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人之本性:伟大与凉薄的归宿(1)
人类常常会展开对人性的研究和讨论,与对真理的追求一样,人性是我们永恒不变的话题。那么,什么是人性?如何理解人性?我认为,人类与其他种族相比,在本质特性上是存在区别的。人的本质特性也就是所谓的人性,我们还可以将之理解为真理在人身上的表达,或者人在本质特性方面的真理性的表达。当人理性而自由地释放自己的天性时,内心就会充满一种渴望平等的意志,这时,人们的欲望就会受到良心的抑制,回归到美与善的表达上,并产生爱的情感。在此过程中,我们的身心将得到满足,从而便能体会快乐和幸福。
人性是真理的表达,也是爱的满全,因为爱是真理在人身上的最高表达,人性因拥有爱的属性而变得伟大。社会上所有的法律都源于爱,人类对真、善、美的向往和追求中存在着爱,人类活动中一切善的回应和给予也都伴随着爱。总之,爱是人良心的机能。人性其实就是人的真理性,每一个人的存在都是一个真相,也都伴随着某些真理。真理性是人与世界万物所共有的属性,只要人类存在,便不会失去真理性。真理性是一种平等的存在,如果说人类在某个方面可以上升到与宇宙拥有同等地位的话,那必定是在真理性方面,因为人类的真理性与宇宙的真理性处于同等发展的地位。人性中有很多优点和缺点,这些优点和缺点体现了人类的伟大与凉薄,我们只有通过提升人格,才能保证人性的优越性,也才能赋予我们的生命以伟大的意义。
1.自然的善恶从何而来
自然的善恶对象与人们创造发明的善恶对象是不同的,我们对自然的善恶对象的论述是我们对人类所建立的道德体系的终结。
我认为,思想的主要驱动因素是愉快和痛苦,一旦这两种情绪消失,人类就要面临巨大的损失,比如人们不但会直接丧失激情和行动力,还会丧失欲望与意志力。人类的思维倾向和意愿会受到愉快和痛苦这两种情绪的直接影响,随着这两种情绪的相互转换,我们面临的所有的情况将在可能与不可能、确定与不确定、可控与不可控之间徘徊。与此同时,我们的这些思维倾向和意愿也会相应地分化成消极的意志与积极的意志、喜爱与厌恶、希望与失望等。
令人愉快和痛苦的对象不仅与我们相关,也与他人相关,并且会持续不断地激发我们的喜爱与厌恶、骄傲与谦虚等间接情感,同时,这些间接情绪又能反过来作用于愉快和痛苦。我们曾经说过,道德上的区别有赖于我们痛苦和愉快的情绪。如果一种心理特征可以为我们带来满足感,那它必然是善的;倘若一种心理特征会给我们带来不安感,那它一定是恶的。每一种能引发愉快感的心理特征通常都能引发我们的自豪感或喜爱感,而任何一种能引发痛苦感的心理特征都能激发我们的谦逊感或厌恶感。
一种行为的善恶只是某种心理特征的表现,我们根据思维中长期形成的准则来指导我们的行为,并因此形成自己的性格。行为本身不是源自某一不变的准则,也不能影响我们的喜爱与憎恶、自豪与自卑等。由于这个原因,行为本身是不能成为道德体系中的一环的。因此,在讨论道德的起源时,我们不会具体考虑某一单独的行为,而是会全面考虑所有行为的特性。行为的特性会持久地影响着人们的情感,因此,通过观察行为来了解别人的性格,远比通过语言来了解性格更容易,而且人的行为有时候远比意志和情感更能反映性格。
人类的思维在感觉和行动方面都是相似的,能刺激起我们情感的必然也会在某种程度上被他人所感受到,就像琴弦的运动可以相互传递一样,人的情感也可以相互传递。在日常生活中,别人的情绪很容易对我们造成影响。我们会从一个人的表情、声音和动作中感受到他的情绪,这些情绪会在不知不觉中刺激我们的感官,使我们也产生相应的情绪。我们在感知到那些情感产生的原因时,又会本能地关注它们可能给我们带来的结果。例如,当我们置身手术现场,在手术开始之前,医生的准备工作、护士的繁忙身影以及病人的紧张模样都能对我们的思维造成巨大的影响,使我们产生紧张感、同情感以及恐惧感。我们在意的往往是事情的原因和结果,并且,我们不仅能从这些原因和结果中推知别人的情感,还能从中产生自己的情感,同情就是这些原因和结果的产物。
我们对美的感知与同情原则的作用有关,一个对象可以令我们感到愉快,我们便会认为它是美好的;一个对象会给我们带来痛苦,我们便认为它是令人厌恶的。我们将一些事物看作美的,那是因为这些事物可以给我们带来快乐和利益;我们称某个人是美的,那是因为他可以利用同情的作用来取悦于我们,使我们对他们产生喜爱的情感。所以,总结来说,无论是人还是事物,只要他们能给我们带来愉悦感,或者说,只要他们能在同情的作用下取悦于我们,我们就会对他们产生喜爱之情,并认为他们是美的。
同情原则不仅能使我们产生美感,还能使我们产生道德感。在我看来,正义比善更令人尊崇,不义比恶更令人憎恶;用善恶来描述人的性格,其影响是深远的。因为正义能激发人向善,所以它是一种美德。事实上,正义的法则是人为制定的,其目的是使人达到善的标准。同样,这样的标准也适用于忠诚、法律以及谦逊等人为因素。毫无疑问,无论是人为制定的法则还是善的标准,它们无一不是人类为了获取社会利益而打造的工具。从古至今,人类总是伴随着一种较强的道德感。这一事实使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的赞美或责备情绪只需借助于反思性格和心灵特质的倾向就能够产生。目标是令人愉快的,达成目标的手段是令人愉快的;只有在同情的作用下,与我们利益无关的事物才能使我们愉快。综合这两点,我们便可以得出,人类对一切人为的善的尊重都源自同情的作用。
同情是人性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它不仅可以影响我们对美感的认知,还能使我们对人为的善产生相应的道德感。由此可见,同情是善的根本。因为善的特性可以造福人类,所以理应受到我们的赞美。
哲学上有这样一条准则:如果一个原因足以产生一个结果,那么我们就无须再添加原因的数目。从关于善的讨论中,我们已经知道,赞美的唯一原因在于我们对造福社会的各种特质倾向的感知。根据哲学上的这一准则,我们便不需要对赞美产生的原因做过多的解释。
毫无疑问,大多数自然的善都具备对社会有益的倾向。道德中较为普遍和突出的善,我们称之为“社会的善”,包括公正、善意、慷慨、节约、友善等。这些品质不但都具有造福社会的倾向,而且与严格意义上的道德的善略有区别。对此,一些哲学家认为,人们之所以会在道德上出现区别,是因为我们自身的行为和教育程度不同。另外,他们还认为所有道德上的区别都是与之相关的。我同意这些哲学家的第一种观点,但不同意他们的第二种观点。在我看来,人在道德上的区别与人的行为和教育程度相关是无可厚非的,但并不是所有道德上的区别都与之相关。也就是说,我认为第二种观点过于绝对。根据我们的日常经验,首先,除了能影响公众利害关系的善恶之外,世界上还存在其他意义上的善恶。其次,由于赞许和自卑的情绪都产生人的心中,所以,人的品质与性格也能决定自身道德上的善恶。由此可见,我们的品质和性格在促进社会利益上的倾向不同,我们在道德上存在的区别也会不同。另外,我们心系社会利益,所以才会对某些品质和性格产生赞美或责备之情。而我们关注社会利益、心系社会利益是同情作用的结果,在同情的作用下,人们走出了自己生活的狭小圈子,开始了与别人的交流。而在交流的过程中,我们又对别人的性格产生了喜爱和厌恶,表现出了愉快与不快的感觉。这些感觉像是在告诉我们,他人的品格和性格会给我们带来利害关系上的影响,但实际上,这只是由单纯的人性决定的,并不涉及我们自身的利害关系。否则,难道我们喜欢一个人的性格,因他的性格而感到愉快,就一定是因为他的性格影响到了我们的个人利益吗?
正义是人为的善,它与自然的善的唯一区别在于,自然的善是由单独的行为和自然情感的对象产生的,而个人的正义通常与公众利益相对立,只有在计划体系或行为体系中,正义才能脱离个人主义,变得与公众利益相适应。对整个社会而言,正义与法律一样有利。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人们自发地建立了这些正义法则和法律制度。与此同时,由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情,我们又相应地产生了强烈的道德感。
2.同情准则和比较准则的对立作用
人性中存在两条较为明显的准则,分别是同情准则和比较准则。
首先,我们讨论一下同情准则。众所周知,人与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这些关系不仅包括物质上的利益关系,也包括精神上的情感关系。由于这些紧密关系的存在,一个灵魂与另一个灵魂就可能发生强烈的相互作用。例如,当一个人向我靠近时,我可能通过交流与他建立起一种友谊的关系,而在接下来的日子里,这种友谊的关系会使我们相互了解、相互认知。通过对别人的了解和认知,我就可能通过他的性格、言行、习惯等判断出他对某些事物的态度和观点,而他的态度和观点又会或大或小地影响我的判断。我对我的朋友产生了同情,因此,他的情绪就有可能影响我的情绪,他的态度也会影响我的态度,这就是同情的神奇作用。
我们对他人的同情往往是强烈的,它很少会太过微弱,很少不会对我们的情感和思考方式产生影响。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对他人的每一次同情都会使我们的情感和思考方式发生改变。实际上,这种情形是很少发生的。在判断和评价一个陌生人时,我们的同情心可以给我们的决定提供力量。在同情心的作用下,我们会使用看待自己的方式看待他人。
同情准则是深入人心的,因为它会深入人类大部分的情感。而且,同情在人类情感中出现的方式也是比较特别的,一般来说,它总是以与当前情感相反的方式出现。例如,一个人和我在某个问题上发生了强烈冲突,这时,我的情感便会被激起,我对他的同情之心也就可能随之产生。而在这种同情的作用下,我的心理运动就有可能发生改变。在此期间,我的情感与同情是对立的,这种对立使它们产生了强烈的冲突。从我的角度来看,为了坚持我的观点,我会对与我观点不同的人产生厌恶之情。我对他人的厌恶就是我本能情绪的反映,而当我对他人产生同情时,情况就会发生改变。在同情的作用下,我会对别人心生怜悯,也会在心中倾向于接纳他的观点,即使其观点与我的观点不同,我也会试图寻找到两者之间的相似之处,从而在心中说服自己去接纳和喜爱它。而我之所以会对别人心生同情,一方面在于我自身的情感,另一方面在于别人的情感,如果别人对我表现出了强烈的厌恶和憎恨,我自然不会对他产生同情;但如果别人表现出了无奈、渴望以及请求等情感,我自然也会对他展示出自己温柔的一面。
接下来,我们继续谈论另一个准则,即比较准则。所谓比较准则,就是通过比较不同的对象来做出相应的判断,其内在含义就是,我们是通过比较不同对象来做出判断,而不是通过事物的内在价值与特点进行判断。如果将一棵大树和一棵树苗放在一起,那么我们就会给出即大树要比树苗高耸和粗壮的判断。这就是一种通过比较而做出的判断。
在所有的比较中,与自身的比较是最为明显的。我们在与他人做任何比较时,都有可能在心中进行一次自我比较。这是人性的一个重要特点之一。例如,当我们在与别人比较学习成绩时,往往也会在内心深处对自己前后的成绩做一番比较。值得注意的是,自我比较的作用与同情的作用是相反的。我们不可否认生活中存在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直接观察一个对象所产生感觉和与该对象进行自我比较之后产生的感觉往往是不一样的。例如,我们观察到别人在某时某地非常快乐,于是在同情的作用下,我们也会心生快乐;但如果观察到别人的快乐后,再与自己那时的心情进行比较,我们就会发现自己的心情不及别人愉快,那么我们就会因别人的快乐而感到痛苦。这就是同情与比较所产生的相反作用。
我们知道,个人不同的性格可以对同情准则和比较准则产生影响,那么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因素可以左右这两个准则的消长呢?我们不妨做这样的假设加以说明,假设我现在因为待在坚实的地面上而心生愉快,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这种愉快感才会更加强烈呢?第一种情况是我对大海中漂泊的船只展开想象,我想象到渔船历经风浪、水手经历危险的情景,这种想象越是生动、具体,我就越会因此刻身在陆地而感到庆幸、愉快。第二种情况是我站在海岸边亲眼看到历经风雨的船只,目睹水手经历的危险,这种情况下的感受要远远胜过想象,因为这时,我对这种危险的认知已经变得足够生动,继而也就会因为自己身处陆地而更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