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素养(微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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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限责任公司

(一)概念及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包含以下特征:

(1)股东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上限;

(2)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1.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数量,即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股东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等。

2.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8)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出资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4.出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三)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须设立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还可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简称“三会”。有限责任公司“三会”的性质、职权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依法行使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依法行使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案例分析

甲、乙、丙、丁4位同学共同成立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章程约定每人认缴25%,实缴截止时间为202×年3月底。截至202×年3月底,甲、乙已全额实缴出资,丙实缴出资15万元,丁实缴出资5万元。截至202×年年底,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要求甲、乙、丙、丁清偿债务,请问4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偿债责任分别是多少?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其在公司章程中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本例中,甲、乙股东已按公司章程全额实缴出资,已履行出资义务,因此,不再对公司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对于丙股东,其认缴出资为25万元,实缴出资15万元,因此,还需按二者差额10万元,对公司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同理,丁股东认缴出资25万元,实缴出资5万元,还需对公司债务承担20万元的偿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