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社会运动发生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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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何谓社会运动

社会运动不是泛指所有的公共行为,也就是说,社会运动不是人们出于某种缘故而采取的任何集体行动,社会运动是一套独特的、相互关联的、逐渐演化的、历史的、政治的交互行为和政治实践活动,是运动、常备剧目和WUNC展示的特殊结合体。对社会运动来说,尽管局部范围内的创新从未间断,所处的政治场景也时时变换,但是,它的各个要素却是作为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发展和传播的。社会运动有史可陈,它的历史使之与其他的政治形式——如选举活动、爱国庆典、阅兵式、授职仪式、集体悼念活动等——区分开来。目前,在世界的每一个主要区域,社会运动都已成为人们耳熟能详、备受信赖的大众政治手段。查尔斯·蒂利:《社会运动,1768—2004》,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版,第9—10页。

(一)制度外的集体挑战

作为一项集体性抗争活动,社会运动涉及三类活动主体,一群奋起抗争的诉求者,某些诉求的对象(既可以是当局,也可以是资产所有者或者宗教群体,以及那些对诉求者的福祉造成深远影响的人)裹挟着其他各种旁观者、同情者以及往来于公共诉求活动的媒体等。这项集体行动中,运动双方包含着必然的对象关系,甚至有直接的破坏性,对抗的形式是公开的诉求表达和为了表达诉求而展示各种表演形式。

挑战常常是以打断、阻碍他人活动或导致他人活动的不确定为标志的。挑战可以以个人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集体的方式进行。社会运动的集体挑战不同于集体行为的群体性行为。群体行为往往表现为无意识的、突发的、偶然的、随兴的集体行为。而社会运动的集体挑战,这种集体主要是向政府当局发起的抗争,以获得生活状况的改变(如追求工资收入的增加、工作条件的改善),或者某种理想目标的实现(反对种族歧视或者性别歧视),或者对当前某些现状的改善(禁止醉驾运动)等。社会运动的集体挑战不同于制度内利益集团的集体挑战,制度内利益集团的集体挑战可以通过不断发展的专门技术来组织游说、资金支持与公共关系和竞选帮助等进行斗争。社会运动的集体挑战由于缺少这些有利条件,因而在制度外发起的集体挑战,表现为请愿、示威、游行、静坐等方式展开集体挑战,运动利用这种集体挑战或者成为支持者的关注,引起对立者或者第三方的重视,创造一批能代表他们利益的选举人。社会运动的集体挑战不同于骚乱的集体挑战,它逐渐从暴力对抗的形式中走出来,更加关注以文明有效的方式来展开,如通过呼喊口号、服装或音乐展示,以各种引起共鸣的抗争性符号来获得对运动的支持,同时它更是以组织化的方式展开常规性的抗争行动。社会运动的集体挑战不同于革命的集体挑战,这些集体抗争虽然都针对政府提出要求,但社会运动并不以推翻政府为其目标,而是渴望通过政府来关注他们的诉求,通过政府来实现自己的目标。

(二)组织化的共同目标和愿景

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集体行为,有的以狂欢和娱乐为标志,如通过一场疯狂的音乐会或者一场古怪的酒会,或者一场行为艺术,以表达对政府当局的不满,或者以一场暴徒式的可怕行为,来表达对政府或者精英的一种愤怒。虽然这些人都可能针对政府当局,但是这些参与人可能因为各种不同的动机参与一些集体挑战,或者是基于理想主义的不满、现实生活中的不顺、维权过程中的挫折,也不排除趁机起哄从中牟利者等。而作为社会运动的集体行为,却有着明确的目的诉求。蒂利认为,社会运动结合了三类诉求:纲领诉求、身份诉求和立场诉求。纲领诉求(program claims)是对运动的诉求对象所做的实际行为或拟议中的行为,所表示的是公开支持或反对。身份诉求(identity claims)是一种声明:“我们”——诉求伸张者——是一股必须认真对待的统一力量。立场诉求(standing claims)强调的是与其他政治角色的关系。包括彼此之间的关联和相似。例如,是作为被排斥在外的少数派、合法组成的公民团体,还是作为现政权的忠实支持者等。有时,立场诉求——如排斥移民或剥夺移民的公民身份等诉求——会与其他政治角色的立场相牵涉。在某种程度上,纲领诉求、身份诉求和立场诉求传递的是各个国家特定的规范,这些规范由特定国家特定政治发展的历史所建构。在社会运动和社会运动的诉求者中,以及在社会运动各个阶段,纲领诉求、身份诉求和立场诉求的相对特色会发生显著变化。查尔斯·蒂利:《社会运动,1768—2004》,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版,第17页。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诉求,即利益诉求,只要运动参与者承认他们的共同利益,运动缔造者就能通过动员舆论为刺激共同利益发挥重要作用。他们只有激起根深蒂固的团结一致感和身份认同,才能创造一场运动。为了这些诉求,社会运动往往都是组织化的抗争行为,他们可能仔细地设计行动战略、人员招募、资源动员、宣传策略、行动方式等。

(三)常规性表演剧目与WUNC的展示

社会运动是一种互动的方式,总涉及抗争表演和表演剧目。抗争表演,指的就是一些相对为人们所熟悉的、标准化的方式,运用这些方式,一群政治行动者向另一群政治行动者提出集体性要求。如利用请愿表达诉求,或者通过示威的方式表达,其中可能会发生登台献艺、着装打扮、抢夺谷物、袭击地主田地、在街头设置障碍物。抗争剧目指的是为某些政治行动者内部所知晓且可用的一些抗争表演。表演涉及一定的组合配对,如何让参与各方组合配对起来,所经常具备的剧目有罢工、怠工、公开集会、报纸宣传、大量发行小册子、媒体声明、示威或请愿等。抗争、静坐和请愿不是大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却是社会运动者日常生活的典型行为。从而在抗争人数、规模、价值和团结方面表现得异常醒目,与其他集体行动区别开来,这就是WUNC的展示。所谓WUNC展示,是指借助于声明、标语、标志等形式——如公民正义联盟、请愿签署者联盟、宪法捍卫者联盟等——表达诉求者的价值、统一、规模和奉献。当然,这种群体性的自我表达,常常会呈现出某种令当地观众一目了然的表达方式。价值:举止冷静从容、衣着整齐洁净,有神职人员、世俗显贵以及带有孩子的母亲到场;统一:相同的徽章、头巾、旗帜或服装,列队前进,高唱歌曲;规模:总人数、请愿书上的名字、拥护者的呼声、水泄不通的街道;奉献:不为恶劣天气,行列中老弱病残赫然,抵抗压制,引人注目的捐助、捐献甚至捐躯。查尔斯·蒂利:《社会运动,1768—2004》,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版,第5—6页。

在社会运动的时代来临之前,流行于世界大多数地区的报复、造反和反抗的地方性套路,均极大地得益于一切可资利用的地方性知识和既有的人际网络。与之相反,运动、WUNC展示和彼此协调的表演所凝结而成的社会运动,则往往需要——至少部分需要——预先制订计划、在机构之间建立联合,以及消弭地方性与地方性之间的差异。从社会运动诞生之日起,精明的政治企业家们就在着手打造运动、常备剧目和WUNC展示的基本轮廓。在20世纪和21世纪的社会运动发展历程中,专业的政治组织者、政治掮客和半自治的非政府组织扮演了越来越突出的角色。一旦社会运动在一种政治环境中安家落户,就能通过模式化(modeling)运作和彼此的沟通合作,促使社会运动被其他相关的政治环境所接受。

(四)持续而公开的斗争政治

许多集体行为往往是短暂的。一场骚乱可以持续几分钟、几小时或者几天,一时的风尚可能持续几个月,但是,许多社会运动可能要持续几年,甚至数十年。它们是经过组织化的、深思熟虑的为了实现目标诉求的抗争行为。一个单独的斗争事件,如一次骚乱或暴乱并不是社会运动,因为这些斗争形式的参与者的典型特征只是暂时性的团结,他们不能持续地挑战对手,虽然有时甚至骚乱也能表现出具有共同目标或团结一致的迹象。因此,像20世纪60年代席卷美国少数民族聚居区的骚动和1992年的洛杉矶暴乱,它们本身算不上社会运动。虽然它们都是由警察虐待少数民族成员而引发的,通过广泛传播的不公正感促发针对政府当局的抗争,但它们更多的是一场运动正在形成过程之中的标志,其本身不是社会运动。

运动不同于一次性请愿、宣言或群众大会。尽管社会运动包含上述行动,但社会运动作为一种运动,它超越于任何个别的活动。远在有组织的运动产生之前,历史舞台上就已出现多种斗争政治形式,包括粮食骚动、抗税、宗教战争和革命等。但只有通过持续集体行动来反抗对手,斗争事件才演变为社会运动。西德尼·塔罗:《运动中的力量:社会运动与斗争政治》,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8—9页。也有一些具有共同境遇(而非目标)的农民(詹姆斯·斯科特描述的马来西亚农民)或工人(E. P.汤普森描绘的英国工人阶级)在面对强大的对手时,往往表现以“弱者”的方式展开抗争,如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诽谤、暗中破坏等。詹姆斯·斯科特:《弱者的武器》,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前言,第2页。它们虽然持续很长时间,但是它们都是秘密的、私下的一种抗争形式,尽管这种斗争形式在历史上领先于社会运动,而且在今天仍然伴随着社会运动,但它们并不是社会运动。社会运动以其公开的形式展示其抗争,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拒斥个人主义的恩怨而表现为一种集体诉求的对抗,具有共同目标、集体认同和可识别的挑战。如同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描绘工人阶级运动时所说的:“共产党人到处都支持一切反对现存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他们都强调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发展到什么程度……共产党人不屑于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图。他们公开宣布:他们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7页。

社会运动的抗争诉求往往将政府卷入其中,纵使抗争事件与政府关系不大也是如此。因为政府是规则的制定者,控制着大量的强制性资源,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只有它们才能对各种利益诉求的伸张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所以当诉求互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必然要求政府参与进来。政府作为监督者、担保人、调解者或者仲裁者,以使抗争事件发生本质性的改变。但是政府的行为对社会运动的演化轨迹的影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政府作为客观公正的仲裁者和调解者,事情的解决将是合法、公正的;如果政府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偏向的时候,抗争事件可能会不断恶化和扩散,甚至演化为暴力冲突,向更大的范围扩散。如果政府有足够的强制力,将使抗争事件得以暂时的遏制,但是其造成的负面影响,也会在一定的时机里使该事件得以反弹,甚至使社会运动发生抗争周期的转移。尽管并非所有的抗争都直接针对政府,但政府却形塑着抗争、对抗争做出回应、镇压那些超出其许可范围的行动者,并为那些愿意与各种机构进行互动的行动者提供潜在的盟友,抗争因此最终演化并围绕它而得以组织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