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合伙创业,必须要知道的“天规”(2)
4.关注合伙事务的决定、执行、监督程序
企业的合伙人之间既是合作伙伴,又是商业上的利益同盟,为了建立一支高效、专业的管理团队,就必须完善关于合伙事务的决定、执行、监督等程序,建立起现代化的经营模式。
(1)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程序
普遍意义上的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程序,是以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为前提的。合伙事务的决定关系到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因此,绝大多数关于合伙企业的项目,尤其是重大事项,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才能执行。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决定的合伙事务包括: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合伙企业其他事务的决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或者依合伙协议约定决定,而且,合伙协议的约定是优先的。
(2)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是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进行的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为原则,在这个原则基础上,选择哪种执行方式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具体包括以下四种: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即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数名合伙人,没有分工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委托一名合伙人负责全部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委托数名合伙人有分工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这种执行方式适合于合伙人较少的企业。
(3)合伙事务的监督程序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依照前条规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身为企业的合伙人,不仅要关注合伙事务的决定、执行、监督程序,更应该熟悉相关的法律条文,避免被其他人钻法律空子。
5.约定入伙、退伙、拆伙条件
古人说:“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所以,就像婚前会考虑到分手时的财产分割而在婚前做财产公证一样,合伙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不会在拆伙时受到损害,在创业时期,也要约定入伙、退伙、拆伙条件,这一点非常重要。
虽然说合伙创业的合作伙伴都是以长期合作、持续发展、把企业做大做强为根本出发点的,但事情的发展往往不会按照人们的预期走下去,合作企业的拆伙也是难以避免的。
陈欣和肖芸在高中时是同桌,大学又在同一个学校学习,情同手足。大学毕业后,两人决定一起创业。在毕业后的半年里,两人一直在学习提高创业的技能,同时也在寻找适合她们赚钱的机会。一年之后,肖芸找到了一个公司上班,而陈欣发现陶艺在年轻人中间越来越受欢迎。于是,两人闭关好几个月,潜心研究陶艺的制作过程,并积极为开店准备。她们拿着自己制作出来的陶艺品和宣传册,在附近的一家大学试着做了个市场测试,结果很受欢迎。于是,她们决定两个月之后在大学附近开办自己的陶艺小店。
开业后的两个月,小店产品卖得不错。之后,陈欣又推出了DIY服务,为喜爱陶艺的年轻朋友免费提供娱乐场地,只收取材料费用和烧制制作成品的费用。小店生意越来越好,但陈欣心里却犯了愁。开店基本都是她一人筹划,虽然肖芸也帮了不少忙,口头上说是合伙,但她并没有出多少钱,没有参与很多工作,也没有参与实际经营。现在小店生意好了,她打算辞职加入经营。但陈欣觉得小店几乎都是自己的心血,想自己独立经营下去。可考虑到她和肖芸多年的友情,这话始终说不出口。未来的合作之路怎么走,陈欣不知如何决定。
在上面的案例中,一对好伙伴面临事业和友情的挑战,这样的事情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俗话说买卖不成仁义在,这是做生意的基本原则。就算最后分道扬镳,也不要朋友变仇人。这其中最关键的就是约定合伙人退伙时对合伙企业财产应该如何分割或处理。
刘某、王某、张某三人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产品的加工与运输。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合伙人入伙与退伙的事由、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合伙企业的业务经营情况等,但没有就合伙人退伙时的财产分割做出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刘某由于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退伙。在刘某退伙时,其家人要求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但由于合伙协议没有这方面的约定,于是,王某、张某与刘某的家人产生了争议。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应进行结算,并退还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所以,如果在约定入伙、退伙、拆伙条件的时候把账目结算、余利分配等写进合约之中,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了。
田海、孙树明、王刚、卢首奇四人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经营两年后,田海由于出现了不能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情,向其他三位合伙人提出退伙。在查阅合伙企业协议后,孙树眀、王刚、卢首奇同意了田海的请求。在清算合伙企业财产时,合伙人发现合伙企业的财产少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孙树明、王刚、卢首奇要求田海与他们共同承担企业的债务。但田海不肯,孙树明、王刚、卢首奇就拿出了创业之初订立的拆伙协议,里面清楚规定了当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时,合伙人对此应该承担的责任,田海对此无话可说。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企业经营的结果,无论是盈余还是亏损,均应分配予各合伙人。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在此情况下,无论出资多少、贡献大小,一律按合伙人数平均分担利润和亏损。
约定入伙、退伙、拆伙条件是在创业之初合伙人之间必须订立的条约,不仅可以避免纠纷,还是合伙企业结束时个人利益的一个保证。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创业者多了解一些关于入伙、退伙、拆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是十分必要的。
6.赋予指定的人经营管理权
权力是一把利剑,有的管理者愿意暂时放手,有的管理者则绝不放手。想要打造一个战斗堡垒般的有效合作团队,使业绩蒸蒸日上,就一定要指定一个有能力的人,赋予他最高的经营管理权。
姜瑞超最初在上海的一家台资企业工作,等到手头有了一定的积蓄后,他便想自己创业做老板。他瞅准时机,在北京西单开了一家拉面馆,后来连开了3家连锁店。现在,这3家拉面馆每月能为他带来2万多元的收入,远超其做白领时的薪水。
姜瑞超自己创业的方法其实很简单,只要自己看准项目,出钱盘下店面,剩下的就是请人来帮忙。只要设了一个店长,就把他当成合伙人,让他为自己出谋划策。生意上了正轨之后,自己只需每个星期到每家店里去一趟,盘盘账。因为店小,账目很简单,无非就是进货、出货。进货就是这个星期买了多少钱的面粉、牛肉、蔬菜,出货就是这个星期消耗了多少面粉、牛肉、蔬菜,将中间差价一算,刨除房租、水电、税费及人员工资,剩下的就是他赚的钱。既省心省力,又不花时间,还能从合伙人那里学到很多东西。
只要选定了可赋予最高经营和管理权力的人,就要充分信任他,放手让他做事,这才是用人的要领。除此之外,对于你授权的人,还要注意很多细节,这样,他才能更好地行使管理权力。
彼得是一家联合工厂的经理,他每天总是被淹没在请示、汇报之中。
有一次,一位合伙人送来了一份关于控制内部开支的请示,请他审阅批示,并拟订出具体的措施。可他太忙,这份材料放了一个月也没有顾上看。当合伙人第三次询问他的时候,他对合伙人说:“我可能永远也不会有时间,你自己分析一下,提出个具体方案吧。”结果,第二天合伙人就把问题解决了,而且做得相当不错。
从此,彼得有了主意:把每天的工作分成两类,一类是本来就该他自己干的工作,另一类是合伙人“分配”给他的工作。对于第二类工作,不论自己有无时间,他一概拒绝,全让来请示的合伙人自己解决。这样,不管是在工厂权力管理的沟通上,还是在合伙人之间的交流上,都能达到最佳的合作效果,同时也避免了很多因为自己管理能力滞后而造成的误会。
古人云:“非得贤难,用之难;非用之难,任之难也。”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既然指定了管理者,就应该充分地信任他,让他成为行使独立权力的负责人。
第一,不仅要工作,而且要授权。
将权力授予指定的一个人,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身为企业的主人,在自己手中现存权力被削弱的情况下,也要深知职、责、权的不可分离性,因而在授权时要把权力交代得干净利落。
第二,不要交代琐碎的事情,只要把工作目标讲明白就可以了。
既然决定了要指定一个人并赋予他最高经营和管理权力,就不要唠叨个不停,使人无所适从,不知怎么办才好。这样,人的自主性不易发挥,责任感也会随之减弱。
第三,对指定的人不应放任自流,要给予适当的指导。
身为一个企业的领导者,绝不应该以为授出了权力就万事大吉了。尽管权力授给了他人,但责任仍在自己。如果只把权力授了出去,就可以对后果不负责任,那么企业的职能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第四,用人不疑。
有的合作企业的管理者,一方面授权于负责人,一方面又不放心:一怕他不能胜任,二怕他以后犯错误,对有才干的人还怕他不服管。结果表现为越俎代庖、越权指挥,包办了负责人的工作,让指定的管理者陷入被动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