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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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票据法总论(4)

此外,我国的证券无纸化趋势逐步从资本证券领域向商品证券与货币证券领域扩展,类似电子仓单、电子汇票等形式的新型证券形式得以产生与发展。自2005年开始,以招商银行为代表的部分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票据电子化和电子票据应用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开发了各自的电子汇票系统,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票据登记机制和跨行交易平台,各行的电子票据只能在自己的系统内流通,电子汇票业务受到极大限制。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于2009年10月28日建成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投入试运行,2010年6月28日正式投产。试运行期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共计93448笔,金额3540亿元,接入金融机构已超过300家。正式投产后,这一系统更是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电子汇票业务的发展和推广普及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助力。

二、金融投资商品对有价证券内涵与外延的突破

(一)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

金融投资商品是晚近以来形成的一个崭新概念,是指发行人于金融或资本市场中发行的,以取得利益或回避损失为目的且具有金钱出资并有赎回金钱之可能性,以现在或将来的特定时间的金钱转移为内容的商品类型。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不仅涵盖了证券、银行、保险、信托等领域内的常见金融产品,还覆盖到各交叉领域出现的新型金融投资商品,是顺应金融混业经营,以及由混业经营推进金融创新的必然选择。[2]

与有价证券相比,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更加宽泛,其不仅冲破了行业上的限制,使不同行业的金融商品统一适用该项概念,且立法机关可以将以前不同行业的立法通过概念的整合,将具有共性的且有利于投资者保护的条款吸收到统一的立法中,以达到统一、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的。近年来,各国立法纷纷采用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取代有价证券,不断扩大传统金融产品的概念范畴。

(二)金融投资商品的功能

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可以扩大金融投资业的范围,迎合金融市场参与者需求的多样性,指明银行、保险、金融投资业的分类基准,填补金融监管的空白。

第一,可以扩大金融投资业的范围。传统法律规范对各领域金融产品的定义确定了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等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其采取的列举主义确定了不同行业的“势力范围”,特别在对投资者保护方面,监管范围受到限制,体现了明显的行业限制,而金融投资商品概念的产生则有利于对这一限制的突破。

第二,填补金融监管的空白。一揽子金融投资商品概念可以有效扩大资本市场的监管范围,以金融投资商品统领各类金融产品,把证券、金融衍生产品等纳入其概念范围中,对交叉领域的新型产品给予立法上的概念归纳,同时制定统一的产品发行、合同缔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投资者保护规范,从而扩大对投资者保护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

第三,迎合投资者对金融投资商品需求的多样性。人口的老龄化和收入的增长引起了投资者结构和特征的变化,原先以分业定义金融投资商品的情形难以适应投资者日新月异的需求。有些投资者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高,需要金融机构为其开发高收益、多样化的理财产品,在这样的需求下,金融机构肯定会冲破行业的束缚来满足投资者的多样性需求,提供安全系数高、收益高、品种多样化的金融投资商品。金融衍生品、投资连结保险等产品的出现就是其显著表现。法律对一揽子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进行界定,是为开发此类金融商品的需求提供的制度性保障。

第四,通过对金融投资商品的定义,可以将典型的储蓄和保险商品从金融投资业中区分出来。金融投资商品与一般的金融产品有许多本质上的区别,通过对金融投资商品的定义,将其与其他类金融产品相分离,从而达到广泛涵盖但明确排除之目的。例如银行业传统的储蓄,其具有保本的性质,不具备金融投资商品的特征,所以从法律上对金融投资商品进行明确定义,可以更为清晰地界定金融投资商品所应当包含的内容。

(三)我国的金融投资商品

金融投资商品这一概念在我国当前的词典里未见其定义,唯有与其类似之“金融工具”、“金融产品”之概念。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是指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或借贷的信用工具。借款人给予贷款人的书面债务或产权凭证,是签发人的金融负债,是持有人的金融资产。另有对金融工具之定义,也称“信用工具”、“融资工具”,指资金供应者和需求者之间进行资金融通时所签发的,证明债权或所有权的各种具有法律效用的凭证。与金融投资商品类似的金融产品(financial product)是指由金融机构设计与开发的金融资产,它们或者是由金融机构设计、发行的,譬如银行储蓄、回购协议、期货、期权与互换等,或者是由政府或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设计、发行的,譬如政府债券、股票、企业债券与商业票据等。

基于我国金融业的不断融合以及新型金融投资商品的不断涌现,在当前我国关于金融投资商品的学理认识及立法探索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一方面引入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范畴,将现有资本市场上的各类金融产品进行整合划分,构建我国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基础;另一方面应当立足我国现有金融市场立法现状,建立以金融投资商品为规制对象,横贯金融各行业,同时横向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并设立统合监管机构,以建立起现代化的金融服务法体系和监管体制。

三、资产证券化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又可以产生稳定可预见未来现金收入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即基础资产),出售给特定的发行人,或者将该基础资产信托给特定的受托人,通过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金融工具或权利凭证(即资产支持证券),在金融市场上的资产出售变现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

资产证券化是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有机结合,它能够通过将间接融资资本市场形成的金融资产转变为可以出售的证券产品,并将其在直接融资资本市场上出售给投资者,实现金融资产的证券化、流动化、大众化、经营的专业化以及风险的社会化。

(二)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

虽然资产证券化交易因支持资产及融资目的不同而结构各异,但其运行机制一般包含以下流程。

第一,确定目标,组成资产池。发起人首先分析自身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然后对自己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考核,并将应收和可预见现金流的资产进行组合,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

第二,由发起人或独立第三方组建特殊目的机构(SPV)作为发行人。设立SPV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资产原始持有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即实现证券化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其他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SPV可以以信托的形式组建,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独立法人实体。具体设立形式要根据一国法律制度和现实需要而定,在我国目前主要以信托的形式组建。

第三,以真实销售方式将发起人的证券化资产合法转让给SPV。该环节会涉及众多法律、税收和会计处理问题,但关键是已经证券化的资产要从资产原始权益人“真实出售”给SPV,即原始权益人的其他债权人在其破产时对已证券化资产没有追索权,在法律意义上实现了“破产隔离”。

第四,转让过程中通常由信用增级机构通过担保或保险等形式对SPV进行信用提高。核心是对拟实施证券化的资产包装组合,提高其市场吸引力。

第五,SPV以受让的资产为支撑,在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后,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并用该资金来购买发起人所转让的资产。

第六,服务人(通常由发起人兼任)负责向原始债务人收款,然后将源自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转交受托人,再由受托人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支付本息。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缘起

200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第一次提出了“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的意见,并将它作为“丰富证券投资品种”的手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同年3月1日起实行,该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于是利用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来调整银行业金融资产负债结构、改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成为银行业一致的迫切需求。

2005年3月,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十部门共同组成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具体组织和协调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对会计、税收、投资等多方面的配套政策进行研讨。4月20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对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资产支持证券监管中的分工,其中,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依法监督管理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发行与交易活动;银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依法监督管理有关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

2005年8月,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发起设立了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它的成功募集、设立和交易也被众多业内人士视为国内企业资产证券化的里程碑。

2005年12月1日银监会制定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正式启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12月9日,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会同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自发行了“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两个品种的资产支持证券,总发行规模接近72亿元人民币,由此拉开了我国银行间市场资产证券化的序幕。

【小结】

在研究票据之前,对其上位概念即证券、有价证券概念的厘清至关重要。导论部分的介绍是本教材的编著特色,同时也是学习票据法这门课程所应当掌握的基础知识。长期以来,学界关于证券的概念界定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对有价证券的定位也存在着不同观点,本教材在廓清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证券及有价证券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关系进行了阐述,试图帮助学习这门课程的同学更好地奠定票据法的理论基础,更为清晰深刻地认识票据的概念和地位。

通过导论的学习,同学们应当了解证券可以分为金额券、资格证券与有价证券,应当清楚地认识到票据是有价证券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证券与有价证券的一般特征,同时又因其特殊性区别于其他有价证券。

从有价证券的不同分类来看,票据是货币证券、完全有价证券、设权有价证券、债权有价证券;依权利主体表示方法区分为记名、指示、不记名的有价证券;依发行主体区分为金融机构有价证券、公司有价证券;依上市与否区分为上市、非上市有价证券。

在有价证券法律体系中,票据在不同国家法律规范中处于不同地位,而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票据法律关系主要受《票据法》规范调整,有较为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当前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电子信息技术不断进步的形势下,诸如证券无纸化、金融投资商品概念的引入以及资产证券化的潮流对有价证券的概念体系进行了拓展与冲击。因此,传统的票据概念、票据表现形式也在发生变化。

对票据概念的认识需要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导论部分的介绍即出于此目的,从票据的外围概念出发,为准确定位票据在证券中的位置服务,为本教材后续知识的讲授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问题与思考】

1.如何理解证书与证券的区别?

2.简述有价证券的主要特征。

3.有价证券的分类方式有哪些?

4.如何看待我国的有价证券立法?

5.论述有价证券的演化与发展。

6.票据在有价证券中处于何种地位?

【参考文献】

1.谢怀轼:《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6。

2.陈甦:《证券法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冯凯、段威:《证券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董安生:《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5.李燕:《证券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6.强力、王志诚:《中国金融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7.何立慧:《金融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8.范健、王建文:《证券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0。

9.万国华:《证券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10.刘琳琳:《商业证券权利研究——以有价证券理论为基础》,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注释

[1]例如200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2]郭锋主编:《金融服务法评论》第四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第2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