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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基于社会成本的居民供热定价
城市集中供热服务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其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充分的非竞争性,属于准公共物品。清洁取暖相比传统取暖方式,能发挥空气污染物减排效用,因此也属于公共物品。由私人部门提供公共物品时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导致私人供给量小于帕累托最优[1]条件下的供给量。根据公共管理理论,需要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并通过合理定价等方式,消除清洁取暖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之间的差异,实现社会净收益的最大化。《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我国城市集中供热热价执行的是由政府管制机构依据供热企业的供热成本而实施的政府定价,即供热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和税金形成热价。因此,本书所要研究的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在完成居民取暖社会成本测算的基础上,解决清洁取暖中热价制定的问题。
政府定价很容易人为地导致商品价格与价值的背离,商品价格不能反映市场供需关系,引起价格扭曲。居民热价必须是依据居民取暖社会成本制定的。最终确定的热价水平应该产生三个效果:首先,可向居民释放正确的价格信号,促进居民自发选择更清洁的取暖方式,并节约热能。其次,对于供热企业而言,有利可图,有意愿加入特许经营,从而提高市场效率;对于政府而言,可减轻财政负担,使补贴向社会成本更低的清洁取暖方式转移。最后,本书希望通过居民供热的市场化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基于社会成本理论的城市清洁取暖管理”理念的顺利实施。由于城市供热的公共物品属性和外部性的存在,为避免市场失灵,政府有必要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