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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工具的性
结论现在已经很明显了,在性行为的模式上,其他的决定因素一定也存在。有没有一种可能,正是我们自己选择了自身性表达的形式?而这样的选择恰恰反映了我们利用性达到某个确定的目的?下面的案例也许可以帮我们找到答案:
很明显,我们在这个案例中要面对的不只是性冲动的问题。不然,妻子的行为不会导致丈夫的阳痿。事实上,这对夫妻在竞争主导地位,而丈夫在“权力斗争”中使用他的性能力。婚姻的基本问题不是性,因此通过上面的策略并无法解决。但这个案例也提供了一个将“性”作为工具使用的例子。我们会根据性在达到我们基本目标中所起到的作用来选择性表达的模式。[3]
如果接受这一论点,那又如何解释自己在性行为中说不清目的这一实情呢?难道,我们是因为不想承担自身行为的责任,才把自己看成是自身冲动和情绪的被动受害者吗?在根本意图合乎良心的前提下,我们就会完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有时候我们其实无法调和意图与良心。此时我们只会拒绝承认我们的意图,且企图动用情绪以证明自身行为的合理性。下面的案例可能会帮助我们理解这一观点:
很显然,我们的男主角所关注的并不是建立令人心满意足的恋爱关系,而是为了证明只要他愿意,他就能在任何时候让一个女人爱上他。一旦目的达成,他就会对她失去兴趣,直到他对她的占有欲被重新激发出来。这并非爱,而是他想让女人为自己效劳的欲望的激励。把他的这种兴趣起伏归咎于爱这种情绪多么便利,因为爱本身就是莫名其妙的事。
现在我们来探讨一下被称之为爱的这种复合情绪。这是否说明,是我们自己决定了爱的方向,甚至是爱本身的存在呢?我们也会像利用性来达到根本目的那样来利用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