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生态治理法律协调机制综论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二 黄河流域生态治理法律协调机制之不足

(一)协调立法不足

黄河流域横跨9省区,地域广袤。流域9省区的生态、经济、气候等等均有较大差异。总体而言,黄河流域上游地区资源丰富、生态脆弱、经济发展滞后,中游地区水土流失和水污染严重,下游地区经济发展较好、用水不足。应该说,流域上中下游各地虽有侧重但发展的任务都比较重,给本来生态脆弱、水资源不足的黄河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同时,流域的生态具有动态性、流动性,上中游生态环境问题可能会影响到下游地区,所以,上中游地区生态治理和修复的任务更重。但问题是,黄河流域上中游地区发展条件差,人均GDP更低,更需要加大发展的力度。这样就带来很大的矛盾。下游地区认为,上中游地区应该保护好生态环境,否则就应该承担公法上的责任。上中游地区则恰恰相反,会认为,我们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失去了很多发展机会,下游地区应该给予补偿;如果没有补偿,那我们为什么要把紧缺的资金、时间、精力等等投放到生态修复和治理当中呢?毕竟老百姓的生计和幸福生活是最重要的。

显然,黄河流域生态治理需要流域9省区之间的协调、协作、联动,也需要省区内各市州之间、左右岸之间的协调协作。2022年10月,《黄河保护法》为了行文简洁,本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一律简称为《……法》,譬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简称为《黄河保护法》。颁布,该法第4条规定:“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以下简称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全面指导、统筹协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审议黄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等,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黄河流域省、自治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此规定显系重大进步,但是法律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实际上该“统筹协调机制”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方能发挥其重要作用。而且,我国《立法法》中也没有流域内各省区跨区域立法的相关规定,致使黄河流域生态治理的法律协调立法不足,进而导致黄河流域生态治理法律协调机制的建立健全变得迟缓。