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人之本性:伟大与凉薄的归宿(2)
在上述两种情况中,同情准则和比较准则都发挥了作用。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同情准则与比较准则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中间状态。如果我们对事物的认知太过薄弱,那么比较准则就很难在我们心中发挥作用;如果我们对事物的认知太过强烈,我们的情感就会受到同情准则的控制。同时,通过上述假设,我们也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同情与比较在人心中所发挥的作用是相反的。值得一提的是,因为同情是由认知到感知的转化,所以,只有更强、更生动的认知才能促使同情发挥作用。
3.仁慈让世界变得情意绵绵
人类伟大的情感中总是伴随着赞扬和认可,仁慈也不例外,因为仁慈便是人类伟大的情感之一。对于这样一种备受赞扬和认可的伟大情感,我们又该如何探究它的起源呢?
人类以往的经验赋予了我们足够的智慧来认清自己,凭借这些智慧,我们足以应付和处理人类日常的事务,并认清这些事物在人类情感中所占的比例。我们的认知告诉我们,人的仁慈是有限的,一般只局限于个人的朋友、家人,最多也不会超出国家的范围。根据人性的这一特点,我们需要在日常活动的范围内才能准确判断人的道德和性格。
我们之所以会赞许一个人的性格并爱上其为人,主要是因为他的情感倾向可以引导他成为一个有用的人,当然,这个引导的过程必定是在他自身的范围之内。我们也可以通过同情的作用与别人建立起特殊的关系,并使这种关系成为彼此的羁绊。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接触到不同的处境和利益,也会结识到性格各异的人。在这些经历中,我们会被眼前的利益蒙蔽双眼,专注于对他人进行判断,却最终忘记了对自身的判断。当我们和他人在情感方面发生碰撞时,我们便会相应地产生一种趋利避害的情感倾向,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我们才会与他人产生一瞬间的联结和联系。这是我们每一个人在情感方面达成的共识。利益或危险离我们时远时近,它们通过同情的作用吸引着我们。我们将这些关系和同情心延伸出去,让它们在更多类似的情景中发挥作用,以满足我们对情感生活的需求。而一旦这种情形不能成立,我们的同情便会逐渐减弱,赞美或责备也会迅速销声匿迹,最后怀疑之情便会产生。
人类建立的那些原则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情况,有时,某一原则会适应一些情况,而将这一原则应用在另一些情况便不再适应了。这时,我们就需要通过反思来矫正自己的认知,从而形成一种更加准确的判断。与我们对自身的关心相比,我们对他人的同情是微弱的,并且,我们对陌生人的同情总是比亲近之人更加微弱。尽管有些时候,我们认为自己已经能足够冷静地判断别人的性格,但还是会忽略这些有关同情的细微差别,从而导致判断不够客观。人类拥有随机应变的能力,无论是在交际方面还是在情感方面都是如此。人际交往中,除了语言的沟通之外,还有双重情绪的相互沟通。我们可以通过这些沟通形成一定的标准,从而对人的性格进行判断,对人的风俗习惯进行赞美或谴责。虽然人类不一定在内心深处通过那些一般的概念来调整自己的爱恨,但是这些概念却能帮助我们进行有效沟通,使我们达成自己的目标。
仁慈是人类最伟大的情感之一,人若拥有仁慈的情感,必将因此受用一生。常怀仁慈之心的人往往是快乐的,因为除了自身的幸福之外,他们还会以别人的幸福为快乐。仁慈的人必定是心怀天下、心胸宽广的人,这种特性注定了他们会拥有更多快乐的渠道。从人生价值上看,仁慈的人不仅对他人有益,更对社会有益。仁慈的人通常都比较开明,尽管他们身上也可能会存在一些对社会有害的性质,但是只要心怀仁慈,他们总会想方设法改正这些性质,使自己变得对社会有益。如果缺乏仁慈的引导,人的心灵就很容易陷入黑暗。比如一国之主若缺乏仁慈,他就会成为人人谈之色变的暴君;一个贫穷的人若丧失了仁慈,他就很可能成为危害一方的盗贼。勇敢与野心、判断力与才能等人性特征不具备善恶的倾向,但如果这些性质缺乏了仁慈的指导,就很可能变成危害社会的不良性质。
爱能使被爱之人直接感受到快乐,而恨能使被恨之人直接感受到不快,因此,我们称赞和提倡一切与爱有关的情感,责备和反对一切与恨有关的情感。仁慈的情绪与英雄主义的豪迈情绪一样,都非常容易使人感动。当我们看到别人仁慈的行为时,有时可能会被感动得热泪盈眶,而对于别人的仁慈,我们自然而然也会报以仁慈。以上种种都证明,我们会称赞他人,并非都是因为他们会给我们带来好的结果和丰厚的利益,也可能是因为他们的仁慈感动了我们。毫无疑问,仁慈是一种好的品质,当然,它也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品质,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具有仁慈的情感倾向。人们总是容易认同他人那些与自己相似的性格,而由于人们普遍都是倾向于仁慈的,所以更愿意认同和称赞仁慈的人。仁慈的人会把善理解为爱人,而勇敢冒进的人会将善理解为豪迈。这都是人们的同情发挥作用的结果。我们通过同情可以更容易感受到我们与别人之间的那类相同的情绪,因此也就能感受到那类情绪所产生的快乐。
爱或友谊可以使一个仁慈的人备受感动,因为仁慈的人总会把爱或友谊看得异常重要。日常生活中,仁慈的人会无微不至地关心他们的朋友,即使为朋友的幸福牺牲自己的利益也在所不辞。仁慈的人对朋友的关心和爱护也许不能维护社会的利益,但是,越是着眼于那些细小的事情,越是细致入微的关心,往往越是能令人感动,那些表现在细节行为中的浓浓爱意也更能展现出一个人的价值。我认为人的情感是可以相互影响的,如果我们能与一个拥有仁慈情感的人接触,那么我们就可能在他的影响下也变成一个仁慈的人。
善意与仁慈是人性的表现,愤怒与憎恨也是人性的表现。这些情感的关系明显是复杂的,因此,我们在处理它们的关系时需要用到足够的智慧。例如,我们不能因为愤怒会给人带来不快而过分苛责人性,要求所有人都不产生愤怒。在我们心灵的内在架构中,愤怒与憎恨也是固有的部分,从某种程度上说,在遇到别人的无理行为时,不敢表现出丝毫的愤怒与憎恨往往是一种软弱的表现。在一些情境中,我们还可能因为一个人的愤怒不如大多数人强烈而对他赞许有加。同样,在我看来,仁慈也是有限度的,比如在战场上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自己的残忍。我们不能过分地表现出仁慈的情感,否则,这也可能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麻烦,比如当我们因仁慈而过分地关心他人的私生活时,就可能会因此遭到他人的反感。所以,一切的仁慈都应该建立在合适的范围中。或者说,对待这个世界,我们应该学会适度的仁慈,这样世界才能变得情意绵绵,而不是变得麻烦不断。
4.自然才能与自然之善的区别
人的自然才能与道德上的善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在任何道德伦理体系中,它们的区别都是最为普遍的。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人的自然才能就像是人身体上的优势一样,不具有任何善恶或道德上的价值。
对我而言,虽然人的自然才能与道德上的善并不等同,但它们却有很多相似之处。首先,它们同属于人的心理特征;其次,它们都能使人产生愉悦感,都具有使人获得喜爱和尊重的特性;最后,它们的关系与见识和知识之间的关系相似,都是人们同样关心的对象。
我认为,我们不应该将人的自然才能与道德上的善区分开来。举例来说,假设世界上存在一个拥有完全的从善心意的人,那么,我们在看待他时,丝毫不会将他与不义和恶行等联系起来。但就是这样的一个人,他除了向善的倾向,再没有任何的才能和智慧,这样的话,我们真的会给予他充分的尊重吗?实际上,虽然自然才能没有道德上的善在人们的赞美声中所占的比重大,但是从产生的原因和结果上看,这两者的地位是相同的。因此,我们在评价一个人时,不仅要看他在道德上的善恶,还要看他是否具备充分的自然才能。
虽然我们不能用善恶来形容人的自然才能,但一个人通过自然才能,同样也能获得别人的尊重和爱意。除了道德上的善之外,自然才能也能赋予人荣耀。我们必须承认,与不具备自然才能的人相比,具备自然才能的人更容易受到他人的喜爱,也更容易受到他人的服务。有人可能说,人们从道德上获得的认可和赞美远比从自然才能上所获得的认可和赞美多得多。但是,对我来说,这样的观点并不能令人完全信服,因为给予他人道德上的认可和赞美这一过程并不能排除自然才能的存在。
人的自然才能与道德上的善就像人的两种不同的性格,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这两种性格都是善的,只不过它们的表现方式略有不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这两种性格还可能给人们带来不同的情绪,比如道德上的善一般会使人心生爱意,而自然才能往往会使人心生敬意。对待前一种性格,人们总是表现得较为和蔼;而对于后一种性格,人们则会表现得相对严肃。而且,我们对这两种性格的情感倾向程度也是不同的。如果将这两种性格附加在众人身上,我们更希望我们的朋友获得道德上的善,而我们自己获得自然才能。我们不妨将自然才能比作一位博学多识的人,将道德上的善比作一位机智幽默的人,显然,前者会使人心生敬意,而后者则使人心生爱意。
一些人坚持要求人们对自然才能和道德上的善进行必要的区分,同时还主张,自然才能是不具有任何善恶性的,因为它不被人影响控制,也不依赖人的自由意志。在古代,人们对自然才能和道德上的善是没有清晰概念的,很多时候,他们都会将人的自然才能理解为道德上的善。人在自然才能方面的特质往往都不是“自愿”拥有的,而是天生必然的,比如恒心、坚毅、勇敢等构成伟大性格的特质都是如此。如果一个人的性格主要是由那些天生固有的特质构成,那么我们就很难改变他。我们可以将道德上的区别简单理解为快乐与痛苦的区别,当我们对人的某种特质进行一般性考虑的时候,就会利用自己感受到的喜乐感来判断那种特质是善的还是恶的。然而,我认为,尽管别人的某种特质会给我们带来痛苦,但倘若这种特质并非出于其所有者的个人意愿,我们就不能直接说这种特质是恶的。
自由意志是一个特殊的存在,无论是人的行为还是特质,都不是它的诞生之所。人的行为和特质可以是自愿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也是自由的,而且,一种自愿的行为也并不一定比一种特质更自由。
根据自愿的原则,我们并不能完全证明自然才能与道德之善的区别,但是这已经能为解释人类为何要建立道德学提供一个可信的理由。我们说,在作为评判人的标准上,自然才能与道德之善的地位是近似相等的。然而,在强调它们在总体上具有同等性的同时,我们依然不能忽略它们之间的差异性。我认为,自然才能与道德之善之间的最大差异在于,前者是难以改变的,后者是可以改变的。根据日常的经验,我们可以知道,我们的自然才能几乎是不能改变的,它与我们长期的生活环境与行为习惯有关。或者说,自然才能是天生的,我们很难通过后天的努力来改变它。而道德之善却恰恰相反,道德上的善所驱使的那些行为有被赞许的,也有被责备的,但这些行为都可以通过赏罚动机被改变。因此,道德学家们所要做的事情是教会人们自愿约束和调节自己的行为,为人们创造从善的动机。这是因为,因一个人的愚蠢而对他施加惩罚或勉励通常都是没有效果的,但是因他的不义而对他施加惩罚或勉励往往具有重大影响。
拥有自然才能是实用的,而缺失了自然才能,空有一腔善意,并不能使人将计划付诸实施,也不能使人获得事业上的成功。我们说人类比其他动物高级,其中的原因就在于人类拥有理性这一自然才能。而人与人之间具有智慧上的差别,主要原因也在于理性发达程度的不同。人类的自然才能给我们带来了种种优势,比如为我们带来了技术和发明,提高和改善了我们的生活等,而道德之善或许可以提高和改善我们的生活,但是无法给我们带来技术和发明的。
什么样的人才是最有价值的呢?是思维敏捷的,还是思维迟缓的?是不肯努力但学习效率高的人,还是天资愚笨但异常努力的人?是一个拥有极高自然才能的人,还是有道德之善的人呢?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考虑哪些特质更易使我们获得成功、更能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利益等。
人类心灵中具有各式各样的特质,这些特质价值的根源在于,它们是否能改善人的生活,是否能对人的行为有益。我们将人类的这一类特质称为“善的特质”。与之相反,人类心灵中还存在另一类特质,这类特质会毁灭我们的人生,阻碍我们事业和行为的成功,因此被称作“恶的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