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政法干警不可触碰的纪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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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认清大是大非,站稳政治立场

“十个严禁”明确规定,“决不允许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认识模糊、立场摇摆”。大是大非问题,是事关国家、政党、社会发展根本方向和前途命运的带有原则性、根本性、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重大是非对错的问题。在当代中国,最根本的大是大非问题是什么?概括地讲,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论怎么改革、怎么开放,都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新时代政法干警要筑牢政治忠诚,心怀“国之大者”,用一双政治慧眼练就过硬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做到在大是大非面前态度鲜明、立场坚定,不能动摇基本政治立场,不能被错误言论所左右。

在当代中国,只有弄明白了旗帜、道路、路线这样的大是大非问题,才能在面对当代中国的其他一些是非问题,诸如割裂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性与人民性、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党与法等辩证统一关系的噪音杂音和奇谈怪论,就有了作出是非判断的基本准绳。如果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方向、有利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是”;反之就是“非”。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当代中国最根本的大是大非问题。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然要坚持党的领导。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9页。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因此,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永葆政法队伍忠诚纯洁可靠本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要有正确立场和鲜明态度,敢于站出来说话,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48页。广大政法干警要炼就“火眼金睛”,用政治的眼光看问题,拨开迷雾、辨别是非,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特别是在形势越严峻复杂、任务越艰巨繁重的时候,越是要勇于担当、敢于斗争,面对重大政治考验,必须旗帜鲜明、挺身而出,绝不能当“骑墙派”;面对歪风邪气,必须敢于亮剑、坚决斗争,绝不能听之任之;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必须豁得出来、顶得上去,绝不能畏缩不前。

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干警存在一种错误认识,“吃吃喝喝不是个事儿”“不就是吃顿饭吗”。其实不然,小事小节事关大是大非。不少政法干警的腐化堕落就是从一顿饭等小事小节开始的,一些小事小节恰恰体现其党性原则和党纪意识。群众对政法干警的评价,也直观反映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细小言行上。其实,从不注重小事小节到违反大是大非原则的距离并不远,理想信念一旦动摇,视纪律和规矩为无物,违法乱纪、贪污腐败就是必然。因此,在大是大非面前明辨黑白、坚定立场、勇于亮剑,绝非是空洞的口号与概念,要贯穿于政法干警的日常工作生活中,体现在政法干警的一言一行上。

深度把握

怎样理解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三个不能”

(资料来源:根据《怎样理解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态度暧昧,不能动摇基本政治立场,不能被错误言论所左右》,新华网2016年11月26日整理)

依据参考

关于严禁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认识模糊、立场摇摆的有关规定要求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考察识别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首先看是否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态度暧昧,不能动摇基本政治立场,不能被错误言论所左右。当人民利益受到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受到破坏、党的执政地位受到威胁时,要挺身而出、亮明态度,主动坚决开展斗争。对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已在领导岗位的要坚决调整,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

要在大是大非面前态度鲜明、立场坚定,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要增强斗争精神,强化政治担当,敢于亮剑、善于斗争,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危害政治安全的行为坚决抵制,做勇于斗争的“战士”,不做爱惜羽毛的“绅士”,严防对挑战政治底线的错误言论和不良风气听之任之、逃避责任、失职失察。

要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首要政治纪律,在全党持续深入开展忠诚教育,开展“守纪律、讲规矩”模范机关创建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教育督促党员干部始终对党忠诚老实,决不允许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大是大非问题上同党中央唱反调,搞自由主义。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问题严重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

(四)面对大是大非问题、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案例解析

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5年3月以来,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相继有民警和协警40余人因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查处,其中,车管所所长张某某、副所长樊某某等1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此,时任市交警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梁某某,时任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吴某某,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交警支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委周某某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16年2月,梁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解析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只有进行时。按照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与要求,要把落实“两个责任”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把党的领导体现到日常管理监督之中。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必须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注重日常、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体现组织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决不能坐看自己的同志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定位,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对照这一要求,本案中,时任市交警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梁某某,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吴某某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时任交警支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委周某某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对于民警协警苗头性违纪问题没有及时发现,也没有做到“真刀真枪”问责,把该打的板子打下去,导致40余人因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查处,其中1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从表面上看,这是执纪不严、纪律松懈的问题,但实质上是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认识模糊、立场摇摆。发生在民警协警身上的违纪违法行为背离党的宗旨原则,如果任其蔓延,必将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广大政法干警在这样的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坚决、立场坚定,就是要抛弃“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好好先生”“开明绅士”态度,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坚决捍卫党纪党规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