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第二版序言:正确理解公司治理结构(3)
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声誉机制维持的。声誉机制不仅作用于产品市场,也作用于要素市场。产品市场上声誉不好的企业不可能吸引到顾客和供应商,资本市场上声誉不好的企业不可能对投资者有吸引力,劳动市场上声誉不好的企业也不可能吸引到优秀的员工。正因为如此,任何公司想长期生存和发展,必须在所有的市场上都建立良好的声誉。
政府对公司治理事务过分管制的一个严重后果是伤害了自由市场的声誉机制,其主要原因在于过分管制把行为的责任由个人转向了政府。当公司上市、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等都是由政府部门批准的时候,即使投资者由于自己不谨慎犯了错误,他们也觉得自己有权向政府求救以获得补偿,毕竟,他们所投资的股票是政府批准发行的,政府怎么能推卸责任呢?这样,投资者就不可能有积极性寻找好的公司。当公司能否上市主要取决于政府监管部门的认可时,公司经理人做好经营业绩的积极性也就大大降低了。
过分管制也直接伤害公司的经营业务。当经理人忙于应对监管机构发布的各种各样的繁琐规定时,他们怎么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琢磨消费者需要什么、公司员工是否满意?又怎么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公司的长远战略?以信息披露为例,中国的上市公司被要求每季度披露一次财务信息,结果,公司每季度一次的董事会讨论的主要议题就是马上要披露的公司财务报告,董事会根本没有时间讨论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问题,董事之间连交流看法的时间都没有,而讨论战略问题本来是董事会最重要的工作(除了经理人的任命外)。短期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还诱使经理人过分注重短期业绩,伤害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正确的监管是要降低交易成本、使得声誉机制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很不幸的是,实际的监管往往做得正好相反: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声誉机制的作用。美国的SOX 法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个法案大大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成本,使得一些小公司不得不选择退市。立法者应该认识到,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消灭所有的公司丑闻,出现一个丑闻就立一个新的法律是极不恰当的。政府立法过分介入公司治理事务也是对私权的侵害,无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误解之五:大股东与小股东
股东监督经理人无疑是公司治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公司股权分散的情况下,小股东没有积极性监督经理人变成一个普遍现象。传统上,经济学家聚焦于股东与经理人的利益冲突,认为具有控股地位的大股东的存在对缓解经理人与股东的矛盾、减少代理成本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所有股东的利益。但最近,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关注的不再是大股东在监督经理人从而保护小股东利益中的积极作用,而是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这些经济学家认为,由于处于控股地位的股东具有控制权优势和信息优势,小股东很容易被剥削。在中国,这被称为“一股独大”问题。现在,当立法者、监管者和学者提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时候,他们实际上指的常常就是如何保护小股东不受大股东的剥削。我不否认,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在现实中确实存在,小股东的权利当然必须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但问题的严重程度被过分夸大了。我们需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小股东心甘情愿受剥削(给定他们有许多其他的选择)?我们不能假定那些投资于李嘉诚所控制公司的小股东都是傻瓜。他们很理性,他们买股票是期待借助李嘉诚的能力赚钱,搭李嘉诚的便车。
基于保护小投资者的监管条例假定小股东总是对的,这一点并不真实,这一论点的根本缺陷是它忽略了企业家的价值。通常来说,大股东在公司中承担着企业家职能,没有他们,公司不可能有竞争力,不可能变大。股票市场为众多不具有企业家能力的人提供了分享少数企业家才能的机会。当然,这是一个双赢的博弈。处于大股东地位的企业家也从合作中得到好处,没有众多小股东的投资,他们的企业家才能也不能得到有效发挥,企业也不可能做大。
企业家之所以叫企业家,是因为他们具有不同于常人的想象力、判断力、对远景的认知和组织能力,这些能力是公司成功的关键。由具有企业家能力的大股东控制企业,无论对所有股东还是对整个经济都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没有他们主导,听任小股东通过投票程序制定一切决策,公司将不成其为公司,也不会再有小股东投资。小股东们完全可以自己组织起来用民主的办法经营一个没有大股东的企业。他们没有这样做说明投资于大股东控制的企业是更好的选择。过度限制大股东的自主权必将妨碍企业家精神的发挥,损害包括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的利益。小股东并不具有企业家精神,他们怎么有能力判断什么投资该做什么投资不该做?想一想,如果李健熙不能乾纲独断,能有三星电子的今天吗?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最好办法是保护他们的退出权(通过转让股票),保证大股东履行诚信责任,而不是限制企业家的决策自主权。
在中国,小股东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确实是个大问题。但问题的关键不是“一股独大”本身,而是国有股独大。在国有股独大的公司,并没有企业家精神,公司能否盈利并不取决于公司领导人的企业家能力,而是政府的政策和公司领导人与政府的关系。股民们想分享的不是企业家能力的价值,而是可能获得的租金。他们是在投机,不是在投资。当“偷鸡不成蚀把米”时,他们想把米要回来,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我们不能把“保护投资者利益”理解为“保证投资者不受损失”。中国的当务之急是通过民营化把国有大股东转变为私有大股东,而不是消灭大股东本身。试图通过一般性法规限制经营者的权利来解决国有股独大带来的问题,会对民营企业的效率带来伤害。
误解之六:贪婪与无知
现有文献几乎把公司出现的问题全部归结为经营者的激励机制问题。当一个公司出现亏损、破产、特别是丑闻等问题时,人们总是认为激励机制错了,没能有效约束经理人的自私和贪婪。
其实,人们犯错误可能是由于贪婪,也可能是由于无知。作为人类,我们每个人都有无知的一面。这个世界太复杂,我们总是有不知道的东西。科学知识可以减少我们的无知,但不能消除我们的无知。许多情况下我们犯错误,不是因为我们没有积极性做出正确的决策,而是因为我们太无知,不知道什么是正确的决策。像寻找配偶这样的问题,并不存在激励不足或过度的问题,但许多人仍然可能做出错误的选择。
企业家面临的是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他们需要在不知道所生产的产品能卖多少价钱的时候就决定为投入品支付多少成本,在对消费者偏好没有绝对把握的情况下就投入研发和生产。尽管与常人相比,他们有更好的想象力和判断力,但他们的判断也可能发生错误。对他们的错误予以一定程度的容忍,给他们犯错误的一定空间,是激发企业家精神的必要条件。如果我们把他们所有犯的错误都归结于他们的贪婪和自私,然后就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使得他们没有机会犯错误,实际上等于否定了企业家精神的存在。
公司治理的激励理论基于信息不对称假设,即存在一方知道另一方不知道的信息。正是经理人与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激励机制变得重要。但无知与信息不对称不同。无知可能意味着没有人知道,而不是有人知道有人不知道;或者,有私人信息的一方不是没有积极性而是没有办法传递信息。基于非对称信息设计的激励机制并不改变信息结构,而是以既定的信息结构为前提。我们还需要改变信息结构的激励机制,只有这样的激励机制才能减少我们的无知。一个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使得企业家有积极性获取知识,有积极性正确地使用和传播知识,而不仅仅是禁止他们利用已有的知识谋取私利。从这个角度看,现行的一些公司治理的法规可能是不恰当的。比如说,对所谓“内部交易”过于严厉的限制不仅减少了企业家获得信息的积极性,也剥夺了他们传递信息的手段。
以上我们讨论了有关公司治理流行的六个误解,这些误解既存在于理论界,也存在于实践中。所有这些误解的共同特征是表现出对市场机制的不信任和对企业家精神的忽视。这种不信任和忽视,部分是因为流行的经济学理论对市场的误解。在我看来,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远不是对市场经济实际上如何运行的正确描述。新古典经济学的结论和含义来自静态的完全竞争模型,这个静态模型中没有企业家的存在。如果我们想对市场和公司治理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并提供正确的政策建议,我们必须把企业家纳入基本模型。这方面,奥地利经济学会对我们有所启发。我们必须从“经理人中心模型”(manager-centered model)转向“企业家中心模型”(entrepreneur-centered model)。我们或许可以借鉴罗尔斯的合约理论方法构建这一模型:在原初状态,无知的面纱使得没有人事前知道自己将在公司中拥有什么特定身份(即每个人有同等的可能性成为企业家、经理人、股东、债权人、雇员),他们将会达成什么样的公司治理协议?
本书以作者自己有关公司治理的理论视角整合了现有公司治理的经济学文献。整体上,我想提供的是一个“企业家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型”,希望能帮助读者对公司治理结构有正确的理解,纠正流行的一些错误观念。
感谢第一版责任编辑金梅女士和第二版责任编辑李文青女士出色的编辑工作。
张维迎
20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