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概念及分类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基本规定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基本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4)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5)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6)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7)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
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其设立的相关规定如下。
1.普通合伙企业设立
(1)《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3)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5)根据规定,合伙协议应载明以下事项: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④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⑤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⑥合伙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争议解决办法;⑨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⑩违约责任。
(6)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普通合伙企业入伙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②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③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④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设立
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设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合伙人债务责任: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除另有要求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设立与普通合伙企业相同。
3.有限合伙企业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外,还应载明下列事项: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③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5)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6)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7)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8)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9)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10)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1)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2)除另有要求外,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与普通合伙企业相同。
任务训练 1-3
请列举现实中常见合伙企业的具体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