在新的阶级关系已趋于稳定,统治内部的各个斗争派别彼此已经达到妥协,因而有可能继续相互进行斗争并把疲惫的人民群众排除于斗争范围外的时候,才制定和通过宪法的。这次的宪法却根本不是批准了什么社会革命,而是批准了旧社会对于革命的暂时胜利。

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426页。

对于普选权、新闻出版自由、陪审权、集会权的限制——这些限制深受资产阶级的欢迎,因为受到限制的只是它下面的各阶级——现在已经不可能继续下去了。

恩格斯:《德国革命和反革命》,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387页。

1848年各种自由的必然总汇,人身、新闻出版、言论、结社、集会、教育和宗教等自由,都穿上了宪法制服而成为不可侵犯的了。这些自由中的每一种都被宣布为法国公民的绝对权力,然而总是加上一个附带条件,说明它只有在不受“他人的同等权利和公共安全”或“法律”限制时才是无限制的,而这些法律正是要使各种个人自由彼此之间以及同公共安全协调起来。例如:“公民有权成立团体,有权和平地、非武装地集会,有权进行请愿并且通过报刊或用其他任何方法发表意见。对于这些权利的享受,除受他人的同等权利和公共安全限制外,不受其他限制。”(法国宪法第2章第8条)“教育是自由的。教育的自由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国家的最高监督下享用之。”(同上,第9条)“每一公民的住所是不可侵犯的,除非按照法定手续办事。”(第1章第3条)如此等等。所以,宪法经常提到未来的基本法律;这些基本法律应当详细地解释这些附带条件并且调整这些无限制的自由权利的享用,使它们既不致相互抵触,也不致同公共安全相抵触。后来,这些基本法律由秩序之友制定出来了,所有这些自由都得到调整,结果,资产阶级可以不受其他阶级的同等权利的任何妨碍而享受这些自由。至于资产阶级完全禁止“他人”享受这些自由,或是允许“他人”在某些条件(这些条件都是警察的陷阱)下享受这些自由,那么这都是仅仅为了保证“公共安全”,也就是为了保证资产阶级的安全,宪法就是这样写的。……宪法的每一条本身都包含有自己的对立面,包含有自己的上院和下院:在一般词句中标榜自由,在附带条件中废除自由。所以,当自由这个名字还备受尊重,而只是——当然是通过合法途径——对它的真正实现设下了种种障碍时,不管这种自由在日常现实中的存在怎样被彻底消灭,它在宪法上的存在仍然是完整无损、不可侵犯的。

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483—484页。

诚然,我们的法学家认为,立法的进步使妇女越来越失去申诉不平的任何根据。现代各文明国家的法律体系越来越承认,第一,为了使婚姻有效,它必须是一种双方自愿缔结的契约;第二,在结婚同居期间,双方在相互关系上必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这两种要求都能彻底实现,那么妇女就有了她们所能希望的一切了。

这种纯法律的论据,同激进的共和派资产者用来击退和安抚无产者的论据完全一样。劳动契约据说是由双方自愿缔结的。而只要法律在字面上规定双方平等,这个契约就算是自愿缔结。至于不同的阶级地位给予一方的权力,以及这一权利加于另一方的压迫,即双方实际的经济地位——这是与法律毫不相干的。在劳动契约有效期间,只要此方或彼方没有明白表示放弃,双方仍然被认为是权利平等的。至于经济地位迫使工人甚至把最后一点表面上的平等权利也放弃掉,这又是与法律无关的。

在婚姻问题上,法律,即使是最进步的法律,只要当事人让人把他们处于自愿一事正式记录在案,也就十分满足了。至于法律幕后的现实生活发生了什么事,这种自愿是怎样造成的,法律和法学家都可以置之不问。……

男女婚后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情况也不见得更好些。我们从过去的社会关系中继承下来的两性的法律上的不平等,并不是妇女在经济上受压迫的原因,而是它的结果。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86—87页。

按照资产阶级的理解,婚姻是一种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因为它就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问题作出规定。虽然这种契约那时在形式上是自愿缔结的;没有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就不能解决问题。不过人人都非常明白,这一同意是如何取得的,实际上是谁在订立婚约。然而,在缔结别的契约时要求真正自由的决定,那么在订立婚约时为什么不要求这种自由呢?难道两个将要被撮合的青年人没有权利自由地支配他们自己、他们的身体以及身体的器官吗?……

总之,恋爱婚姻被宣布为人权,并且不仅是droit de l' homme,而且在例外情况下也是妇女的人权。

但是,这种人权有一点是与其他一切所谓人权不同的。当后者实际上只限于统治阶级即资产阶级,而对于被压迫阶级即无产阶级则直接或间接地被消减了的时候,历史的讽刺又应验了。统治阶级仍然为众所周知的经济影响所支配,因此在他们中间,真正自由缔结的婚姻只是例外,而在被统治阶级中间,像我们所已看到的,这种婚姻却是通例。

因此,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94—95页。

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 “理性的形象和现实”。确切地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89页。

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由于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91页。

所以,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现在我们正在以迅速的步伐走向这样的生产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上,这些阶级的存在不仅不再必要,而且成了生产的真正障碍。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93页。

按照黑格尔的思维方法的一切规则,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这个命题,就变为另一个命题:凡是现存的,都是一定要灭亡。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69页。

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和在发展资本主义生产的过程中不得不废除一切等级的即个人的特权,而起初在私法方面,后来逐渐在公法方面实施了个人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从那时以来并且由于那个缘故,平等权利在口头上是被承认了。但是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是极微小的一部分可以靠观念上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却要靠物质的手段来实现,而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所关心的,是使绝大多数权利平等的人仅有最必需的东西来勉强维持生活,所以资本主义对多数人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所给予的尊重,即使有,也未必比奴隶制或农奴制所给予的多一些。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93页。

在现代历史中至少已经证明,一切政治斗争都是阶级斗争,而一切争取解放的阶级斗争,尽管它必然地具有政治的形式(因为一切阶级斗争都是政治斗争),归根到底都是围绕着经济解放进行的。因此,至少在这里,国家、政治制度是从属的东西,而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领域是决定性的因素。从传统的观点看来(这种观点也是黑格尔所尊崇的),国家是决定的因素,市民社会是被国家决定的因素。表面现象是同这种看法相符合的。就单个人来说,他的行动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意志的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同样,市民社会的一切要求(不管当时是哪一个阶级统治着),也一定要通过国家的意志,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这是问题的形式方面,这方面是不言而喻的;不过要问一下,这个仅仅是形式上的意志(不论是单个人的或国家的)有什么内容呢?这一内容是从哪里来的呢?为什么人们所期望的正是这个而不是别的呢?在寻求这个问题的答案时,我们就发现,在现代历史中,国家的意志总的说来是由市民社会的不断变化的需要,是由某个阶级的优势地位,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和交换关系的发展决定的。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306页。

国家作为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出现在我们面前。社会创立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这种机关就是国家政权。它刚一产生,对社会来说就是独立的,而且它越是成为某个阶级的机关,越是直接地实现这一阶级的统治,它就越独立。被压迫阶级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必然要变成政治的斗争,变成首先是反对这一阶级的政治统治的斗争;对这一政治斗争同它的经济基础的联系的认识,就日益模糊起来,并且会完全消失。即使在斗争参加者那里情况也不完全是这样,但是在历史编纂学家那里差不多总是这样的。在关于罗马共和国内部斗争的古代史料中,只有阿庇安一人清楚而明确地告诉我们,这一斗争归根到底是为什么进行的,即为土地所有权进行的。

但是,国家一旦成了对社会来说是独立的力量,马上就发生了另外的意识形态。这就是说,在职业政治家那里,在公法理论家和私法法学家那里,同经济事实的联系就完全消失了。因为经济事实要以法律的形式获得确认,必须在每一个个别场合都采取法律动机的形式,而且,因为在这里,不言而喻地要考虑到现行的整个法的体系,所以,现在法律形式就是一切,而经济内容则什么也不是。公法和私法被看做两个独立的领域,它们各有自己的独立的历史发展,它们本身都可以系统地加以说明,并需要通过彻底根除一切内部矛盾来作出这种说明。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307—308页。

社会的经济进步一旦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上日程,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扩大其范围。只要为工业和商业的利益提出这一要求,就必须为广大农民要求同样的平等权利。……由于人们不再生活在像罗马帝国那样的世界帝国中,而是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并且处在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中,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这种人权的特殊资产阶级性质的典型表现是美国宪法,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阶级特权不受法律保护,种族特权被神圣化。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11—112页。

从消灭阶级特权的资产阶级要求提出的时候起,同时就出现了消灭阶级本身的无产阶级要求——起初采取宗教的形式,借助于原始基督教,以后就以资产阶级的平等理论本身为依据了。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所说的话,指出:平等应当不仅仅是表面的,不仅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尤其是从法国资产阶级自大革命开始把公民的平等提到重要地位以来,法国无产阶级就针锋相对地提出社会的、经济的平等的要求,这种平等成了法国无产阶级所特有的战斗口号。

因此,无产阶级所提出的平等要求有双重意义。或者它是对明显的社会不平等,对富人和穷人之间、主人和奴隶之间、骄奢淫逸者和饥饿者之间的对立的自发反应——特别是在初期,例如在农民战争中,情况就是这样;它作为这种自发反应,只是革命本能的表现,它在这里,而且仅仅在这里找到自己被提出的理由。或者它是从对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反应中产生的,它从这种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当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成了用资本家本身的主张发动工人起来反对资本家的鼓动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和资产阶级平等本身共存亡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12—113页。

这样,我们不得不说,如果杜林先生手头有过一本拿破仑法典,那么,他肯定不能以同样的自信心对拉萨尔作出这种“具有伟大风格的历史记述”。因此,我们必须断定,杜林先生对于以法国大革命的社会成果为依据并把这些成果转化为法律的唯一的现代民法典,即现代法兰西法,是完全无知的。这一法典是以法国大革命所获致的社会成果为依据而把这些成果转成为法律的。部分已被2009年12月版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所删减,这句话参见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版,第112页。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15页。

资产阶级的共和制、议会和普选制,所有这一切,从全世界社会发展来看,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人类走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由于城市文化的发展,才是被压迫的无产阶级有可能认清自己的地位,掀起世界工人运动,在全世界上建立起包括有千百万工人的政党,即自觉地领导群众斗争的社会主义政党。没有议会制,没有选举制度,工人阶级就不会有这样的发展。因此,这一切东西在广大群众眼中具有很大的意义。

列宁:《论国家》, 《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7月第1版,第442页。

当专门从事管理并因此需要一个强迫他人意志服从暴力的特殊强制机构(监狱、特殊队伍即军队,等等)的特殊集团出现时,国家也就出现了。

列宁:《论国家》,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85页。

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当社会上还没有阶级的时候,当人们还在奴隶制时代以前,在较为平等的原始条件下,在劳动生产率还非常低的条件下从事劳动的时候,当原始人很费力地获得必需的生活资料来维持最简陋的原始生活的时候,没有产生而且不可能产生专门分化出来实行管理并统治社会上其余一切人的特殊集团。只有当社会划分为阶级的第一种形式出现时,当奴隶制出现时,当某一阶级有可能专门从事最简单的农业劳动而生产出一些剩余物时,当这种剩余物对于奴隶维持最贫苦的生活并非绝对必需而由奴隶主攫为己有时,当奴隶主阶级的地位已经因此巩固起来时,为了使这种地位更加巩固,就必须有国家了。

列宁:《论国家》,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88页。

国家一直是从社会中分化出来的一种机构,是由一批专门从事管理、几乎专门从事管理或者主要从事管理的人组成的一种机构。人分为被管理者和专门的管理者,后者高居于社会之上,称为统治者,称为国家代表。这个机构,这个管理别人的集团,总是把持着一定的强制机构,实力机构,不管这种加之于人的暴力表现为原始时代的棍棒,或是奴隶制时代较为完善的武器,或是中世纪出现的火器,或是完全利用现代技术最新成果造成的、堪称20世纪技术奇迹的现代化武器,反正都是一样。使用暴力的手段虽然改变,但是只要国家存在,每个社会就总有一个集团进行管理,发号施令,实行统治,并且为了维持政权而把实力强制机构、其装备同每个时代的技术水平相适应的暴力机构把持在自己手中。

列宁:《论国家》,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88页。

国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奴隶占有制时期,在当时最先进、最文明、最开化的国家内,例如在完全建立于奴隶制之上的古希腊和古罗马,已经有各种不同的国家形式。那时已经有君主制和共和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区别。君主制是一人掌握权力,共和制是不存在任何非选举产生的权力机关;贵族制是很少一部分人掌握权力,民主只是人民掌握权力(民主制按希腊文一词直译过来,意思是人民掌握权力)。所有这些区别在奴隶制时代就产生了。虽然有这些区别,但奴隶占有制时代的国家,不论是君主制,还是贵族的或民主的共和国,都是奴隶占有制国家。

列宁:《论国家》,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89页。

在中世纪,农奴制占优势。当时的国家形式也是多样的,既有君主制也有共和制(虽然远不如前者明显),但始终只有地主——农奴主才被认为是统治者。农奴制农民根本没有任何政治权利。

列宁:《论国家》,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90—291页。

地主阶级的经济力量衰落下去,新阶级即资本代表者的力量发展起来。结果社会被改造成这样:全体公民似乎一律平等了;以前那种奴隶主和奴隶的划分已经消灭了;所有人,不管他占有的是何种资本,是不是作为私有财产的土地,也不管他是不是只有一双做工的手的穷光蛋,都被认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了。法律对大家都同样保护,对任何人所拥有的财产都加以保护,使其不受那些没有财产的、除了双手以外一无所有的、日益贫穷破产而变成无产者的群众的侵犯。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形就是这样。

列宁:《论国家》,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92页。

凡是存在着土地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资本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不管怎样民主,都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是资本家用来控制工人阶级和贫苦农民的机器。至于普选权、立宪会议和议会,那不过是形式,不过是一种空头支票,丝毫也不能改变事情的实质。

列宁:《论国家》,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94页。

资本既然存在,也就统治着整个社会,所以任何民主共和制、任何选举制度都不会改变事情的实质。

列宁:《论国家》,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95页。

民主共和制和普选制同农奴制比较起来是一大进步,因为它们使无产阶级有可能达到现在这样的统一和团结,有可能组成整齐的、有纪律的队伍去同资本主义有步骤地进行斗争。农奴制农民连稍微近似这点的东西也没有,奴隶就更不用说了。我们知道,奴隶举行过起义,进行过暴动,掀起过国内战争,但是他们始终未能造成自觉的多数,未能建立起领导斗争的政党,未能清楚地了解他们所要达到的目的,甚至在历史上最革命的时机,还是往往成为统治阶级手下的小卒。资产阶级的共和制、议会和普选制,所有这一切,从全世界社会发展来看,是一大进步。人类走到了资本主义,而只有资本主义,凭借城市的文化,才使被压迫的无产者阶级有可能认清自己的地位,创立世界工人运动,造就出在全世界组织成政党的千百万工人,建立起自觉地领导群众斗争的社会主义政党。没有议会制度,没有选举制度,工人阶级就不会有这样的发展。因此,这一切东西在广大群众的眼中具有很大的意义。

列宁:《论国家》,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95页。

你们把你们的国家叫做自由国家,其实只要私有制存在,你们的国家即使是民主共和制的国家,也无非是资本家镇压工人的机器,而且国家愈自由,这种情形就愈明显。欧洲的瑞士和美洲的北美合众国就是这样的例子。这两个都是民主共和国,粉饰得很漂亮,侈谈劳动民主和全体公民一律平等,尽管如此,任何地方的资本统治都没有像这两个国家那样无耻,那样残酷,那样露骨。其实,瑞士和美国都是资本在实行统治,只要工人试图真的稍稍改善一下自己的处境,就立刻会引起一场国内战争。在这两个国家内,士兵较少,即常备军较少(瑞士实行民兵制,每个瑞士人的家里都有枪;美国直到最近还没有常备军),因此,罢工发生时,资产阶级就武装起来,雇用士兵去镇压罢工,而且在任何地方,对工人运动的镇压,都不如瑞士和美国那样凶暴残忍;在任何一国的议会里,资本的势力都不如这两个国家那样强大。资本的势力就是一切,交易所就是一切,而议会、选举则不过是傀儡、木偶……

列宁:《论国家》,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96页。

我们要抛弃一切关于国家就是普遍平等的陈腐偏见,那是骗人的,因为只要剥削存在,就不会有平等。地主不可能同工人平等,挨饿者也不可能与饱食者平等。

列宁:《论国家》,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97页。

我们已经从资本家那里把这个机器夺了过来,由自己掌握。我们要用这个机器或者说这根棍棒去消灭一切剥削。到世界上再没有进行剥削的可能,再没有土地占有者和工厂占有者,再没有一部分人吃得很饱而一部分人却在挨饿的现象的时候,就是说,只有到在没有发生这种情形的可能的时候,我们才会把这个机器毁掉。那时就不会有国家了,就不会有剥削了。这就是我们共产党人的观点。

列宁:《论国家》,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97页。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在它最顺利的发展条件下,比较完全的民主制度就是民主共和制。但是这种民主制度始终受到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狭窄框子的限制,因此它实质上始终是少数人的即只是有产阶级的、只是富人的民主制度。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始终与古希腊共和国的自由即奴隶主的自由大致相同。由于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条件,现代的雇佣奴隶被贫困压得喘不过气,结构都是“无暇过问民主”, “无暇过问政治”,大多数居民在通常的平静的局势下都被排斥在社会政治生活之外。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7页。

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当资本家的反抗已经彻底粉碎,当资本家已经消失,当资产阶级已经不存在(即社会各个成员在同社会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已经没有差别)的时候,——只有在那个时候,“国家才会消失,才有可能谈自由”。只有在那个时候,真正完全的、真正没有任何例外的民主才有可能,才会实现。也只有在那个时候,民主才开始消亡,道理很简单:人们既然摆脱了资本主义奴隶制,摆脱了资本主义剥削制所造成的无数残暴、野蛮、荒谬和丑恶的现象,也就会逐渐习惯于遵守多少世纪以来人们就知道的、千百年来在一切行为守则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而不需要暴力,不需要强制,不需要服从,不需要所谓国家这种实行强制的特殊机构。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30页。

既然在消费品的分配方面存在着资产阶级权利,那当然一定要有资产阶级国家,因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强制人们遵守权利准则的机构,权利也就等于零。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38—39页。

民主意味着平等。很明显,如果把平等正确地理解为消灭阶级,那么无产阶级争取平等的斗争以及平等的口号就具有极伟大的意义。但是,民主仅仅意味着形式上的平等。一旦社会全体成员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平等即劳动平等、工资平等实现以后,在人类面前不可避免地立即就会产生一个问题:要更进一步,从形式上的平等进到事实上的平等,即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

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而这一点又会产生如下的结果:民主在其发展的某个阶段首先把对资本主义进行革命的阶级——无产阶级团结起来,使他们有可能去打碎、彻底摧毁、彻底铲除资产阶级的(哪怕是共和派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即常备军、警察和官吏,代之以武装的工人群众(然后是人民普遍参加民兵)这样一种更民主的机器,但这仍然是国家机器。

在这里,“量转化为质”,因为这样高度的民主制度,是同越出资产阶级社会的框子、开始对社会进行社会主义的改造相联系的。如果真是所有的人都参加国家管理,那么资本主义就不能支持下去。而资本主义的发展又为真是“所有的人”能够参加国家管理创造了前提。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39—40页。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条件下,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证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马克思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80页。

一方面,资产阶级的思想家,特别是小资产阶级的思想家,虽迫于无可辩驳的历史事实不得不承认,只有在有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地方才有国家——这样来“稍稍纠正”马克思,把国家说成是阶级调和的机关。在马克思看来,如果阶级调和是可能的话,国家既不会产生,也不会保持下去。在市侩和庸人般的教授和政论家们说来(往往还善意地引用马克思的话作根据!),国家正是调和阶级的。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是建立一种“秩序”来抑制阶级冲突,使这种压迫合法化、固定化。在小资产阶级政治家看来,秩序正是阶级调和,而不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压迫;抑制冲突就是调和,而不是剥夺被压迫阶级用来推翻压迫者的一定的斗争工具和斗争方式。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马克思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80页。

由此可见,公社用来代替被打碎的国家机器的,似乎“仅仅”是更完全的民主:废除常备军,一切公职人员完全由选举产生并完全可以撤换。但是这个“仅仅”,事实上意味着两类根本不同的机构的大更替,在这里恰巧看到了一个“量转化为质的例子”:民主实行到一般所能想象的最完全最彻底的程度,就有资产阶级民主转化成无产阶级民主,即由国家(=对一定阶级实行镇压的特殊力量)转化成一种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的东西。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马克思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14—215页。

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镇压人民、压迫人民——这就是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真正本质,不仅在议会制的立宪君主国内是这样,而且在最民主的共和国内也是这样。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马克思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18页。

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当然不在于取消代表机构和选举制,而在于把代表机构由清淡馆变成“工作”机构。“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工作的机构,兼管行政和立法的机构。”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马克思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18页。

在公社用来代替资产阶级社会贪污腐败的议会的那些机构中,发表意见和讨论的自由不会流于骗局,因为议员必须亲自工作,亲自执行自己通过的法律,亲自检查实际执行的结果,亲自对自己的选民直接负责。代表机构仍然存在,然而议会制这种特殊的制度,这种立法和行政的分工,这种议员们享有的特权地位,在这里是不存在的。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马克思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20页。

没有代表机构,我们不可能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而没有议会制,我们却能够想象和应该想象,除非我们对资产阶级社会的批评是空谈,除非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的愿望不是我们真正的和真诚的愿望,而是像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人,像谢德曼、列金、桑巴、王德威尔得之流的那种骗取工人选票的“竞选”词句。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马克思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20页。

恩格斯指出,权威和自治都是相对的概念,它们的应用范围是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改变的,把它们看做是绝对的东西是荒谬的;并且补充说,使用大机器和大规模生产的范围在日益扩大。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马克思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33页。

恩格斯绝对不像资产阶级思想家和包括无政府主义者在内的小资产阶级思想家那样,从官僚制度的意义上去了解民主集中制。在恩格斯看来,集中制丝毫不排斥这样一种广泛的地方自治,这种自治在各个市镇和省自愿坚持国家统一的同时,绝对能够消除任何官僚制度和任何来自上面的“发号施令”。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马克思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44页。

极少数人享受民主,富人享受民主,——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制度。如果仔细地考察一下资本主义民主的结构,那么无论在选举权的一些“微小的”(似乎是微小的)细节上(居住年限、妇女被排斥等等),或是在代表机构的办事手续上,或是在纯粹资本主义的办报原则上,等等,到处都可以看到对民主制度的重重限制。用来对付穷人的这些限制、例外、排斥、阻碍,看起来似乎是很微小的,特别是在那些从来没有亲身体验过贫困、从来没有接近过被压迫阶级群众的生活的人(这种人在资产阶级的政论家和政治家中,如果不占百分之九十九,也得占十分之九)看起来是很微小的,但是这些限制加在一起,就把穷人排斥和推出政治生活之外,使他们不能积极参加民主生活。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8页;同时参见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马克思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58—259页。

在社会主义下,“原始”民主的许多东西都必然会复活起来,因为人民群众在文明社会史上破天荒第一次站起来了,不仅独立地参加投票和选举,而且独立地参加日常管理。在社会主义下,所有人将轮流来管理,因此很快就会习惯于不要任何人来管理。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马克思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87页。

在现代国家中,除常备军、警察、官吏这种主要是“压迫性的”机构以外,还有一种同银行和辛迪加关系非常密切的机构,它执行着大量计算登记工作(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这种机构不能打碎,也用不着打碎。应当是它摆脱资本家的控制,应当割去、砍掉、斩断资本家影响它的线索,应当使它服从无产阶级的苏维埃,使它成为更广泛、更包罗万象、更具有全民性的机构。只要依靠大资本主义所取得的成就(一般说来,无产阶级革命只有依靠这种成就,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些都是可以做到的。

列宁:《布尔什维克能保持国家政权吗?》,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44页。

苏维埃民主制即目前具体实施的无产阶级民主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就在于:第一,选举人是被剥削劳动群众,排除了资产阶级;第二,废除了选举上一切官僚主义的手续和限制,群众自己决定选举的程序和日期,并且有罢免当选人的完全自由;第三,建立了劳动者先锋队即大工业无产阶级的最优良的群众组织,这种组织使劳动者先锋队能够领导最广大的被剥削群众,吸收他们参加独立的政治生活,根据他们亲身的体验对他们进行政治教育,从而第一次着手使真正全体人民都学习管理,并且开始管理。

列宁:《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10—111页。

必须坚持不懈地发展苏维埃组织和苏维埃政权组织。现在有一种使苏维埃成员变为“议会议员”或变为官僚的小资产阶级趋势。必须吸引全体苏维埃成员实际参加管理来防止这种趋势。在许多地方,苏维埃的各部正在变成一种逐渐同各人民委员部合并的机关。我们的目的是要吸收全体贫民实际参加管理,而实现这个任务的一切步骤——愈多样化愈好——应该详细地记载下来,加以研究,使之系统化,用更广泛的经验来检验它,并且定为法规。

列宁:《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11页。

只要有贪污受贿这种现象,只要有贪污受贿的可能,就谈不上政治。在这种情况下甚至连搞政治的门径都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搞政治,因为一切措施都会落空,不会产生任何结果。在容许贪污受贿和此风盛行的条件下,实施法律只会产生更坏的结果。在这种条件下不能搞政治,这里没有搞政治的基本条件。

列宁:《新经济政策和政治教育委员会的任务》,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68页。

在我国,国家政权的一切政治经济工作都由工人阶级觉悟的先锋队共产党领导,工会应当是国家政权最亲密的和不可缺少的合作者。

列宁:《关于工会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作用和任务的提纲草案》,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302页。

另一方面,应该把工农检查院的职员缩减到300—400人,这些职员要经过专门审查,看他们是否认真负责,是否了解我们的国家机关,同时还要经过专门考验,看他们是否了解科学组织劳动特别是管理、办公等方面劳动的原理。据我看,把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样结合起来,对于两个机关都有好处。一方面,工农检查院因此能获得很高的、至少不亚于我们外交人民委员部的威信。另一方面,我们的中央委员会就会同中央监察委员会一起最终走上变成党的最高代表会议的道路,实际上中央委员会已经走上了这条道路,而为了在以下两方面正确地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应当沿着这条道路走到底:一方面,使它的组织和工作有计划、有目的、有系统,另一方面,通过我国工农中的优秀分子同真正广大的群众联系起来。

列宁:《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362页。

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

列宁:《矛盾的立场》, 《列宁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5月第1版,第75页。

一般说来,现代生产关系,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全部政治自由,都是资产阶级的自由。自由这一要求,首先就是表现着资产阶级的利益。资产阶级的代表就是最先提出了这个要求的。站在资产阶级方面的人到处都以主人资格来利用所得到的自由,把它局限于温和客气的资产阶级的范围,在和平时期将其和最精巧镇压革命无产阶级的手段配合起来,在大风暴时期将其和残忍横暴镇压革命无产阶级的手段配合起来。

列宁:《社会民主党在民主革命中的两种策略》, 《列宁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12月第1版,第653页。

只要看看现代国家的根本法,看看这些国家的管理制度,看看集会自由或出版自由,看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那就处处可以看到任何一个正直的觉悟的工人都很熟悉的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任何一个国家,即使是最民主的国家,在宪法上总是留下许多后路或保留条件,以保证资产阶级“在有人破坏秩序时”,实际上就是在被剥削阶级“破坏”自己的奴隶地位和试图不像奴隶那样俯首听命时,有可能调动军队来镇压工人,实行戒严等等。

列宁:《无产阶级政党和叛徒考茨基》,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资本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40页。

在资产阶级民主制下,资本家千方百计地(“纯粹的”民主愈发达,方法就愈巧妙,愈有效)排斥群众,使他们不能参加管理,不能享受集会自由、出版自由等等。苏维埃政权是世界上第一个(严格说来是第二个,因为巴黎公社已开始这样做过)吸引群众即被剥削群众参加管理的政权。劳动群众参加资产阶级议会(在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下,议会任何时候也解决不了极其重大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是交易所和银行)的门径被千百道墙垣阻隔着,所以工人们都十分清楚地知道和感觉到,看到和觉察到:资产阶级的议会是别人的机构,是资产阶级压迫无产者的工具,是敌对阶级即剥削者少数的机构。

列宁:《无产阶级政党和叛徒考茨基》,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资本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42—243页。

苏维埃是被剥削劳动群众自己的直接组织,它便于这些群众自己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建设国家和管理国家。这里,恰恰是被剥削劳动者的先锋队——城市无产阶级具有一种优越条件,就是大企业把他们很好地联合起来了,当们最容易进行选举和监督当选人。苏维埃组织自然而然是一切被剥削劳动者便于团结在他们的先锋队即无产阶级的周围。旧的资产阶级机构,即官吏,还有财富特权、资产阶级的教育和联系等等特权(资产阶级民主愈发达,这些事实上的特权也就愈多种多样)——所有这些,在苏维埃组织下正在消失。出版自由不再是假的,因为印刷所和纸张都从资产阶级手里夺过来了。最好的建筑如宫殿、公馆、地主宅邸等等也是如此。苏维埃政权把成千上万座最好的建筑物一下子从剥削者手里夺过来,就使群众的集会权利更加“民主”百万倍,而没有集会权利,民主就是骗局。非地方性的苏维埃的间接选举使苏维埃代表大会易于举行,使整个机构开支小些,灵活些,在生活沸腾,要求特别迅速地召回或派遣出席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地方代表的时期,是工农更便于参加。

列宁:《无产阶级政党和叛徒考茨基》,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资本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43页。

在世界上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国家里,哪一个国家的平常的、普通的工人,平常的、普通的雇农或者农村半无产者(即占人口大多数的被压迫群众的一分子),能够多少像在苏维埃俄国那样,享有在最好的建筑物里开会的自由,享有利用最大的印刷所和最好的纸库来发表自己意见、维护自己利益的自由,享有推选正是本阶级的人去管理国家、 “建设”国家的自由呢?

列宁:《无产阶级政党和叛徒考茨基》,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资本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44页。

全世界的工人只要从资产阶级报纸上看到承认真实情况的片段报道,就能本能地同情苏维埃共和国,正因为他们看到它是无产阶级的民主,是对穷人的民主,不是对富人的民主,而任何的、甚至最完善的资产阶级民主,实际上都是富人的民主。

列宁:《无产阶级政党和叛徒考茨基》,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资本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44页。

即使在民主共和国,国家也不过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

列宁:《无产阶级政党和叛徒考茨基》,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76页。

但资本主义连形式上的平等(法律上的平等,饱食者和挨饿者、有产者和无产者的“平等”)也不能彻底做到。这种不彻底性的最鲜明的表现之一,就是男女间的不平等。完全的平等在任何一个资产阶级国家,甚至在最先进、最共和、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国家,也是不曾有过的。

列宁:《迎接国际妇女节》, 《列宁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11月第1版,第347页。

苏维埃组织无比深入地和广泛地发展了标志着资产阶级民主制比中世纪有伟大历史进步性的那一面,即居民参加对公职人员的选举。在任何一个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国家中,劳动群众从来也没有像在苏维埃政权之下那样广泛、那样经常、那样普遍、那样简便地行使选举权,因为资产阶级在形式上给了他们这种权利,而实际上又加以限制。同时苏维埃组织还摒弃了资产阶级民主制消极的一面,即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的议会制,这一制度巴黎公社已开始废除,其狭隘性和局限性马克思主义早已指出。苏维埃把这两种权力合而为一,使国家机构接近劳动群众而排斥了资产阶级议会这道围墙,以为资产阶级议会以假招牌欺骗群众,掩饰议会投机家的金融勾当和交易所勾当,保障资产阶级的国家管理机构的不可侵犯性。

列宁:《俄共(布)纲领草案》,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无产阶级政党》,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93—194页。

总的说来,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和议会制同苏维埃的或无产阶级的民主制之间的差别在于:前者是把重心放在冠冕堂皇地宣布各种自由和权利上,实际上却不让大多数居民即工人和农民稍微充分地享受这些自由和权利,相反地,无产阶级的或苏维埃的民主则不是把重心放在宣布全体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上,而是着重于实际保证那些曾受资本压迫和剥削的劳动群众能实际参与国家管理,实际使用最好的集会场所、最好的印刷所和最大的纸库(储备)来教育那些被资本主义弄得愚昧无知的人们,实际保证这些群众有真正的(实际的)可能来逐渐摆脱宗教偏见等等的束缚。在实际上使被剥削的劳动者能够真正享受文化、文明和民主的福利,这正是苏维埃政权一项最重要的工作,而且今后应当坚定不移地把这项工作继续下去。

列宁:《俄共(布)纲领草案》,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无产阶级政党》,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94—195页。

苏维埃政权在原则上实行了高得无比的无产阶级民主,对全世界作出实行这种民主的榜样,可是这种文化上的落后却限制了苏维埃政权的作用并使官僚制度复活。说起来苏维埃机构是全体劳动者都可以参加的,做起来却远不是人人都能参加,这是我们大家都知道的。这决不是因为法律造成了障碍,如在资产阶级时代那样;恰恰相反,我们的法律有助于这样做。但只有法律是不够的。必须有大量的教育工作、组织工作和文化工作,这不能用法律迅速办到,这需要进行长期的巨大的努力。

列宁:《关于党纲的报告》,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无产阶级政党》,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15页。

由于文化水平这样低,苏维埃虽然按党纲规定是通过劳动者来实行管理的机关,而实际上却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者实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

列宁:《关于党纲的报告》,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无产阶级政党》,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19页。

西欧和美国的共产主义者必须学会创造一种新的、不同寻常的、非机会主义的、不贪图禄位的议会活动,使共产党能够提出自己的口号,使真正的无产者能在没有组织的、备受压抑的贫民的帮助下传送和散发传单,走访工人住所,走访农村无产者和穷乡僻壤(好在欧洲大陆的穷乡僻壤比俄国要少得多,英国就更少)农民的茅舍,走进最下层的平民酒馆,进入真正的平民会社、团体,参加他们的临时集会,不用学者口吻(也不要太带议会腔)跟人民说话,丝毫也不追求议会的“肥缺”,而是到处启发思想,发动群众,抓住资产阶级说过的话,利用资产阶级设立的机构,利用它规定的选举以及它向全体人民发出的号召,并使人民了解布尔什维主义,而在资产阶级统治下,除了选举期间,是从来没有这种机会的(大罢工当然例外,因为在大罢工时期,这样的全民鼓动机构在我国曾经更紧张地工作过)。在西欧和美国,要做这些事情是很困难的,是万分困难的,但这是可以做到而且应该做到的,因为共产主义运动的一切任务不花气力都是无法完成的,而气力必须花在完成日益多样化的、日益涉及社会生活各部门的、从资产阶级手中逐一夺取各个部门、各个领域的实际任务上。

列宁:《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无产阶级政党》,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62—263页。

自由派总是说,资产阶级议会制度正在消灭阶级和阶级的区分,因为一切公民都毫无差别地拥有投票的权利,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19世纪下半叶的全部欧洲史和20世纪初的全部俄国革命史,都很清楚地表明这种观点是多么荒谬。在“民主制的”资本主义的自由下,经济上的差别并没有缩小,而是日益扩大,日益加深。议会制度并没有消除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作为阶级压迫机关的本质,而是不断暴露这种本质。

列宁:《马克思主义和修正主义》,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马克思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53—154页。

马克思加深和发展了哲学唯物主义,而且把它贯彻到底,把它对自然界的认识推广到对人类社会的认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是科学思想中的最大成果。过去在历史观和政治观方面占支配地位的那种混乱和随意性,被一种极其完整严密的科学理论所代替,这种科学理论说明,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如何从一种社会生活结构中发展出另一种更高级的结构,例如从农奴制中生长出资本主义。

正如人的认识反映不依赖于它而存在的自然界即发展着的物质那样,人的社会认识(即哲学、宗教、政治等等的不同观点和学说)反映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设施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我们看到,例如现代欧洲各国的各种政治形式,都是为巩固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统治服务的。

列宁:《马克思的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马克思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68页。

譬如我们让巴什基尔人在俄国内部建立自治共和国,我们尽力帮助每个民族得到独立自由的发展,帮助它们多出版、多发行本民族语言的书报,我们还翻译和宣传我们的苏维埃宪法;同“西欧”和美洲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宪法比起来,这个宪法不幸更为殖民地、附属国的受压迫的和没有充分权利的10亿以上的人民所喜爱,因为“西欧”和美洲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宪法巩固土地和资本的私有制,即巩固少数“文明的”资本家对本国劳动者和亚洲非洲等地殖民地几亿人民的压迫。

列宁:《答美国记者问》, 《列宁专题文集》之《论资本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47页。

按资产阶级民主制的本性说来,关于一般平等(其中也有民族平等)问题之抽象的或形式的提法,乃是这一民主制所特有的现象。资产阶级民主制在个人平等的名义下,宣示有产者与无产者间,剥削者与被剥削者间在形式上或法权上的平等,借此来极端欺骗被压迫阶级。资产阶级借口仿佛个人绝对平等,而把本身上就是商品生产关系的平等思想,变为反对消灭阶级的一种武器。要求平等的真正意思也就只是要求消灭阶级。

列宁:《民族与殖民地问题提纲初稿》, 《列宁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4年2月第1版,第790页。

对反革命分子适用死刑的必要性:

说布尔什维克反对在革命时期采用死刑,这明明是撒谎。1903年,即布尔什维主义产生的那一年,在我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制定了党纲,大会的记录中记载着:要把废除死刑列入党纲的想法,只引起了嘲笑的喊声:“对尼古拉二世也是这样吗?”在1903年,甚至孟什维克也不敢把废除对沙皇的死刑的建议提付表决。到了1917年克伦斯基统治时期,我在《真理报》上写过:任何一个革命政府没有死刑是不行的,全部问题仅在于该政府用死刑这个武器来对付哪一个阶级。考茨基不会革命地考虑问题已经到了这种程度,陷入庸俗的机会主义已经到了这种程度,以致他不能想象,革命的无产阶级政党远在自己取得胜利以前竟能公开承认必须对反革命分子使用死刑!

列宁:《资产阶级如何利用叛徒》, 《列宁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11月第1版,第9页。

一个人只要对革命稍有一点了解,他就不会忘记,现在说的不是一般的革命,而是从帝国主义对各国人民进行大屠杀中成长起来的革命。从这种战争中成长起来的无产阶级革命,竟不遭受属于地主资本家阶级的成千上万的军官的暗算和反革命谋杀,是可以想象的吗?在最残酷的国内战争正在进行,资产阶级阴谋引入外国军队来推翻工人政府的时期,工人阶级的革命政党竟不用死刑来惩处这种行为,是可以想象的吗?除去不可救药的、可笑的书呆子以外,任何一个人都会否定地回答这些问题的。

列宁:《资产阶级如何利用叛徒》, 《列宁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11月第1版,第10页。

既然人们的意识、人们的风俗习惯是由外部条件决定的,既然法律形式和政治形式的不适用是决定于经济内容的,那就很明显,我们应当促进经济关系的改造,以便使人民的风俗习惯及其政治制度也随之根本改变过来。

斯大林:《无政府主义还是社会主义?》, 《斯大林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9月第1版,第293—294页。

国家政权的工具,主要是集中于军队,惩罚机关,侦探机关和监狱。国家的活动是表现于两种职能上:内部的(主要的)职能,是约束被剥削者多数;外部的(非主要的)职能,是靠侵略他国领土来扩大本国统治阶级的领土,或是保护本国领土以防止他国侵犯。从前,在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下的情形,曾是如此。现时,在资本主义下的情形,也是如此。

斯大林:《在第十八次党代大会上关于联共(布)中央工作的总结报告》,《列宁主义问题》,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767—768页。

布哈林认为工人阶级应当在原则上敌视任何国家,包括工人阶级的国家在内。

……

布哈林在他登载于《青年国际》杂志上的论文中所陈述的观点,是否认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中的国家的观点。

布哈林在这里忽略了一件“小事情”,即忽略了整个过渡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工人阶级如果真正想镇压资产阶级和建设社会主义,就非有自己的国家不可。这是第一。

第二,……列宁不仅提到了这种理论,而且对它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把它视为无政府主义的理论,并用推翻资产阶级以后建立和利用新国家即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理论来和它对立。

最后,决不能把“炸毁”和“取消”国家的无政府主义理论和无产阶级国家“消亡”或“打破”、“粉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混为一谈。有人喜欢把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以为它们是同一思想的表现。但这是不对的。列宁在批评“炸毁”和“取消”一般国家的无政府主义理论的时候,正是以“打破”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和无产阶级国家“消亡”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根据的。

斯大林:《论联共(布)党内的右倾》, 《斯大林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12月第1版,第64—65页。

宪法并不是法律汇编。宪法是根本法,而且仅仅是根本法。宪法并不排除将来立法机关的日常立法工作,而要求有这种工作。宪法给这种机关将来的立法工作以法律基础。

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 《斯大林文选》,人民出版社1962年8月第1版,第101页。

我知道,许多资本主义的政府,尽管有“民主的”国会存在,却受大银行的监督。国会总想使人相信它们在监督政府。而事实上政府的成员却是由大财团内定的,政府的行动也是受大财团监督的。谁不知道无论在哪一个资本主义“强国”内,违反大财阀的意志,内阁是组不成的,只要这些财阀一施财政压力,部长们就抱头鼠窜地下台。和国会的假监督相反,银行对政府的监督才是真监督。

斯大林:《和第一个美国工人代表团的谈话》, 《斯大林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54年12月第1版,第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