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讨债36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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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兵贵神速催款计

引子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在军事上一步之差可导致千军覆没。在经济活动中情报信息慢了半步会贻误商机,让大笔金钱在瞬间白白地流过,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在催款活动中,有利时机到来之际,千万不能犹豫不决,而要果断出击,直捣黄龙府;否则一旦贻误时机,悔之晚矣。

兵贵神速本来是指军事行动中克敌制胜的重要战术原则。此语出自《三国志》:“太祖将征袁尚及三郡乌丸……郭嘉曰:‘兵贵神速’。”事实上,这一思想在西周时期就形成了。姜尚在《六韬·尤韬》中曰:“用兵之害,犹豫最大。三军之害,莫过狐疑。善战者,见利不失,遇时不疑。失利后时,反受其殃。敌智者从之而不释,巧者一决而不犹豫。是以迅雷不及掩耳,迅电不及瞑目,赴之若惊,用之若狂;当之者破,近之者亡,孰能御之!”

以现代观点来解释就是:出兵作战最大的危害是犹豫不决。部队的危险,最大的就是疑惑。善于用兵的将领,见到有利的条件决不放过,遇到有利的时机决不犹豫,失去了有利的时机,就要遭受危害。所以,聪明的将领会抓住有利的时机不放松,巧妙利用机会的人决不会产生犹豫。出兵攻击之时,就像突然的雷声使人来不及掩耳,像闪电使人来不及闭上眼睛那样迅速。使将士勇往直前如同惊马,进攻时就像狂风,阻挡者被克服,接近者被歼灭。这样的气势谁能阻挡呢?

案例一某建筑工程队因工程需要建筑材料,便委托个体运输户吴某代为购买一并拉回,并预先支付了4.2万元货款。但是到了约定日期,吴某既没交货又不还钱,最后索性避而不见。无可奈何的施工队找到律师帮忙。经过仔细地调查研究,律师得知吴某已将施工队的4.2万元材料费用于充抵了外欠的一部分债务;并发现吴某的经营活动严重亏损,外欠债务很多,目前正在联系卖掉自己的汽车一事。于是律师建议施工队尽快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吴某卖掉汽车,优先偿还了施工队的4.2万元材料款。

消息传出,另外几家债权人纷纷赶来,要求返还自己的欠款,但是均来时晚矣,因为此时的吴某已经资不抵债了。由于慢了半拍,几家债权人只得空手而返。

兵贵神速催款计关键在于,掌握时机,抓住不放。“速者乘机,迟者生变”(明《登坛必究卷十六》)。这种收回债款的有利时机出现时间很短,稍纵即逝。“譬犹猎者之逐兽,兔起鹘落,少纵则失之。”在催款活动中,把握时机,以快取胜,迅速收回全部欠款的例子很多。

案例一中的情况即是如此。此案中的律师可以说做到了兵贵神速、以快取胜。接案后行动快,及时调查,发现了问题。针对吴某经营状况不佳,外欠债务数量大的情况,及时决策,不失时机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财产保全请求,捷足先登,追回欠款,使施工队避免了损失。

案例二北京一家木器经销公司与东北的一家公司搞联营,急需一笔资金,便找到兄弟单位三友服装企业帮助筹款,言称:有丰厚的利息。三友服装企业没钱,可又摆脱不了坐吃红利的诱惑,便找到自己的一兄弟单位东寺服装企业借款40万元,约定一年连本带息返还48万元,双方还签订了借款合同。

一年之后,这家木器经销公司在联营活动中上当受骗,资金亏空,准备散伙。债权人找上门来,木器经销公司的经理却表示,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东寺服装企业于是找到律师事务所请求帮助。律师针对这种私下借贷的违法行为提出了批评,同时牢牢把握住一个“快”字,展开了工作。调查中了解到,的确这家木器经销公司在搞联营中上当受骗、搭上了老本,并且已有破产的征兆。同时他们还听说,木器经销部准备卖掉座落在邻县尚在修建中的一幢商业用楼,然后悄悄分完钱后散伙。

当律师找到木器经销公司经理时,他却矢口否认了对这幢楼房的产权,并当即列出一串证明人,还提供了产权人的姓名。结果欲盖弥彰,引起了律师的怀疑。律师当即前去调查核实,邻县工商局的市场管理和农贸市场建设指挥部均证实,此房产权归木器经销公司所有。在事实面前,该经理无言以对,只得放弃了悄悄卖房的打算,作价后将楼房充抵了东寺服装企业的债务,事后据知情人讲,木器经销公司已将买主找好,价格说妥,马上要办过户手续,没想到你们先下手为强了。

以快取胜,兵贵神速,打仗如此,催款亦是如此。打仗贻误战机要失败,催款贻误时机则同样会追悔莫及。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在催款活动中显得更加重要。对“催款”人员来说,时间就是金钱,时间也是机遇,时间还可以是证据,时间里面出效益。案例二中,如果东寺服装企业追款动作迟缓,很可能使木器经销公司经理在邻县搞的小动作得逞,那么,就将是另一种结局了。商场竞争瞬息万变,非人力可以控制。

为此,催款人员除了树立正确的时间观念以外,还要懂得时机的把握和处理技巧。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即使得到好的时机,如果不能有效合理地使用,也难收到良好的预期,与机遇擦肩而过。

案例三2004年6月江苏一燃料公司与北京一煤炭公司签订了供销原煤的合同。燃料公司遂将1张40万元的汇票通过在京的代理人转入煤炭公司账户。煤炭公司原定款到发货,但是钱到后却迟迟不能履约。经燃料公司的再三催促,煤炭公司经理马某电告对方:“8月15日前发出货”,但是到了8月底还未供货。由于当时燃料公司迫于市场竞争压力,正进行体制改革和实验,所以急需资金支持,于是公司派人前来北京请律师帮助追款。

经查,煤炭公司是当地一机构的下属集体企业,已于几年前改革时被注销,找到该大型机构要求还款时,他们却以未与燃料公司洽谈业务为由不予理睬。鉴于该机构采取不予配合的态度,律师遂代理燃料公司起诉该机构,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

法庭辩论中,律师针对被告“未与原告洽谈业务”之说提出:被告企图否认原告主体资格,是没有根据的。煤炭公司经理马某所签合同并非是某个人的行为,而是法人的行为。就在当年8月初,煤炭公司还许诺燃料公司,“8月15日前发出货”,可见双方的供销关系仍在持续。该机构注销煤炭公司之后,理当依法承担煤炭公司的债务,最后律师着重强调了原告正进行企业重组和体制改革的关键时刻,急缺资金为组织发展带来活力与财务支持。即使如此,也只要求返还10万元贷款,而放弃追究被告违约的责任,已是十分宽容的了。

律师的代理词依法、合理、有据,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天就返还了10万元的欠款。这样,前后共用10天时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保护。

通过案例三可以看出,作为催款代理人的律师在承办案件的整个过程中都较好地把握住了“快”字,受理案件后,迅速进入了工作状态,深入实际摸情况,视野开阔,经验丰富,善于从蛛丝马迹中查找真实情况,透过表面现象抓住实质并及时拿出对策来,而不是观望和等待。特别是对那些经营状况不好的亏损户,“快”字更为重要,动作快,可以及时快捷地追回债务,为当事人把损失减少到最小,动作迟缓,就可能一步跟不上,步步跟不上,造成满盘不活的被动局面。动作快还可以有效地防止有关当事人规避义务,或人为制造种种障碍,还可以避免有关企业的倒闭、兼并、撤销等复杂情况的出现,从而达到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的效果。

总而言之,兵贵神速催款计其精要在于一个“快”字,以快取胜,先发制人,后发制于人,对于债务人来说,这一方法更具实用性和必然性。现代商业竞争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呈现出即时沟通的特点。这些变化都需要催款人员能够在稍纵即逝的商业机会中,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能够及时作出正确的决策并付诸实践。惟有如此,才能搏击商潮,笑看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