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家族相似性:从革命、集体行为到社会运动
社会运动、革命和集体行为都是多数人集体参与的行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们都可以称之为“集体行为”。但是,当我们赋予集体行为特定含义的时候,即把它界定为奇怪的和不同寻常的群体行为时,革命、社会运动与集体行为就有很大的差异,仅具有家族的相似性。大多数集体行为的理论家(特纳、基里安和斯梅尔塞等)认为社会运动只是集体行为的一种,但是也有许多社会运动理论家将社会运动与集体行为和革命区分开来,认为它是独立的现象(如查尔斯·蒂利和西德尼·塔罗等人),不过,正是因为家族的相似性特征,在具体的社会运动历史和案例研究中,特别是解释社会运动发生的内在机制时,很难将它们决然分开,所以蒂利等人在后期的研究中,将其统一归入斗争政治的研究领域。在这家族相似性研究中,最先给予关注的是“革命”这样的社会现象。
(一)聚焦革命
由于集体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力的不同,学者们一开始给予革命更多的关注,因为革命对社会的影响力和颠覆力,是其他集体行动所无法比拟的。因而革命成为最主要的解释对象,特别是对世界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法国革命、英国革命、俄国革命和中国革命等。革命研究的兴趣一直不减,何俊志、王学东在斯考切波的《国家与社会革命:对法国、俄国和中国的比较分析》的译者序中认为,革命的研究已经经历了四代学术上的理论创新。
革命是个复杂的术语,在20世纪40年代之前,可能不存在理解上的困难,但是之后,革命的理解却出现革命与反革命中的“什么才是革命”的难题。一方面认为,革命是变革的希望;另一方面,革命是对自由世界的价值观的最大威胁。革命卷入了意识形态阵营划分之中,每个人都声称自己所做的就是革命,革命是一种热切的、动荡的、令人兴奋的术语。但是无论如何,革命都表现为一种集体行动的事件,其中很多学者对革命的理解做出知识性贡献。
彼得·卡尔佛特认为,“革命”一词在政治学中的使用,始于15世纪的意大利,指的是在政治方向上的突然变动。1688年所谓的光荣革命的时候,这个词依然呈现的是“新的统治者或政治组织通过武力取代旧的统治”。然而,到了18世纪,由于1688年的事件不再被认为仅仅是孤立的事件,而是以英格兰内战为起点的一系列变革过程的结束或顶点。当人类历史经历过法国革命、俄国革命和中国革命以后,“革命”一词开始改变其含义了,虽然它还保留着原有的、广泛的含义。“革命”这个词扩展成为指涉政治动乱和社会剧变之后恢复政府秩序、参与政府的概念,以及变为向一个更文明的社会进步的意义上的术语。这时所谓的革命,严格意义上,是政治系统的一场全面的暴力变革,不仅仅改变社会的权力分布,还导致了整个社会结构的重大改变。在政治科学里,其主要的含义是:有所准备的、有所意图的,而且经常是暴力性的,由一个新的统治阶级领导动员其民众反对现存体系、推翻旧统治阶级。
马克思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形成了自己的革命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认为“当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马克思的革命观点是基于技术革命而形成的矛盾运动过程,必然发生政治革命;如同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和《法兰西内战》中,使用革命这一术语的方式,“可能最为紧密地与马克思主义相联系,它意味着对国家政权的武力攻击,由新的社会阶级或社会组织接管国家政权”。继之政治革命之后是执政的适应生产力的新生力量的阶级对社会进行彻底的改造,从而发生社会革命,毫不奇怪,马克思假设——而非说服或证明——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工具是革命的、新的、伟大的力量。马克思在对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比较分析中,认为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是一种大规模社会转型的术语,是具有超越性意义的事件,标志着人类历史的一大进步。正是在对马克思关于社会革命的理解基础上,斯考切波通过对法国、俄国和中国革命的比较分析来界定社会革命。这些革命深深地改变了国家组织、阶级结构和支配性的意识形态。社会革命是一个社会的国家政权和阶级结构都发生快速而根本转变的过程,与革命相伴随,并部分地实施革命的自下而上的阶级反抗。社会革命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冲突和转型过程,首先在于它是两个同时的组合:社会结构变迁与阶级突变同时进行,政治转型与社会转型同时展开。相反,造反行动,即使在取得成功的时候,或许包含有被支配阶级的反抗——但是其最终结果并不是结构变迁。政治革命所改造的是政权结构而非社会结构,而且并不必然要经由阶级冲突来实现。
安东尼·吉登斯以一个社会学家的谨慎来界定革命,他首先说明革命不是什么,一场仅仅用一批领导人更换另一批领导人的政变并非“社会学意义上的革命”,革命必须包含一场群众运动,导致大规模的改革或变革过程,而且涉及运用或威胁运用武力。因此,他的定义是:“群众运动的领袖通过武力方式取得国家权力,并随之以其用来发动大规模社会变革。”
卡尔佛特在对几种革命模型分析的基础上得出革命是一个复杂的术语,至少包含四个方面。首先,它指一个过程:一些重要因素不再留恋既有政权,并转向反对这一政权的过程。其次,它指一个事件,一个政府被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而推翻的事件。再次,它指一个计划,新成立的政府试图改变它所要负责的社会的各个方面的计划。最后,一个但并非最终一个方面,它指一个政治神话,讨论得更多的是应该是什么而非实际上是什么。由于每个方面都在起因上和其他几个方面相互独立,因此其共同的因素是第二个方面——事件,只有通过观察是否发生了这一类事件,我们才能判断是否发生了革命。
据此他认为革命具有这样四个特征:首先,革命是突发的。所有社会缓慢发生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变革都能,且确实引起了重大的变化,但是它们都不是革命。其次,革命是暴力性质的。所有政治系统最终都依赖武力的运动,而且在定义上政治系统就是享有对物质强迫手段运用的合法垄断。但是在革命中暴力并非最终手段,而是保证变革进行的关键手段。所有被广泛认可的革命都伴随着高度的物质暴力。再次,革命是政治演替。它要求一个统治集团为另一个统治集团所取代。因此,革命属于那种其本质需要在发生之后才能被确定的事件。任何旨在推翻政府、掌握政治系统、带来长远影响的变革的不成功的尝试都不能算作是革命。最后,革命是变革。如果没有什么变化,那也不是革命。但对于革命之后将发生什么变化、或多大变化却基本上没有共识。变革的本质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主导的,因此革命是一个本质上充满争议的概念。
20世纪革命这一术语涉及民族解放、共产主义以及意识形态,革命这一概念由于其内在争议性的特征而被一些学者所摒弃,而采用其他一些他们认为更有意义的或更“圆滑”的概念,如内战、冲突以及政治不稳定等,但是它们都不能完整解释革命所包含的内在意义。革命意味着整个社会的反叛和广泛参与以彻底废除国家并予以重建,指的是国家范围内的社会各阶层的最广泛参与,以用一个新的政治社会秩序来推翻或替代原有的政治社会秩序。它完全不同于反叛。反叛(rebellion)经常被限定在努力推翻国家政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叛、暴动起义指的是对政治权威的拒绝和背叛,在某种程度上说,意味着是社会上一部分民众对政治权威的背叛的集体行动形式。虽然冒犯政权是起义、反叛和革命一个共同的因素,但相对于革命而言,它们的范围和影响都是有限的。革命并不在于使用暴力手段以使社会组织发生深刻的变化,而在于它有能力促发社会各阶级关系的重大转变。革命从某种意义上意味着整个社会的重塑。从这个角度而言,(人类历史上)只发生过很少的几次革命。经常被举出来的例子是英国革命(在英国还经常被称为内战)、美国革命(在英国尚被称为美国独立战争)、法国1789年革命、墨西哥1910年革命、俄国1917年十月革命、中国1949年的革命,以及1959年的古巴革命。可能从中国1912年的革命一直到1979年尼加拉瓜和伊朗革命,另外还有十几场革命被广泛——如果不是普遍——认可为是主要的社会革命的合法的例子。
(二)骚乱与集体行为的转向
在人类历史长河中,革命毕竟是极为罕见的现象。詹姆斯·斯科特在《弱者的武器》一书中认为,像革命这样大规模的、公开的、有组织的导致重大结果性变迁的社会现象,在大部分历史过程中,是极少的,甚至罕见得以成功。当人们的研究视线从革命移开以后,既关注集体行动对社会的影响力,又关注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发生频率时,“骚乱”开始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骚乱是个笼统而又难以界定清楚的概念,可能因人们处在不同的位置和立场而给不同形式的行为贴上不同的标签。骚乱包含两种类型,一种是针对政府的骚乱。因社会中的等级制结构、残酷的社会不平等以及社会的不公正等,而发动的指向政府当局的具有暴力倾向的动乱,其中包括谋反、暴动、起义、叛变、兵变、政变等,甚至包括小规模的恐怖主义行动和游击战争;格尔将其界定为有限民众参与的政治暴力行为。这样谋反性骚乱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体制外的民众发动的叛乱性行为,包含着暴动、起义、暗杀、游击战争等;另一个是体制内成员发动的谋反性的叛乱,具体包括政变、兵变等行动。一般而言,谋反性骚乱已经包括很强的目标规划性和组织性,使其冲突超越偶然性骚乱所无法达到的程度,而使社会冲突程度达到更高的级别。但是谋反性骚乱和革命相比较而言,其社会冲突的剧烈程度和对社会的变革程度,依然处在一个较低的层面。另一种骚乱是因即时性情况而发生的偶发性的、无目的的、稍纵即逝的集体性动乱,如斯梅里(Smellic)认为,骚乱是“一种临时的、暴力性的大众动乱行为的爆发”。它是突然的爆发,伴随着一腔怒火去反对目标群体,然后很快消失,有时可能会带来死亡和破坏。格雷·马克斯(Gary T. Marx)认为,“骚乱是一个相对自发的群体以暴力行为去反对传统的规范”,也有可能是带有目的性的、突发性的、暴力性的动乱。如斯梅尔塞在关于集体行为分析的框架中认为,“骚乱属于敌意的突然发生”(hostile outburst)的集体行为,其敌意的突然爆发是在敌意信念之下的一种动员式行动。格尔在对政治暴力界定的三种类型中,认为骚乱是许多民众自发参与的、非组织化的政治暴力行为,包括暴力性的政治罢工、暴动闹事、政治冲突、地方反叛。
与其他集体行为不同的是,骚乱一直是暴力的,骚乱可能因宗教、派别、社区、经济、政治和种族争端而爆发。值得注意的是,有时候,敌意的集体行动像骚乱可以导致大规模的持续的社会运动,甚至革命。发动革命和骚乱的主体可能是体制内的,也可能是体制外。区分这些一般性集体行动的依据是在于其暴力性、规模性、彻底性、时间性以及组织化程度。但是它们并没有在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一定的区分,从而混淆了体制内抗争、体制内力量利用社会力量发动的抗争以及体制外发动的抗争之间的区别,同时也混淆了抗争针对的是政治上的、社会上的集体抗争的类型,使得研究术语还是呈现混乱的局面。
集体抗争家族群进一步得以细分,20世纪20年代,一批学者(如帕克、特纳和布鲁默等人)开始对一种体制外的、无目的的、非组织化的、非理性的群体行为的研究,他们称之为“集体行为”。这些集体行为大体等同于大众行为、集体动力学和大众现象等。此后多年,对集体行为研究局限在“乌合之众的行为”(mob behavior)或者叫“大众的疯狂行为”(mass hysteria)之中。一旦人们失去理性或一时的疯狂,集体行为就会出现。关于群体非理性、疯狂和暴力等集体行为的研究,使得集体行为的学术意义区别于它的常识性理解,即一群人聚在一起从事一项活动的行为,这项活动可能是偶然的、突发的,也可能是经常的、可预期的;可能是非制度化、非组织化的,也可能是制度化、组织化的;可能是暴力的,也可能是非暴力的;可能是有持久目标的,也可能是暂时目的性、临时起意的等。概念如果囊括所有内涵,可能因为其过于宽泛而失去解释的力度和分析的精确性。因此学术界把集体行为作为一种研究对象,其内涵区别于集体行为的常识性理解,并在其中给予一定的限制性规定。
戴维·洛克认为,集体行为就是“一群人从事不寻常的事情”。所谓“不寻常”是指行为超出了人们的预期,或者超过了特定场境中的惯常做法或一般情况下的惯常做法。集体行为超出了正常的期望和特定社会群体中标准的行为规范。当然,洛克在论述中同样提醒我们,集体行为能够采用多种形式出现,有的很明显地不寻常,有的却不是。这主要可能因为在一个特定情形中是不正常,在另一个情形中却视为理所当然;在某一时间段是不正常的,在另一时间段却习以为常。
印度学者拉金德拉·斯林(Rajendra Singh)区分了群体行为和集体行为、冲突性集体行为和日常性集体行为。各种形式的个人之间的互动、没有共同目标的冲突,即使是群体性的,也不能称之为集体行动,顶多是一个群体行动,即是一群不知姓名的乌合之众行为,它缺少组织和结构,这些乌合之众往往围绕一个即时性的争端突然爆发的行动,它消失得也很快,这些突然的、短暂的群体行动现象是非制度化的,它可能涉及暴力,也可能没有暴力。拉金德拉·斯林认为不是所有的集体行动都是冲突的,那些规范导向的、制度化的和日常性的集体行动,如庆典活动、节日活动和宗教仪式活动,虽然也涉及大多数人参与,但是不同于非制度化的冲突性的集体行动,像那些群体性暴力活动、骚乱群体、反叛群体和革命同志以及恐怖主义团体活动等。
拉金德拉·斯林所认为的集体行为首先是非制度化的集体行为。从有组织的、但是非暴力的和消极的集体抵抗像静坐、联合抵制和罢工、工人纠察队与和平地喊口号的游行示威,到有暴力的集体冲突像骚乱、反叛、革命,有时甚至是社会运动。其次,关注集体行为的冲突性。根据这些集体行动成员可以评估和认识他们的争端、目标和价值。依靠组织的水平,冲突性集体行动的形式可以得到发展,覆盖面可以是小范围的,也可以是大范围的;持续时间可以是短暂的也可以是长久的,参与的群众可以是有限的、地方性的,也可以是广泛的、大范围的。最后,斯林提醒我们集体行为在于非制度化和制度化、非冲突性和冲突性之间的转化性。那些非制度化的,但却是非冲突性的集体行动,如自愿地去救助那些受到灾难(如洪涝、疾病传染和地震等)打击的受害者的集体行动。这种保护同伴的集体行为是非冲突性的,不过,这些行动如果被其他群体的人挑战、质疑和反对,这些非冲突性的、非制度性的集体行动可能转变成冲突性的集体行动。赵鼎新对集体行为的定义与斯林相类似,认为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制度外政治行为。
这些研究集体行为的学者在群体心理学理论的影响下,认为社会运动也是一种非制度化的、体制外的非理性的抗争行为,不过具有了目的性的、组织化的集体行为,不过是集体行为的一种形式,因而并不需要从集体行为研究中单独区分出来。斯梅尔塞曾经认为,“集体性的社会运动是集体的努力去调整漫长时间内形成的规范和价值”。实际上,斯梅尔塞“规范和价值导向”的社会运动概念包含了革命和“敌意的突然爆发”的其他形式。虽然也有学者认为,社会运动不同于革命或其他集体行动,但是社会运动可能倒向或转化为革命,当它转向成为革命的时候,运动本身的特征停止了,它变成了另一种形式的集体行动。正如图海纳(Touraine)利用博内尔(Bonnel)的1914年俄国经常发生的却又独立的劳工运动的历史资料所进行的质疑。图海纳认为,每一个关于新的政治社会秩序的革命行动的创造都意味着建立在它之上的社会运动的毁坏,农神萨坦吞食了他的孩子,而革命却吞噬了它的父亲。不过这并不是像查尔斯·蒂利所认为的那样是“从动员到革命”的线性路径。这使我们清晰地理解了社会运动与革命的区别。虽然骚乱、反叛、起义、革命和社会运动都是非制度化的集体行动,但是它们不是相同的。社会运动是不同于集体行为的一种社会现象,有其独特的行为特征。
(三)走向社会运动
18世纪后期在西欧的集体抗争家族中出现了一种有别于革命、骚乱和集体行为的方式,特别是自发的工人阶级运动转变为自觉的工人阶级运动时,尤为如此。而且到20世纪60年代,这些抗争行为类型的差异性尤为明显,体现在种族运动、公民权利运动、女权主义运动、学生运动、抵制越南战争运动以及随后被效仿而发起的环境保护运动、和平运动等与骚乱等集体行为的区别上。这些运动虽然也是一种非制度化的抗争和不同寻常的集体行为,但是其目的性更强,具有组织化、规模化以及在时间上更为持久的特性,同时这些社会运动并不是非理性的行为,而是理性化的、经过深思熟虑的行动,他们越来越淡化暴力行为(虽然有时也爆发暴力冲突),他们发展起来的一套行动的表演方式,完全不同于以前的暴力行动,如静坐、示威、游行以及佩戴袖标、呼喊口号等象征性符号的行为,已经成为社会抗争中广泛为之效仿的典范。这种社会现象客观存在,但要对其在学术上进行清楚的界定,并达成学术上的共识,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也是一项艰难的使命。
从各自的位置、观察的视角,针对同一个事物,所做的界定千差万别。没有人拥有“社会运动”这一术语的所有权,不论是社会运动的分析者、批评者,还是社会运动的参与者,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使用这个术语。但是雷恩·罗伯特和罗伯特·卡洛斯认为,界定社会运动有三个理由是至关主要的。第一,标准问题,运动是怎样被挑选出来的以及运用什么样的概念来论述这些运动?第二,价值问题,当分析这些选择的运动及其概念时,什么样的价值是含蓄的、清晰的以及相关的。如把一个事物称作暴动、骚乱或种族灭绝,所表达的是对事件参与者的针砭;而把一个事件称作压倒性的选举胜利、军事胜利或和平解决,所表达的则是对事件组织者的褒扬。第三,因果关系问题,在当今社会科学中,在假定对事情因果分析的情况下,按照有益的条件和动机,如何对运动进行有意义的解释?概念被锁定在一定的社会背景和认知理解之中,概念能够探索这个范式背后所包含的现实、对象、价值观和判断标准。
“社会运动”这一术语是19世纪的发明。1842年,德国社会学家洛伦茨·施泰因出版了《法国社会运动的历史》一书,在这部著作中,他通过统治阶级和被统治工人之间的冲突来说明法国社会运动,首次提到西方工业化国家劳工运动。8年后,他对这个版本进行扩充,命名为《1789年至今的法国社会运动史》,在这部著作中,他把“社会运动”这一术语引入到有关大众政治反抗的学术讨论之中。在他看来,“社会运动”一词最初所表达的,是指作为整体的工人阶级获得自我意识和权力的自成一体和持续不断的过程。他在一个较大的社会网络里看到了社会运动的原因,经济制度(资本主义)促使了工人阶级的依附性、异化、冲突和矛盾,引发抗争运动,走向社会主义。在他看来,社会运动就是工人阶级走上社会主义的运动。
同一时期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也采取了与之相同的表达方式,他们宣告,“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运动”。马克思虽然没有特别撰写运动社会学的著作,但是他系统地论述了阶级斗争,以至构成了广泛的社会变迁理论。马克思认为运动和阶级行动将最终从一个阶级与另一个阶级力量的对抗中产生,在他那个时代就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抗。这种冲突将在社会结构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控制之上。运动是历史的必然性,由于统治阶级在他们登上历史舞台之后,试图对产品进行控制,因而工人阶级革命的生活方式是不可避免的,伴随着这种解释,其他的运动都是附属性的。马克思此后的整整一个世纪,社会运动对欧洲人来说就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劳工运动。今天,这个狭窄的概念不再得以维持,二战之后的社会学家开始在广阔的背景下看待社会运动。
洛伦茨·施泰因和马克思关于社会运动的理解都是基于实际运动,特别是使用工人阶级运动的描述来说明社会运动,并从社会运动的对抗性特征展开分析。这也促发其他学者从不同的侧面观察社会运动。社会运动具有不同的面向。如古斯塔夫·勒庞对集体行为中的大众特征做了经典表述,马克斯·韦伯谈论了宗教运动,罗伯特·米歇尔谈论了民主运动,列宁谈论了运动中组织的必要性。既是对马克思等人关于社会运动理解的追随,也是对20世纪以来群体心理学对社会运动界定的非理性、病态性认知的摒弃,对社会运动给予进步性的理解和界定。
杰露米·戴维斯在其自称是美国出版的关于现代社会运动第一本教科书《当代社会运动》一书中认为,“社会运动是指人们对社会生活中的不当调整引发精神和生活上的摩擦所表现出来的不满状况的反应,运动作为一种努力试图产生和谐”。赫伯特·布鲁默认为“社会运动就是建立一个新生活秩序的集体性的事业”。
当社会运动带有主观性判断时,社会运动的理解往往会出现一定的偏差,在20世纪中期,当行为主义理论盛行,价值中立成为学术研究的主要方法的时候,一些学者开始中性地界定社会运动。鲁道夫·赫贝尔,一个移民美国的德国人,在他1951年出版的经典著作《社会运动:政治社会学导论》中,将社会运动界定为:“社会运动目标就是造成社会秩序基本变化。”基于社会背景的变化,特别是民族主义和极权主义的兴起,阶级运动逐渐衰微,而殖民地民族解放运动的出现,使赫贝尔认为,社会运动的研究需要转向更广泛的领域,如东欧地区的农民运动以及民族解放运动等。这个背景的变化,赫贝尔敏感地提取出社会运动的本质,修正了施泰因和马克思的关于社会运动的趋势论,即社会运动是在内在规律,特别是生产方式的制约和支配下的集体努力,它不是计划的产物,而是必然的现象,认为社会运动是一种变化,是追求变革和新秩序的自主性行动,综合了一系列基本的思想和意识形态。赫贝尔既看到了社会运动中所蕴含的对社会的不满,同时也看到了社会运动中所涉及的政治,至少它们意味着指向社会基本制度权力关系的转变。赫贝尔提醒我们所有的社会运动有两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社会运动的基本思想和所有的社会运动都起源于一批民众——一个社会阶级、一个民族或者具有共同利益的一个群体这样的事实。汉斯·托奇(Hans Toch)在1965年出版的《社会运动的社会心理学》一书中,综合了赫贝尔的观点,认为一个社会运动意味着一大群人集体解决共同面对的问题的一种努力。
“社会运动”这个术语的界定,对于从工人阶级运动以及类似的关于种族运动、学生运动、女权主义运动、绿色环保运动等的现实中存在的运动,却存在各种各样的认识理解。一些人强调运动中的集体行为,一些人趋向于把社会运动与集体行为分开;一些人强调政治暴力,然而另一些人却贬低它;一些人强调快速的、规模性的变化,另一些人却忽视它。自从19世纪社会运动由施泰因和马克思陈述以来,所有的观点都是不一致的,多数都是从一个横截面来看待,并将这些所有的表现形成统称为社会运动,以使社会运动的内涵模糊不清。查尔斯·蒂利认为,关于“社会运动”,很多情况下都具有一个泛化、概化和虚化的现象,所谓泛化,是指让它包揽古往今来一切种类的公众集体行为。例如,女权主义者会追溯到1750年以前的数个世纪,把历史上的巾帼英雄都列入妇女运动的范畴,而对于环保主义行动者来说,一切旨在保护环境而进行的公开行动——无论发生在何处——似乎都是世界环境运动的组成部分。所谓概化,是指它与支持运动的群众、网络或者组织混为一谈,甚至认为支持集体行为的组织和网络本身构建了运动。这就好比我们看待一场环境运动,不是立足于人们所投身和参与的活动,而是拿运动的发起组织、环保主义的支持者及其人际网络说事儿。所谓虚化,是指它依稀成为作为整体的行动者的运动,从而模糊了以下两点:一是社会运动内部经常发生调配和重组;二是运动的参与者、支持者、目标对象、政府当局、盟友、对手、旁观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构成了社会运动的变化轨迹。这种泛化、概化和虚化的态度,在非正式的政治讨论中无甚大碍,甚至还有助于社会运动的招募、动员和道德感召;但是,对于描述和解释社会运动的实际运作状况,尤其对于界定历史中的社会运动则贻害至深。以致蒂利在早期研究中都拒绝使用这个术语,他认为这个术语混杂了太多的歧义——所混淆的甚至多于所澄清的。
但是随着其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运动的理解,通过社会运动理解的不断交锋,关于社会运动的概念理解越来越丰富、越来越清晰,其本质特征越来越具体化。如帕克和伯格斯把社会运动看作是一个“过程”;道森和格提斯清楚地说明了社会运动的阶段步骤;金强调了社会运动的地理空间和时间;克特和朗把社会运动看作是“集体动力学”;斯梅尔塞提出了包括运动在内的集体行动的系统理论。
后来蒂利将社会运动与其相似家族类型进行比较研究,结合他对欧美社会运动等抗争行为的历史考察,以及对社会运动静态要素和动态过程的把握,发现社会运动在以下方面与其他集体行为的不同。他努力思考“普通民众怎样、何时、何处、为什么向政府当局、掌权者、竞争对手、敌人以及公众所反对的对象进行群体性的诉求伸张”,这可能既是革命的,也是叛乱的,也可能是其他的。在其中,他发现自18世纪晚期以来,特别是19世纪逐渐发展出来一种独特的抗争形式。这种抗争形式起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即在1750—1850年间的西欧和北美,普通民众向他人伸张群体诉求的方式——即他们的斗争剧目——发生了重大改变;上述转变在其经历的每一种政权体系中——无论这些政权体系存在多么显著的差异——都以相互交织的方式竞相呈现;在斗争形式的交织变化中出现了运动、表演和展示的独特组合。这些独特的组合使它区别于以前学者强调不同的集体行为模式,他将之称为“社会运动”,他认为这是18世纪晚期西欧和北美的重大发明。蒂利认为,自1750年以来,社会运动源于三个要素的开创性结合,即:(1)不间断和有组织地向目标当局公开提出群体性诉求伸张。(2)政治行为方式的组合运用而形成的常备剧目:为特定目标组成的专项协会和联盟、公开会议、依法游行、守夜活动、集会、示威、请愿、声明、小册子等。(3)参与者协同一致所显出的WUNC,即价值(worthiness)、统一(unity)、规模(numbers),以及参与者和支持者所作的奉献(commitment)。
蒂利在以后的著作中继续坚持这样的主张,即社会运动是历史的产物,并在历史中得以呈现。社会运动是提出要求的持续运动,该运动以维系这些活动的组织、网络、传统以及团结一致的基础。社会运动结合了以下几个方面:(1)提出要求的持续运动;(2)包括游行、集会、示威、创建特定的协会、举行公开会议、发表公开声明、请愿、写信以及开展院外游说活动在内的一连串公开行动;(3)通过采用诸如身着彩色服装、排着整齐的队列游行、炫耀性地佩戴着宣扬事业的徽章、不断重复地呼喊口号、在公开建筑物前安营扎寨之类的方式,反复地公开其有价值、团结及其组成人数与奉献精神;(4)维系这些活动的组织、网络、传统以及团结一致。他将社会运动的参与主体的目的性、组织性、规模性和持续性以及表现形式给予综合性提炼。这成为社会运动研究的主导性概念,并不断获得了广泛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