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集传附录纂疏(元代古籍集成 经部诗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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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詩序(10)

[9]「分」字原無,據李樗、黄櫄《毛詩集解》卷一及《禮記·樂記》補。

[10]「為」字原無,據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卷二補。

[11]此條「纂疏」原在《汝墳》小序後,今據上下文改正。

[12]「人」下,嚴粲《詩緝》卷二有「自夫人」三字。

[13]「陜西諸國」,李樗、黄櫄《毛詩集解》卷三作「自陜而西而南方之國皆召南之國」,當從。

[14]「姪」,《毛詩正義》卷一之五作「侄」,下同。

[15]「言若或無娣,猶先侄媵」原作「言姪若無姪,娣猶先媵」,據阮元《毛詩正義校勘記》改。

[16]「娣」原作「媵」,據《毛詩正義》卷一之五改。

[17]「襛」原作「穠」,據元刊十一行本《詩序辨說》改。

[18]「桓」字原無,據《毛詩正義》卷二之一補。

[19]「率」,《毛詩正義》卷二之三作「帅」,古二字可通用。

[20]以上所引呂氏說見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卷五,原文作「鄭氏曰:『共姜,婦人从夫謚。』」然呂氏所引鄭氏說未見於《毛詩正義》卷三之一,實乃陸德明《經典釋文》之文,故胡氏纂錄陸氏原文,併標「《釋文》」以示出處。

[21]「音延又以戰反墓道也」,語出《史記索隠》,為司馬貞對「羨」字音訓之解釋,《呂氏家塾讀詩記》未引,當係本書征引時所加。

[22]自「史記載」至小字「東萊」,為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卷五之文,文字略有異同。

[23]「鄭衛」,朱熹《詩集傳》卷三所引作「衛國」。

[24]「沙」,朱熹《詩集傳》卷三作「其」。「薄」,《張子全書》卷五作「不厚」。

[25]「然」,朱熹《詩集傳》卷三作「淫靡」,《張子全書》卷五作「頹靡」。

[26]「慢」下,朱熹《詩集傳》卷三有「而有邪僻之心」六字。按,以上引張載語,見《張子全書》卷五,不遵原句,且多節略。

[27]「界」下,《毛詩正義》卷三之二有「中」字。

[28]「之齒」原作「齒之」,據李樗、黄櫄《毛詩集解》卷七改。

[29]「族」下,嚴粲《詩緝》卷六有「類」字。

[30]「然」,嚴粲《詩緝》卷六無。

[31]「桓」,嚴粲《詩緝》卷六無。「後」下,嚴粲《詩緝》卷六所引有「嗣」字。

[32]「出」,嚴粲《詩緝》卷六作「黜」。

[33]「似」原作「自」,據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卷六改。

[34]以上所引《初解》,見嚴粲《詩緝》卷七,未見于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

[35]「作」原作「然」,據元刊十一行本《詩序辨說》改。

[36]「從己」,《毛詩正義》卷四之一作「據己」。「親」下,《毛詩正義》無「從」字。

[37]「屬」原作「族」,據《毛詩正義》卷四之一改。

[38]「二」原作「三」,據嚴粲《詩緝》卷七改。此句下《詩緝》有「己之女昆弟適人者及其子三也」一句。

[39]「東」上,嚴粲《詩缉》卷八所引有「縣」字。

[40]「土」,嚴粲《詩緝》卷八無。

[41]「據」原作「按」,據元刊十一行本《詩序辨說》改。

[42]「旨」原作「指」,據元刊十一行本《詩序辨說》改。

[43]「旨」原作「指」,據元刊十一行本《詩序辨說》改。

[44]「猶」下,《毛詩正義》卷五之三有「君」字。

[45]「民」字原無,據《毛詩正義》卷五之三補。

[46]「晋」原在「時」字上,據《朱子語類》卷八十改。

[47]「叔」原作「公」,據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卷十一改。

[48]「隨」原作「隋」,據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卷十一改。

[49]「辨」,元刊十一行本《詩序辨說》作「辯」。

[50]「緡」原作「晋」,據《毛詩正義》卷六之二改。又,《史記》卷三十九作「晋侯緡」。

[51]「符」原作「充」,據《後漢書》卷四十九改。按,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所引已誤。

[52]「時舉」,《朱子語類》卷八十一作「可學」。

[53]「亦」原作「不」,據《毛詩正義》卷九之三改。

[54]「以答其歌」句上,《毛詩正義》卷九之三尚有「以崇君之尊而福祿之」一句。

[55]「詩」下「者」字原無,據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卷十九所引補。

[56]「周」原作「同」,據《毛詩正義》卷十一改。下文「同備」,亦改作「周備」。

[57]「失」,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卷二十所引作「美」,其下有「而」字。

[58]「宣」字原無,據《毛詩正義》卷十一之二補。

[59]「馬」下,《毛詩正義》卷十一之二有「則」字。

[60]「卑」原作「多」,據《毛詩正義》卷十一之二改。

[61]「宣」字原無,據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卷二十補。

[62]「時」字原無,據《毛詩正義》卷十三之一補。

[63]「地」,李樗、黄櫄《毛詩集解》卷二十七作「周」。

[64]「叔」原作「仲」,據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卷二十三改。

[65]「序」原作「意」,據元刊十一行本《詩序辨說》改。

[66]「受」上,《朱子語類》卷八十一有「周」字。

[67]「趨」,《朱子語類》卷八十一作「赴」。

[68]「止」上,嚴粲《詩緝》卷二十六有「由其賢母所生」一句。

[69]「孔氏曰」云云,未見于《毛詩正義》,實乃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卷二十五之文。

[70]「序」原作「詩」,據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卷二十五改。

[71]「於」,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卷二十五作「因」。

[72]「《王制》注」以下,為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卷二十五引孔疏文。

[73]「公劉」,李樗、黄櫄《毛詩集解》卷三十三作「先公」。

[74]「又曰」,嚴粲《詩緝》卷二十八作「朱氏曰」。

[75]「乎」下,李樗、黄櫄《毛詩集解》卷三十三有「事君者險而不懟怨而不怒况事王乎」一句。

[76]「王」,李樗、黄櫄《毛詩集解》卷三十三作「主」。

[77]「李氏曰」,據《毛詩正義》卷十七之四當作「孔氏曰」。此下「孔氏曰」,據李樗、黄櫄《毛詩集解》卷三十三當作「李氏曰」。

[78]「公」上,《毛詩正義》卷十八之二有「天子」二字。

[79]「安」下,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卷二十七有「得」字。

[80]「尹」原作「官」,據《毛詩正義》卷十八之三改。

[81]「德」,《毛詩正義》卷十八之三作「善」,「德行」及其下「多才藝」句後皆有「者也」二字。

[82]「濆」原作「夷」,據《毛詩正義》卷十八之五改。

[83]「板」原作「版」,據《毛詩正義》卷十八之五改。

[84]「傅」,《朱子語類》卷八十作「附」。

[85]「着」,《朱子語類》卷八十作「及」。

[86]「其」,《朱子語類》卷八十作「某」。

[87]「望表」原作「表望」,據《國語》卷十四改。

[88]「周」下,《毛詩正義》卷十九之二有「文」字。

[89]「作」,《毛詩正義》卷十九之二作「自歌」。

[90]「以奉夏祀」,《毛詩正義》卷十九之三作「以奉夏后氏之祀」。又此句「以奉」上原衍一「以」字,據《毛詩正義》刪。

[91]「樂」原作「侯」,據《毛詩正義》卷十九之三改。又《毛詩正義》「治定制禮」在「功成作樂」之前。

[92]「韶」原作「詔」,據李樗、黄櫄《毛詩集解》卷三十八改。

[93]「王」原作「玉」,據《毛詩正義》卷十九之三改。

[94]「岫」,《毛詩正義》卷十九之三作「屾」。

[95]「將」上,蘇轍《詩集傳》卷十九有「言」字。

[96]「籍」原作「藉」,據《毛詩正義》卷十九之四改。下「孔氏曰」中兩「籍」字同。然而正如阮元此詩校勘記中所說:「《說文》作『耤』為正字,諸書作『藉』為假借字,或又用『籍』字為之。」是「藉」、「籍」皆「耤」字之假借。因此,以後凡遇「籍」或「藉」,皆只校其與所出文獻之異同,不求兩字之統一。

[97]「祈社」原作「社稷」,據《毛詩正義》卷十九之四改。又「以」上孔疏有「亦」字。

[98]「紘」原作「絃」,據《禮記正義》卷四十八改。

[99]「日同」,《毛詩正義》卷十九之四作「同日」。

[100]「此」下,《毛詩正義》卷十九之四有「言」字,又「彼」原作「岐」,據《毛詩正義》改。

[101]「賢」上,李樗、黄櫄《毛詩集解》卷四十上有「之臣其」三字。

[102]「父」原作「甫」,據《毛詩正義》卷二十之三改。

[103]「商」下原有「周」字,據嚴粲《詩緝》卷三十六所引曹氏說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