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攻心为上催款计
引子成都“武侯祠”内有一幅著名的清代楹联,上联是:“能攻心则反侧自消,自古知兵非好战”,下联是:“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
“攻心”和“审势”是诸葛亮一生用兵和施政的经验总结。他曾七擒孟获、七度释放,终于让孟获心悦诚服,使蜀国南部地区自此相对安定。这是“攻心战”的经典战例。
在商业活动中“利益”成为人们作出选择的决定性因素,但是当事人毕竟受到自身认识水平与价值判断的严重制约,所以影响他们的意识与思维判断可以左右其最终决策目标。因此,在催款活动中,灵活运用攻心的策略,也是出奇制胜的一大法宝。
攻心为上,是古代大军事家孙膑最早提出来的。他说:“凡伐国之道,攻心为上,务先服其心。”这一谋略思想是对孙武“上兵伐谋”思想的继承。孙子曰:“故上兵伐谋,再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他认为用兵的上策是以谋略胜敌,其次是通过外交手段取胜,再次是使用武力战胜敌人,最下策是攻城。所谓伐谋,古兵书《武经总要》解释说:“伐谋者,攻敌之心,使不能谋也。”可见,谋略胜敌的主要方法也是攻心。
在战争中,最好的办法是展开攻心战,使敌心乱神迷或心服口服,从而达到兵不血刃、不战而胜的目的。高超的战争指挥者,善于与敌斗智斗谋,以谋略胜敌,而不是靠蛮勇和强力去制服对方。
案例一某市一家房地产公司,租用了市内一家饭店的一个楼层作为公司办公用房。2004年7月,公司突然接到饭店的一纸通知:10月份租约到期后,新的租期开始时,房租将提高一倍;否则到期收回房屋,请贵公司早作准备。从措辞上看,对方丝毫没有商量的余地。房地产公司的陈经理不禁暗暗吃惊。如果公司迁往其他地方办公,必将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公司花费巨资在报纸、电视上所做的广告需要再投资宣传;公司不惜血本印制的精美的售房宣传材料及其资料、文本、乃至名片等,要么更改,要么作废;易地办公,没有两三个月的适应期,公司的业务往来不可能完全恢复正常。但是,房地产市场本身不很景气,竞争越来越激烈,要多支付一倍的房租费用,公司也承受不了。
为此,陈经理第二天找到饭店的唐经理协商。唐果然表示无商量余地,“你们要么搬走,要么接受提租。”理由是房租普遍上扬,饭店客房价格也高了30%,而且常常客满,供不应求。如果将这一楼层改作客房,饭店将增加一倍的收入。陈经理没有反驳对方,而是笑着说:“我们都是经理,我理解你的立场,争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是我们的职责嘛。不过,收回房屋对你们饭店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呢?我们可以一起算一下这笔账。”说着他随手取过一张纸,从中划一条线标出“利”、“弊”两栏,在利的栏内写上:改办公房为客房,每年增加毛收入4.8万元。在弊的栏内写上:①房屋改装至少花费2万元;②改装时间损失1个月;③增加6名服务员;④投资客房设施至少2万元;⑤减少房地产公司每年免费为饭店所做的广告,就按房地产公司全年广告费的10%计算,每年3万元;⑥水、电增支等。然后,陈经理把这张表交给唐经理,请他好好考虑。几天之后,公司接到饭店方通知,新租约期(后两年),房租只增加10%。
攻心为上催款计的精要之处在于攻心,使债务人心乱神迷或心服口服地归还欠债。攻心为上催款计具体实施时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摸准债务人心理,因势利导,使其心服口服
案例一中的情况便是使用“攻心为上”的策略,使债务人心服口服地只提租10%,完全是自觉自愿的行动。在整个交涉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压力,陈经理丝毫没有提出自己的要求,只是站在对方立场,帮他算了一笔账而已。试想,若陈经理据理力争或反复讨价,各人打各人的“小九九”,会有这个结果吗?
拖债、逃债的债务人必定有着一定的心理活动,有时甚至还列出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但利益驱动是主要的原因。如果催款人借助某种方式,让债务人真正认识到逃债得不偿失,或者“鸡飞蛋打”、“偷鸡不着倒蚀一把米”,或者“捡块板”将“掉扇门”……试想,对方还会逃债或有支付能力而故意赖着不还吗?当然,攻破对方的心理防线除了表达方式要恰如其分、恰到好处外,还有赖于催款人坚定不移的讨债决心和有力的后续手段配合。
二、利用债务人心理误区,长驱直入
在生活中,许多人往往囿于已形成的观念,产生某些心理误区。我方就可利用这种误区,运用心理战,长驱直入,施计用谋,或利而诱之,或怒而挠之,或卑而骄之,使其心惑神乱,不知所措,债权人则乘其混乱和犯错误之机,得到应收欠款。
其中,催款人采用软磨硬泡的“战略”,对债务人实施“纠缠”,使其心惑神乱不知所措,以讨还债权的办法,就属于这一种攻心为上的策略。
三、抓住债务人要害,攻心夺气
在催款活动中,要善于抓住对方利益所在的要害,攻其心,夺其气,惑其神,乱其阵,以心战方法动摇债务人的意志,使债务人不战自乱,不战自降,无可奈何,从而归还我方欠款。
案例二有这样一位债权人,姓李,26岁,家有一妻一女,女儿4岁。李某在一家私营企业当了半年的搬运工,吃苦受累,连节假日都没耽误过,却没有领到过一分钱工资。经理说他偷了公司里的货物,把他应领的1940元工资全部“抵偿”损失了。李某找过当地政府、当地派出所,得到的答复都是让他找经理协商解决。
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他干脆把家里的妻子和女儿带来,就在厂里铺上了地铺。该公司工人都同情他,也知他老实巴交,绝对不可能偷盗厂里货物,况且该经理随意扣发工人工资,众人也都不满,只是不敢声张而已。白天,李某就跟定“经理”,经理到哪里他到哪儿,经理吃饭他端碗,他的女儿便一口一个“伯伯,可怜可怜我们吧”,拖住经理的脚就不放。客户上门来,他们就缠住“诉苦”,搞得经理坐卧不安。一天经理到派出所找来几个警察,准备将李某一家强行带走,后经多方了解情况之后,民警也觉得难办,干脆走了。第七天,老板扔给李某一个信封,里面装着1940元钱。至此,李某一家才结束了这场旷日持久的“纠缠”。
依靠“纠缠”,催款终于获得成功;但这一成功来得不易,整整磨了六七天。从案例二来看,该私营企业的经理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做贼心虚,手软嘴软,因而不敢寻求当地政府或劳动部门解决这一纠纷,最终不得不如数付清拖欠的工资。但李某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干扰了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催款策略。
案例三A公司拖欠B厂货款20万元,B厂多次讨要均无结果,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讨债,律师事务所先是与该债务人——A公司协商,指出对方逃债行为是违法的,是对债权的不法侵害,并指明严重的法律后果。但A公司经理傲慢无礼认定“不拖不欠,不是好汉”,“只要我不还,你奈我何哉!”
律师事务所见对方没有履行债务的诚意,便派了4个人,身穿醒目的黄色背心,前后都印上两个鲜红大字“讨债”,两人站在公司门前,引来众多人的好奇围观;另外两人则到公司各办公室四处转悠,声言不返还欠款就不走人。公司经理见状怒不可遏,但又不好发作,只好陪着笑脸点烟递茶,与对方协商。持续几天后,公司经理实在撑不下去了,终于与讨债人员达成协议,立即兑现10万元债务,另10万元下月之内付清。至此,“黄背心”们方才从该公司消失。
A公司经理之所以怕“黄背心”,是因为“黄背心”们来到公司无异于给他们打了一个“消极”广告,严重损害公司的名誉和以往建立起来的形象,影响到公司客户的信任度和业务发展情况,这对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发展是极大的伤害。经理当然知晓不能因小失大,所以不得不与对方妥协,及时返还欠款。
这种催款方式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利”是不容侵犯的。例如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生命健康权,法人的财产权利(物权)一样,即不容许他们破坏也不容许他人妨碍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行为责任。
从案例三可以看出,债务人(某公司)虽然施、逃债务,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手软嘴软,但债权人(或讨债人)实施侵权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但是对于阴险狡诈、卑鄙无耻的赖账者而言,这一招未尝不可使用。狗急还有跳墙的时候,他不可怜我“无米下锅”,我怎么不能以此相要挟呢。
综观攻心为上催款计,抓住和利用债务人心理误区所造成的有利时机,是获得催款成功的关键。也就是说,首先要从心理上战胜对方,攻其心、夺其气、惑其神,定能反客为主,迫使债务人乖乖就范。心理战,自古在军事斗争中为历代兵家所重视;而在当代商业活动中,以各种真假资讯干扰和迷惑对方,从而使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和行动计划,已经成为人们广泛使用的斗争技巧。催款活动与其他商业活动一样,都是博弈者智慧与心志的较量和比拼,因此“攻心为上”无疑占据着重要的位置。识人、用人,需要先解其心;斗智、制胜,需要攻心为上。催款人员对此务必要深察、明辨,而后才能运用自如、决胜千里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